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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诚信的制度逻辑

2018-01-23

伦理学研究 2018年4期
关键词:网民诚信制度

周 静

互联网形成的网络空间,深刻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交往方式和思维方式。在多元文化相互交汇的网络虚拟社会中,人们一方面享受着互联网带来的便捷与自由,另一方面也承受着网络信任缺失带来的压力与困扰[1],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我们从制度层面予以思考,积极开展网络诚信制度构建的理论和实践探索。

一、网络诚信制度建设的必要性

“任何技术都倾向于创造一个新的人类环境”[2]。中国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进入网络社会。网络社会的到来是一把双刃剑,它带给人们方便、自由和快捷,也伴生出现了一系列网络诚信缺失的问题,典型表现为网络欺诈、网络谣言、侵犯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等。网络失信已经成为社会诚信问题的“重灾区”,严重影响了互联网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在治理网络诚信危机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中,“道德教育论”是主流。该观点认为网民的道德素养、道德情感等内在主体要素在网络诚信建设中起决定作用,强调和执行“道德(观念、信念)——行为”的思维线路。这种观点有其合理之处,但是过分夸大和拔高道德的作用必然会导致“道德决定论”。事实上,面对日益严重的网络诚信危机,这种观点也正面临现实困境和实践尴尬,显得力不从心。如何破解这种困境?我们认为,加强网络诚信建设中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是一种必然选择。

从道德教育和制度建设的内在关系来看,网络诚信制度建设是网络诚信道德教育必不可少的补充。道德教育和制度建设是网络诚信构建的两种基本路径。道德教育重视网络个体道德觉悟的提高,主张通过道德观念的内化,进而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教育是柔性的,其着眼点是“应当怎么做”,如果违反道德规定,承担的后果主要是自己良心的不安和社会舆论的批判。而“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说,他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3](P3)。可见,制度的本质是一种行为规范,它通过规则制约人们的行为,其着眼点是“必须怎么做”。“违抗和破坏了制度,其结果将不只是舆论的谴责,而是附带着制度安排中的惩罚和代价。”[4]因此,相对于道德来讲,制度具有强制性和刚性。在网络诚信危机的实践治理中,道德教育离开制度建设的支撑,根本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对于这一点,罗尔斯早就指出:“离开制度的正当性来谈个人的道德修养和完善,甚至对个人提出各种严格的道德要求,那只是充当一个牧师的角色。”[5](P22)也就是说,道德教育的“先天柔性”无法对网络失信行为进行强制性严惩,道德价值的实现客观上需要诚信制度进行必要补充。

从网络诚信的特点来看,网络诚信制度是应对网络诚信特殊性的客观要求。作为一种新型的诚信形式,网络诚信与现实生活中的诚信有着很大的不同。首先,网络失信成本较低。“网络社区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导致了与现实社会传统伦理在承载主体身份认同上的差异”[6],在现实社会中,主体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被认为是不诚信的表现,会受到社会规则的处罚。而在网络社会里,使用虚构的身份进行交往活动是被允许的,一旦出现失信行为,网络主体只需要改变身份,以一个新的“ID”号出现在网络空间中,就可以逃避失信惩罚。这就意味着网络社会中失信的成本与现实社会比起来相对较低。其次,监督约束机制较弱。传统社会的人际交往依赖于相对固定的时空环境,主要表现为面对面的交流。而网络社会的人际交往以电脑、手机等为物质媒介,表现为个人与符号信息的虚拟交往,网络行为主体很容易在网络社会中隐匿。与传统社会熟人间的舆论监督相比,网络对被监督主体的约束力相对较弱。网络诚信的特殊性决定了单纯依靠网民的道德自律无法解决网络失信问题,只有切实关注制度设计和机制建构,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制度责罚力度,才能从根本上规导网络诚信秩序的建立。

从网络经济的本质来看,网络诚信制度是维持公正的网络经济秩序的根本保证。网络经济是一种以网络为平台、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新的经济形态。第4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7.72亿,普及率达到55.8%,超过全球平均水平(51.7%)4.1个百分点[7],是个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目前,互联网已经在食品、旅游、房地产、教育、医疗等行业实现全面渗透,成为促进我国消费升级、社会转型、国家发展的重要力量。网络经济的本质是一种“陌生人经济”,其交往主体是网络两端的陌生人而非知根知底的熟人,并且很多都是“一锤子买卖”。追求利益最大化仍然是网络经济主体的欲望和动力,而个体的道德理性是有限的,仅仅依靠经济主体的“内心之诚”,无法保证网络诚信的普遍实现。网络经济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在网络空间中,只有制定严格的程序规范和完备的制度规则,才能保障网络交往的公平与效率,诚信作为一种社会美德才会有所依托,这不仅是网络经济本身的客观诉求,也是网络社会正常交往的内在需要。

二、网络诚信制度建设的伦理思路

1.顶层设计指引制度方向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诚信和诚信制度建设。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以及网络空间中涌现的诚信缺失问题,已成为亟需治理的突出社会问题。早在1986年,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就把“诚实守信”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写入了党的决议。1996年,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把“诚实守信”纳入各行业遵守的职业道德,扩充了诚信的内涵。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2011年,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该决定使诚信建设的内容更加系统化。2014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2017年,党的十九大则明确提出“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战略方针。这些顶层设计表明了党和政府对诚信问题的高度关注,也指明了网络诚信制度建设的方向。

2.诚信文化创造环境基础

文化是在人类社会实践的基础上产生并通过人们的各种活动而表现出来的行为方式、价值观念、风俗习惯等的总称,其核心是价值观。文化与制度是一种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一方面制度建设作为人的一种活动,受到文化的制约;另一方面,文化为制度的形成创造环境基础,特别是文化中的风俗习惯经过统治阶级的确认还可以上升为制度和法律。

诚信是人和社会存在的基础,“对于构建和维护人与人之间的良性伦理关系,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和意义”[8]。对于个人而言,诚信是做人之本;对于社会而言,诚信是交往之道。诚信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文明的核心价值,是中华民族复兴的根本保证。2012年,党的十八大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诚信”位列其中。至此,诚信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正式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之一,这也意味着我国的诚信文化作为一种核心价值观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网络诚信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建构之物”,是建立在一定的网络活动基础之上的,其形成和实施过程也必然受到它所赖以存在的文化环境的制约。正如马克思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9](P603)从这个角度来说,诚信文化在当代中国的继承和发展,客观上为网络诚信制度建设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基础。

3.网络诚信法律制度建设

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是网络诚信最根本、最具强制性的保障。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规范网络或者网络诚信的法律制度,关于诚信原则以及失信行为的处罚规定仅散见于《民法通则》《刑法》等部门法中。已有的针对网络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又存在着法律层阶低且缺乏系统性、全面性和可操作性等问题。可以说,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完全不能满足信息技术发展和网络诚信建设的需要。法律法规的滞后,使得网络社会存在一定的“盲区”和“真空”地带,客观上也助长了网络失信牟利的风气。

鉴于此种现实情况,一方面要尽快制定出更加全面、具备系统性和操作性的规范网络诚信行为的综合法律法规,如通过制定包括网络信用管理、网络信用查询、网络信用评估、网络信用监督等在内的《网络诚信法》,对各种网络守信和失信行为进行详细规定,做到网络诚信问题有法可依,推动我国网络社会的诚信建设向着体系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迈进;另一方面,还要细化网络诚信的具体情况,建立起与《网络诚信法》相配套的专门法规。例如,针对当前电子政务发展迅速的现状,可制定专门的《电子政务法》来规范政府行为,改善政府的诚信服务;为保障公安机关依法采取通信监控措施,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可制定专门的《通信协助执行法》等。总之,必须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起一整套适应互联网发展规律和特点的网络诚信法律制度,用法律来保障网络诚信的长效发展,依法落实“诚信网络,诚信中国”的目标。

4.网络诚信管理制度建设

推进网络诚信建设,必须加强对网络诚信的管理。第一,要建立网络诚信把关人管理制度。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库尔特·卢因于1947年在《群体生活渠道》一文中明确提出“把关人”概念。然而,网络媒体的虚拟性、超时空性带来了传播方式的巨大改变,“把关人”在网络信息传播中的地位严重削弱甚至缺失,导致网络失信行为肆意泛滥。因此,要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必须建立网站专职“把关人”的管理制度,严格界定网站“把关人”的责、权、利,尽职尽责地履行“把关人”义务。第二,要建立完善的网络诚信档案查询和管理制度。网络诚信档案是网民、网站、网络企业等网络主体在网络空间信用状况的真实反映,对促进网络诚信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具体做法是首先通过各种社会力量、各种方式征集网民、网站、网络企业等的信用资料,对他们的网络诚信等级进行分类,然后汇总形成网络诚信档案,再将档案通过合法方式向社会公开和供人查询。通过该系统,网络行为方可以查询网络相对方的网络诚信记录,并决定是否与其从事相关的网络交往或者网络交易等行为,从而推动良好的网络诚信秩序的形成。第三,建立失信网站“黑名单”管理制度。要加大对网站和网络媒体的管理力度,对于严重失信的网站和网络媒体,应将其列入“黑名单”,剥夺其进行网络服务、网络交流的资格。2018年3月2日,北京网信办发布紧急通知,“知乎”平台因管理不严,传播违法违规信息,要求各应用商店下架“知乎App”七天。这是一起典型的网络媒体因失信而被列入“黑名单”的案例,应该引起其他网站和网络媒体的警醒和深思。

5.网络诚信责任制度建设

人是有思想、有意识的主体,人的行为的目的性决定了有什么样的行为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治理网络失信问题,还必须构建网络诚信责任制度。首先,建立网络诚信责任追究机制。网民是构成网络行为主体的最小细胞,无论是网站、网络企业、政府还是学校等单位,最终都是人在上网。网民的制假、造谣等失信行为,与网民的匿名性存在方式密不可分,或者可以说,正是网民的匿名存在、不在场的交往方式为虚假失信埋下了祸根。因此,要遏制网民的失信行为,必须让他们承担相应的责任。最根本的举措是尽快实行网络后台注册实名制,建立身份标识生态系统,使网民的行为留有可查的痕迹,使追究网络失范行为的责任成为可能。其次,建立网络诚信奖惩机制。网络诚信奖惩机制是网络信用体系的核心机制,是促进网民遵法守法的有效途径。通过对网络空间中守信与失信行为的有效奖惩,本质上是对其行为进行价值判断而产生的赞誉与谴责、奖励与处罚,这种“责任性”的评价后果会对当事人产生一种重要的刺激,使其改正失信恶行或坚持守信善行。也就是说,通过在网络空间的“惩恶扬善”,使诚信者获得利益,失信者受到惩罚,可以有效推进网络诚信责任制度的建立。

三、网络诚信制度的有效运行

网络诚信制度只有在现实运行中才能真正得到实现。而网络诚信制度能否有效运行,既需要内部认同,也需要外部监督。

1.网络诚信制度的内部认同

亚里士多德在阐述法治的本质时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10](P199)。这里,亚里士多德指出的“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就是强调制度、法律的认同问题。

网民对网络诚信制度的认同是指网民不仅从观念上“知道”网络诚信制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而且从情感上愿意“接受”其约束。一方面,网络诚信制度必须具有明确的行为规范性,网民对网络诚信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后果已经知晓,分清可为与不可为的界限;另一方面,诚信制度还需得到网民的由衷认同,让诚信制度内化为个体的制度理性,产生自觉维护和遵守网络诚信制度的内在驱动力。

教育是网络诚信制度获得网民认同的重要手段。通过教育,可以破除长久以来淤积在网民思想中的制度虚无主义观念,建立网民对制度的忠诚信仰,使“制度治网”的理念深入人心。正如美国学者安东尼·奥罗姆说:“任何社会,为了能存在下去,……必须紧密地围绕保持其制度完整这个中心,成功地把思想方式灌输进每个成员的脑子里。”[11](P317)也就是说,制度具有价值传导性,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将诚信制度的核心理念传导给网民,最终实现网民对网络诚信制度的认知、认同和遵守,这是网络诚信制度有效运行的内部基础。

2.网络诚信制度的外部监督

网络诚信制度的有效运行还需要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一是加强网络行业组织监督。行业组织在治理网络诚信缺失和建立网络信用体系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互联网协会、“网络诚信自律同盟”等行业组织应切实肩负起在网络诚信建设中的行业自律责任,不断提高网络媒体的社会公信力。2016年7月6日,52家国内互联网企业共同签署了《坚守七项承诺 共铸诚信网络——网络诚信自律承诺书》,承诺依法依规办网、建立网络诚信行业准则,由此迈出了“发挥网络社会组织的行业监督作用”的重要一步,有利于网络诚信形象的树立。

二是强化网络舆论监督。网络舆论场是一个公共的场域,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这一公共场域有别于私人领域,其本质是公共的传媒话语平台。在这里,公民有权利对网络诚信进行理性思考和表达,既可以对网络守信者进行广泛宣传和奖励,让榜样的精神薪火相传;也可以对网络失信者给予曝光和批露,让其在舆论的压力下无立足之地。通过网络舆论监督,使国家政策、制度管理进入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从而保证网络诚信制度的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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