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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干涉与国家自由
——以《民报》为考察对象

2018-01-23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4期
关键词:自卫权强力国际法

周 福 振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 党史党建教研部,江西 南昌 330003)

汪兆铭认为,国际自卫权(即国家自卫权)可分为干涉和对于直接危害而用防卫之手段,[1]821从而将国家自卫权的含义弄得非常广泛。这反而把简单的问题搞得有些混乱了。一般而言,国家干涉可以分为国家自卫的干涉(即国家自卫权)和非自卫的干涉。

干涉,即干涉他之自由,原本于个人之义,是为了使他人服从于己意,为他人作指示,或妨害,或赞同,等等。所以,干涉必须有一种“特殊之力”为后盾,而被干涉者往往力量较为弱小,否则干涉者是自己找麻烦。国际间的国家干涉与国内的干涉有相似之情势,但也有所不同,正如胡汉民所说,国内干涉有强制的法力,国家处于优势地位,以干涉其分子,而国际间的干涉没有一种独处优势,所以不能把国际干涉作为一种权利,而且国家要自由处理其内政外交,不能受到他国的干涉。[2]1293虽然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往中,互不干涉各自的内政外交是国际法的一条基本原则,但是在世界各国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情况下,一个国家内政外交的自我改变必然会对世界各国特别是一些与其联系密切的国家产生很大的影响,正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这就必然导致国家干涉与反干涉的产生与较量。也就是说,除非一个国家闭关锁国,自己玩自己的,否则必然会涉及到国家干涉的问题。

一、国家干涉的最大特质是不问其国家意思如何而强使相从

一般而言,国家干涉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李斯德所论之国家干涉为广义,即以威力侵他国之内治外交,使他国有所作为或有所不作为。高桥作卫、罗连士所论之国家干涉为狭义,即为了维持自国的独立权,以外交文书或武力,不待他国请求,而侵其内政外交。在高桥作卫看来,狭义的干涉有四个要件:(1)有自卫目的;(2)以威逼或强力行之;(3)不待他国请求;(4)侵其内政外交。[2]1296-1298从李斯德和高桥作卫等人所论之国家干涉而言,狭义的国家干涉就是国家自卫,而广义的国家干涉则不分自卫与非自卫,但是两者都是要使用强力的。因为如果没有强力,是无法干涉他国的。

胡汉民认为,狭义干涉的四个要件中第一要件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它专指基于自卫权之干涉,可谓国家自卫,而其他干涉则为不当。[2]1297胡汉民之论,明显讲的是一种广义的国家干涉,并非狭义的单纯的国家自卫,但是他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他认为国家干涉不问其正当与否,从而认为高桥之义不完备。[2]1297实际上,这是胡汉民用广义的国家干涉批驳高桥作卫的狭义的国家干涉,当然也就认为其不完备了。也就是说,胡汉民认为干涉应当从广义进行解释,使与其他国际行为相区别,然后辨其中孰为正当。[2]1297这实际上又将国家干涉归为是否自卫的两种情况。

胡汉民经过分析,认为国家干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干涉以威迫强力行之。在胡汉民看来,干涉的最大特质是不问国家意思如何,而强使相从。[2]1298胡汉民之说,有一定道理,因为没有威迫强力,自然构不成干涉。二是干涉是侵犯他国的内政外交。胡汉民认为,一国于内政外交之行动有完全的自由,国家干涉与个人侵他人权利权限内之事务之意义相同,因为内政之干涉以维持他国国内状态,或变更之为目的,而不问其国家意思如何;外交之干涉,是二国关系未尝得到一方或双方承诺,侵入他国主权之行动。[2]1298-1299也就是说,国家之间交往的互不干涉内政外交的原则遭到了破坏。三是干涉是对于他国要求有一定之作为或不作为。胡汉民认为,无此条件而漫侵他国之内政外交,则为侵略,而不是干涉,所以有的干涉可以导致战争,因为挟强力而贯彻其要求为本质,其结果虽有平和、战争之不同,于其本质则相同。在胡汉民看来,干涉不一定含有敌意,因为干涉有避战争之目的,或为被干涉国之利益,非必与被干涉国为敌,但不问被干涉国之意思而强为要求,则为侵害其国权利。[2]1299-1300也就是说,干涉和侵略虽然都是使用强力,但是两者有所不同,然而在现实中一旦掌握不好干涉的分寸,就会引发战争。

胡汉民又认为国家干涉和与国家干涉紧密相联的几种情况也是有区别的。一是国际上的周旋、居中调停与国家干涉不同,因为听从周旋与调停与否,为当事者的自由,未尝以强力临之,而只有以强力临之的情况才是干涉。[2]1298也就是说,国际上没有使用强力维系的周旋与居中调停不是国家干涉。这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有时候一些于中周旋与居中调停的国家的实力很强大,本身就有一种巨大的影响力,很可能会影响某国的意图。二是寻常国际上之警告和单纯之抗议都不是干涉。胡汉民认为,寻常国际上之警告,是立身局外,并未亲历其中,并不是国家干涉;而单纯之抗议,没有强制性质,也不是国家干涉,例如俄国不撤兵满洲,而屡胁清政府以密约,其时英美警告中国,则不为干涉;日本认为俄不撤兵有害东洋平和,于是向俄国抗议,亦不谓之干涉。[2]1298-1299抗议是表达自己国家的一种态度。我们经常听到“抗议无效”这样的话,主要是因为抗议并没有使用强力,形不成国家干涉,别的国家就可能不当回事。

胡汉民之所以花费大量的篇幅来研究国家干涉的概念,主要在于为革命服务。因为革命党要推翻清王朝的统治,必须使用暴力,而暴力就有可能会侵犯到列强在华的利益,就有可能会引起列强的干涉,所以胡汉民才从国家干涉与周旋、调停、警告、抗议、战争等概念的不同出发分析国家干涉,以期中国在进行革命的时候,免于列强的干涉。

《民报》学人还从国家干涉的起源及其挫败入手分析中国革命可以免于列强干涉的情况。干涉主义起源于法国大革命时期。当时,欧洲许多国家纷纷结成联盟,以干涉法国的大革命,因为法国大革命喊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等口号,给欧洲的专制统治造成极大的危机。这些君主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而干涉法国大革命。虽然这些打着“正统主义”旗号的干涉军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法国大革命,但是他们在法国大革命中也遭到沉重打击,欧洲的革命运动及其革命中宣扬的国民主义已经不可阻挡地到来了。

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国家干涉虽然盛极一时,但是最终为国民主义所替代。国民主义为德国士泰英氏所倡导,主要是以同风俗、习惯、言语、人种之团体组织为国家、为正统主义之反面。正统主义是十八世纪君主主义之遗物,主要是以法国大革命之前国家君主之原状,形成列国组织,自谓由此正统维持原状,“合于天则,协于上帝”。胡汉民受到索黎尔《外交史》的影响,认为正统主义纯在政府威力,无以服人,才会导致国民主义的发生。[2]1294

国民主义在欧洲的迅速发展,造成1830年全欧革命和1848年第二期欧洲革命,许多国家纷纷独立或成立,例如希腊独立、比利时分立、意大利和德国的统一,等等。然而,此后国民主义渐趋极端,甚至有人提出国际之主体非国家,而应当为国民,例如意大利玛志尼派主张土地割让之际,须得国民的同意。在胡汉民看来,玛志尼派虽然其言过甚,但是可以矫正十八世纪所认土地为君主私有物而得以私为遗赠者之弊失。从此而论,胡汉民认为国家主体说亦以国民主义为基础,不至如正统主义之柄凿,因为国家为国际法主体,则一国为一人格,各有独立权,与干涉他国为权利之说正反对。[2]1295

虽然非干涉主义逐渐成为国际法之原则,但是也有例外。罗连士认为,绝对之非干涉论的基础在于“凡邦国对于他之国全无义务”。高桥作卫则认为,若推绝对非干涉主义,虽在自卫紧急之时,不得为何等之干涉,而害一国生存之目的。胡汉民认为,高桥作卫之说较为精确,因为干涉之不得为权利,是来自于自卫权不得为权利;干涉不可尽排斥,而得为国际法之一例外,亦由于自卫权应用于紧急危难时,得为国际之一例外。于是,胡汉民指出,国民主义虽有国内骚扰、革命运动,但是不能为外国干涉之论据,然而干涉实不止对于革命而为镇压行为,且有至紧急危难之际,须自救而用干涉手段,则非国民主义所能破。[2]1295-1296一言蔽之,一国进行革命时既可能会免于外国的干涉,但是也可能会导致外国干涉。

国民主义挫败干涉主义以后,国家间互不干涉内政外交逐渐成为国际交往的重要原则。一般情况下,一个国家也不会随意干涉他国的内政外交。所以,革命党人为了不让列强干涉中国的革命,不仅极力宣传他们在革命中不会损害列强在中国的权益,而且即使在推翻清王朝建立中华民国后也承认清政府与列强签订的条约继续有效。革命党人为了集中力量对付清王朝,可谓煞费苦心,费尽心思。从辛亥革命的历程来看,革命党人确实努力做到了这些,从而比较容易地建立了中华民国。这是革命党人运用国际法的好处。但是,这就注定了辛亥革命必然反帝不彻底,只得不断进行革命,而这时列强不惜用武力强行干涉中国革命,发动了许多震惊中外的屠杀事件。

当革命党人不侵犯列强在华利益时,列强就没有必要进行国家干涉,而这时革命党人也就没有违反国际法,然而中国革命的意义就要大打折扣了。当革命党人想收回列强在华利益时,列强自然就会想尽办法进行国家干涉,而革命党人这时自然也就违反国际法了,那么中国革命必然会遭到列强的武力屠杀。在这里面,国际法只是一个幌子,关键在于国家利益,但是这些与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所体现的西方国家夺取中国的国家利益,正是国际法规定不能随意破坏的。

一个弱国不管怎样,只能守好国际法,否则就有它的“好受”,而一个强国可以靠不平等条约确立自己的权益,而条约是符合国际法的,即使它是极其不平等的条约。国际法名义上对各国都有一样的约束力,但是实际上总是对强国有利。这如同国内法一样:法律名义上人人平等,但实际上对有权有势的人更有利。所以,在国内,你要成为一个厉害的人物,法律才对你更有利;同理,在国际上,你要成为一个强大的国家,国际法才对你这个国家更有利。我们都不希望国家法律和国际法的滥用,但是滥用国际法本身就是残酷的现实社会的组成部分。我们能做的,就是强大自己,从而尽最大力量让国际法体现其公平正义。

二、国家干涉的不同情势

国家干涉也并不是随意的干涉,而是要有一定的条件。罗连士总结了国家干涉的八项理由:(1)避己之危急,如1813年奥大利请和于拿破仑而不获,结俄、普抗之;(2)抗止他国不法之干涉,如1826年葡萄牙两党构争,西班牙与其一党为援,御英吉利之派兵赴葡萄牙;(3)执行依于条约所有干涉之权,如1715年荷兰以《裕特烈克条约》遣兵于英,压服“查古摆特”;(4)当他国内乱,应其一方请求,如1849年俄为镇压匈牙利内乱,援奥大利;(5)为保持权利平均,如1702年至1713年英法等反法同盟军为了不使法兰西和西班牙两王位合并,抗战于法;(6)镇压革命,如1822年神圣同盟以奥大利之兵助尼普尔斯之自由政体为名,抑压“叛党”;(7)制止反于德义之处置,如1827年英俄法联合制止土耳其与希腊之战斗;(8)防遏宗教虐遇,如1860年马云特烈拍囊虐杀基督教徒,法国军队占领该国,诸国向之要求新政体建设。[2]1300-1301

国家干涉的理由虽然众多,但是实际上一个国家想干涉了,随便都可以找到一个理由。即使一个国家知道某个国家干涉的理由不合理,如果自身没有足够的力量对付它的话,也是没有办法的事。然而,道理总是要讲的。因为经常干涉他国的国家会得罪许多国家,一旦条件成熟,这些国家必然会群起攻之。再强大的国家,也不可能打败诸国。

胡汉民将罗连士的思想比而论之,又把国家干涉的情形进行整合,将其分为五种情况。

一是对不法干涉之干涉,如1833年英法以俄干涉土耳其为由,强使结约;1855年俄干涉士耳其,英法及西部欧罗巴诸国起而干涉之。[2]1303-1304这种对不法行为的干涉,实际上是一种正当防卫,可谓国家自卫权。

有人认为,1905年南昌教案中法调兵舰,以及广东铁路事件中各国亦调兵舰,都是国家干涉之事。汪兆铭则认为此不过防卫之准备行为。[1]821胡汉民也认同此观点,指出,因为法约(指中法两国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签订的《天津条约》)第二十九款规定,“任凭派拨兵船在通商各口地方停泊弹压商民水手,俾领事得有威权”,所以寻常地方小警之时,外国辄调兵船,停泊于通商口岸为之保护,乃是依于条约的行动,决非干涉。[2]1300

二是内乱之际,助一方党派之干涉。当国家内乱之际,政府和反政府武装会请求干涉于第三国,受请求之国会干涉之。这里面有国家之意思,但是请求干涉得应与否,则存在着不同的说法,如科铁尔认为不问政府或“叛徒”,苟有请求,即有干涉之权;德国伯伦知理则认为政府代表国家,依政府请求,有干涉之权利。荷尔则认为,基于友谊可为干涉,若对于现政府为干涉,是防止一国政府处理其国事时侵害国家之独立权;若对于反政府之党派为干涉,其政府有请求外援之必要,其国内胜负不可知,因而两党派孰为国家代表,亦不可知;若又以其纷争之是非为干涉,是可谓非国家间之关系,而干涉于国际法是不当的。胡汉民认为,荷尔之说可谓淋漓尽致。[2]1304-1305胡汉民强调这一点,主要是因为他们要革命,自然是反政府的,希望他国不要干涉。

叶夏声也认为,国家干涉乃国家自卫权之作用,不基于自卫权,则干涉不当,如果他国对己国“苟有扰乱己国之秩序,妨害己国之主权者,则为防御己国之危难,而干涉之,当也”, 也就是说,“正当以行革命,各国必无干涉”,所以如果中国革命时革命军依法行动,“战争虽及于数十年,而各国当无可如何者也”。[3]1196-1198汪兆铭也指出,革命军但当守国际法而行,况中国革命以排满为目的,而非以排外为目的,“在己固可自信,而外人亦未尝不渐共喻”。[1]822

梁启超则认为,清政府以图救亡,而不恤各国之交责,必至于求援,一些国家如俄国会欲示恩于清,自然会助清政府平乱。梁氏之说,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叶夏声却不这样认为,从而对此提出批驳。叶夏声质问梁氏说,“俄国岂不知革命军,非如拳匪之可骤平者乎?”也就是说,革命军不会像义和团一样随意损害外国在华利益,自然也就不会给外国干涉以借口。叶夏声进一步说,即使俄国想干涉的话,也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强邻环伺,俄国亦不能长驱南下,其势必以一军镇京畿,而日本方经营满洲,俄入京则不能假道于日本,是则其欲市恩于朝廷,而先遭胜国(指日俄战争中,日本为胜国)之忌,俄亦未必能得志。所以,在叶夏声看来,“俄既处不敢先发之势,则爱平和如英、日者,必旁观,而不敢动”。所以,叶夏声认为,中国革命之起,必遍于全国,外国干涉不能不及于全国,势必至糜烂其民而战之,英、日方惧革命之骚扰而害及其商业,破坏其平和,必不肯自举戈战,而戕其数十载所经营之事业;苟其不干涉而认革命军为交战团体,则革命军依于战时法规行动,其经济上仅被间接之影响,而不蒙直接之祸患,否则以国民愤激之结果,必至玉石俱焚。[3]1199-1200

梁启超则认为,如果以一重军扼北京,以一军扼武汉,则革命军虽如何豕突,而亦为瓮中之鳖,摧破革命军之武力而事毕。叶夏声则指出:“彼为此言,欲示其军略也。抑不知革命之起,虽贵有攻取之军,而亦有其守御之军焉。彼守御之军者何?是即国民自治团体之所组织者也。彼虽有军以扼武汉,然武汉之民遂不能自立耶?武汉以上,黄河南北之民,遂不能独立耶?故徒有外攻之军,而无内应者之军,不足以成事也。论者为此语得毋梦想。吾曹为粤人,则革命军必起吾粤而驱以北上者乎,不然何至有仅守武汉之言也?”[3]1200

梁氏虽然认为清廷或请列国出兵,而列国以国交友谊,亦会助平内乱,但是,叶夏声认为此事未必能成,因为“虏廷外交之反覆久已著闻,今日媚俄,明日媚日,诚如德国某报所言,其外交如荡妇者。试问列国中何者其交谊最笃者乎?交谊既疏,利害关系自无甚密,是则各国中而有肯助满政府者,吾不信也”。在叶夏声看来,即使清廷果得援助,然一二邦国无敢先发,非出于协商不可,而协商必不能得到各国同意,因为各国对中国的方针不同,保全或瓜分要视双方兵力与民意之强弱,如洪杨之役(指太平天国运动,“洪”是洪秀会,“杨”是杨秀清),当洪秀全势力强大时,则英助洪杨,而洪杨不谙外交拒之,及其衰微,英遂反戈,而助清廷。[3]1201在太平天国运动期间,因外国人对清政府常常“背信弃义”的不满,以及洪秀全拜上帝,加以其势力大,所以许多外国人刚开始还是支持太平军的。可惜洪秀全等人的头脑里仍然是“天朝上国”的旧理念,不熟悉国际法,致使自己为渊驱鱼,最终在中外势力的联合绞杀下失败。

三是为维持均势之干涉。胡汉民认为,自17世纪中叶至19世纪之末,维持平均,实为欧洲之格言,但是现在却没有什么价值,因为国家可以用正当行为发达其国力,基于均势之干涉者既不能防止他国之不法,亦没有危难自卫之必要,故决不足为干涉之理由,至近世于远东交涉,亦时以维持均势为名,然太半为强国利用之口实,不成国际法问题。[2]1305

四是为镇压革命之干涉。荷尔认为,若危害非直接由一国行为或不行为而起,而仅为政体、革命等之间接结果,则干涉不得为正当。伯伦知理也认为,一国宪法之争,或政体有变更之际,而他国干涉之,则侵害国家之独立权,扰乱一般之平和,所以同王统、共利害、表政治上同情于一方党派者,皆不得为正当干涉之理由。胡汉民认同此议,指出革命之事、政体之改革决不为召国家干涉之理由,因为非有直接危害及于他国,他国不能有所藉口。所以,在胡汉民看来,至若中国革命,必须无患干涉。[2]1305-1307叶夏声也说,他国之政体(共和政体)、思想(革命思想)不便于己国者,不得干涉,“近世各国,其为立宪政体皆巩固,故古有干涉他人之革命,而今也已无其例,然则吾国以得共和政治之目的而起义,谁复能藉此以号召各国者?”[3]1199这是革命党人认为,虽然法国大革命遭到了各国的干涉,但是中国革命要建设共和,与西方列强是一致的,不会遭到他们的镇压。

五是为人道之干涉。玛尔丁认为,中国、日本、土耳其及亚细亚诸国虐遇基督教民,文明国干涉之,为原则上正当之事,然文明国相互间则无用此原则之要。胡汉民则认为,玛氏以国际法为基督教国所专有,其论偏不足,并指出排外使用国际法上不可能之手段,致危难于他人,可召干涉,但是原本于独立权而起的排外行为,非独不为召干涉之理由,抑对于不法之干涉为当然。在胡汉民看来,“法慎为独立权防”,但是“我国因于传教保护条约而时起交涉者,则又当别为一问题”。[2]1307-1308

国家干涉可谓人权高于主权的一个注脚,但是国家自由又讲主权独立、不干涉他国内政外交。所以,人权与主权二者,既相互联系,又存在矛盾,不能截然分开。如果在国际上不讲人权,只讲不干涉他国内政外交,那么近代美国排华、墨西哥排华等国家的肆意排华行为,乃至任意屠杀华人的行为,只是他国自己的内政,中国也就无权干涉,只能表达一下不能使用强力的周旋、调停、警告和抗议而已。因为不能使用强力,所以这些行为常常是无效的,而一旦使用强力,就是国家干涉了。然而,我们绝不能忽略的一点就是,我们可以使用强力行使国家自卫权,而这是国际法所允许的,但是这需要国家实力为后盾。

如果只讲人权高于主权,虽然我们可以在国际上保护华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更有作为,但是强国也可以借口人权问题任意欺负、凌辱弱国,恣意干涉他国的内政外交。所以,在国际上,一定要运用好人权与主权两把锐利的武器,维护好自身的国家利益。哪一把武器对国家有利,就用好哪一把,不能顾此失彼。

孟德斯鸠认为,“各国在和平的时候应当尽量谋求彼此福利的增进;在战争的时候应在不损害自己真正利益的范围内,尽量减少破坏”。[4]6这就要求我们熟练地运用国际法。但是,国与国之间的交往,毕竟还是以实力为准,正如黄侃所说,“暴虐之世,雄帮六七,大都以利为趋,胜者荣而败者辱,扶强锄弱,国际不易之大经”,例如朝鲜悬于日本,而诉诸平和之会则拒而不纳,所以欲避外人之嬲,唯有力求可胜之道,与之言国际之法,则无济于事。[5]2686

毋庸置疑,国际法只不过是在实力差不多的国家之间才经常有效。要维系国家自由,最根本的是自己的国家务必要强大,而国际法只不过是一个外在武器而已。如果只依靠外力来维护国家利益,自然是无本之木、无水之源。所以,我们一定要破除万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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