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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法保护分析

2017-01-28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西北工业大学著作权法电视节目

吴 琴

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9

电视节目模板的著作权法保护分析

吴 琴

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9

电视节目模板是创作人将一系列的元素按照大脑中的构思进行排列组合而形成的,其属于智力成果,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应将其纳入著作权法保护。同时侵权认定可以借鉴“实质相似性+接触”和“三步走”标准,这也是压制剽窃现象,增加创作者热情的必要举措。

电视节目模板;侵权认定;著作权法保护

一、电视节目模板界定

学界对于电视节目模板的概念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目前主要存在两种主流学说,即“框架说”和“元素说”。“框架说”将其定义为:在一档节目中固定出现的框架。“元素说”将其界定为:一些固定的元素组成电视节目,并且成为该节目的核心元素,也是与其他电视节目相区别的元素。本文将其定义为:电视节目模板,是创作人将一系列的元素按照大脑中的构思进行排列组合而形成,具有新颖性、独创性、灵活性、可操作性,能为创作者带来经济收益的一种框架,该框架由固定元素和可变元素组成,固定元素使得每期节目之间存在联系,可变元素保持了电视节目模板的灵活性与独立性。

二、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法保护的合理性分析

(一)电视节目模板符合著作权法“表达”的特性

思想表达二分法是指对作品中的思想和表达进行区分,作品的表达能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作品中作者的思想是不被保护的,二分法对作品中的思想和表达进行了抽象分离。因此电视节目模板能否适用著作权法保护,首先得论证的问题是电视节目模板是思想还是表达。

笔者认为思想和表达的分界点在创意,创意不等于思想,创意比思想更具体了一步,而电视节目模板不仅仅只是思想[1]。电视节目模板从最初思想的萌芽到最后形成模板通常要经过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创意形成阶段。第二阶段为模板设计阶段。此阶段创作者将上一阶段的创意用具体化形式表现出来,形成纸版模板;第三阶段为模板发展阶段。此阶段创作者将上一阶段纸版模板发展成节目模板。以上这三个阶段充分体现出电视节目模板的创作过程,即思想-创意-以具体形式固定下来,这一过程也很清晰地表明了思想与创意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创意可以被表达出来,那么比创意更具体一些的电视节目模板应当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

(二)电视节目模板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客体的三要素

1.属于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人类脑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2]电视节目模板经创作者的智力创造,而后形成商品,会被交易,会被公开,会被传播,这一系列的创作、经营、传播过程,都体现了创作者富有创造力的智力活动。

2.独创性:独创性是版权保护的一个核心要求。独立性包括独立完成和创造性。其实独立完成很好控制,只要保证该电视节目模板是创作者独立完成,没有抄袭、复制就可以。其次对于创造性,创作者将自己的创作灵感用具体有形的形式表达出来,主要体现为对各种元素的排列整合,然后创造出一种全新的电视节目模板,这些都体现出了电视节目模板具有创造性。

3.可复制性:著作权客体的可复制性指的是该客体能够以具体有形的方式被再现、被利用。[3]电视节目模板的复制并不是我们平时所接触的书刊的复制,电视节目模板的复制只需要在该模板固定的框架下,改变其中的元素就完成了复制比较简单。

三、电视节目模板保护困境之侵权认定

(一)实质相似性+接触

目前电视节目模板侵权认定的标准不统一,但是在学界适用性较强的是美国的“实质相似性+接触”判断标准。在判断两件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时,首先看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着实质性相似,若无实质性相似则不构成侵权,若构成了实质性相似则继续判断被告是否“接触”过或有可能“接触”原告的作品。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才有可能构成侵权。该判断标准分别从作品内容和作者行为两方面入手对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进行认定。

(二)三步走

三步走又称为三段论侵权认定法。该种方法的核心在于,不能因为两个作品看起来一样就认为是侵权,而应该褪去“外衣”看本质,深入分析是否侵权。三步走的内容是:第一步,抽象法,把原、被告作品中不受版权保护的思想抽象出来予以排除。第二步,过滤法,把原、被告作品中属于共有领域、前人智慧成果的部分过滤掉,剩下的部分为原、被告的创作成果。第三步,对比法,对经过第一、二步处理后的原、被告作品剩余部分进行内容比对分析,检验其相似程度是否达到实质性的相同或者近似。

四、结论

为了保护电视节目模板原创者的合法权利,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将电视节目模板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当然有关电视节目模板的具体保护方式和范围,法律可以进一步做出更加细致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权的判断可以借鉴美国的“实质相似性+接触”和“三步走”原则。这些对于规制电视节目模板的市场秩序,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热情具有重要作用。

[1]肖雪.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机制[J].中国财富(中国知识产权),2010(11).

[2]朱谢群.创新性智力成果与知识产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

[3]徐蓓.电视节目模式的著作权法律保护[D].南京理工大学,2013.

D

A

2095-4379-(2017)25-0281-01

吴琴(1990-),女,汉族,江苏人,西北工业大学人文与经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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