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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7-12-16徐冰兰

课程教育研究·新教师教学 2017年14期
关键词:治理结构

徐冰兰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涌现出一大批的优秀的公司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就是其中之一,它们都对我国经济的长久发展产生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新的公司法颁布使得国有独资公司得以出现在历史的舞台上,体现了国家维护国有资产的信心和意志力,但是,通过盲目的应用于国企改革可以看出,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本文将从国有独资公司的内涵特点、法律机制体系运行的现状及问题、相对应的解决对策和建议进行深入探析,旨在推进国有独资公司的健康发展及对应的法律制度建设。

【关键词】国有独资公司;权力制衡机制;治理结构;法律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14-0049-01

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现有国有企业中的一种特殊组织结构和形式,它是由国家授权某些部门或机构单独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一定的责任,具有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特征,但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最大的不同点就在于国有独资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国家,由国家出资,给予政策、法律上的照顾。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唯一出资人是国家,国家进行特殊的监督管理,属于国有财产;国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国有独资公司没有设立股东会,普通问题的决议均是由出资机构借助董事会行使特殊职权,而重大问题的通过则需要国家授权部门来决定。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机制体系运行的现状及问题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虽然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伟大创举,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运营过程中却暴露着许多结构性的突出问题。首先,现行的公司法内容条文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所有人是国家,但是在一些具体决议的过程中,却是由委托投资机构和投资人进行职责代理,缺乏一定的理性思维,导致权力边缘化、外部化,公司负责人担任的职务较多,机构设置繁杂不合理,且有政治权力的渗入,没有真正做到企業与政治分隔开来、生产权和所有权分割开来,公司过多的依赖于国家的政策倾斜,没有完全的做到高程度的自由化经营。再者,权利与责任之间的联系不够明确,责任意识不够强烈,董事会拥有的权力过大,治理结构模式有重大缺陷,没有形成体系完善的监督机制体系,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也形同虚设,公司的职工没有真正发挥民主权利,很少行使决策权、监督权,法律对国有独资公司的体系结构的约束性还不够强。最后,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法律的条文内容没有保持与时俱进,缺乏一定的时代性,现有的法律条文规定没有及时的调整修改,没有紧密贴合实际,无法合理高效率的实施下去。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问题相对应的解决对策及建议

(一)严格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业务扩展范围

国家在稳定宏观调控的基础上,需要严格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扩展范围,坚持政企分开,尽量减少政治权力干预国有独资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对于一些重要的国家产业,国有独资公司需要加大自身的控制力、竞争力、影响力,给予民众更大的利益,支持公益性质产业的加快发展。要紧密贴合国企改革的制度创新,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在国有经济的发展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注重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合理的分配各个投资主体的投资比重,转变政府的行为职能,政府只提供一定程度上的政策支持,但是国有独资公司仍然要提升自身的运营独立性,规范各个投资主体的行为,最大程度的发挥公司制的主要职能,坚持民主管理、理性决策,简化公司的结构层次设置,减少政治权力的渗入,不断强化责任和权利意识,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形成完整的监督体系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发挥公司职工群众的民主权利,不断加强对国有独资公司体系结构的约束性,法律的条文内容要坚持与时俱进,充分体现时代性、先进性。

(二)加强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制度建设

要加大股东对董事会的监督力度,加大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巡查力度,对于国有资产要加大力度保护,加大金融体系机制创新并改革投资方式机制,要将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以及问题决策的权力交由董事会行使,不断优化公司董事会的人员素质结构,选择专业性较强的人才队伍,要有充足的管理公司经验,规定责任职权,避免任人唯亲。公司董事会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需要长久的推动公司法体制机制的建设完善,建立起完善的国有独资公司监督体系制度,不能一味地依靠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投资主体的支持,需要不断减少这种结构的依赖性,选择合理的、优秀的董事会机构成员,增加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利益代表,提升决策的民主性和公平性,不断完善民主决策的表决过程和规则制度,大力实行奖惩机制,强化集体意识,大局观念,责任意识,杜绝董事会由某些领导一人操纵的局面,不断提升集体决策的科学性。

(三)强化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监督机制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要具备一定的机构独立性,对于一些重大问题的探讨和决定,必须要有多方机构共同深入交流沟通。监事会的公司地位等级可以和董事会相当,以充分显示监事会的重要监督作用,更好的监督董事会行使自身的职责。监事会可以下设各个工作机构,挑选业务能力强、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强的人才,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进行优劣互补,搜集调查公司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司的人事任免、财务报告、发展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并要经常向监事会报告。根据公司法,优化监事会监督机制体系,坚持责任追究制度,要落实到个人和机构,加强对公司董事会和管理人员的素质能力的考察,杜绝滥用职权,不断提高监事会的公司影响力。

三、结语

伴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大浪潮,建立起职责明确、分工合理、监督制衡的国有独资公司体系结构显得格外重要,我们要以法律下的监督管理为基石,不断学习国内外先进优秀的体系制度、实践理念、管理经验,为了维护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自主性和权益,为了完善公司法律监督体系制度,为了推进国企改革朝着好的方向进步而深入探析、不断探索。

参考文献:

[1]徐晓松.范世乾.论国资委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关系[J].月旦财经2015(9).

[2]胡道勇.现阶段我国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建设[J].国有资产管理,2015(03).

[3]李佳薇.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探究[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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