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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双向保护机制探析

2017-05-30李剑文

大东方 2017年7期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和解

李剑文

摘 要: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注重犯罪行为人与受害人双方的民事和解和刑事谅解,促进双向权益保障,是正确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体现。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和解;双向保护

一、刑事司法双向保护的含义

双向保护机制是指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以犯罪行为人真诚悔罪并積极对受害人给予物质赔偿和精神抚慰为前提,促使犯罪行为人、受害人双方达成民事和解与刑事谅解,在此基础上对犯罪行为人作出相对有利的刑事处理机制。简言之,双向保护机制就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从双方意愿沟通到双向利益协调,实现双向权益保护。双向保护的主要内容是刑事和解;而刑事和解的关键是加害人对受害人主动进行赔偿和抚慰,以有利于受害人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障,并依法对犯罪行为人作出较轻的刑事处理。主动赔偿是保障受害人权益的直接、有效途径。被害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一般会产生“复仇”和“求偿”两种强烈愿望。传统司法中,“复仇”可以通过国家追诉实现;宽严相济、以严济宽的视野下,国家对犯罪的追诉力度降低,受害人“复仇”权利的实现被进一步淡化,“求偿”权的地位理应得到提高。在传统司法实践中,受害人的赔偿问题往往被忽视;如果犯罪人赔偿并在一定限度内换取从轻处理,则被一些人认为是“以钱换刑”、危害了公平正义。在构建和谐社会与宽严相济的视野下,犯罪行为人主动赔偿具有的重要人权价值、司法价值和社会价值值得注意:一是主动赔偿是犯罪人自愿承担责任、接受惩罚并悔罪的重要体现;二是主动赔偿是刑法目的辩证统一关系的内在要求;三是主动赔偿是公平正义的实现途径;四是主动赔偿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基础;五是主动赔偿是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途径。

二、刑事司法双向保护的适用条件

刑事司法活动本身的特性,决定了以刑事和解为主要形式的双向保护探索,必须坚持条件,不能变成没有原则的和稀泥:一是不能超越和脱离現有法律(包括司法解释、刑事政策)的相关规定。双向保护机制本质上仍然是处理犯罪及其危害的一种程序,因而必须在现有法律和刑事政策的框架内进行,防止违法执法、司法不公、滥用司法权。二是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当事各方有真诚和解、谅解意愿。通过适用双向保护机制,促使犯罪行为人真诚悔过并对被害人进行合理的、有效的物质赔偿和精神补偿;被害人对加害人表示真诚谅解,希望不再追究或者从轻(减轻)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在此前提下,才能对犯罪行为人依法作出相对有利的刑事处理。三是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允许实施双向保护机制,前提是各方当事人确实自愿。对于适合双向保护机制的案件,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可以依据职能开展相应的工作,促使尽早达成和解与谅解。但有些案件由于各种因素制约和影响,需要一个连续和接力的过程才能达到比较理想的效果。而且,很多运用双向保护机制的案件,最终仍然要由法院作出判决。也就是说,开展双向保护机制,同样需要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努力。

三、刑事司法双向保护的适用范围

前在以下几类案件中探索适用双向保护机制,相对容易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和尺度。一是自诉转公诉类案件。凡是自诉类案件转入公诉程序并符合双向保护机制条件的,应该按照尊重当事人意愿和便捷的原则处理。也就是说,按照达成刑事谅解时所处的不同诉讼环节,分别采取以下办法处理:不立案、撤案、不起诉、免除处罚;当事人坚持要撤案的,应当允许逐级退出诉讼程序由立案机关作撤案处理。二是伤害类案件。伤害案件多数是由民事纠纷引起的初发、偶发型犯罪,且多发生在邻里之间、亲友之间、熟人之间,还有不少属于双方均有过错。基于这些因素,伤害类成为最需要也最有可能实施双向保护机制的重点案件。轻伤害案无论处于何种诉讼环节,只要被害人真诚表示刑事谅解意愿,就可以按照第“一”类的方法尽快终结诉讼过程。重伤害案中符合双向保护机制条件的一般性案件,可以不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在判决时适用缓刑;重大案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照法定量刑幅度尽量从轻。三是防卫过当和“民间正义”类案件。正当防卫、见义勇为和一部分紧急避险,是弘扬社会正义的积极行为,但因情况特殊,在具体实施中很可能造成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不慎伤人的结果。这些案件中达成刑事谅解的,首先不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并依据刑法规定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条款,充分利用“免除处罚”的精神,在检察环节作不起诉处理。义愤伤(杀)人、为民除恶等“民间正义”类案件,虽然具有民意基础,但破坏了法治秩序。对这些案件实施双向保护,可以尽量不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并根据案情分别适用不起诉、免除处罚、宣告缓刑、从轻或减轻处罚。四是未成年人类案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司法机关也出台了一些更为宽松的刑事政策。实践表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受害人往往也是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犯罪行为,单纯执行轻缓刑事政策有可能使他们产生“犯罪无所谓”的错误感觉,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增加甚至再犯罪增加,其效果与政策初衷相左;同时,也不利于未成年受害人的权益保障。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要把执行轻缓刑事政策与实施双向保护机制结合起来,促使他们真诚悔过并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感受到尊重他人权益的重要性,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承担刑事责任的轻重。五是过失类案件。过失类案件要区分多发类、少发类,以及后果是否严重。对于少发、偶发、后果不是很严重的过失类犯罪,达成刑事谅解的,可以不逮捕、不起诉、免除处罚。对于其他过失类犯罪,如: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因发案量大,虽然达成了刑事谅解,但也只能考虑适用缓刑,而不宜完全免除刑事处罚,以适度保持国家打击多发性犯罪的高压态势。六是其他轻罪案件。轻罪案件可以在各种犯罪中出现,如: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预备犯、中止犯、胁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和偶犯,等等。对于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轻罪案件实施双向保护机制,可以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条款,分别适用不逮捕、不起诉、免除处罚、缓刑。

(作者单位:云南行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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