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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价值模糊的社会伦理根源探析

2018-01-23文成伟

伦理学研究 2018年4期
关键词:律令决策者设计者

文成伟,王 娜

模糊在字面上的含义一般是指混淆不清、界限不明,是事物在性态和类属方面的不清晰、不确定、亦此亦彼[1](P24)。价值作为一种适度意义上价值客体的功能显化和价值主体的需求满足,是一种效用意识关系,其确定性体现于价值意识的理性清晰展现;反之,则会导致价值意识的不清晰、不确定、亦此亦彼,即价值模糊。价值模糊是社会价值原则、规范在实践中存在的非确定性的显露,是价值关系的隔膜边缘灰度的展现,表现为个人或群体由于对价值原则、规范难于分辨而呈现的价值意识不清晰。价值模糊有原生与衍生的二型之分:原生型的价值模糊是由价值原则、规范本身的抽象性、笼统性造成的,与不同的民族文化传统和社会历史演变有关,是不可根除的;衍生型的价值模糊是价值行为主体由于缺乏或并未投入足够的价值辨析能力,导致价值界限难以判别的混沌状态,在一定条件下有规避或消解的可能,本文主要讨论此种价值模糊类型。由于价值本身蕴含极强的个性心理特征,因而在面对具有复杂性状的事物、行为、思维模式的价值认定时,认识上的不确定所带来的价值模糊就会显现。价值模糊是当前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种特殊价值现象,客观存在于技术人工物的价值现实呈现中。作为一种具有复杂性状的技术人工物,建筑所承载的价值认知也颇为复杂,随之而来的价值后果更是难以预测。在面临建筑价值的选择、判断时,这种难以预测所带来的不确定就会促生建筑价值模糊。

一、建筑价值模糊的内涵与表现

建筑作为一种技术是有价值意向性的。根据技术开发的四种模式[2](P9),建筑按其价值意向性来说明显属于社会需要导向型(即建筑应基于社会需要而产生和改进),但其在现实社会的部分建筑中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从部分建筑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四面均为透明玻璃幕墙的公共厕所,还是无障碍通道入口处即为多级台阶的大型剧院,它们的价值意向性并非确定、明晰。对于建筑的价值出发点——社会需要来说,似乎满足却又并非充分满足,而这正是亦此亦彼的体现,建筑价值模糊的问题就此凸显。

建筑价值模糊作为价值模糊的一种,是指建筑的设计者、决策者、使用者在面临建筑价值原则、规范的认知、选择、判断时所产生的建筑价值意向的困惑。作为价值模糊的一种特殊类型,建筑价值模糊也有原生与衍生之分:原生型的建筑价值模糊是由建筑价值规则的抽象性造成的,具有不可根除的特点①;而衍生型的建筑价值模糊则是由于建筑的设计者、决策者、使用者的价值判别能力在不同程度上的缺失造成的,在一定条件下有规避和消解的可能性,因而本文主要讨论后一种种建筑价值模糊类型。由于建筑的设计者、决策者、使用者是围绕建筑形成的实践运行过程中所内含的三个维度,而且他们在建筑价值观上具有某种共通性,即都是建筑价值的当事者,他们所组成的群体被称为建筑价值共同体②。建筑价值共同体内部存在着三种伦理消极的价值意识情境:设计者的价值意志失禁、决策者的价值律令统治以及使用者的价值反馈缺位。建筑价值模糊现象就产生于其中,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设计者的价值认知任性、决策者的价值判断悖谬以及使用者的价值敏感弱化。

价值认知任性是设计者在建筑的基本价值原则、价值规范基本相同的基础上,在价值认知、选择所需的基本知识、能力都基本具备的情况下,面对价值认知表现出的不以为然,以及面临价值选择时表现出的“恣意妄言、纵情行事”[3]。它产生于价值意志失禁(incontinence)③的情境之中。价值意志失禁是建筑价值共同体内的一种价值意识情境,形成于设计者对“意愿对立物”[4](P356)的价值反思过程中,是指在价值原则、规范基本相同的背景下,设计者在对某些价值进行预先判断时,出现知识意义上的“应然”意愿削弱或非意愿的一种价值行为过程。价值认知作为价值意识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对价值存在的一种凝练和表达,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价值思维模式、价值心理习念、价值目的取向的总和,建构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本应以对价值原则、规范的理性把握为内容。但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如果建筑设计者的价值意识处于意志失禁的情境之中,就会对价值原则、规范甚至建筑与社会其他组织结构的互动采取漠然甚至全然否定的态度,也就必然会对建筑的价值取向在认知上产生一种以个人为中心的任性。同时,由于每一种价值孤立地看都有其合理性,有其存在和被选择的根据,但在特定社会境遇,对个体主观性、个别差异性的片面追求以及对整体协调性的忽视都限制了设计者的价值认知,因而任性带来的价值认知往往带有非理性因素。

价值判断悖谬是指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对于建筑价值取向的是非、善恶观念处于不作为或缺位状态,并表现出对设计价值不当行为无原则的宽容。它产生于价值律令④统治的情境之中。当决策者的权力对建筑价值共同体内的他者价值意识产生主观性的操控力时,就产生了价值律令统治。实践中决策者的价值判断直接影响设计者的价值认知,间接影响社会舆论对于建筑的价值评判和价值监督。作为建筑价值执权者,决策者价值判断的悖谬总是在各种蕴含着失当的调节与引导功能的“应然”中形成。它并非无原则和规范可循,但其原则和规范往往由掌控权威话语权的决策者支配。决策者的价值判断由于其律令性的权威而在很大程度上有被客观化或真理化的可能,进而成为最终呈现于使用者面前的建筑,也就是具有了脱离使用者而独立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世性”,即齐格蒙特·鲍曼(Zygmunt Bauman)所说的“立法者”专有的权力。

价值敏感弱化是指建筑使用者对设计者的价值认知行为与决策者的价值判断行为不关注的麻木状态,以及对建筑现实价值漠不关心、无动于衷的消极心理状态。它产生于价值反馈缺位的情境之中。价值反馈缺位也是建筑价值共同体内的一种价值意识情境,是指建筑使用者在行使价值权利、履行价值义务、尽到伦理责任后,本应得到却并未得到的其他价值当事者(建筑设计者、决策者)的价值回应行为的缺失。价值敏感是一种自觉的价值意识,既包括对善的价值的发现和领悟,也包括对恶的价值的反应和感知。建筑使用者的价值敏感是指在维护正常的价值原则、价值规范时,所表现出的对建筑价值旗帜鲜明的心理观察、体验的现实反映。但如果其他价值当事者对使用者的现实价值反映并无反馈,那么使用者的价值敏感就会逐渐弱化。由于价值敏感以建筑使用者的主观感受的方式呈现,直接依赖于使用者的价值立场和情感态度,即“对于事物价值的判断,无论大小,依赖于这些事物在心中唤起的感觉。从事物中构架思想,并据此判断它是否有价值,而这恰恰是因为思想和情感紧密相连。”[5](P1)因而,在价值反馈缺位的情境中,作为价值旁观者的使用者的价值敏感度就会弱化。这是对建筑的价值情感和价值反映的双重冷漠,是一种善的缺乏,是对建筑价值的边缘化和失语。

二、建筑价值模糊产生的社会伦理根源

建筑价值规则的抽象性和笼统性决定了建筑价值模糊有其客观的不可超越的根源,但除此之外,建筑价值模糊还有更为深刻、复杂的社会伦理根源,主要有三个方面:设计者的经济利己、决策者的权力异化以及使用者的信仰迷失。

1.经济利己招致设计者的价值意志失禁

建筑设计者对价值认知的任性是价值预先判断的非意愿即价值意志失禁的一种表现,其背后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极强的利己主义心态。在现代性思潮、消费价值观的影响下,建筑呈现出追逐商业资本利益的倾向,极具商业经济利益的利己主义倾向(即经济利己⑤)在建筑设计中的表现日渐突出,设计者的价值意志失禁就是其中的一种。此情境下的建筑设计是“任性”的建筑设计,是完成任务式的毫无灵魂可言的“形式主义化”设计,是单一利己价值的纯粹置顶,设计者价值认知的理性也因经济利己的束缚而偏颇。当设计者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设计首要时,他便成为了亚当·斯密(Adam Smith)意义上的“经济人”,利己成为其行为的基本规定和根本目的[6](P191)。但这并非意味着设计者不能对建筑价值进行预先判断,此时的设计者仍然具备解释相关建筑价值取向的目的和结果的知识,以及在自身或他人行事时加以限制以使之与其保持一致的能力。但经济利己的智力干预导致建筑设计者的价值抉择能力受到了或内或外引起的极为强势的摆荡,使之并不能充分表达初始价值预判指导下的设计意愿。一方面,经济利己招致的设计者价值意志失禁是对建筑价值理性思考的颠覆,它使建筑设计表现出与市场经济的默契达成以及对利益的贪念,即便持有“财富不是所追求的善,它只是有用的东西,以他物为目的”[7](P18)的知识,却仍然背离了人文价值;另一方面,经济利己带来了“自我中心主义”价值观的横行,这使得建筑的价值意向性由群体本位主义转至个人本位主义。

经济利己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动力性需求反映,它从深层次上影响了建筑设计者的价值意志。设计者的价值意志由于受到经济利己的滋扰而失禁,它不仅是对建筑“应然”价值的背离,而且导致了设计者的价值意志走向对个人价值的追求,这是建筑设计价值观的一种失向。按照合理性的逻辑,建筑价值意志应当是使用者的价值需求与建筑技术共同建构的结果。然经济利己因其无限增长的利益价值欲求而与使用者的价值需求相关甚浅,这就构成了价值需求与现实事实之间的矛盾。价值作为一种效用指向,自建筑设计者对使用者需求的依赖性经由经济利己的侵涉而转变为设计者的“为我性”之后,使用者的价值需求便不再是建筑设计的根本价值前提和最高价值意志,甚至设计者的核心价值诉求也只是“为我价值”以及由此衍生的同义语而已。建筑设计者是建筑价值规则的直接嵌入者,经济利己为设计者本有的建筑价值规则、价值规范和他们关于人性的伦理概念之间带来了一场对抗。这是一场价值理性的不证自明与人性欲望的恣意冲撞之间的对抗,对抗中由于经济利己的干涉而互相否定的两者变得极其不均衡。在价值模糊现象显现的建筑中,后者总是居高临下的胜利者。

2.权力异化招致决策者的价值律令统治

“马克思认为,权力异化是人的异化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权力发展到一定社会历史时期产生出自己的对立面,变为控制、奴役人的异己力量的现象。就其表现而言,权力异化包含着权力主体(“谁的权力”)异化、权力本质(“权力为了什么”)异化和权力活动(“权力如何行使”)异化三个层面。”[8](P125)权力异化招致了执权者的价值律令统治。建筑价值共同体内的价值律令统治是指建筑决策者把特殊性的自我价值意识当作一种绝对价值律令,通过权力的作用而使之凌驾于普遍性的他者价值需求之上,并以此为价值行动原则的一种价值行为。它发生在建筑决策者对统治对立物的价值施权的过程中,由安德鲁·芬伯格(Andrew Feenberg)“技术霸权”的角度出发,价值律令可以说是建筑决策者的一种“价值霸权”。在建筑设计中,马克思权力异化的三个层面在建筑决策者的价值律令统治中得到充分体现:作为律令主体的建筑决策者的价值出发点是基于某种个人主义目的而产生的对建筑设计的统治欲望,而非建筑使用者的价值需求。为了实现这一既定价值目的,决策者手中作为工具和手段的权力被畸形化和病态化(权利主体异化)。这又促生了作为建筑的根本价值原则对立面的价值律令,它是蕴含主观性和特殊性的决策者的自我价值标准。决策者将其用以控制、奴役建筑价值共同体内他者的价值意识(权力活动异化),并最终实现价值律令统治(权力本质异化)。一方面,建筑决策者所执掌的这种异化权力和价值律令的施行带来的价值统治行为,其结果绝不会是价值认同,而只会是价值悖谬。因为决策者的施权起因和律令统治的出发点并非是与使用者的价值需求达成共识。即便恰巧出现了价值重合现象,那也只是一种价值雷同,并不具有普适性;另一方面,以自我价值意识的满足为目的的权力异化和价值律令统治又有其狡黠的合理性存在,正是由于建筑决策者自我价值意识的特殊性与普遍性“从来都是相互倚赖、各为他方而存在的,并且又是相互转化的”[9](P199)。因而,权力异化和价值律令统治在其各自辩证发展过程的遮蔽下具有了现实可能性。

彼得·德鲁克(Peter F.Drucker)认为,决策者即技术的管理者,执有掌控最高命令系统的权力,具有强大的组织力和指导力[10](P193)。由于“诉诸于技术的无上命令之所以是可能的,那是因为科学和技术的合理性本身包含着一种支配的合理性,即统治的合理性”[11](P42);因而作为统治权力的价值律令与普遍价值之间存在着必然的价值张力。建筑价值需要权力的领导力和支配力来予以监管,这也是权力存在的必然性。然而,权力异化所招致的价值律令统治使得其自身具有了不确定性和偶然性,随时会陷入异化所带来的价值对立面的泥沼。建筑决策者应以生活为指向(life-centered),而不是以权力为中心(power-centered)[12](P11),其执权方向“在对生活的各种需求和渴望的满足,它的价值也体现于此”[4](P56)。决策者的权力本应立足于并服务于普遍性的使用者价值需求,但却异化为个人的统治工具并仅以用来满足特殊性的自我价值需求。在价值模糊现象显露的建筑中,现实的决策者的权力私用已然代替使用者的价值需求并成为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客观存在,权力异化招致的价值律令使建筑失去了自身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基础。权力异化引发了一场自我价值意识与他者价值意识的争执。这场争执由于不同利益目标的激烈争夺而爆发,同时随着决策者价值律令的强势辩护的介入,一股带有偏见的操纵性力量将争执趋向引致自我价值意识夺蚀下的他者价值意识退让的形态。由此,建筑决策者的价值律令统治使得建筑价值观与普遍性价值观念和高尚德行渐行渐远,建筑价值模糊在此种发展情势下成为必然。

3.信仰迷失招致使用者的价值反馈缺位

信仰是人对于某种理念或主义坚定不移地信奉、尊崇,并将其作为人生价值的理想境界和最高追求,甚至外化为活动准则来指导人的行为,是人行为抉择的价值坐标,是人精神生命的重要形式[13](P29)。拥有正确、坚定的建筑价值信仰的建筑使用者,其行为由于内心的信仰敬畏而必具道德感、正义感,当面对某些建筑价值问题时必定会做出一些得当的价值反馈;反之,如果建筑使用者的信仰陷入了错乱、迷失的思想漩涡,则不仅会导致行为失范,还会在面对建筑价值问题时表现出畏首畏尾、视而不见、无所作为,终将招致价值反馈的缺位。价值反馈是建筑价值共同体内部价值信号相互校对、调整、协同的方向性机制,分为物质反馈和精神反馈两方面。物质反馈是以货币、商品等方式的反馈,而精神反馈是以表扬、赞誉、批评、建议等方式的反馈。价值反馈以利益的奖惩机制为杠杆,通过价值反馈给予正价值当事者以奖赏,给予负价值当事者以惩罚。在建筑价值的利益反馈中,建筑使用者的价值责任积极性可以得到充分调动,内心的价值自觉行动力也可以得到增强。但如果建筑价值反馈是缺位的,则使用者的个人本位主义的自我价值意识与群体本位主义的他者价值意识之间的关系,就会呈现出一种由积极效应转向负面效应的断崖式的反向滑落,使用者的价值动力也将逐渐弱化甚至消解于无。建筑使用者对价值敏感的弱化就是价值反馈缺位的一种表现,其背后是现代建筑价值信仰的迷失。在信仰迷失、价值反馈缺位的情状下,一方面,建筑使用者自我价值权利没有被过度关注和解读,建筑价值共同体内部人与人的关系呈现出一种表面和谐,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化解建筑价值模糊现象带来的社会矛盾;另一方面,价值信仰迷失使得建筑使用者对他者的价值权利表现出忽视、漠视的逃避态度,价值敏感度异常弱化,价值反馈几近于无。此时的建筑使用者奉行守分安常、明哲保身的“不行动主义”、“沉默主义”,缺乏价值正义感和基本伦理责任。这是对建筑价值原则的一种亵渎,是类似犬儒主义⑥的一种惰性思维的表露。

在历史的变迁中反思建筑的价值信仰,上世纪六十年代秉承绝对服从、集体利益至上的“红旗渠精神”凸显了建筑价值信仰的至坚。这是一种整体主义的形而上的建筑价值观,对所有建筑价值相关者都具有普遍的控制力,是一种超越式的、乌托邦性质的建筑价值信仰。这种建筑价值信仰一旦生成,使用者便能够按照价值原则、规范坚定地进行建筑价值的判断和反馈。在如此强大的价值信仰中,建筑价值成为一种精神依托,成为一种使人奋发向上的精神动力。但建筑价值信仰的形成过程本身所具有的历史性意味着这是一个需要不断确立、完善、更新的过程,而现代社会存在的各种思潮如自由主义、相对主义、虚无主义等产生的消极影响导致价值信仰自萌芽之初就处于碰撞与冲突的混沌状态,这使得建筑价值信仰难以在人们心中真正建立。不得不说,现代社会中的建筑价值呈现多元化状态,有时甚至出现低迷化倾向。价值信仰的迷失纵容了建筑的价值丑恶现象,为建筑价值模糊的产生提供了现实土壤。

三、建筑价值模糊的消解路径

建筑价值模糊的主要问题不在于模糊本身,也不在于建筑价值原则、规范的抽象性,而在于价值模糊加剧了建筑价值的弱化、虚化,遮蔽了人性中的某些理性光辉,甚至招致了建筑价值困境。由于建筑的负价值具有“易循环性”,即如果建筑的负价值当事者没有受到制止或惩罚,那么其他正价值当事者就会在不同程度上效仿这种行为,终将招致负价值行为的激进和泛滥。建筑价值模糊的消解首先需要从外在的社会层面的他律规制入手,但任何他律规制归根结底都需要人的尊重与认肯,所以,建筑价值模糊的消解同样离不开内在的伦理层面的自律机制。面对建筑价值模糊,需要积极从内外两个层面寻求对策,在社会他律与伦理自律都得以完善、提高的情况下,其消解才能成为可能。

1.社会他律——建筑价值模糊消解的外在良则善治

建筑价值模糊的消解依赖于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筑价值利益格局科学、合理、有效的社会管理规制构建。现代市场经济是受利益驱动的推崇物质主义价值观的高效经济运行体制,财富占有、价值利己、物质享受已然成为市场经济体制的衍生物。在建筑中,以此为标准的物质主义价值观遮蔽了人性对于价值原则的坚守,形成了建筑价值利益调节机制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严重缺陷,并成为最终导致建筑设计者的价值意志失禁和建筑决策者的价值律令统治的重要因素。建筑价值模糊根源中的经济利己和权力异化在本质上是建筑价值共同体内建筑价值相关者之间利益矛盾不可调和的主观映射,因此,要消解建筑价值模糊,就必须从根本上通过社会管理规制的设计和安排来形成合理的建筑价值利益关系、建立公正的建筑价值利益获取机制和建筑价值反馈回路,提供其与设计者的价值意志、决策者的价值律令相互制约的机制,规避建筑价值相关者之间利益选择的冲突才能成为可能。因为只有理顺复杂多元的建筑价值利益关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建筑价值利益协调机制,形成权利与义务相契合的建筑价值利益获取方式和建筑价值反馈回路,才能切实减少设计者的价值意志失禁和决策者的价值律令统治的发生。

一方面,健全、完善守护建筑价值原则、规范的社会管理良则并依此实现建筑市场经济体制的善治。无论是设计者的经济利己,还是决策者的权力异化,都无一不体现着现代市场经济对于建筑市场利益机制的绑架,以及由此而生的复杂利益关系与激烈利益矛盾。资本的投机牟利天性由于经济规律发展的必然性而注定无法彻底消灭,面对建筑资本逐利强劲的价值意识侵染,仅凭道德力的义愤和谴责显然无法遏制这种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的建筑价值意识走向。道德力的脆弱性使得其与经济利益之间的“经济人”与“道德人”的负向博弈迫切需要责、权、利相统一的良性的社会管理层面的确定性规则来施予援手,以真正实现建筑市场经济体制的善治。另一方面,建立完善的建筑价值反馈的良则以实现建筑价值利益协调机制的善治。建筑使用者的价值反馈缺位是建筑价值模糊形成过程中的重要因素,而建筑价值利益协调机制的缺失又是价值反馈缺位形成的重要因素。现行的单纯依靠精神鼓励的价值利益协调方式的约束力毕竟有限,只能作为一种软性的社会约束手段,它需要以一套完整、系统的建筑价值利益反馈奖惩的良则为依托,来为其善恶有报的实践有效性保驾护航。因此,唯有为建筑价值反馈立矩,将建筑价值反馈从精神义务纳入社会管理的范畴,形成集监督性、导向性、保障性于一体的建筑价值反馈的良则,创造建筑价值反馈的良好社会环境,才能提升建筑使用者的价值敏感性,复归建筑使用者的价值反馈。作为社会他律的建筑价值利益协调的良则善治必然会成为社会正价值的推动器,为建筑价值反馈的善行提供更加广泛的社会支持。

2.伦理自律——建筑价值模糊消解的内在意志保障

建筑价值模糊的消解除了凭借社会意志之体现的管理规则、制度的社会他律力量之外,还需要依靠追求价值完满、获取价值能力、发挥价值作用的人的意志之体现的伦理自律力量才能真正完成。可以说,脱离了人的作用,社会良则的他律作用就无从谈起。建筑价值模糊产生的三种社会伦理根源,归根到底都是一种关于人的建筑价值精神的道德贫乏的表现。对此,管理规则的统制性可以保持建筑价值相关者的伦理底线,而理性的伦理牵约则可以唤回人性的良知,使建筑价值的精神信仰不致沦于荒蛮。建筑价值意识由社会他律向伦理自律的转换,表现为人在意识形态上的自己为自己立矩,是价值主体自身的意志约束。建筑价值伦理自律既表现在价值相关者对社会规则、制度的他律性认同的基础之上,也表现在价值相关者对于价值行为的主观反映和精神需求之中。它既可以帮助建筑价值相关者将外在的社会管理统制转化为自我价值意义上的自觉伦理行为,又可以使价值利他的伦理精神在自我价值意识中落地安家,从而逐渐实现建筑价值模糊的弱化和消解。建筑价值伦理自律的实质就是将外在的社会管理规则、制度、价值规范、道德规范等要求转化为个人的内在情感、意志、信仰。之所以称其为伦理自律,从根本上讲,就是建筑价值相关者的价值意识和价值行为并非迫于强制性的外在压力,而是发自内心的从一定价值义务和伦理责任出发,自觉、有效地实行建筑价值行为的自我控制,并形成一种长期践行的道德化的惯性价值意向标准。建筑价值伦理自律的内在完善是一个连续的动态发展过程,具体展开主要有建筑价值意识的感知与内化和建筑价值精神的反思与升华两个阶段。

一方面,在德性的指引下实现建筑价值意识的感知与内化。无论是设计者价值认知的任性,或是决策者价值判断的悖谬,还是使用者价值敏感的弱化,归根到底都是建筑价值意识的负面感知造成的。建筑价值相关者在价值互动过程中必然面临一定的价值意识情境,感受一定的建筑价值现象,而他必然要对此进行一定的价值感知后才能形成一定的价值印象。通过对这些建筑价值印象的进一步思维加工,即进行建筑价值的推理、判断、归纳等价值反应行为后,才能形成一定的建筑价值观。在此过程中,德性的指引会使建筑价值相关者发现价值与道德之间的深刻关联,从而化理论(制度、规范、知识等)为德性。这些理论经由德性的判别、筛选、吸引而向建筑价值相关者聚拢并内化于其中,形成建筑价值相关者自身稳定的良性价值人格和正面价值感知模式,进而实现主体价值与道德的内在融合。简言之,建筑价值意识的感知与内化是建筑价值相关者的价值感知经由德性的分辨而内化于主体之中的过程,它是形成良性价值人格的关键环节,是实现建筑价值伦理自律的必要前提。另一方面,在理性的光辉中实现建筑价值精神的反思与升华。无论是设计者的价值意志失禁,或是决策者的价值律令统治,还是使用者的价值反馈缺位,归根到底都是因理性遭到遮蔽而变得消极,建筑价值信仰的迷失就是其产生的原因之一。而经过上一阶段的建筑价值相关者已经完成德性内化,即已具备了对各种建筑价值意识和行为做出正确、理智的判断以及对各种建筑价值的感知和反应进行良性智力干预的能力,完全可以通过对建筑价值的积极、主观的情感体验、反思、升华来生成建筑价值意识的主体间精神认同。在此过程中,理性的光辉可以使建筑价值相关者的价值互动在深层次的精神反思中滋生高品质的价值觉悟和伦理情操,并最终指引建筑价值意识走向求真、向善、达美相统一的建筑价值伦理自律的至高境界——建筑价值信仰。建筑价值信仰不但是一种坚定的精神意志,更重要的是它对良性价值意识具有持续再生产性,而这也意味着伦理自律就此拥有了自身的“正价值循环”。可以说,此时的伦理自律已然“走出诸如个体性、利益或权利等狭隘的半径所划定的封闭性的伦理空间”[14](P35)并成为建筑价值模糊消解的内在意志保障。

[注 释]

①古罗马建筑家维特鲁威曾在《建筑十书》中提出坚固、实用、美观的建筑原则,其在民族文化传统和社会历史演变造成的不同情况下具有模糊意义上非精确、非同一的诠释。比如古爱基斯摩人认为无窗的冰屋最为实用,而大部分现代人则认为无窗的房屋不适宜居住;又如我国几个少数民族都有吊脚楼,虽然同名为吊脚楼,但不同民族的审美观导致其在吊脚高度、室内布局等方面不甚相同并形成非同一的建筑形态。总之,原生型的建筑价值模糊因建筑价值规则的抽象性而生成且不可根除。

②建筑价值共同体是指以建筑价值为旨归,在建筑价值信念和价值使命方面达成共识、认同的建筑价值当事者组成的集体,其中共同体成员之间应拥有进行价值信号相互反馈的内部机制,用以校对、调整、协同彼此的价值方向。参见周榕:建筑评奖与“共同体建筑学”[J].世界建筑,2017(3).

③“有必要澄清失禁(incontinence)的意义。尽管通常在医药病理学上它指的是对大小便没有控制能力的现象,但在苏格拉底的道德哲学中它有了更为广泛的含义,指缺乏自我控制(continence)的能力——医学上的失禁只是这种含义下的一个特例。在这里这个术语揭示了知识和行为相脱离的情况,避免了使用如‘意志的弱点’(akrasia,顾名思义)这样的字眼,这是一种对现象揭示的预先判断。参见卡尔·米切姆:通过技术思考——工程与哲学之间的道路[M].陈凡 等,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8.

④“规律是对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有效的客观原则,而且使理性存在者应当依据其而行动的原则,也即,它是一个律令。”“律令具有规范力量,对于道德原则来说,指的是它迫使行动者在实践慎思和行动决策中去采纳自己时所具有的力量强度。”本文中将建筑决策者出于个人主义的自我价值意识填充的所谓“价值规则”称为价值律令,不仅因为其是“并未以理性作为意志的唯一规定根据”,而且因为价值律令对于人而言的表现是具有强制性形式的命令。如果人是完全理性的,那么其行动就是不可避免地按照价值规律发生,那么也就无所谓价值律令了。参见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M].孙少伟,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张曦:“绝对律令性”的神话与道德原则的不可逃避性[J].世界哲学,2014(3);熊洁:基督教“道德金律”与康德的道德律令[J].伦理学研究,2010(5).

⑤经济利己是一种理念,亦是一种心态;是一种行为,亦是一种目的。它属于利己主义的一种,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受市场经济规律的支配,奉行自我利益至上的原则,以自利为本质,不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行为产生的动因就是人们内在的基本需要,人的需要多元化,从而产生经济行为的多元目标,但其根本目的只能是利己。按照亚当·斯密的论述,自爱或自利是人的本性。这种自利行为犹如同心圆,圆圈的核心就是自我,每一个自我都在一个同心圆中把所有其他的自我安排到自己周围,这种以自我为核心的圆圈的扩散就意味着自我的扩大,实质上就是‘利己’的扩展。”参见林莎,邓春玲:“经济人”利己与利他行为的分析[J].社会科学战线,2005(6).

⑥“犬儒主义是一种具有无原则地怀疑、有意识地虚假、不反抗地愤世三大特征的后启蒙虚假意识。”参见操奇:启蒙的天敌:犬儒理性论略[J].哲学研究,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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