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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行政审批细节优化完善浅议

2017-11-10崔金堂

魅力中国 2017年45期
关键词:行政审批

摘要:结合卫生许可行政审批业务的工作实际,通过对其流程、细节及习惯做法的利弊分析,指出其不当、不妥之处,探讨寻求改进、优化、完善的方法和途径,本着遵章守法、高效便民、优化服务的原则,进行修正探讨。

关键词:卫生许可;行政审批;优化完善

本文所言卫生许可包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之行政许可范畴。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首先,我们探讨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的问题。

所谓的法定程序是指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在限定的期间、特定的阶段,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及公民依法履行职责,针对某一事项具体处理问题的步骤和方法,它具有逐步、不可逆转的特性。

所谓的法定权限是指法律针对某一事项规定的权限范围。对于政府工作人员来说,每个岗位有每个岗位的权限,每个级别有每个级别的权限,在其位必须谋其职,也即——“法有授权必须为”;不在其位不可谋其职,也即——“法无授权不可为”。

下面,我们谈谈卫生许可行政审批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问题。

卫生许可行政审批的业务流程是這样的:

在当今办公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这种审批程序可以说已经被固化,通常不会被改变、突破和逆转。

但是,在具体操作上,却存在着法定权限落实不到位的“离位”、“越位”和“窃位”办理的问题。譬如,在上述业务流程中,为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限,某长的审批通常是由一线的某个工作人员利用某长的账号和密码登录业务办理系统代为审批,甚至一人全流程包办整个审批业务,此种做法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的规定,尽管这种做法已经沿袭多年,但严格地说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此种情况下,所有的“长”们和具体的工作人员,两者均可能面临被追责的风险,一旦追责,双方都会感到很冤枉,可能导致推诿扯皮,甚至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乃至引发一系列涉法问题。因此,这种传统做法必须尽快加以纠正。更有甚者则是非政府工作人员或非专职政府工作人员盗用审批流程各环节各专职工作人员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审批系统“窃位”办理。

那么应当如何解决和纠正上述问题呢?根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权力必须由法律明确授权”的职权法定原则,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履职尽责。做到各司其职,亲力亲为做好自己份内的审批、审查、登记、受理、制证、送达等工作。尤其是身处领导岗位的“长”们,更要以身作则,只有上级不离位,才能确保下级不越位,所以解决“离位”、“越位”的关键是上级不离位。但是解决“窃位”的关键则是各级各类政府工作人员加强对内部审批系统账号和密码的保密管理,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下面,我们谈谈即办件、承诺件以及法定期限的问题。所谓即办件是指应当予以立即办理并立等可取的许可业务类型;所谓承诺件是指承诺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一般是无法短时间内办结,通常需做进一步的资料审查、现场审查或需经一定的审批程序,时间上不可能立即办结的业务类型。

近年来,希望政府部门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呼声持续不断。国务院曾经下发通知,要求行政审批实行时限承诺制。在此背景下,加大改革力度、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这种改革亦应把握适当的度,不能硬压时限,而要采取必要的配套措施,尤其是要解决好依法授权的问题。例如,把原本是承诺件的卫生许可证的换证(延续)、变更、注销等业务调整为即办件,原本需要20个工作日办结的事项变成了半个小时左右立等可取的业务,这无疑会得到群众的认可和支持,但是在政府工作人员的审批流程上却暴露出一些问题。目前此类业务的办理流程如下:

从上述办理流程可以看出,办理一单此类业务,要想实现立等可取的即办件目标,必须要求上述四个环节的工作人员进行高效沟通、即时衔接,以最快的速度协调一致地办结该业务。因登记受理、材料审查、制证送达三环节的工作人员就在办证窗口的一线岗位,他们之间进行快速高效的协调配合非常容易实现,但是如果让不在一线的局(科)长每天、每时、每刻都随时等候即时办理此类业务却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科学的。因此,把此类业务调整为即办件不能只进行简单的时限压缩,还必须从立法的高度对法定权限、法定期限进行调整,否则要么无法实现即办,要么就是违规实现即办,近几年的传统做法是一线工作人员用局(科)长的账号登录审批系统替局(科)长代为审批,严格来说这是违规操作,此种做法应当尽快加以纠正。解决的办法就是将审批权以法定授权的方式下放给一线工作人员。

法定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最长办结时限,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予以办结,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但是,在某一具体的审批环节上,审批系统中有过一种“暂停功能”滥用的不妥做法,导致随意变相自行延长审批时限的问题。目前国家的“电子监察系统”已覆盖各司局,这个系统就像“长了眼睛”,可以自动执行“到期前”预警,可以统计某个司局某类业务的办理情况,有多少业务超期,有多少如期办结,但是该系统对“暂停功能”滥用、是否依照法定权限、是否由法定人员亲自登录、亲自审批的监察似乎还有所欠缺,需进一步加以改进。

当然,卫生许可行政审批本身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问题,这就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积极探究,对发现的不当、不妥之处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再如,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据此,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的规定可以予以取消,改为不注销即有效,相应的其换证(延期)业务亦可取消,这既有利于降低政府部门的行政成本,又能为群众的生产经营减轻负担、提供便利。但是,某一业务的取消需要立法(修法)的支持,否则,随意取消也会涉嫌违法。因此,对卫生许可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的不妥之处,进行改进、优化、完善也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各个方面进行配套改革和调整,尤其要重视从立法(修法)层面加以解决。

以上是笔者个人对卫生许可行政审批细节优化完善的一点浅显认识,不妥未尽之处,敬请广大同仁批评补正。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作者简介:崔金堂(1969~),男。二级执法员,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装甲兵指挥学院,本科学历,讲师,目前主要从事卫生监督执法工作。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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