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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 种 史 实
——音乐口述史存在的价值与意义

2017-02-14谢嘉幸国曜麟

天津音乐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评价性音乐史史实

谢嘉幸,国曜麟

两 种 史 实
——音乐口述史存在的价值与意义

谢嘉幸,国曜麟

本文针对近年来伴随口述史研究热潮以及音乐口述史研究的兴起所引发的有关“口述史概念能否成立”,“口述史仅仅是一种方法或能成为史学研究的一个分支学科”等一系列问题,以两种史实的观点,辨析第一种史实与第二种史实之异同,指出史学研究在追求确定性史实的真实性同时,还应充分探究评价性史实的多样性,辨析文本的评价性史实与口述的评价性史实之区别,关注历史书写背后的话语(意识形态的)管控与争夺,并进而认为第二种史实的确立,能为口述史当然包含音乐口述史,找到自身作为史学分支学科的价值与意义。

两种史实 音乐口述史 第一种史实 第二种史实 确定性史实 文本的评价性史实 口述的评价性史实 话语管控与争夺

近年来,口述史研究越来越受到各个学科领域的广泛关注。音乐学科领域,无论是音乐史学、民族音乐学,还是其他各个分支学科也同样如此。然而,口述史究竟只是一种口述研究的方法,还是能够成为史学研究的一个分支学科,始终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一方面,史学研究的现实需要,口述史研究出现越来越热的局面;另一方面,无论是史学界还是音乐史学界,口述史能否作为史学的一个独立分支学科,在理论上还从未有人进行深入的辨析。

口述史能否成为一个史学独立的分支学科,关键问题在于口述研究是否仅仅作为史料取证的方法之一,指向过往历史学研究所求证的唯一史实,辅助各种史料之佐证,以期“无限逼近历史之真实”的终极目标;还是口述研究在辅助逼近这一目标的同时,本身亦可构成另一种史实?换句话说,“两种史实”观能否成立,是口述史,当然包含音乐口述史(口述音乐史)能否作为史学的一个分支学科的前提和关键。正是基于这个思考,在2016年12月27日的“本土经验与国际口述史的多元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后称“研讨会”)中,拙文以《两种史实——口述史方法在音乐研究中的应用》为题,提出应以“两种史实”重新阐述口述历史研究的学术地位,获得了热烈的反响。

毫无疑问,“两种史实”的观点,在史学界是应该经受理论的质疑与实践检验的。因为之前并没有人提出这样的观点。有学者认为“莫名其妙的‘两种史实’,莫非某甲音乐家笔写的‘史述’和嘴巴说的‘口述‘不一致?!哪跟哪!!……在这个新名词(指口述史)出现之前,我们的史学家们也是按照(访谈口述)这个路数去实际操作的,也是本着还原历史的方法去走访的。何以来了一个(口述史)新名词,就否定了前人所做的一切了呢?!”①据2016年12月20日与明言、何宽钊、李明辉、张谦等在微信群交谈记录。除了“就否定了前人所做的一切”是没有根据的演绎外(因为无论“口述史”以及本文提出“两种史实”概念并没有包含否定前人史学研究的意思,仅是对其丰富而已),这种质疑是可以理解的,相信有这样质疑的学者也不在少数(其中不仅质疑“口述史”概念是否必要,还包含了如何确定什么是“口述史”,例如是否一切访谈都可称为“口述史”等一系列问题)。还有一些学者,他们虽然认可口述史研究的价值,但仍然持“一种史实”的观点,或者并没有清楚地指出“史实”有不同类型,例如左玉河研究员所提出的“口述历史是以挖掘历史记忆的方式追求客观的历史真实……历史学家应该着力……无限逼近历史的真实。”②见左玉河:《中国口述历史研究中的若干重大理论问题》(2016年“本土经验与国际口述史的多元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31-48页,未出版)。梁茂春教授在其《口述音乐史“十问”》(后称“十问”)中所称“提倡‘口述音乐史’,能够使音乐史研究更真实,‘口述音乐史’所尊崇的是真实的音乐史”③梁茂春:《“口述音乐史”十问》,《天津音乐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等等。基于上述问题,本文以“两种史实——音乐口述史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展开探讨和论述,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哲学观念转向

伽达默尔认为,“历史作为理解的对象并不具有一个绝对的、永恒不变的本质。相反地,它的存在及其意义始终伴随着我们的理解而变化、被重构,持续地形成着我们的传统。历史代表着一个已经成为过去的历史视界,这种视界因我们的理解而进入了当代,与我们的视界融为一体。伽达默尔的诠释学所希望唤醒的就是‘效果历史的意识’。历史因此而获得了新生,向我们开启了它在当代的意义,我们也因历史而得以提升。”④谢嘉幸:《音乐的“语境”——一种音乐解释学视域》,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5年,第16页。我想,伽达默尔的这一观点,给了口述史哲学基础一个坚实的注释。这和有学者所认为的“虽然历史研究的目标无疑是历史的事实,但是只要我们承认‘历史是过去的事情’这一定律,我们实际上永远不可能直接面对历史的事实”是一致的。⑤薛艺兵:《通过田野走进历史——论中国音乐人类学历史研究的途径与方法》,《音乐艺术》2012年第1期。

伽达默尔的阐述表明两点:其一,“史实”(文中使用的是“历史”)并不具备“一个绝对的、永恒不变的本质”,我们所能获取的只有史料,这些史料构成我们对史实指向性陈述的依据,我们“永远不可能直接面对历史”;其二,“史实”的“存在及其意义始终伴随着我们的理解而变化、被重构”。值得注意的是伽达默尔并没有否定这种“变化”和“被重构”,反而把它称之为“效果历史”。如果“效果历史”也是我们必须承认的“历史”,“史实”的不同类型就有了存在的依据。还是先从第一种史实谈起。

第一种史实

所谓第一种史实,就是我们史学研究所特指的那个“需要无限逼近”的在历史上发生的事件。本文将这个在历史上发生的事件——史学所研究的对象,称为“第一史实”。粗略上看,这个被称为“第一史实”的历史事件肯定是一个整体。但仔细分析,这一史实是可以分为以下三个不同层次的:

第一个层次的史实,即确定性史实。例如“‘文化大革命’发生于1966至1976年间”作为一个被确定的历史史实,是可以通过不同的史料加以佐证的。尽管对于已经确定的史实可能仍然会有争议、有不同看法,也可能有记载错误,甚至遭遇篡改。但总的来说,这些史实本身是确定的,只要史料论证齐全,即成为史学界认可的史实。除非谁拿得出新的史料来加以推翻、改正或者扩充。从实质上说,对于确定性史实的探究,是一个“无限逼近历史真实”的过程。

第二个层次的史实,即文本的评价性史实。评价性史实从一开始就是多元的,多视角的。质化研究(qualitative research)要求“寻找不同个体对同一事件的不同反应”(Looking for individual differences in responses to a common program or procedure)⑥Creswell J W.Qualitative inquiry&research design:Choosing among five approaches[M].Thousand Oaks,CA: Sage,2007.,正是基于对评价性史实多元性的判断。然而评价性史实又分两种类型,即文本的评价性史实与口述的评价性史实。文本评价性史实经过特定话语的规范,其所呈现的史料,受制于特定话语(意识形态)的管控,在某种历史条件下也被大多数人所认可,因此,往往掩盖评价性史实多样性的存在。

第三个层次的史实,即口述的评价性史实。口述的评价性史实在特定社会中,尽管仍然会潜移默化地,自觉不自觉地(出于安全等因素考虑)受到特定话语的规范,但其多样的评价性表达要比正式出版物丰富得多。当然,口述的评价性史实,还会因种种个人原因,带有片面性。在口述过程中,由于记忆的局限,也可能有所遗漏或错记,甚至因个人好恶而有意无意地掩饰与修改。

作为以历史事件为目标的第一种史实的上述三个层次,共同构成了始终追求客观记述的历史。

那么,对第一种史实这三层次的辨析有何意义呢?

首先,确定性史实与评价性史实虽然在事实上不可分割,但确实又有明确区别,因此这一辨析是有重要意义的。历史是以确定史实的真实性与评价性史实的多样性共存的。对确定性史实的追求,是一个无限逼近历史真实的过程。但评价性史实的探究则力求了解其评价的多样存在,历史从来都不可能只以一种评价的方式存在。

其次,评价性史实内涵着话语管控。上述第二层次,文本的评价性史实其实已经体现了强烈的话语(意识形态)管控,从第三层次的口述的评价性史实到第二层次的文本的评价性史实,陈述者经历了自我调适(包含掩饰)和(受外力控制的)被迫调适,最终以一种特定历史时期特定话语系统认可的方式呈现(出版)出来。这里就清楚地回答了前面有学者提出的“莫非某甲音乐家笔写的“史述”和嘴巴说的“口述”不一致?”的问题。两者当然是不一致的。不一致的因素还很复杂,后面将进一步剖析。毋庸讳言,话语管控现象,在各类社会历史进程中都是存在的,也是我们深切体会到的,尽管不同社会的话语管控方式可能不同。由此,其出版物刊载之史实与口述者本人陈述之史实就有了相当的差别。梁茂春教授的“十问”中所提到他所采访的贺绿汀先生所述的部分内容,至今无法记入笔述历史,辛苦口述记录却不能转为文字出版的实例即是明证。而转为口述记录却又不得不将部分口述改装或避讳某些评价性史实更是不胜枚举,有过资深采访经验的学者对此均有体会。

再次,评价性史实让我们意识到,随着历史变迁,话语争夺凸显了口述史的独特意义。当一种意识形态削弱或出现缝隙,甚至被否定(比如文革后对阶级斗争话语的否定),其重新评价就由口述史来填补,口述评价性史实的多元性因此得到较充分体现。口述史在此处还凸显其作为话语争夺的工具性意义,因篇幅所限,这里不更多展开论述。

因此,即使是在第一种史实中,我们的追求也绝不限于确定性史实的“真实”,还包含评价性史实的“多元”。

第二种史实

所谓第二种史实,即是在历史事件发生若干年之后,由亲历者口述的史实记忆。在这类史实当中,除了口述者陈述的对象作为第一史实的佐证,口述者的陈述本身,也被当成了正在发生的历史。本文将这一再次发生的历史,称为第二种史实。这类史实由被采录者以具体的“人物”“事件”“时间”“地点”“原因”“如何做”的实录所确证。这就是“第二种史实”的源头。这种史实的追求,并不完全以第一种史实为目标,而是将口述者对第一种史实的陈述与口述者陈述过程本身看成一个整体,并以后者为存在依据。无论口述者对第一种历史史实的陈述有多大的真实性,他的表述自身的真实性却是确切无疑的,第一史实与被称为第二史实的口述者口述历史(也有学者称之为历史记忆或记忆历史)两者共同构成了伽达默尔所说的“效果历史”。

第二种史实也分为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的顺序与第一种史实的顺序不同:

第一个层次,即口述者陈述历史的过程本身,被看成是第二史实的发生。通过五个“W”(人物、时间、地点、做什么、为什么)和一个“H”(怎么做)来确定。以“老舍之死”的口述为例,在老舍自杀的时间和地点上,三位亲历者口述都有不同的说法。三位口述者所陈述的“史实”并不一致,如果以第一种史实为目标,要么只能确认一种口述为史实,否认另外两种陈述,以使史实成立;要么都无法确认,成为历史悬案。但从第二种史实的角度来看,三位口述者所陈述的史实虽然不一致,但都是有意义的,(陈述过程本身)也都是真实的。因为,在第二种史实中,其第一真实性是“口述者口述史实”而不是“史实”(如前述,有学者称其为“记忆历史”或“历史记忆”)。它的意义不仅包含了对第一种史实的指向,还包含了口述者自身经历对记忆的作用以及现场的丰富信息。

第二个层次,通过相关史料以及口述者的相关资料找寻与分析口述者口述的成因,发现口述评价性史实与历年史料中评价性史实的区别,发现大量被历史掩盖或禁止的声音。以复旦大学姚大力教授叙述关于“屈原是谁”的认识史为例。他首先说,我们所知道的关于屈原的史料,是汉朝废除禁书令之后,通过采录老人的口述记载下来的。由于“焚书坑儒”,秦朝是见不到先秦(当然主要是儒家的)文化典籍的。没有被焚毁的文献,除了一小部分被私藏,大部分是存在先秦遗老的记忆中。因此汉代废除禁书令之后,除了仅存的小部分藏书又开始在社会上流行,大部分则是通过采录“这些已经七八十岁,甚至九十岁”(原话)老人的口述整理才被后人传承下来的(幸而秦亡得早,要不还不知道中国传统文化今天会是个什么样子)。除了这些最早的关于屈原的史料,我们已经无法考证作为第一史实的屈原了。但本文所要强调的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描述的屈原形象都是不一样的。汉初(通过口述记载)的“文学家屈原”,贾谊、司马迁的“怨的屈原”,还有闻一多“爱的屈原”以及郭沫若“爱国的屈原”。如果我们只坚持一种史实,就无法解释历史上屈原形象的变化。正是认可第二种史实,通过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屈原形象的描述,发现讲述屈原者如何将自己的理解和情感融入其中,形成一个个关于屈原的故事:“恭承嘉惠兮,俟罪长沙。侧闻屈原兮,自沉汨罗”(《吊屈原赋》)的贾谊以其谪居长沙怀才不遇,与屈原壮志难酬相映照。而写下“信而见疑,忠而被谤,能无怨乎?”(《史记·屈原贾生列传》)的司马迁则将其塑造成一副“道德英雄”的慷慨形象……等等。⑦见姚大力演讲《读史的智慧》(2015)。

第三个层次,比照第一史实与第二史实,不仅通过史料印证口述者表述所指的第一史实(包括确定性的与评价性的),还分析其与当代口述者的记忆、当下存在的生命体验以及个体的多方面际遇结合而成口述的完整故事——第二史实,从而勾勒出效果历史的画卷。历史越久远,第二史实出现的次数就会越多,历史故事就会越丰富。

那么,第二种史实要关注哪些方面呢?

首先,是对口述史性质的确认。现在的口述史概念是泛化使用的。似乎只要是口述记录下来的都可以称作为口述史。从广义上讲,确实也没错。但仔细辨析,却不然。口述之所以被称之为史,首先是因为口述的是一个历史事件,“过去发生的事情”。采访一个今晚音乐会的听众,了解他(她)对音乐的感受。这不能叫严格意义上的口述史,搞民族音乐学的学者很清楚,事件发生现场的采访口录(访谈)是“田野工作”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叫不叫口述史并不重要。当然,这些采访记录可以被当做这个当下发生事件的口述史料,属于第一史实的第三层次。但不是我们所阐述的口述史。口述史必须有历史指向,并必然发生第一史实和第二史实的效应(效果历史)。两者的区别在哪里呢?——时间!过去的史学研究没有使用口述史这个概念,因为过去的史学研究只关注第一种史实,并不太在意口述者口述史实的时间与真正历史事件发生的时间的距离。

因此,口述史对以下问题特别关注:

1.口述者口述与历史事件有多大的时间距离(20年?40年?50年?60年?)

2.口述者在亲历历史事件后又经历了什么?

3.口述者亲历历史事件时的话语结构与口述时发生什么变化?

4.口述——公开陈述——书写过程,哪一种话语结构在主导,有哪些口述者心理保护因素等等?

为什么呢?因为随着历史时间的变化,评价性史实的话语结构很可能发生重大变化了。原有的评价性史实文本不能适应当代的需要(例如文革后,由于用阶级斗争话语书写的近现代音乐史,不再能适应新时期的话语表述,于是出现了“重写音乐史”的呼声)。此时,一方面,通过口述史,我们有可能挖掘出大量即使在当时也是不同的评价性史实,以及被有意无意遗忘或掩盖的确定性史实;另一方面,通过口述史,发掘各种不同的评价性史实,给予历史以新的阐释和评价(就像不同时期有不同形象的屈原一样,所谓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说的也是第二种史实的指向),通过当代语境与历史语境的对话形成新的效果历史。

第二种史实的确立,为音乐口述史作为音乐史学的分支学科找到了立足的依据,但为了更清晰地将口述史研究区别于在各自不同领域的口述研究,以下再做几个案例的辨析。口述(访谈)在音乐各领域作为研究方法广为使用,其目的不尽相同,大致包括音乐史学、民族音乐学、媒体人访谈录,以及各学科领域的运用这四个方面。以下,就以两种史实的观点,讨论一下各类口述研究。

其一,音乐史学研究。

上述关于两种史实的论述,其实已经将音乐史学研究中的音乐口述史(口述音乐史)的作用与地位说清楚了。这里,再以具体案例进一步说明。

新世纪初叶关于“重写音乐史”可作为一个典型案例,说明评价性史实中的话语结构在历史书写中的重要性。时所共知,“重写音乐史”的矛头基本所指,是汪毓和所著史学教材《中国近现代音乐史》。由于首版出自六十年代,特定历史时代必然造就特定时代话语体系的历史书写。教材中出于政治立场和思想背景等诸多因素,在音乐家叙述篇幅的厚此薄彼,带有政治话语色彩的评价性表述,今天看来,都是需要重新修正的。早在八十年代末就有学者提出异议,但没有引起足够反响。一直到新世纪之初,原有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话语体系基本上已经被彻底摒弃(这个过程并不是短时间就完成的),要不要“重写”才引起广泛热议。这里不介入要不要“重写”的讨论。只是提醒各位读者,如果需要“重写”从哪里入手?当然是口述史!为什么?因为只有挖掘经历这段历史的鲜活的个体之生命体验,发现原有压抑在意识形态话语下的丰富多彩的评价性史实,重写才有可能。而且,这种口述史的抢救性研究也才凸显其深刻的意义。比如上海音乐学院、中央、中国音乐学院等文革口述音乐史,就极为必要。如果这一代人都走了,历史记忆,作为一个社会最宝贵的财富,就将消失殆尽。

其二,民族音乐学(音乐人类学)等研究。

前述已经说到在民族音乐学(音乐人类学)的“田野作业”中,访谈与口述是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作为获取数据的重要手段,这些学科口述研究的使用情况大致相仿。但什么情况下使用“口述史”这个概念,确实需要辨析。简单明了地说,以历史为指向的访谈及口述记录,就属于口述史范畴;以当下发生的事件为指向的访谈及口述记录,就不属于口述史范畴(当然,做为第一史实的现场口述是可以入史的,但不叫做狭义的口述史,如前述),两者区别在于有没有包含第二史实。

薛艺兵研究员在《通过田野走进历史》一文提到:“特定地域范围、特定人群范围、特定乐种范围的民间音乐的历史称作‘个别历史’,而把泛地域、泛人群、泛乐种的所谓‘中国音乐史’(正史)称作‘一般历史’。”⑧同注⑤并且认为音乐史学学科所研究的是“一般历史”,也就是“正史”,而音乐人类学学科研究的则是“个别历史”。很显然,薛艺兵一文,其中,凡是有历史指向的,都可以属于口述史范畴。而其中,从寻求“大一统”的历史真实转变成为“特定地域、人群、乐种”的历史追问,则必然主要以口述的评价性史实为依据,去发现相对应正史所不记载的历史的多样性。

其三,媒体人访谈录。

以现场访谈和历史追问作为两类访谈口述性质的区分,应该很容易就分清楚媒体人访谈录什么是口述史什么不是了。中国传媒大学“崔永元口述史中心”所采访的对象,无论是抗战老兵,还是知识青年,都距离现在有几十年的历史,这些访谈口述,无疑都是口述史的重要方面,也很可能是在重写历史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方面。但媒体人访谈录经常还会碰到两者混杂的情况,受访者即追忆历史,又谈对当下的体会。比如梁茂春教授在他的“口述音乐史十问”中,提到的陈志音的《紫茵音乐笔记》,恐怕就属于这类情况,梁教授称之为“广义的口述历史”。

其四,各分支学科的口述研究(音乐美学等)

其他学科的情况近年来在口述史研究方面也取得了不少成果。如罗小平、冯长春的《乐之道——音乐美学家访谈录》、赵塔里木、谢嘉幸主编,刘洪庆记录整理著述的《耀世孤火——赵宋光中华音乐思想立美之旅》等系列丛书(山东齐鲁书社2011年出版),以及周光蓁的《凤凰咏——中央乐团1956——1996》(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出版)。这些著述都包含了大量的口述者的历史记忆。本文所强调的是,当代口述访谈,凡涉及历史,必产生第一种史实与第二种史实,由于历史的间隔,话语结构的变迁,必将令其产生丰富的多样性评价,并追回无限逼近历史之真所遗失的“边角”。这些边角对于挣脱束缚于原有话语结构的历史书写,无论是确定性的,还是评价性的,都同样具有不可低估的意义。对第二种史实的关注,能够有效抢救这些错失的“历史”,当时代话语体系时过境迁之后,更多评价将逆转,不再是“非主流”的历史的边角,有可能成为直面历史的重要史料。

结 语

当然,本文所阐述的“两种史实”,作为口述史研究的重要现象,许多学者也关注到了,比如左玉河先生在《历史记忆、历史叙述与口述历史的真实性》一文中,以“从历史之真到记忆之真”为题加以论述⑨左玉河:《历史记忆、历史叙述与口述历史的真实性》,《史学史研究》2014年第4期,第9-21页。李明辉在微信群讨论时也认为“口述不口述不是问题的实质,关键看是否具‘史’的品格。走访记录和口述历史的差异在于这个记录是只关于当下的记录还是构成历史的确证。就这个意义口述“史”绝非是换了包装,而在于内涵的实质不同”⑩同①等。然而,本文认为,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剖析与研究仍然远远不够。对于口述史研究,真正认识第二种史实研究的价值和意义,将会打开口述史崭新的一页,开启音乐口述史研究的新篇章,确立音乐口述史作为音乐史学分支学科的地位。

[1]左玉河:《中国口述历史研究中的若干重大理论问题》(2016年“本土经验与国际口述史的多元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未出版)。

[2]梁茂春:《“口述音乐史”十问》,《天津音乐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

[3]谢嘉幸:《音乐的“语境”——一种音乐解释学视域》,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2005年。

[4]薛艺兵:《通过田野走进历史——论中国音乐人类学历史研究的途径与方法》,《音乐艺术》2012年第1期。

[5]Creswell J W.Qualitative inquiry&research design: Choosing among five approaches[M].Thousand Oaks, CA:Sage,2007.

[6]左玉河:《历史记忆、历史叙述与口述历史的真实性》,《史学史研究》2014年第4期。

2017-02-10

J609.2

A

1008-2530(2017)01-0017-07

谢嘉幸(1951-),男,中国音乐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音乐教育学会会长,中华口述史学会副会长;国曜麟(1991-),男,中国音乐学院硕士研究生(北京,1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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