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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知识产权中的反垄断问题

2017-01-28李中杰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反垄断法

李中杰

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北京 100876

浅谈知识产权中的反垄断问题

李中杰

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北京 100876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保护人民的各项权利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例如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保护知识产权和保护市场竞争同等重要,两者有时候也免不了发生冲突,知识产权反垄断对于维护市场竞争和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有着极大的帮助,然而知识产权被滥用这种现象屡见不鲜,要想阻碍这种现象的出现,国家就要尽快的制定出完整的反垄断法来阻止这种现象的出现,保障我国知识经济的良好发展。

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

一、对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理解

说到知识产权,也许大多数人都听说过但从未真正了解过。知识产权包含的方面非常多,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就像一般的财产权一样,具有专有性的特点,也就是在没有经过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具有使用的权利,也正是因为知识产权所具备的这种性质,才能够使知识产权所有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相关产品的生产或者销售取得垄断地位,并且能够获得垄断利润。由于知识产权所有人再多发明创造过程中付出了时间和劳动,获取垄断地位理所应当,知识产权所有人也可以通过合同等方式将自己的劳动成果转让给他人,并从中获取利润。

二、知识产权和反垄断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虽然具有垄断性,但是仅仅受限于财产权所处的范围,是一种排他性和对知识产权持有人的保护和尊重,但是这里所指的“垄断性”与政府支持的垄断不同。知识产权中专利的保护并不会造成垄断,反而会促进社会经济的进步,滥用专利权才会产生垄断,二者既具有唯一性也具有同一性。

(一)知识产权和反垄断之间的冲突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是完全的或者有一定限制的垄断创造物,但对于社会竞争来说,竞争学要的是自由,是反垄断的,在一定的范围内限制了竞争,然而允许这种竞争受限制的是法律权衡利弊之后的结果。对知识产权的这种独占权往往会导致某企业公司在一些特定方面形成垄断,在对他人知识产权进行许可的同时阻碍了社会竞争的正常进行,违背社会公平竞争的同时也违反了反垄断法。所以,知识产权和反垄断之间具有冲突性。

(二)知识产权和反垄断之间的统一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权,是推动我国科技、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而非提出的,更是为辅助反垄断法而存在的。随着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自己的智力成果和知识产片的保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由于创造属于自己的知识成果和产品需要做出巨大的时间和精力方面的投入,还要面临很大的风险,如果别人任意的无偿的利用他人的智慧成果,产权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导致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积极性被打磨,进而阻碍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垄断性就是在鼓励智慧,鼓励创新,有效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知识产权和反垄断之间具有统一性。

三、针对知识产权中反垄断问题的立法现状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同时也是知识全球化的时代,制定出针对知识产权为主的相关法律法规能很大程度的促进我国科技和经济的进步。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制定知识产权制度的时间相对较晚,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但我国的反垄断法还没有正式出台,还没有制定出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于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条例也仅仅是在一些小的法律法规里面有所涉及,例如《合同法》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犯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还有在《技术进口条例》、《专利法》等许多法律中都对保护知识产权问题有所涉及,并对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出了一些硬性规定。用这些简单的法律形式来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四、针对问题采取相关立法对策

立法是维护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其中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也应该建立相关的法律条例,避免由于不能良好的保护人民的知识产权二造成人民获取知识和拓展思维的障碍,国家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要结合基本国情,借鉴其他国家在这一方面的经验,制定出在知识产权方面内的反垄断条例,并随着国家的发展不断进行改良和适当的增减,规定出明确的反垄断机构,并对他们的职责进行明确的指出。用相关法律来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综上所述,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迫在眉睫,要避免滥用知识产权的发生,从而促进知识产权对各方面的益处。调查研究发现,制定有关法律条款来规制反垄断问题十分必要,但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法也仍将存在或多或少的冲突,反垄断法自身也存在一些局限性,由此可见,还有许多问题等待我们去解决,建立真正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发垄断法面临许多问题,制定出一些管理条例、方法指导等来辅助《反垄断法》的实施也十分必要,对于反垄断法使用与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还要有更广泛,更深入的研究。

[1]王先林.若干国家和地区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控制[J].武汉大学学报(社哲版),2003(2):155.

[2]国家知识产权局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组织编写.规制知识产权的权力行使(第4版)[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D

A

2095-4379-(2017)25-0267-01

李中杰(1993-),男,汉族,山西晋城人,北京邮电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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