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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临时财产税立法争论评析

2017-01-28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政法大学财产税国民政府

白 鸽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民国时期临时财产税立法争论评析

白 鸽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抗战结束后,内战继而爆发,国民政府面临预算庞大,收支不能平衡,恶性通货膨胀,币值持续贬低,生产事业日益停顿等前所未有的财政困难与危机,为克服危难,立法委在此时重提临时财产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争论,但最终法案得以通过。立法委有其进步性,但暴露出的问题也是“致命”的。

国民政府;临时财产税;立法委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于其支配的财产为课征对象的一类税收,按征课时间不同,区分为“平时财产税或经常财产税和临时财产税或一次财产税”。临时财产税不同于平时财产税,它并不适宜平时财政,而是国家为应付非常支出而设。在经历艰苦的抗战后,面临全面内战,国民政府军费上的开支不断扩大,出现财政赤字日渐庞大,财政危机日渐加深的可怖情形。因此,立法委员刘不同等四十九人在1948年6月8日立法院第八次会议上,连署提议“咨请政府立即开征临时财产税,以均平社会财富而救危亡”,并拟定《临时财产税条例(草案)》,试图通过此举挽救土崩瓦解的局面。

一、进步性

在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尤其是在工商代表被广泛同情和其代表坚决反对的情况之下,草案的内容可谓是被颠覆,最终通过的条例内容中,免除法人作为纳税对象;取消了黄金、白银、外币这一类本身存在征收困难的纳税财产项目;修改起征点和税率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局对于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还是比较关注和重视的,社会舆论对立法发挥了一定的监督作用,有其民主性。

在草案提出后,经过多次讨论、修改和审查,才确定出来最终的法案,也说明当局对于这项经济措施的颁行,并非一时起意,而是秉着较为慎重的态度。同时,从当时的事实情况来看,在火烧眉毛之时,其当局能清楚地知道美援不是恩惠,不能过度依赖,选择借鉴欧洲国家的先进经验,通过临时财产税这一理论上可称为“良税”的直接税来实现渡过财政危机,也有其先进性。

二、局限性

(一)法案不得民心

当时的社会其实没有真正的民主政权,且不说在通过条例时有无考虑民意,使人民有机会发声,就是在施行的时候,也无法在技术上使人民配合,实现其税收的目标。而其当局似乎并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还以为是在抗战时,只要不投降,人民对于自己财政上的要求还是愿意出一份力的。其实现实的情况是,国民政府发动全面内战,枪口指向人民,本身就得不到任何支持,政治上如此,那么其提出的财产税,对人民而言就是搜刮,稍有逃避可能,便会想法设法隐匿财产,逃避缴税。

立法委本身是是有代表民意的重大责任的,本应更顾及舆情,以符合大众期望。临时财产税法案本身,不止是关系到政府财政经济的重大措施,也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和人民心理,直接关系人民利害。“有钱者出钱”在税制上是讲的通的,能借此平均社会财富,清算或没收豪门,挽救危机,也是民众所喜闻乐见的,可实际将是重蹈覆辙,喊着“清算豪门”的口号,又不敢拿豪门开刀,反而使中下阶级人民负担更重,工商界更是濒临崩溃。

(二)当局轻谋浅虑

立法委只看到各国的先例,以为有了实践经验,就能放心大胆地去开办,但却自动忽略了其中大多以失败或收效甚微告终的事实。就像轰炸机在高空投弹时,对于轰炸目标总是看得很清楚的,但是如果对于风力和飞行速度等没有计算准确,投弹非但不能命中,还会伤及平民。对于最后可能征收的数目,课征财产税需要的费用、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在经济上是否合算,开征多长时间内可以征足以及征收的数目对于财政的实际作用有多大的裨益,都是没有预先估计和明确的目标的。本应考虑在内问题都不加以认真研讨,开征后定会是违背初衷,漏洞百出。

只谈财产税本身,是仅仅着眼于当时眼前的枝节问题,远水救不了近火,不过徒增了人民的负担。这一时期社会贫富两极分化严重,政府本应拿出资金,从促进建设,增加生产入手,但是实际上,临时财产税所得不过是在收入国库后用于因政治环境陷入不利的内战之中,弥补财政赤字罢了,其所标榜的目的之一“平均社会财富”显然不是将有钱人的财富均分给穷人,又何来“平均社会财富”呢?那其另一目的——供给建国需要,真正能用到此处的又有多少,就显而易见了。

三、结语

最终通过的《临时财产税条例》,违背社会各界的意愿,不得民心,也使人民从以前的消极避税发展为积极抗税,其立法初衷非但无法实现,反而使矛盾激化,结果必然是加快了国民政府政权崩溃的脚步。

[1]杨荫溥.民国财政史[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

[2]立委刘不同等提议征财产税[J].经济建设,1948,3(1):41-42.

[3]论临时财产税[J].财政评论,1948,18(6):29-45.

[4]柯伟明.1940年代临时财产税的立法与社会反应[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2:131.

D

A

2095-4379-(2017)25-0256-01

白鸽(1993-),河南灵宝人,西北政法大学,2016级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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