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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清代监察制度的现代启示

2017-09-04赵子方

法制与社会 2017年22期
关键词:法治国家启示评价

摘 要 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不断加深,监察这一重要的制度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然而我国的现行的监察制度体系自身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问题。鉴于清代作为中国封建主义中央集权的最后一个朝代,其处于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和经济的末期,在积累了宝贵的丰富的历史经验的情况下,监察制度在以前历代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发展,这一发展有利于封建统治集团澄清吏治,缓和社会中的尖锐矛盾。本文则是将通过对我国清代这一时期的监察制度进行初步的探究,深入地分析其中利弊,进而从中汲取积极有益的部分,最终对我国现行的监察制度体系建设提供经验借鉴,弥补自身的不足之处。

关键词 监察制度 法治国家 评价 启示

作者简介:赵子方,甘肃政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69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8.129

監察制度在我国古代时期对封建统治起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监察制度作为封建政权体系中的监控系统,对封建官僚的相对廉洁职守曾起到过十分有效的约束、威慑作用,维护了封建统治和地主阶级的利益。因此,在我国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借鉴古代监察制度的优秀部分,完善我国现行的国家监察制度,是合乎历史潮流的,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

一、清代监察制度概述

监察制度,作为我国古代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在西周时期出现了萌芽,在隋唐时期得到了快速发展,宋元时期开始融合,在明清时期便空前完备,达到了封建王朝的巅峰。在清代,我国的监察制度汲取了历代监察制度中有的积极有益部分,并在此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创新,最终形成了一项具有独特特点的监察制度,在中国的古代监察史上面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清代在取得统治政权之后,监察制度基本上继续使用明代的监察体系。在中央设立了都察院来监督朝廷文武百官,并把这一机构提升到国家的最高级别的监察机构。清皇太极曾经说,凡是有皇亲国戚王府贝勒有违法乱纪的,都察院都应当直言不讳进行弹劾检举。由此可以看出统治者是十分重视监察制度的。在都察院的中有设立了众多内设机构。

都察院中的六科雏形最早可以追溯到唐代六部中的各部监察官。在清朝初期,由于承袭明朝的监察制度的原因,六个监察官的权利急剧膨胀,为了加强中央的权利,缩小六科的职权管辖的广度,将其全部交由都察院进行节制管辖。从此,中央政府便开始接手全国的监察工作和事务,集大权于一身。

都察院中的十五道,最初时期,中央政府为了便于监察管理便将全国划分成为了十五个监察区域,每道负责稽查所属监察区域中的刑事案件以及每一个衙门都有权利稽查。十五道这种监察方式的设立,加强了中央统治者对中央官员和地方官员的监督和控制,对维护满清的封建统治带来了巨大作用。

在清朝监察机构是实行多元多轨制,出了在全国设置了十五道,还设立了巡道等监察机构来监察百官。除此之外,清代,中央政府为了对某些对国家社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事务设立了专门的监察机构。较为出名的有漕运总督,河道总督,盐政监察史,海关道等。这些机构对维护国家的经济命脉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地方上,像督抚这一类的封疆大吏还有巡抚,他们同时也是都察院右都御史和右副都御史这种级别的官衔。所以,总督巡抚这样的地方封疆大吏,他们同时也是地方的最高监察官员,对地方监察事务负有重要责任。

清中期,都察院中的六科进行改制,又在每科中增加了给事中,给事中的官员有满汉官员各一人来担任。六科给事中的任务是对六部的施政进行监察,如果有错误,批驳回复。

到了清代末期,光绪年间,中央施行了官制改革,裁撤掉了原来的六科这一名字,仅仅保留下来了给事中这个名字。从此,给事中开始掌管了监察的一切事务。

二、清代监察制度的特征

(一)接受过去封建监察的经验

自唐朝以来监察机关“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立的监察体制,到了清代,统治者将上述所有都统一为一个,监察体系结构达到了空前的统一与完备,成为了历史上永恒的巅峰。清代监察机关最为显著的一个特点就是监察权空前的集中了起来,它适应了加强皇权的客观现实的需要,是符合历史的。

(二)加强对监察机关的控制

清惩明旧弊,一方面,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监察御史等皆可风闻奏事。另一方面,统治者在监察机关方面的控制也开始一点一点的加强,希望通过这种方法防止官员手中的权利过于膨胀。御史对朝廷文武百官启动的弹劾,则是必须由皇帝亲自来进行裁决的,若所幼不实,或言有不当,则遭申伤。所以,监察御史们内心中总是惶惶不安,在每一次的上奏中所涉及牵涉的内容,多数是可有可无,没有什么重要性。“深切时政以实直陈者甚少”。言官陋习,于此可见。也有些御史因直言上奏而遭贬斥,乾隆二十九年,御史曹学阂奏幼熊学鹏,被认为是:“所见拘墟,于事理无关轻重;吹毛求疵,于国家政务无所裨益。”这一举措,对于维护封建统治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

三、清代监察制度的优点

(一)重视对监察人员的选拔和任用

清代的历任统治者全部首先是要强调所担任职务的人需要有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和阅历。顺治元年时期则是规定了:考选给事中、监察御史的人必须是具备历傣两年的大理寺卿以及太常寺博士这一级别的官员官吏才可以。随着封建主义中央集权的不断加深到了后期国家对任职者的资历要求变得更加严格苛刻了。

(二)重视对监察人员的考核

科道的官员专门负总责掌掌风宪的事情,所牵涉的事情都是十分重大重要的。这样以来,封建国家对于科道官员的考核对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就显现的十分重要了。清朝承袭了明王朝的制度,每三年对在京城的官员进行一次十分全面的考核考察,这种方式被称作“京察”。科道官和其他京官的评价制度都是一样的,如果成绩卓著,可以得到国家对他的加级、记名等荣誉和奖励;相反如果他们不称职,则将会受到朝廷的处罚。

(三)重视对监察人员的保障及限制

监察官员完全是为巩固封建统治而服务的,因此重视对其的保障。

1.监察官员较其他官员言论更加自由。清代历朝的统治者都允许科道官员进行风闻言事,来整顿吏治。并且屡次办法意旨,反复地强调科道官员如果在风闻言事中说了不合适不适当的话语,是不用承担罪责的,希望用这种方式来鼓励他们可以据实指陈。各道御史如果有确切证据的访闻,则不用区分地域来呈报,也不用区分在哪个省呈报的限制,可以随时随地的向皇帝呈报凑请。

2.严禁梅私党比。出于防止监察官员为了徇私报复曾经对自己不利的人,统治者特意做出了如下的规定:“科道被人参劫后,并不静听部议,候旨裁夺,倚恃言官之职,妄行具折陈辩者,降三级调用。”

3.严禁贪赃受贿。统治者为了防止官员之间出现腐败堕落的风气,才设立了科道官员这个制度。风宪官吏因为犯了贪赃枉法而被流徙或处死的事例数不胜数的。

4.重视对监察官员的监督。清代科道官员不存在与上司的从属关系,而只对皇帝一人负责。为了方便对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的控制,皇帝便下令让科道官员们之间相互监督对方。这一举措又进一步的加强了皇帝手中的权力。

5.重视对监察官员的监督。清代科道官员不存在与上司的从属关系,而只对皇帝一人负责。为了方便对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的控制,皇帝便下令让科道官员们之间相互监督对方。这一举措又进一步的加强了皇帝手中的权力。

四、清代监察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之处

清代的监察制度在历史上存续了数百年,对清代的统治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作用,同时,清代的监察制度也充分地说明它自身的存在也是蕴含着较为浓厚的社会基础和政治基础,因此我国现行的监察制度在监察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应当汲取清代监察制度里面的合理因素为我们所用,毫无疑问,这是必不可少的。

(一)保证权力的独立性

清代的监察制度在实行方式上采用的是科道合一的形式。六科在地位上,是一个独立的机关,六科不隶属于中央的都察院,地方上督抚一级的官员也属于中央监察的组成部分之一,二者在职责上都承担着皇帝耳目的使命。因此,在我国现在的监察制度改革潮流中,我们应该用垂直的管理体制来替代双重的领导体制。对监察的官员授予他们足够的自主权,使他们在日常的实际的工作业务里面可以十分独立地行使国家赋予给他们的监察权,而不会影响到监察在理想上应当产生的实际效果。

(二)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

清代的监察可以宏观的看作由常驻和巡查这两种监察方式共同构建起来的,其原因我们大致地可以理解为,这样的制度建设在社会的现实中是符合历史发展要求的,与自然规律相契合。这样的监察制度在国家和社会的现实生活中不但确保监察的稳定性,而且又减少监察官员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因此,对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是很值得我们研究、借鉴的。

(三)重视对监察官吏的选任和考核

在清这一历史阶段中,监察官员们的肩膀上都担负着统治集团赋予他们风宪的重大责任。因此,历代君王在监察官员的选任和培养上面都不遗余力的支持,他们十分强调监察官员在平常工作中的表现,同时也注重每一个监察官吏身上所具有的“德”,这种品质,可以理解为执法如山,坚强不屈的道德品质,也可以理解为监察官也要有为官良好的政绩,受人民敬仰。

(四)不断地对监察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和补充

清代的监察法律制度在建设上与社会实际中监察实施工作和落实的具体情况上来看,与社会的现实变化与发展是十分脱节的。在监察法律法规在制度构建上,存在着不完善、不理性,严重地大打折扣地阻碍了監察制度在改革历史进程中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五、总结

清代作为我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走向历史巅峰的一个辉煌时代,它在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史上也是一个高度完备,不可逾越的一个鼎盛时期。因而,通过研究我国监察制度的历史发展层次和它们之间的发展规律,从中汲取有益的部分,取长补短,弥补我国现今制度构建上的不足,对当今的反腐都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邱用明.中国监察制度史.上海:华东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2]李贵连.中国法史三千年.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3]李启成.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4]张晋藩.中国法制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5]黄盛源.中国法史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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