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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视野下司法鉴定过程中的质量监控探析

2017-03-10毅,王

关键词:司法公正鉴定人司法鉴定

高 毅,王 彪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45)

司法公正视野下司法鉴定过程中的质量监控探析

高 毅,王 彪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45)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审判是诉讼最重要的环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鉴定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审判工作的公正、公平,以及是否能够有效保护人民获得公平正义的基本权利。因此,有必要从司法鉴定过程中质量监控所存在的问题出发,探析质量监控过程中的程序及规范,以弥补当前司法鉴定工作的不足,使其更好地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司法公正;司法鉴定;质量;监控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使各个案件和证据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查,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稳定发展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理念虽然已经有了全面的完善,但伴随着司法领域的更新和发展,在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下依然不断发生变化和发展,一些新的内容不断被纳入到司法理念中。这些新内容中,最为重要的是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使社会公平正义得到体现的重要保障,也是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追求的价值目标。为了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出现,必须建立起完善的质量监控机制,落实司法鉴定的质量责任,为实现司法公正保驾护航。

一、司法鉴定质量监控的基本内涵

司法鉴定质量监控是指通过对司法鉴定过程中的鉴定方法和标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收集材料的过程等信息的考察,根据定期收集的信息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修正,保证司法鉴定遵循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使鉴定意见客观地表达出案件真相的过程。质量监控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政府、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将鉴定活动的程序与鉴定标准进行比较,对偏差进行纠正或修改错误标准的过程。

司法鉴定质量监控是司法机关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对鉴定过程中的细节和标准进行的全面掌控。质量监控一方面可以对鉴定资料的收集、来源和保存提供保证,确保鉴定资料符合鉴定规则;另一方面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进行把关,避免没有鉴定资格和资质的人或机构插手司法鉴定,导致不规范鉴定标准造成错误的鉴定结果,致使鉴定结果失去公平正义。最后,需要对鉴定意见进行综合评审,通过发现鉴定过程的不足避免在后续的鉴定过程中出现误差,进而防止造成冤假错案。

二、司法鉴定质量监控的分类

按照质量监控的不同作用,可以把司法鉴定质量监控划分为三种类型,即事前监控、事中监控和事后监控。

(一)事前监控

所谓事前监控,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在鉴定实施之前为保证实现预期的鉴定目标对某些要素进行必要的控制。事前监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鉴定资料的收集方法和程序;二是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资质。通过上述事前监控措施,确保司法鉴定得出鉴定意见的客观真实性。

1.鉴定资料质量监控

鉴定资料是指鉴定过程中的检材和样本。收集鉴定资料的手段和程序必须符合司法鉴定的基本要求;必须具有收集过程合法性、客观实在性、和案件有某种关联性;在保存时也必须按照相应的管理方法进行登记和分类保存,避免鉴定资料的特定价值、法律价值和证据价值被破坏。

2.鉴定人资质监控

对鉴定人监控是保证鉴定人符合规定的条件,只有符合这些条件才能有资格和能力称为鉴定人。但是在实际案件中,对鉴定人的监控不仅仅局限于这些条件上的控制,还需要对鉴定人的思想水平和道德水平进行监督和控制。只有遵循这些规定,才能保证鉴定意见不会被其他因素所影响,才能发挥出结论本身的有效性和客观性。

3.鉴定机构资质监控

司法鉴定机构作为司法鉴定的实施载体,对鉴定管理和鉴定质量负有重要的责任。司法鉴定机构的质量监控确保了鉴定意见的法律价值和证据价值,保障了鉴定活动的可靠性,为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服务,也为提高司法鉴定意见的公信力打下了坚实的根基。

(二)事中监控

所谓事中监控,是指在司法鉴定过程中由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鉴定所存在的问题所采取的控制措施,主要针对鉴定过程中各要素的监控。以广义的鉴定过程为视角进行分析,事中监控主要包括诉讼法律环境、操作受理程序和司法鉴定的标准规范的控制。

1.诉讼法律环境的监控

对鉴定活动进行诉讼法律监控,目的是使得鉴定意见在审判过程中具有法律有效性。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法,所以鉴定意见在生成过程中的质量监控仅仅以事后复核的内部监控机制予以调节,导致鉴定在实施过程中缺少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保障司法鉴定的主观结论和客观事实相符合,抑制鉴定过程中各方主体的恣意擅断,就成为了司法鉴定诉讼法律控制的关键。因此,鉴定程序作为法律中的一部分,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以诉讼法为依据并受其制约。

2.司法鉴定技术操作方法监控

司法鉴定技术方法有效性和科学性的确认是司法鉴定准确性保障的前提,因此,必须保证鉴定技术方法在鉴定时是合适的,并且是科学的。但是,要想得到高质量的鉴定意见,还必须规范鉴定人能够正确地使用鉴定技术方法。

3.司法鉴定的标准规范监控

司法鉴定的实质是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和技术判断。技术判断除了要涉及专业之外,还要涉及标准的运用。鉴定标准是否合适及规范与否,在司法鉴定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关系鉴定质量的高低,甚至影响鉴定意见的正确与否。

(三)事后监控

事后监控是司法鉴定活动完成后,鉴定意见为法官所运用,证明案件事实这一阶段的信息反馈。司法鉴定行政机关通过回馈的信息,分析偏差,选择校正方案予以调整,实现在鉴后阶段对鉴定质量把关。事后监控的反馈控制贯穿于鉴定过程的始终,包括司法鉴定活动的误差控制、鉴定人出庭制度、专家辅助制度和确立司法鉴定质量监督机制。

1.司法鉴定的误差控制

司法鉴定的误差控制是质量监控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合理有效地对司法鉴定技术方法运行中出现的误差加以监控,对得出正确的鉴定意见具有很好的辅助作用。使用鉴定技术方法,主要是利用科学的力量弥补人依靠自身认识事物的局限性,完成司法鉴定中的同一认定。

2.鉴定人出庭制度

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是鉴定结束后对司法鉴定质量反馈的一种方式,也是保障既出鉴定意见在法庭审判中质量控制的重要辅助手段。通过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可以防止出现较大偏差甚至错误的鉴定意见进入诉讼环节影响审判,从而造成冤假错案,影响司法公信力。尤其对于少数道德素质不高的鉴定人来说,这种制度会造成足够威慑力,避免出现鉴定人徇私舞弊的现象。

3.专家辅助制度

专家辅助制度是为了保证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制度在监控司法鉴定质量上能有效发挥作用。专家辅助人的核心任务是对鉴定过程的监督和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而不是出具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的工作对象是鉴定意见的构成,对既出鉴定意见的技术方法、鉴定过程是否符合规范进行评析,也就是对鉴定意见形成的过程进行质证,以此来杜绝鉴定人出现人情化鉴定或违反鉴定规程恣意妄为的现象发生。专家辅助制度对维护司法鉴定的公正有重大影响。

4.确立司法鉴定质量监督机制

司法鉴定是诉讼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其活动本身也是一项科学活动。因此,在进行司法鉴定的过程中不仅要遵循其本身的特点及规律,还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避免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出现差错,导致鉴定意见不能准确客观地解释案件中出现的问题,有必要建立司法鉴定质量监督机制,对鉴定活动进行全程监督,以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三、目前司法鉴定质量监控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司法鉴定质量监控的过程中会出现许多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可以通过采取积极的措施解决或有效避免。这些现存问题可以大致分为制度性问题和人文性问题。

(一)制度性问题

制度性问题是影响司法鉴定质量的间接因素,它主要是通过对鉴定人、机构、秩序、程序和鉴定标准的管理,间接地对司法鉴定的质量进行控制。制度性问题可调控性强,效果明显,但是涉及政治层面较多,所以在解决的时候存在较大难度。制度性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法律方面问题

我国现行的诉讼法中,司法机关具有案件鉴定的委托权,导致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司法机关的意志,使其独立性大打折扣,影响了鉴定机构的中立性,进而影响了司法鉴定结论的公平、公正。比如有些案件承办机关出于落后的执法思维理念甚至基于某些不正当因素,要求鉴定人做出符合办案机关要求但与案件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从而补齐虚假证据链条,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

2.管理体制的问题

管理体制不同会导致鉴定标准依据的不同,从而间接导致鉴定意见的质量受到影响。我国各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能,分别制定其内设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管理办法,致使不同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资格、设施和水平参差不齐。鉴定人员遵循不同的鉴定标准进行鉴定,从而导致当事人乃至社会舆论对鉴定意见质量存在质疑,进而怀疑司法公正。

3.鉴定程序和规则问题

司法鉴定是一项科学实证的活动,必须有一套被认可的、相对固定的程序方法和规则,作为控制司法鉴定质量的有效手段。但是由于起步较晚及缺少配套的法律法规,我国司法鉴定在这一方面还处在初级阶段,尚不能对司法鉴定质量进行完全的控制。

(二)人文技术问题

人文技术问题是直接影响司法鉴定质量的主要问题。它主要通过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性质、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调节和控制,进而对司法鉴定的质量进行控制和把握。人文技术问题可调控性较差,调控周期长,但是如果采取控制的方法得当可以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1.技术和鉴定人自身水平的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作为认定事实的基础,法官往往对于案件中证据尤其是鉴定意见非常重视,也可以说对司法鉴定水平高度重视。如果鉴定机构不能出具客观准确的鉴定意见,审判将很难进行下去,得出的判决结论也难以做到准确无误,使人信服。这种不能得出明确鉴定意见的情况,往往是由于司法鉴定技术落后和鉴定人员自身水平不高导致的后果。

2.鉴定机构逐利性问题

自从新的鉴定机制确立之后,社会鉴定机构成了司法鉴定工作的主体。但是社会上的鉴定机构为了自身生存和发展,都会或多或少的具有逐利性。由于我国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还处在初级阶段,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很多不足,很可能导致鉴定机构由于受到利益驱使,通过降低司法鉴定质量甚至违法违规鉴定来换取经济利益。

四、保障司法公正的鉴定质量监控措施

(一)鉴定质量监控基本措施

对于鉴定质量监控中出现的问题,应当从“人、机、环、标”这四个方面采取措施进行调控和管理,以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1.“人”

即鉴定人。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活动,鉴定人员的能力、素质、水平是决定鉴定活动质量水平的前提和基础。为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尊严,鉴定人员不仅要具有高超的鉴定知识能力,更要具有较高职业道德水准。在司法鉴定活动中要对鉴定人的资质进行严格把控。在提高鉴定人的准入门槛的同时,也要根据鉴定人在其他行业的诚信度来考察其道德水平是否具备成为鉴定人的基本条件。

2.“机”

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的逐利性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通过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规避或控制,可以把出现问题的几率降到最小。例如,提高鉴定机构的申请条件,明确其鉴定范围,统一鉴定收费标准等。

3.“环”

即法律环境和管理体制环境。当前尚没有专门针对司法鉴定而设立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因此,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应该出台一部关于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详细规范司法鉴定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对策。在管理体制上,应该依据法律法规设置合理的管理体制方法,力求做到全面发展。

4.“标”

即鉴定标准。由于我国鉴定机构的管理者不同,所以鉴定标准也存在差别,这样会导致鉴定意见依据不同的标准得出不同的结果,从而无法在审判中发挥更有力的作用。因此,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鉴定机构的管理者应该统一鉴定标准和方法,并实时更新自己鉴定所建立数据库的信息,以期达到资源共享,并在共享的同时发现鉴定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及时予以更正。

(二)鉴定质量监控补充措施

除上述司法鉴定质量监控的过程中所出现的制度性问题和人文性问题可以通过诸如规范和加强诉讼制度及体制方面的监督管理,在技术人文性方面如提高司法鉴定人的准入门槛,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司法鉴定人技术水平,更新用于检验的仪器设备等一些积极的措施解决之外,结合目前信息化时代发展趋势,笔者认为,还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作为当前司法鉴定质量监控的补充措施。

1.建立司法鉴定信息管理系统

司法鉴定的质量监控是司法鉴定得出结论的关键。现阶段司法机关主要是在事后监控这一阶段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但是这种监控对于审判活动的有效开展非常不利,应该在源头上对司法鉴定进行控制。所以应该逐步建立司法鉴定信息管理系统,对鉴定机构和人从源头进行严格把控,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质严格把控,不仅要测试鉴定人的专业素质,还要考察其道德水平及自身素质,从根源避免鉴定人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此外,还可以利用鉴定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呈现鉴定意见的内容,以便于涉案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意见,提高鉴定工作的质量和公信力。

2.建立完备的鉴定标准和规范

由于司法鉴定机制的确立,社会上的鉴定机构为了自身的发展,都会或多或少的具有逐利性。如果不加以规范,鉴定机构会因为金钱、关系和人情的原因出具一些偏离客观事实的鉴定意见,影响审判进程,甚至导致出现冤假错案。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司法鉴定标准和规范,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审核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并对鉴定人诚信和道德水平进行考察。同时,要根据时代的发展,不断对鉴定的标准规范进行考察和改进,使之紧跟新形势下鉴定工作的要求,并对司法鉴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正。

司法鉴定的监控,从目标确定、鉴定实施到质量评价,是一个信息循环往复的过程。司法鉴定的质量寓于整个鉴定过程的各个环节之中,各个环节的质量监控措施的综合形成了司法鉴定的质量监控体系。严格履行质量监控体系下的规定,才能提升司法鉴定质量,使得司法鉴定行业更规范,有利于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保障的同时,有效推动司法鉴定活动科学发展,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减少冤假错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杜志淳.司法鉴定概论[M].法律出版社,2012:126-127.

[2]李健.论司法鉴定质量控制[D].西南政法大学,2012:2-3.

[3]郭金霞.鉴定资料收集之法律控制研究[J].证据科学,2008(03):305-314.

[4]沈敏 杜志淳.论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J].中国司法鉴定,2004(04):22-27.

[5]陈瑞华.论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J].中国司法鉴定,2005(04):10-11.

【责任编辑:张戈】

Qualitycontrolintheprocessofforensicidentificationinjudicialjustice

GaoYi,WangBiao

(ChinaCriminalPoliceCollege,ShenyangLiaoning110035,China)

The Decision of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Eighteenth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put forward: “Promote the trial-centered reform of the litigation system and ensure that the investigation and examination of the facts of the prosecution can stand the test of the law”.Trial is the most important part of litigation,and also the last line of defense to maintain fair and just.The quality of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is related to the justice and fairness of the trial,and whether it can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people to get the fundamental rights of fairness and justice.Therefore,it is necessary to proceed from the problems of quality control in the process of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and to analyze the procedures and norms in the process of quality control so as to make up the deficiency of forensic identification and to make it better adapt to the trial-centered reform of the litigation system.

judicial justice;forensic identification;quality;control

本文系2016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 “司法公正视野下的辽宁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L16BFX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高毅(1978—),男(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痕迹检验技术系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司法鉴定和刑事技术研究;王彪(1994—),男(汉族),河南商丘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痕迹检验研究。

2017-08-02

DF794

A

1009-1416(2017)05-058-05

司法理论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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