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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供给侧改革下的停产僵尸企业处置路径

2017-04-26张涛

财经界·学术版 2017年2期
关键词:僵尸企业国企改革供给侧改革

张涛

摘要:僵尸企业的处理是此次供给侧改革的一个重点内容,目前对于僵尸企业的探讨大多数集中在持续经营的过剩产能的僵尸企业,因为它们对社会资源占用多,具有一定的潜在金融风险。但是对于停产僵尸企业的清理关注相对较少,本文就停产僵尸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进行的分析和诊断,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僵尸企业 国企改革 供给侧改革

2015年11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我国工业正处在转型升级关键时期,当前要着力稳定工业增长,提高企业效益,特别提到要“加快推进‘僵尸企业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加大支持国企解决历史包袱”。僵尸企业的处理成为这一轮改革的重要内容,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僵尸企业清理都会让产能过剩行业尽快出清,提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进而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

一、停产僵尸企业的识别

关于僵尸企业的识别,一种看法认为如果一家企业连续三年利润为负,则可识别为僵尸企业。但是有些新兴行业中的成长型企业在成立最初几年都很难实现盈利。简单地以此为标准会把一些运转状况良好且发展潜力较大的企业错误识别为僵尸企业。因此也有人提出那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每股收益连续三年为负数的公司应为僵尸企业。这种方式在前一种方式基础上有了一定的进步,但仍然不能彻底识别初创型成长公司,比如新能源产业初期很多公司的盈利是靠政府补贴予以发展的,传统落后产能在成本上有可能仍具有一定的优势。第三种方式就是国际上通用的方式,被称为“CHK方法”,该方法认为如果一个企业为自己的债务所支付的利息非常低,甚至低于采用市场最低利率所要支付的利息,那么這个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就是非正常的,这个企业极有可能是依靠银行贷款才能生存的僵尸企业。笔者认为僵尸企业不能简单的以一个量化标准来定义僵尸企业,应该从财务指标和运营指标结合考虑,一是要结合上述量化指标来审视,二是要从企业实际经营的产业范围、科技创新、运营情况、债权债务、职工待遇等方面多重考虑。综合来说,就是当企业处于产能过剩或充分竞争领域,无差别化的竞争优势和创新能力,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或即使经营也需靠外部政府救助或银行借款维持,连续三年扣非净利润为负数,这种企业应被视为僵尸企业。

“僵尸企业”的生存状态有三类:一是停产企业,这类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已无法抵消可变成本,长期处于停产状态,企业的债权债务尚未得到清理。二是显性“僵尸企业”,这类企业尚能经营,但营业收入已不足以支付包括工资、管理费用、原材料费用、贷款利息、税金等在内的全部成本,企业连年亏损,处于高负债率状态。三是隐性“僵尸企业”,这类企业从表面看似健康,但需要来自外部(主要是政府)的持续救助维持经营,或者仅能偿还债务利息但不能削减债务负担。目前,学者大多数探讨后两种僵尸企业的处理和处置方式,而对于第一种停产企业处置探讨相对较少。但是,地方国有企业中的僵尸企业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属于第一种状态,即企业已经停止经营,但是债权债务未能清理,企业职工未完全纳入社保,公司也未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这类僵尸企业的存在,耗费国有企业大量资源,存在潜在债务风险,稍有不慎还容易诱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因此不能忽视。

二、停产僵尸企业的成因及危害

(一)国有停产僵尸企业的成因

国有停产僵尸企业形成原因较为复杂,停产僵尸企业一种是停产时间较长,主要是上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不彻底所遗留下来的,当时国有企业改革中普遍采用“托管经营”的方式,这种方式引发的权益纠纷和社会矛盾较小,在特定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间推移这些企业不但不能正常经营,更是由于历史遗留的欠税与职工安置等问题,难以关闭清算。

另一种是近些年新出现的停产僵尸企业,主要原因有:一是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错位。地方政府出于增加 GDP 和税收的考虑,采取短视行为,为了政绩及短期GDP的冲高,在某些明显产能过剩领域给予相关企业土地、税收优惠和放宽环保、能耗、温室气体排放等监管的方式招商引资,不但造成过度投资从而催生大量过剩产能,也使得一些低效率的企业能够依靠补贴或减少成本支出而生存下去。二是上一轮4万亿刺激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压力,我国政府推出了投资总量约4万亿元的经济刺激计划。这一计划在一些行业引起了过度投资,盲目扩张,埋下了产生僵尸企业的隐患。三是产品需求不断下降。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世界主要经济体增长放缓,需求减少,主要贸易品价格下跌。同时,国内需求增长缓慢,外部需求不足使得相关行业和企业在短时间内受到了巨大的冲击,订单不足、产品滞销、资金周转困难、投资方撤资等等,许多原本发展良好的企业纷纷陷入困境,沦为僵尸企业。

(二)国有停产僵尸企业的危害

国有停产僵尸企业的危害相对正常经营的僵尸企业危害要小,因为停产企业基本不可能再产生银行信贷,对金融风险影响较小。但是,停产僵尸企业的存在仍存在耗费大量国有资源等多方面危害,具体来说:

1、人员安置难,影响社会稳定

老的停产僵尸从上世纪 90 年代末国企改革中遗留至今,或体量过大,或产权与债务纠纷过于复杂,始终“僵而不死”。这些企业已无竞争优势,很难吸引社会资本来兼并重组,老员工又多数文化程度不高、再就业能力有限。与此同时,随着社保改革的推进,有些职工身份被置换,但社保要求的安置成本原来越高,要求补缴的各种费用企业本身无法承担,地方政府也无力承受。因此,虽然一直呼吁托管企业人员交由社会管理,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异常艰难,职工安置问题未能解决,企业人员安置问题长期以来耗费大量社会资源,成效甚微,群访事件不断出现,影响社会稳定。

2、资产管理混乱,存在流失隐患

停产僵尸企业管理落后,人员结构老化,难以应对日益变化的经济环境。企业内部资产管理体制落后,账实不符、档案缺失现象时有发生。人员法制意识淡薄,大量的债权债务无法规范管理。最近一个现象令人深思,很多停产僵尸企业面临被银行、资产公司追缴债权,当面对应诉时候,发现相关的债务资料无迹可寻,最终败诉赔偿,停产僵尸企业无法支付现金,不得将相关的房屋土地抵押,本来困难重重的企业更是雪上加霜。

3、遗留问题众多,破产清算困难

部分“僵尸企业”企业老体、新体并存,老体承接了大量的呆坏账和不良资产以及其他社会事务和责任,并且不断产生费用。在清算、注销时,许多债权、债务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处置周期较长,导致老体难以注销。另一方面《企业破产法》在企业破产流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没有真正全面解决,并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僵尸企业破产退出的机制,尤其对国企来说更是如此;企业破产后,原有企业人员如何安置,国有破产企业的资产如何处置,都缺乏一个完善的处置机制,这无疑构成了企业破产退出的严重羁绊。

三、停产僵尸企业的处理建议

(一)转变地方政府考核机制

地方政府是消化僵尸企业最终的执行者,所以要想成功必须充分激发地方政府的动力,要改革和完善对地方政府官员的评价考核制度,防止简单地用GDP、财政收入增长等考核指标评价官员政绩。因此,推动官员考核机制从GDP导向到效率导向,弱化对GDP的考核,把重点行业去产能的目标明确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并要求各地方政府落实量化指标。

(二)減少企业退出的政策约束

僵尸企业的破产清算会涉及税务、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破产清算困难重重。在这一方面应借鉴日本、美国等国家的成功经验。日本早在2005年实施的新破产法简化了企业破产程序,使企业退出更加容易。美国破产法中的企业破产制度包括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两种模式,破产法的重点从清算逐步转向重整,鼓励更多的企业在申请破产时提交重整计划。因此,应进一步完善《破产法》等法律法规,沿着降低注销成本、完善破产程序以及建立资本多渠道退出机制等方向,帮助企业顺利退出,加快产业的新陈代谢。同时,工商部门应进一步简化清算注销程序,对有些未开业的企业、无债权债务的企业进行“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简化企业注销程序,节约退出成本。

(三)积极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地方停产僵尸企业大多数由母公司进行管理,对于有存量资产的僵尸企业,应加强其资产管理,采取“分兵突围”的方式将优质资产逐渐剥离进入优质的子公司。对于人员仍以稳定为第一前提,不轻易拍醒。同时对于一些发展有潜力的僵尸企业,一些在产品具有优势的企业,按照主业相近、业态相关的原则,通过内部产权重组,帮助其度过难关。同时,停产僵尸企业的清理会涉及法院、工商、国资、税务、人社及银行等多部门,现有的地方国资委很难推动该项工作,因此建议地方政府应进一步明确僵尸企业清理的牵头部门,统筹协调地方国企停产僵尸企业重组和清理工作。

(四)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人的问题是解决好停产僵尸企业清理的关键所在,要建立对停产僵尸企业职工的培训和再就业机制,对于仍有一定工作技能并愿意从事新的岗位的职工通过岗位培训鼓励他们从事新的生产岗位,对于年龄较大或者不愿意从事新的工作的职工一方面要积极做好思想稳定工作,另一方面通过资产重组与盘活适时补缴历史欠账。同时,政府层面应加大财政投入与转移支付的力度,并积极拓展社保基金、福利彩票等其他筹资渠道,开征社会保障税,逐步增加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供给,增加社保的总盘子。

停产僵尸企业的清理是僵尸企业清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影响供给侧改革的一个重要因素。供给侧改革给了停产僵尸企业清理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只有政府和企业联手,强化政策建设和制度保障,以市场为手段,发挥资产重组并购的作用,简化退出程序,创新清理方式,妥善安置职工,统筹兼顾,一企一策,才能做好僵尸企业清理这项工作。

参考文献:

[1]聂辉华等.我国僵尸企业的现状、原因与对策[J].宏观经济管理,2016(9)

[2]刘兴国.僵尸企业处置面临七个棘手问题[N].上海证券报,2016-1-27

[3]何帆,朱鹤.僵尸企业的识别与应对[J].中国金融,2016(5)

[4]王绛.清理“僵尸企业”五大难题待解[N].中国企业报,2015-12-8.

[5]吴金蓉.僵尸企业处置中的法律问题探讨[J].改革与开放,20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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