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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线法院的构建策略

2017-06-22刘抒沁

智富时代 2017年5期
关键词:文书当事人法院

刘抒沁

(上海大学,上海市 200444)

【摘 要】在线法院的构建策略,包括流程设计,以对接系统功能的实现;加强智能化的开发利用,是线上诉讼更具智慧;对接已有平台,打造更开放的法院系统;强化安全保障,确保信息安全。

【关键词】在线法院;构建策略

一、在线法院的流程和技术支持

(一)在线注册与信息管理

用户在在线法院系统进行注册是在线诉讼的第一步。当事人或者律师,按照页面上程序的说明,提交与身份识别有关的数据(通常包括手机号码,验证码,身份证或护照号码),实名认证是必须的,实名认证的方式的设计可以充分发挥智力。浙江电子商务网上法庭采用的是支付宝实名认证方法,通过支付宝验证身份,甚至可以直接用支付宝账号和密码登录,这一过程对支付宝资金不会有影响。这种认证方式是结合了浙江省实际情况的十分具有创意的做法。也有学者建议,可由在线法院系统向注册人登记的电子邮箱发送有关注册要求的PDF文件。用户自行打印PDF文书,签字后连同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邮寄到法院立案部门备案,文件中应当包含申请人书面同意使用电子法院的声明。一旦注册得到法院批准,诉讼主体的数字身份便与物理身份相关联,诉讼文书就可以以数字方式提交了。笔者认为,与第三方合作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

这一环节还有系统预判功能,可以实现纠纷预防的效果。互联网诉讼对数据的吸收储存就如大脑对知识信息的吸收储存,數据可以被全方位、原始性、无限量地集中,可以按类型自动结构化大数据分析,可以模拟法官、书记员工作,按一定的逻辑算法生成各类通知书、告知书以及简式裁判文书,作出可控的反馈,从而从当事人的层面预防了纠纷的产生,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起诉权的滥用。

(二)诉前分流

当事人登录在线法院系统之后,进入“我的案件”一栏,可以选择诉前调解或者仲裁。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就能预约进行在线调解或者远程仲裁,调解员和仲裁员均可在系统内进行选择。目前我国已有一个相对成熟的在线调解平台,在线法院系统可以与该平台对接,不仅有助于缓解法院压力,节约法院资源,也有利于优化调调解和仲裁机构的资源配置,促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康发展,实现电子商务纠纷一站式解决的构想。

(三)证据提交

我国在电子文书的证明力方面尚欠具体规范。在证据的提交上,有一点值得考虑。在线法院系统可以统筹协调当事人的事实提交,即以原告的请求权为基础,让原告根据系统的指导,提交创设请求权的事实主张和证据资料。而被告应当与此结构相应针对原告的主张逐项地进行答辩并提供反证;如果被告意图针对原告的请求权提起抗辩,则其应当根据自己的主张,有结构有条理地就对方权利受制、权利消灭和权利妨碍的法律要件事实提出有效的证据资料,而原告可与此结构相适应提起再答辩;这些证据提交的往来结构,将呈现在法官的工作台帐上,并在电脑屏幕上自动生成条理分明的当事人交互提交的事实陈述列表,法官只需审查有法律意义的、有证明必要的资料和陈述。

(四)视频会议

视频会议是指,当事人可以直接在自己的办公室甚至自己家里,借助装有摄像头的电脑或者其他设备,通过网络或者通信设备的方式进行面对面交谈,而不必出席法庭。目前众多厂家都已推出网页版的视频会议系统,网络视频会议的成本已经降到了一般企业可以接受的范围。在会议过程中,支持文档共享,手写白板,屏幕共享,多媒体视频文件播放,切换发言人角色等数据交互模式功能。可以说实现在线庭审功能在技术方面是完全可行的。不过,开庭前需要进行画面调试,确保各方都处于正常的会议环境。

(五)在线送达

根据2013年1月1日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在在线送达方面,在线法院系统可以更进一步,综合利用手机短信,在线法院平台消息提示等手段,解决送达难问题。审判结束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会在用户个人界面上出现,并且配合线下邮寄方式送达纸质文书。

二、加强对智能化工具的开发利用

完善在线法院系统功能,借助其在线化、数据化等特点,努力打造一个先进的在线智能纠纷解决体系。

面向当事人开发机器人问答功能,提供网上智能化诉讼指南,搜集网上法庭各个诉讼流程常见的问题并给出相应解决方案。跟踪当事人界面操作,对其疑问进行智能化解答,提供可以参考的资料,包括参考法律法规和指导案例,以便其作出更符合法律情理的选择。面向庭审测试,可开发智能化测试软件,帮助当事人及办案人员随时随地测试庭审流畅程度,确保开庭不受影响。面向书记员,各项通知告知材料自动生成,各种文书自动归档,智能判断需送达的材料类别,一键送达。缴费退费网上查询办理,庭审语音系统可识别发言人角色以及发言内容,智能记录代替传统人工记录。面向法官,智能生成各类裁定书、调解书、简式裁判文书以及类型化裁判文书,推送相似案例、法律法规,为法官提供自动推送典型案例、引用法条、大数据分析等服务。面向调解仲裁员,可以开发机器人辅助调解,创设自动化的系统软件,让大量的纠纷通过自动型调解系统进行分流。智能生成多项解决方案,分析当事人的情感偏向,找出权衡利弊的关键等等。

通过大量智能工具的在线应用,使在线诉讼的各个环节相比线下法庭具有明显的优势。

三、对接已有平台

(一)对接电商平台提取交易信息

现今各电子商务平台都已发展成熟,在线法院可以充分利用其已有的技术优势和丰厚的数据资源,实现平台之间无缝对接、数据共享。原告在网页界面注册登录,在线发起诉讼后,在线法院系统能够自动提取当事人在电子商务平台的个人身份信息、电子交易过程中的各类表单数据,并利用独立第三方的技术平台,保全并固定全部数据,法院在线完成送达和开庭。

(二)个人信息一站式查询

法院判决的执行还可以与有关的征信平台以及国家不动产登记、金融等部门的系统进行对接,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例如,探索建立以法院为中心的执行联动信息平台、政法信息协同共享平台、信用信息自助查询平台等;建立融合银行信贷、工商登记、房产信息、破产记录等在内的一站式个人信息化智能查询终端等。同时,法院可以将用心选择、申报指导性案例给最高法院,克服在涉案管辖、证据效力等方面出现的裁判冲突,促进类案同判,形成引领全国的自贸区经验。

四、加强网络安全保障

为保障在线法院的信息安全,必须建立起权责明晰的网络安全责任制,科学管理网络安全和网络保密工作,巩固基础信息网络建设,提高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水平,谨防发生失密泄密事件;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禁止内网计算机接触外网,从评估、责任和应急三方面控制程序。要重视信息化机构和队伍建设,引进或培养信息化专业人才,有针对性地招录网络技术专业人员,对具备司法管理和计算机软硬件知识的人才进行培训,组建一支稳定的高素质专业化信息技术队伍。重视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各部门要加强互相之间的配合,形成一股合力,规范信息化的管理,积极探索尝试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外包的方式,与专业技术强、信誉度高的第三方合作,建立科学的信息系统的运维保障体系,提升信息系统运行质效,有效保障信息化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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