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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直播制度及其完善

2017-03-12

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庭审审判公民

王 韫

(山东大学 法学院, 山东 济南 250100)

庭审直播制度及其完善

王 韫

(山东大学 法学院, 山东 济南 250100)

庭审直播制度推动了法官谨慎、依法审判,在实现程序正义以及增加司法透明度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该制度在各地方法院推行效果参差不齐,庭审直播案件范围不够明确,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也不够完善。我国应进一步对该制度予以完善,以实现社会法治。

庭审直播;直播范围;隐私权保护

庭审直播是指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司法案件时,经法院的授权,新闻媒体得以将庭审情况通过电视、网络等电子设备向公众及时公布的活动。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回应公众提升司法透明度的要求,我国颁布法律文件,推行庭审直播制度,地方法院已经开始积极实践。庭审直播制度于20世纪初开始兴起,发展到今天,全球大部分国家都实行有限度的庭审直播制度。庭审直播制度对深化我国司法改革、推动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庭审直播的历史沿革

庭审直播的理论来源于审判公开这一理念。美国的庭审直播制度始于20世纪初,最早可以追溯到1917年的是否准许携带相机进入庭审的争论。而庭审直播真正进入美国公众视野则是在1935年美利坚合众国诉霍夫曼一案中。自此案后,庭审直播开始进入司法视野。

我国的庭审直播制度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电台直播到网络、微博直播的过程。1997年中央电视台进行直播的“国内十大电影厂诉版权被侵害案”是我国庭审直播的第一案,开创了我国庭审直播的先河[1]。 此后,随着科技与网络技术的发展,我国的庭审直播形式逐渐多样化,现在已经拓展到网络直播以及微博直播等形式。2013年8月22日薄熙来贪污受贿以及滥用职权案在山东省公开审理,济南中院对庭审全程用微博进行播报,披露案件审判进程,成为我国微博庭审直播的标志性案件。武汉大学的沈阳教授更是将此次庭审评价为:“实现了信息公开与庭审秩序之间的均衡,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欲望”。[2]我国庭审直播制度虽然开展得比较晚,但是经过近些年的不断完善,我国庭审直播的公开程度已经走在世界前列,有效地传播了法治理念,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二、庭审直播的意义

(一)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公民切身实现监督权的基础是了解足够的信息,只有对信息拥有足够的了解,公民才能做出理性的判断,履行社会责任,否则,公民的参与只能是被动、片面、没有效率的[3]。 庭审直播能够充分保障公民对司法审判过程、审判结果等信息的知情权。传统的审判公开中,公民由于庭审时间、庭审地点、个人行程安排等主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到庭聆听审判,公众对审判过程以及审判结果缺乏深切的感受,知情权并未得到很好保障,而庭审直播制度填补了该空缺。公民通过庭审直播知悉审判信息,能够感受到“看得见的正义”,有助于公民提升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同时也有利于公众对政府行为、司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二)有助于遏制司法腐败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权力运用得当可以为民众提供便利;而缺乏约束的权力不仅会损害公民的个人利益,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严,而且会造成公共资源的极大浪费。英国政治学家阿克顿勋爵曾说:“绝对的权力将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力的运用如果没有被有效监督必然会腐化,而司法是保护人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对社会造成的损害是难以估量的。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庭审直播制度将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过程、法官的审判过程甚至法院判决全部公之于众,法官在公众与新闻媒体的目光注视下进行司法审判,那么司法系统的暗箱操作必然会受到阻碍,判案法官必然要保持中立的审判态度审慎判决,虽然这不能完全消除由于制度缺失导致的司法腐败,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遏制司法腐败的泛滥,提升民众对司法系统的信赖感。

(三)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

程序公正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拥有独特的价值,司法审判过程只有坚持程序上的正义,公民才会对审判结果广泛接受并树立对法律的信仰。让审判的全过程被公民所知悉,让公众看到司法系统对法律的尊重、对法定程序的遵守,即使最终的审判结果与公民个人的预期不符,公众也能够理性地接受并感受到法律的程序公正。相反,若法院将审判过程隐藏于神秘的幕布之后,即使法官依法判决,公众仍可能对审判结果产生质疑,对司法系统的公正性产生质疑,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三、庭审直播中的问题

(一)各地区庭审直播情况参差不齐

目前,全国各地的法院均积极推进庭审直播、庭审录播以及微博互动等公开措施,并取得可喜的成果,但是,在推动庭审直播过程中仍暴露出以下问题。一是各省市庭审直播状况参差不齐。调查显示,庭审网络直播以及庭审微博直播省份多集中在北京、上海、河南等地区,有部分省市庭审直播的案件数量较少甚至几乎没有[4]。截止到2014年底,河南省高院已经直播14000余起庭审案件,而陕西、江西等高院庭审直播的视频几乎没有。二是庭审直播案件范围多集中在民商事领域,行政案件庭审直播情况不容乐观。各地庭审直播的案件大多是民商事案件,其次是刑事案件,2013年中国法院网中直播的行政案件只有13起,占整体比重的6.25%[5]。行政案件是公民个人起诉行政机关的案件,公民作为弱势群体其权益很难得到保障,社会公众对行政案件的司法审判结果信赖程度也不容乐观。然而在庭审公开中行政案件的公开比例是最小的,这与公民的期待相距甚远。

(二)庭审直播案件范围有待完善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直播、录播的案件应当选取社会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性大或者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由于该条款过于抽象,各个地区法院的实践效果各异。司法审判中有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诸如薄熙来贪污受贿案、湄公河惨案等进行了庭审直播,并赢得了热烈反响,但是在实践中也不乏地区法院为了博取公众的信任、响应上级的号召按照自身判断标准将不符合直播条件的司法案件进行公开直播的情形。在法律规定并不明确的情况下,法院对庭审直播案件的自由裁量权无疑将会加大,而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基于保护家庭、个人隐私或者某项特殊的职业技能会有案件不公开进行庭审直播的需求。若强行公开会产生当事人拒绝庭审直播或者要求撤销视频的情况[6]。 此外,除了我国现今法律规定的不应当庭审直播的情形之外,有些案件进行公开审理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也应当不进行庭审直播。因此,我国法律应当进一步明确庭审直播案件的具体范围,避免庭审直播案件的任意性。

(三)庭审直播过度披露公民隐私

任何权利都应当拥有界限,同样,当司法公开超越一定的限度之后,它也就成为了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害。我国庭审直播中公民的隐私权并未得到很好的保护。我国现在很多案件都进行庭审直播,并可以在中国庭审公开网站上找到相应的视频,但是在公开的视频中我们发现大多数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证人以及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证人的个人肖像、声音等内容并没有做出技术处理,在公开的视频中我们可以轻易获得上述人员的肖像、声音、个人隐私等信息。无论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还是其他诉讼案件的参与人他们都拥有名誉权、荣誉权以及个人隐私权,使上述人员过分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中,会对其生活产生不良影响。在庭审中个人隐私的过度暴露会影响权利人的日常生活,而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个人信息的暴露更是使社会对其产生负面评价,甚至影响他们以后的家庭生活、工作甚至社会人际交往。因此,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庭审直播中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条款。

四、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规范各地庭审直播状况

1.均衡各地区庭审直播案件数量

各地应当积极推行庭审直播制度,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进行庭审直播能够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并进一步推动司法公正。具体而言,可以为每个地区的法院设定限额或者比例,让人民法院在受理一定数量的案件后,必须有一定比例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以方便公众了解司法信息。具体额度可以根据各省市公众的接受程度或者期望来设定。

2.增加行政案件的庭审直播比例

我国应当加大进行直播行政案件的数量。庭审直播能够使审判过程为社会公众所知晓,政府与公民的举证、质证、辩论过程、法官的审判态度以及言辞均暴露在公众视野下,为媒体以及公众所监督。行政案件的庭审直播毫无疑问将使法官的判决更加审慎、客观,对政府的权力也产生了极大的约束,有助于实现行政案件的公正审判。

3.增加二审案件的庭审直播比例

我国司法审判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往往就是最终判决。然而二审案件在庭审直播案件中所占比例却极低。我们应当进一步扩大二审案件的庭审直播数量,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律规定不予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其余具有社会典型性的二审案件均应进行庭审直播。二审案件的当事人提起上诉必然对一审处理结果有不满,对二审案件进行庭审直播,能够让当事人以及公众感受到程序公正,增加二审审判结果的可接受性,树立法律权威。

(二)规范庭审直播案件范围

我国应进一步明确庭审直播案件范围,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院应当严格将公开范围控制在社会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具有教育意义的案件上,不得扩大庭审直播案件类型,对法定不予公开的案件无论其社会关注度有多么巨大都严格不予以公开。二是增加允许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庭审直播的程序。现今法院是决定庭审直播与否的主体,未给予当事人选择申请不进行庭审直播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当事人要求撤销庭审视频的情形,因此,在庭审直播或者公开报道之前,司法机关作为公开的主体应当明确告知其进行网络直播的事项,若诉讼参与人提出了不能公开的正当理由,法院应当遵从其意思。三是对于可能损害司法秩序、破坏公序良俗以及揭露或者传授案件方法的案件不予庭审直播。日本宪法就明确规定有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的案件,法院应当不公开审理,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则,该类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其不良影响会进一步扩大,甚至会降低整个社会的道德底线,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而揭露犯罪方法的案件将会使潜在犯罪人得到鼓舞,增加犯罪率,对社会稳定有百害而无一利。四要加大复杂案件的庭审直播比例。我国有学者提出庭审直播应当选择当事人背景或者案件复杂的案件,以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7]。 毫无疑问,复杂案件更能让公民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有助于树立司法威信。

(三)加强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

隐私权遭到侵害,人们感受到的是精神上的痛苦,是多少金钱赔偿都不足以弥补的,我国应该完善庭审公开中公民隐私保护的条款。在符合庭审直播条件,法院进行庭审直播时,技术人员应当对诉讼参与人的容貌信息进行马赛克处理或者调整摄像角度,使其容貌信息不被完全暴露,对其声音进行声纹处理并且隐去足以辨别出当事人身份的信息,使公民的隐私权得到充分保护并降低对其他权益的不良影响。同时,我国应当出台救济机制以保护在庭审直播中隐私权受到侵犯的公民,应当赋予权利人向有关机关进行申诉、要求撤销庭审视频或者获得一定额度精神赔偿的权利。

庭审直播制度在推动司法公开、实现社会公正、强化公众法律意识方面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并为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该制度仍需不断完善,进一步走向规范化、标准化,从而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1] 孙潇琳.完善我国庭审直播活动之思考[J].法制博览,2015(7):17.

[2] 李宗彦.薄熙来案庭审直播的意义[J].检察风云,2013(18):34.

[3] 倪寿明.司法公开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系,2011.

[4] 何家弘,王燃.法院庭审直播的实证研究[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60.

[5] 姚广宜.对网络微博庭审直播现状的实证分析[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4):137.

[6] 刘小鹏.庭审网络直播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J].法律科学,2015(3):65.

[7] 曹瑞林.关于庭审直播的若干思考[J].电视与法,2001(1):59.

[责任编辑 宋占业]

2017-03-19

王韫(1992-),女,辽宁营口人,山东大学法学院2016级研究生。

10.3969/j.issn.1671-7864.2017.04.011

D926.2

A

1671-7864(2017)04-00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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