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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权利滥用背景下的失权概念论析

2017-11-20袁会胜

卷宗 2017年30期
关键词:滥用民事诉讼权利

袁会胜

摘 要:在法律上,民事诉讼权利滥用与失权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民事诉讼权利滥用主要表现为裁判权、诉权的滥用以及诉讼过程中不当行使权利等现象。为了避免民事诉讼权力滥用导致的违法乱纪现象发生,就必须采取相关政策对民事诉讼权利滥用进行规制。失权指的是在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进行规制时导致其诉讼权利丧失或失效的一種程序性制约机制。失权现象产生的原因是民事诉讼权利滥用以及不当实施诉讼行为。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首先介绍了民事诉讼权利滥用的表现。其次,介绍了规制民事诉讼权利滥用的方法。最后介绍了失权的含义,并对其相关概念进行分析。

关键词:民事诉讼;权利;滥用;失权;概念

“权利”一词,有着长久的发展历史,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追溯到文艺复兴时期,当时的思想是“天赋人权”,即权力具有绝对性。到了19世纪的时候,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动荡促使人们开始反思,权利的使用逐渐受到约束,社会本位观念逐渐取代了个人本位观念。失权是一种严厉的制裁手段,作为民事诉讼权利滥用的法律后果形式之一,其并不是孤立存在的,与周围的制度规定有着密切的关系。

1 民事诉讼权利的滥用的表现

行为人有行使权利的能力、行为人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范围、行为人行使权利的本质目的不是权利创制的精神所指定的,以上三要素是构成权力滥用的三个要素,也是判断一件事是否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标准。民事诉讼权利的滥用的表现形式是具有复杂性与多样性的特点,经过长时间的实践与探讨,相关工作人员发现,不同的表现形式之间存在着共性,也存在着差异性,下文将对一些表现形式进行探讨。

1.1 裁判权滥用现象

随着中国相关法律体制的完善以及裁判人员素质的逐渐提高,裁判权滥用现象发生几率很小。但是由于民事讼权利滥用的主体对象并非具有完全相同的特征,所以,可能导致其被法院机构所滥用。裁判权的滥用主要表现在,相关裁决人员在行使裁量权的过程中没有做到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以及诉讼中的行为诉求进行适当的调整与裁决活动,最终导致裁判权的滥用。

1.2 诉权滥用现象

诉权的滥用主要指的是当事人对于行使权的滥用,当事人对诉权的使用超出法律规定的合法范围,企图利用自身诉权来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或达到不正当的目的,使得对方的根本权利遭受侵害。由于诉权在滥用过程当中具有隐蔽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所以一些权利者经常钻空子,妄图使用虚假诉讼、诈骗诉讼等不正当的手段达到自身非法的目的。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的诉权滥用现象有很多,例如,原告通过各种途径伪造证据,造成被告合法财产损失,或者是骚扰诉讼行为,即一些原告并不想胜诉,只是单纯骚扰被告,企图打破被告正常的生产生活。诉权的滥用不仅不利于被告者合法权利得维护,并且浪费了国家司法资源,损害了国家司法的权威。是绝对不容提倡的行为。

1.3 行使权利不当现象

很多原告为了达到自身不合法的目的,在诉讼过程中,不正确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出现拖延诉讼、证据伪造、行为矛盾、虚假陈述等违反民事诉讼规定的行为。

2 民事诉讼权利滥用的规制措施

民事诉讼权利滥用现象的频频出现侵害了被告人和国家的利益,因此很多国家已经针对该问题制定一系列解决方案。下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对相关措施进行介绍和总结。

2.1 规制法院行为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说,国家应该加强立法,将宪法硬性规定在程序法当中进行有效结合,使法院各部门能够明确国家法律固定,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相关情况进行合理的判决。其次,从当事人角度出发,当事人可以对法官的管理权力提出相应的质疑,对于法官审判流程和审判的行为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法官的违法行为应该及时上诉。

2.2 经济制裁

经济制裁手段作为最常见的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规制措施,其主要包括损害赔偿、分担诉讼费用和罚金三种处罚方式 。其中第一项损害赔偿,该种赔偿方式是以民事侵权为前提,被侵害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损害赔偿,同时需要承担侵权行为以及损害结果的举证责任,但由于被侵害人延误的诉讼时间难以用金钱来衡量,所以该项措施很难实行。

第二项方式是分担诉讼费用,即让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人承担受侵害者全部或部分的诉讼费用,该方式不仅为受害方提供经济补偿,并且对滥用权利者进行了处罚。该项措施应用于实践的前提是,滥用民事诉讼权利者在案件中胜诉,如果原告败诉,那么将无法使用该措施。

第三项是罚金,指的按照法律规定的,对民事诉讼权利滥用的行为进行处罚。该方式能够在防止诉讼权利滥用方面具有较高的作用,防治效果十分明显,但是节能导致法院裁判权的滥用。

2.3 程序性规制

程序性规制具体指的是法院可以驳回、确认违法以及否决民事诉讼权利滥用的相关案件。

值得注意的是,本文的重点问题失权现象就是程序性规制的典型表现之一,是滥用民事诉讼权利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3 失权的含义与性质

3.1 失权的含义

首先,失权的基本内涵是诉讼权利的丧失。失权本来是民法中的概念,指的是权利人长期地不主张或行使自己的权利,使权利的对方合理地认为权利人不再行使他的权利时,这种权利就可能失效。民事诉讼法领域中的失权指的是民事诉讼权利的丧失或失效。其次,失权具有条件性。由于失权会导致公民的诉讼权利难以正常行使或是被剥夺,所以在判定当事人是否获得失权的判决时,必须慎重考虑,一定要遵守相关条件规定。相关条件必须包含法定事由,同时也要以法院的裁量为基础。

3.2 失权的性质

第一,上文已经简单提到了,失权的性质是一种程序性制约机制。失权情况通常产生于诉讼程序之中。具体来说,如果诉讼程序本身没有开始或是还未结束,那么失权现象时不存在的。从另一个角度出发来讲,程序性与裁判最终结果其之间、实体权利是否可以贯彻落实与失权之间都没有什么必然的关联,所以失权问题的只是产生于诉讼过程中。

第二,失权作为一种程序性规制,其对象时特定的主体。失权现象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形式主体拥有该权利的行使权,但是形式主体本身不具有诉讼上的权利,那么形式主体将不会受失权的限制。总结来讲,失权的主体并不是所有的诉讼权利的主体,其需要依照法律中主体权利使用状况,并且采取部分合适的措施,进而保证失权的行为。

3.3 失权以及相关概念分析

失权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其并不是单独存在的,其产生与公民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具备完全自由的性质,其行使时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从民法角度上讲,权利滥用其主要就是指违背国家、政府、社会家庭的规定,行使以上对象不容许的民事行为。权利的丧失主要有两个基础前提,其一,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明确权利的使用界限和规定。其二,义务人以权利人造成的假象为出发点来行使自己的权利,进而达到自身不正当目的。

4 结语

总的来说,虽然中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已经逐渐完善,但是很多规章制度中仍存在一定的漏洞。在民事诉讼滥用背景下的失权现象就是一个典型。经过对该现象的论析,可以得出结论,即为了防止侵权现象的发生,国家立法机构应该完善立法、国家各级法院应该深入了解法律法规,对案件公正裁决,对于滥用民事诉讼权利的当事人应该进行相应的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应该膝盖是自己的合理监督权力,谨防法院裁判权使用不当。只有多管齐下,才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才能更好的打击不法分子,维护国家司法权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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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段祖号.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探讨[D].浙江工商大学,201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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