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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中的价值介入及其困境

2017-11-25景晓娟

小品文选刊 2017年14期
关键词:案主受助者社会工作者

景晓娟

(西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27)



社会工作中的价值介入及其困境

景晓娟

(西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 陕西 西安 710127)

社会工作是价值介入的专业助人活动,价值的多元性以及价值客观衡量标准的缺乏使得身为助人者的社会工作者不得不面临价值选择的困境。困境不仅存在于社会工作者与受助者之间,也存在于社会工作者与工作机构之间、不同的社会工作者之间等各个方面。其中,社会工作者与受助者之间价值选择的困境是最受关注的,也是本文论述的主要内容。社会工作作为一门应用性的社会科学学科,必须要在实践中寻求困境的突破,受助者“自决”原则便是突破社会工作者与受助者之间困境的现实选择。然而,个人的“自决”是有条件限制的,要真正体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还需要社会工作者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社会工作;价值介入;助人

社会工作作为一门专业,发展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但对于“什么是社会工作”,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它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阶段,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不论其表现形式多么纷繁复杂,它都有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助人。

1 助人活动中的价值介入

价值是社会工作的基础,但也正是因为价值的存在,社会工作者的助人活动才变得更加复杂。社会工作的发展过程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自然和社会科学领域的主流思想———实证主义的影响。实证主义提出的“价值中立”理念,作为一种客观的、科学的原则而备受研究者的推崇。社会工作作为社会科学学科体系中的一个分支,为了表明自身的学科地位,对“价值中立”也是不能不追求的。因此,社会工作中,各类的介入模式和理论,是预设了社会工作人员采取价值中立的客观态度去了解受助者的苦况困境”。

实证主义认为惟有在研究的过程中摒除个人价值的介入才能达致客观。这一理论设想仿佛无懈可击,可是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究竟是不同的,尤其是在社会工作中,面对纷繁复杂的人的问题,我们不禁要问:价值中立真的存在吗?价值中立真的能达致对受助者的准确认识吗?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最大的不同就在于社会现象是由人的社会行动所构成,社会行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社会现象的复杂性,而人的社会行动又是与一定的价值理念密不可分的。因此,“对社会和人文现象的理解,包括社会科学上的研究和对经典的诠释,必然涉及相应的价值理念”。社会工作者在理解受助对象的时候,必须要和与之相关的价值和文化系统相联系才有可能达致对受助者的深层理解。

2 助人过程中的价值困境

社会工作是基于助人这一目标而存在的,助人既是过程,也是结果。它不仅强调助人计划的实施,更强调其后受助者困境的改善。所以,社会工作者的助人行动应关注受助者的真正需要,而不是自己所以为的受助者的需要。这一点个人在实习中有很深的感触,在举办活动的时候完全凭借自己及机构的利益而忽视服务对象的需求,导致活动开展效果不佳,形式化严重等不良效果。所以,在提供服务的时候要真正考虑到服务群体的利益。

但是,一般情况下,社会工作者代表的都是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这个需求评估如果完全的依靠服务对象的主观判断可能也会产生很多不良后果,会受到服务对象的教育程度、错误观念等因素影响。因此,社会工作者的价值介入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前面我们已经说过,社会工作者与受助者作为有着各自价值理念的个体,是很容易发生价值观的冲突的。那么,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社会工作者该做如何选择呢?

3 可能的实践选择

对于社会工作者来说,把握好价值介入“度”的选择是当前在实务中遇到的价值介入困境的最佳解决方式之一,简单的说就是强价值介入与弱价值介入的选择。

“自决”意即“案主自决+社工积极引导”,将案主的自己抉择与社工专业引导有机结合起来。社会工作者要在对受助者深入了解的基础上,给他提供尽可能多的解决方案,并且要引导受助者去了解自身的真正需要,据此从可能的解决方案中选择最合适的一种。“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知识不是表现在知道和指导案主怎么做的方面,相反,是表现在帮助案主发现、确定其问题之所在,寻找和发掘可能解决问题的种种方案,提高案主自决的能力,提供案主自决的机会,帮助案主实施他们自己选择的方案方面。”社会工作者不是“旁观者”,更不是“独裁者”,而是帮助受助者处理困难的“协作员”。

4 结论

在社会科学领域,实证主义所主张的“价值中立”思想有着很大的影响,作为其中一个分支的社会工作,对此也曾深信不疑。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社会工作者越来越深刻地感受到在助人的过程中自身价值介入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如果说“价值中立”是对追求客观性和准确性的理想化选择,那么“价值介入”就是社会工作者对此的现实性选择。但是,社会工作也不得不因此而面对价值选择的困境,社会工作者也不得不时常面对不同价值观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因为在这个价值多元化的社会,几千年以来人类一直都未能找到价值的客观衡量标准。所以,社会工作者在一般情况下没有权利和理由为受助者做选择,惟有受助者“自决”才让社会工作者暂时摆脱这一价值选择困境。但是,现实中存在着一些不适用受助者“自决”原则的特殊情况,这就需要社会工作者摆脱个人价值的困扰,以适当的方式制止受助者的行为。总之,对于社会工作者而言,现实中并不存在解决问题的固定公式,一切都需要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工作所遵从的价值观念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真正体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1] 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6月,第44页。

[2] 朱志强:《社会工作是什么》,载何国良、王思斌主编:《华人社会社会工作本质初探》

[3] 徐震、林万亿:《当代社会工作》,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71年12月,第157页。

[4] 阮新邦:《批判诠释论的理论基础》,载阮新邦等著:《批判诠释论与社会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11月,第31页。

[5] 杨善华主编:《当代西方社会学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第173页。

[6] 库少雄:《社会工作实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1月,第85页。

[7] 孙立亚:《社会工作导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1月,第118页。

景晓娟(1992-),汉族,河南灵宝人,从事社会工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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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5832(2017)07-02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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