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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伦理之维

2018-01-23

伦理学研究 2018年4期
关键词:伦理道德村民

李 皓

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和实践契合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内在需要,昭示着我国乡村建设的新图景、新境界。这不仅因为乡村振兴战略是中国的国家战略,而且因为它深深植根于乡村道德文化,彰显了乡村道德文化的鲜明特色和突出优势。充分发掘和阐扬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伦理学维度,不但有利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而且有利于建构新时代乡村道德文明。

一、振兴乡村道德文化: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核心任务

加强乡村道德文化建设,促进乡风文明,是乡村振兴战略的核心任务。乡村振兴若没有道德文化的振兴,那样的乡村即使经济再发达、物质再丰富,也只不过是一具没有灵魂的躯壳。推动乡村道德文化建设,要发挥党和政府的主导作用、村民的主体作用,重建乡村道德文化价值。

乡村振兴战略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发挥党管乡村工作的优良传统肯定不行。党的领导是我们最大的政治优势,加强乡村道德文化建设,同样离不开党的核心领导作用。乡村基层党组织在乡村道德文化建设中本应发挥主导作用,党员干部更应该成为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模范实践者。但是,一些地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道德文化建设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认识不够,把“乡村振兴”,仅仅理解为乡村经济的振兴,忽视了乡村道德文化建设。乡村党员干部既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一级党组织的工作指示,又要保护和实现村民的利益,理应成为乡村道德文化建设的中坚力量。但同时他们也是村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才是其主要任务。当上级工作要求、个人利益、村民利益出现矛盾时,他们很难兼顾到各方利益。在村里事物与家里事情之间,村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该做出什么样的选择,经常考验着乡村党员干部的道德意志。有的党员干部私心太重,只考虑自己和亲属的物质利益,置村集体利益于不顾,导致村民极度不满,乡村凝聚力减弱。乡村伦理秩序已经处于一种非常松散的状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乡村黑恶势力的暗流开始深度介入乡村治理。很多乡村黑恶势力,都是先用一些非法途径获得财富,然后一边用这些金钱为自己“由黑转红”开路,一边又用暴力胁迫改写乡村议事规则,双管齐下,最终攫取主导乡村事务的权力。“村霸”垄断乡村权力和资源之后,通常会与其他部门结成利益同盟,国家大多数的涉农补助都成了黑恶势力和基层官员上下串通共同套取的“唐僧肉”,真正需要的村民其实很难拿到。正因如此,当“村霸”横行乡里时,部分警察或上级部门却采取默认和纵容的态度。当村民的法律和道德信仰受到一次次的挫伤,当村民的权利救济渠道越来越狭窄,“村霸”势必会更加有恃无恐,已经导致基层组织的权威与道德文化建设主导力量严重弱化。推动乡村道德文化振兴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强化乡村道德文化建设主导力量,发挥乡村基层组织在弘扬主旋律和社会正气方面的主导作用,改善乡村基层党组织的精神风貌,提升乡村基层党组织的道德文化建设能力和道德文化向心力。

虽然乡村道德文化建设需要党和政府的积极推动和引导,但党和政府的推动必须转化为村民的道德意识和自觉才能起作用,然而,一些地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却未能考虑到村民对乡风文明的内在期盼和诉求是促进乡村道德文化建设发展的内驱力。长期以来人们对乡村道德文化建设的主体及功能认识模糊,导致乡村道德文化建设主体缺位的现象。乡村道德文化建设疲软、效果不佳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乡村道德文化建设主体不明确,以及主体对道德行为和原则规范的识别、判断与选择能力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广大村民长期生活在乡村,了解和熟悉村民的心理和道德状况,对于如何有效地结合乡村实际情况来进行道德文化建设最有发言权。他们实际上是乡村道德文化建设的实践主体,是乡村道德文化建设的参与者、维护者和推动者。然而,村民作为乡村道德文化建设的主体,其道德文化建设的内需性、自觉性和创造性却未得到充分的张扬。以前的乡村道德文化建设,往往把村民视为道德文化建设的客体、接受道德教育的对象。这种道德文化建设方式,只注重道德文化建设的外在因素,而没有考虑村民自身的积极性、建设性和创造性,使村民的主体地位沦为客体对象。这样不但不能强化村民的道德意识和提升其道德修养,更不可能唤起和激活村民在道德实践中的自觉性、自主性和能动性。广大村民不了解乡村道德文化建设的内涵和外延,没有意识到乡村道德文化建设对自己生存与发展的意义,他们认为道德文化建设应该是政府和党员干部的责任,把自己置身于乡村道德文化建设之外。导致村民作为道德文化建设主体的缺位,既与村民的素质有关,也与大量的乡村精英的流失有关。乡村精英无论是自身能力还是德性修养都远远超过普通村民,是影响乡村振兴战略和乡村道德文化建设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乡村精英群体流失严重,他们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而涌向城市,对乡村事务的参与也越来越少,无形中抽空了乡村道德文化建设的中坚力量。

包容重义、与人为善、淳朴善良一直是乡村传统的道德价值取向,“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孟子·滕文公上》)一直是中国乡村绵延数千年的风俗画卷。乡村传统道德价值赋予乡土社会以规范、价值和意义,区别于城市,具有浓郁的乡土气息。然而,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广大乡村已经发生巨大变化。乡村道路交通、信息传播方式越来越发达,城乡人员往来、交流空前密切。许多村民开始感受到城市生活的律动,他们对于自己的生产和生活境遇有了全新的认知,许多村民逐渐意识到乡村已经很难满足自己的生存和发展需要,“跳农门”、逃离乡村成了改变自己命运、实现人生价值的奋斗目标。他们向往城市的车水马龙和高楼大厦、崇拜城市的生活方式,逐渐疏离和放弃故乡绿水青山所蕴含和传承的价值。村民纷纷背井离乡,不辞辛劳地奔向心目中的圣地——城市。城市越来越繁荣,而乡村却日益衰落。乡村“空心化”严重,是一个不容否定的铁的现实。大量青壮年流失,乡村只剩下老弱病残幼。谈乡村振兴,可是乡村在哪里?没有人的乡村,无论建设多么漂亮,也只不过是一座辉煌的废墟。城乡发展不平衡不仅仅体现在经济发展上的不平衡,同时也体现在道德文化建设投入上的不平衡。乡村道德文化建设严重滞后,传统道德价值逐渐消失,功利主义的盛行使一部分人把追求经济利益视为最高价值,乡村社会道德价值约束体系严重弱化。表现在日常生活中,路不拾遗、夜不闭户、乡邻乡亲等人际关系逐渐被虚伪欺诈、损人利己、炫耀攀比的价值观念取向所替代。乡村传统道德价值逐渐解构已经成为制约乡村振兴的最大障碍,没有乡村道德文化的振兴也就不可能有乡村的振兴。因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首先就是要补齐乡村社会的“精神短板”,提升乡村社会的精神风貌,重建乡村道德文化价值。

二、我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解决的主要伦理问题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乡村道德文化建设,关键是要充分激发乡村实现自身发展的内在动力,需要解决如何树立乡村道德文化意识、如何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原则、如何坚持道德文化继承性和创造性的统一等主要伦理问题,提升村民实现美好生活的自主能力。村民“不仅是乡村振兴的本质和核心,也是乡村振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根本上说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决定的”[1]。

改革开放40年来,乡村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与城市相比,乡村落后面貌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与此同时,乡村道德文化建设,也与乡村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步,与整个社会文明进步极不相称,与城市道德文化形成鲜明的反差。虽然党和政府采取了许多积极的措施致力于推动乡村道德文化建设,但因乡村领导干部的道德文化建设意识淡薄、村民道德文化意识缺乏,最终效果不是很明显。以前计划经济体制下一些好的传统,例如农村文艺宣传、体育竞赛等活动也正在消失或“变味”,取而代之的是一些低俗的商业性演出,有些人甚至在祭祀活动中把墓地当成性感美女表演的舞台。由此可见,乡村经济的发展,并没有带动乡村道德文化意识的提升,相反,许多村民尤其是乡村青少年的道德价值观正在遭到腐蚀。曾经从乡村逃离出来的人,在经过城市文明的洗礼后,道德文化意识不断得到增强,他们中的许多人深感乡村再也回不去了,更有甚者,他们即使融入不了城市也不愿意回到乡村。“乡村光棍”与“城市剩女”形成鲜明的对比,很多到大城市读书或打工的女青年宁愿单身也不愿意将就嫁回乡村,因为她们已经习惯了现代城市文明,乡村生活与她们的距离越来越遥远。这其中除了乡村经济落后于城市以外,更重要的是,乡村没有形成具有乡村特点的道德文化精神,不能满足她们对道德文化生活的需要。许多逃离乡村的人其实生活过得并不比在乡村轻松与稳定,然而他们哪怕是历经艰难险阻也要想在城市扎稳脚跟,因为那里有深深吸引着他们的城市道德文明。因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更依赖于在中国社会全方位提升乡村道德文化意识,创造出良好的乡村道德文明。

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自治、法治、德治三种治理方式既各自独立又相互关联,它们相互融合,一同构建起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乡村治理体系。村民自治是在法治基础上的自治,它能激发村民在道德建设中的主体和核心作用。法治能够确保村民自治的实现,同时为道德文化建设提供法律支撑。因此,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要解决如何把自治、法治、德治有机地结合起来的问题,既要搞好乡村道德文化建设,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向纵深发展,又要培育村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引导他们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新时代好村民。法治对于严厉打击乡村黑恶势力、坚守乡村道德底线、树立法律信仰,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只有准确地把握自治、法治、德治的辩证统一关系,使村民在自治过程中学法、懂法、知法、守法,提升其道德意识和道德实践能力,把道德文化建设内化为村民的自觉追求,才能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弘扬主旋律和社会正气,培育文明乡风”[2]。

乡村道德文化建设能否适应新时代需要、迈出新步伐,关系到乡村振兴战略是否具有凝聚力、影响力和生命力的重大问题。乡村道德文化建设必须不断地改进与创新,坚持继承性和创造性的统一,增强针对性、实效性。面对当前乡村道德文化建设的突出问题,“要继承中华民族几千年形成的传统美德,要发扬我们党领导人民在长期革命斗争与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道德,积极借鉴世界各国道德建设的成功经验与先进文明成果”[3](P5)。为此,我们要立足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承继传统美德、弘扬中国精神,使村民对道德的正确认知、自觉养成和积极实践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引导他们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同时,乡村道德文化建设,不能搞文化复古主义,必须要契合新时代精神诉求,展现新时代道德向度。乡村道德文化只有常维新,才能不断融入先进文化,才能得到不断的补充、丰富和升华。因此,要积极运用新时代的价值理念去滋养乡村道德文化建设。要提高村民科学文化素养,引导村民树立正确的民主法治观念和新时代公民意识;要推动乡村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改善村民精神风貌,提高乡村社会道德文明程度,焕发乡村道德文明新气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基于这一重大判断,乡村振兴战略中出现的新问题及特点,需要实现的目标任务,同样也蕴涵在对“美好生活需要”的理解之中。同时,新时代乡村道德文化建设,也应该以实现村民对美好乡村生活的需要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因此,我们必须深刻理解乡村在时代发展的潮流中所呈现的新特点,满足村民对美好乡村生活的需要。对“美好生活需要”的理解,无疑是寻找乡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根本原因,认识新时代乡村道德建文化建设的新问题、新特征的逻辑起点,同时也是探寻其有效途径的突破口。乡村道德文化建设既要为推动乡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也要为村民提供高质量的道德精神生活服务,努力把村民培养成情趣健康、精神富有、道德高尚的新时代“三农”人才。

三、构建乡村伦理共同体:乡村振兴战略的伦理价值目标

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核心目标是建立一种健康、有序的乡村伦理秩序,这种乡村伦理秩序需要共同的利益诉求和伦理取向作为基础。我国乡村振兴战略面临的最大困难是乡村的空心化,随之而来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隔离和陌生化,这使得乡村的共同利益变得不确定,乡村成员之间休戚与共的情感和价值认同也难以建立。面对这些难题,需要通过扎实推进精准扶贫、铲除“村霸”毒瘤、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强化“城归”精英的道德引领作用、发挥社会工作的辅助作用等方式实现构建乡村伦理共同体的价值目标。

道德是以利益为基础的,经济关系决定了道德的内容、性质,以及发展变化。恩格斯认为,“人们总是自觉地或不自觉地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4](P434)。从某种意义上说,道德意识和观念的形成是一定社会经济和利益关系的反映。村民道德认识的深浅和道德行为的善恶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其所处的经济状况的反映。如果村民连最基本的生存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村民就很难确保其行为符合道德标准,我们不能让村民一边饿着肚子,一边去讲体面和奉献。精准扶贫是让乡村贫困人口共享利益和幸福的必要条件,也是构建乡村伦理共同体的基本前提。因此,要构建乡村伦理共同体,就必须从我国扶贫脱贫事业的实际情况出发,着力分析当代乡村贫困人口的现实生存状况,从解决贫困人口脱贫这个最基本的生存需求问题入手,积极推进精准扶贫政策,使乡村贫困人口完全脱离贫困,确保和维护乡村贫困人口最基本的生存需要,使贫困人口能共享社会发展的丰硕成果,从而增强乡村道德文化建设的内在驱动力,为构建乡村伦理共同体打下坚实的经济基础。

“村霸”是阻碍乡村振兴、破坏乡风民俗的“毒瘤”。“村霸”横行乡里,霸占资源、开设赌场、恐吓村民,有的甚至暴力抗法、操纵选举。村民对此深恶痛绝,却又敢怒不敢言。“村霸”不除,乡村难以安宁,新时代乡村道德文化建设必定举步维艰,乡村振兴更加无从谈起。因此,新时代乡村道德文化建设必须从严厉打击“村霸”和强力整治宗族恶势力着手,为构建乡村伦理共同体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与条件。对于“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的治理,可从三个方面展开:第一,要突出重点,精准打击。在治理过程中,要以点带面,及时排查,形成执法合力,同时深挖村霸背后“保护伞”,强化震慑效应,有效遏制村霸发展势头。第二,充分发挥党的基层堡垒作用。通过宣传教育、建立品格档案、走访谈心、引领网络舆情等方式,改善乡村舆论生态和道德风尚,从源头彻底消除乡匪村霸滋生蔓延的土壤。第三,走群众路线,完善村民自治。一方面,要使村民的自治权得到保障;另一方面,要在乡村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使村民树立法治思维和理念,自觉维护法律权威,积极用法律去应对乡匪村霸的恶劣行为。

虽然乡村道德文化建设需要良好的经济利益基础和法治环境,需要政府的有效引领和推动,但是内因才是推动事物发展的根据原因,它决定着乡村道德文化建设的成败。村民对良好乡风民俗的诉求与渴望是构建乡村伦理共同体的内在因素和根本动力。村民对道德文化建设的支持,终究要靠村民对乡村伦理共同体的正确认识和理解、形成共同的乡村情感和价值认同,只有村民认同自身作为道德文化建设的主体,并转化为主体的道德实践活动,乡村道德文化建设才能取得真正的实效。村民作为主体的道德实践活动也有别于城市公民。一方面,不论是经济条件还是生存环境,乡村都不同于城市,由此决定了村民道德实践的生成和发展具有独特的规律和特点,在进行乡村道德文化建设时既要遵循道德文化建设的普遍规律,又要考虑乡村的实际情况和村民的接受能力。另一方面,新时代乡村道德文化建设的终极目的是要建成与乡村振兴战略相适应的乡村风尚,实现村民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村民对道德需要的内生诉求蕴含着乡村道德文化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只有充分尊重村民的这一内生诉求,才能激发出村民作为主体的潜能,提升乡村道德文化建设的实效性。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山东代表团审议时强调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一篇大文章,要统筹谋划,科学推进。要充分尊重广大农民意愿,调动广大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把广大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化为推动乡村振兴的动力,把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促进广大农民共同富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5]中国乡村建设实践证明,如果不能确保村民在建设过程中的主体性地位,国家推动的任何关于乡村发展的战略目标都很难获得村民的认同,也就不能得以实现,因此,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村民的主体性地位。

乡村道德文化建设,最紧要的一点就是要让乡村留得住人,让乡村有真正能够担负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之才。“近年来从农村走出去的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人员返乡创业者越来越多,甚至城镇的科技人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等也开始下乡创业,这一现象被称为‘城归’。”[6]截至2017年9月中旬全国共有480多万“城归”返乡创业。“城归”已经成为乡村振兴的一支重要力量,把“城归”培育成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是推动乡村道德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法。“城归”精英走出了传统的熟人社会,摒弃了狭隘的认知和思维方式,开始接触城市文化,并体验城市生活。他们对城市与乡村的记忆和情感有助于城市道德文明反哺乡村。“城归”精英所展现的道德素养可以感染他人、激励村民,对凝心聚力携手村民共建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大有裨益。不难看出,“城归”精英是培养新时代乡村文化气质,促进乡村道德文明形成的中坚力量。他们的价值取向、思维方式更具有乡村共同体意识,他们怀有强烈的创业愿望,他们较之其他留守的村民更容易成为乡村道德文化建设的践行者和引领者。

“社会工作作为一门实务学科,一直把人的未来成长改变视为该学科的考察中心,不仅关注服务对象是什么,而且更为关注服务对象应该成为什么。伦理价值就被当作社会工作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它是带动服务对象和社会环境改变不可或缺的部分。”[7](P49)它是“根据一定的价值观念帮助有困难的人走出困境的活动”[8](P12)。它更多地表现为一种伦理关怀,所以,它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理念总是与主流道德价值相一致。当前我国的社会工作主要集中在城市社区,城市社区成为了社会工作的主阵地。然而,随着大量青壮年离乡务工,导致乡村建设的骨干人员外流严重,乡村出现“空巢老人”“寡妇村”“留守儿童”“光棍村”等现象。乡村道德文化建设主导力量弱化、主体力量缺位,乡村人力资源严重外流。此时,乡村道德文化建设自我造血功能乏力,乡村亟需社会工作的介入。社会工作者可以结合乡村实际,通过挖掘乡村传统道德资源、开展相关自愿者活动,展示服务社会、传递爱心、关怀弱势的伦理情怀。社会工作的介入有助于改变困难村民、脆弱村民被边缘化的状况,使他们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关爱,可以为构建乡村伦理共同体注入新鲜的活力。

四、结 语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乡村现代化的新起点、新征程,乡村道德建设是乡村振兴战略的伦理学维度,乡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更不言而喻。乡村道德文化建设要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村民为中心,积极培育新的乡村道德意识和观念,为推动乡村振兴和培育新时代村民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努力构建乡村伦理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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