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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强奸罪的主体能否是妇女

2017-01-28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强奸暴力妇女

曹 玲

西藏大学,西藏 拉萨 850000

浅谈强奸罪的主体能否是妇女

曹 玲

西藏大学,西藏 拉萨 850000

随着我们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刑事案件也是频频增加,强奸,作为社会危害性严重的一种犯罪行为,也从传统我们所认为的只有男的对女的强奸衍生出一种女的对男的强奸的一种形式,这种形式的出现,具有客观存在的现实,虽然我国女性被强奸的事件明显多于女性强奸男性的事件,而且在我国刑法中也未对女性强奸男性的事件作出明确的制裁规定,但是无疑,这是一种犯罪行为。对此,我们究竟应该如何保障男性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呢?如何规制犯罪者对男性造成心理和生理上伤害的行为?

妇女;强奸罪;主体

一、浅析妇女实行“强奸”行为的现状及原因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近些年来,男性受到女性性侵的案例屡见不鲜,但是,尽管这样的性侵事件在不断增加,执法机关等却也苦于无法可依而无法给予受害者法律帮助,就强奸罪的主体,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强奸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妇女单独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然而,对于这些诉求无门的男性受害者,仅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何以平息他们的委屈。针对出现的男性被女性强奸的事件,我们不得不去思考作为传统的弱势群体的女性,一个需要国家法律单独规定保护对象,如今,为何成为犯罪者,是法律对其的纵容导致她们的放肆,还是其他的原因,致使这样的事件发生。现在社会,由于传统的重男轻女以及毛主席时期说的“女人也能支撑起半边天”后,整个社会的观念都转变了,女性不再是曾经地位底下,没有文化的群体,虽然由于计划生育使得女性基数相对来说比较小,但是女性的迅速崛起,社会地位的急剧提高,我们的社会,呈现出一种“阴盛阳衰”状态,女性愈发强势,她们的性要求、性欲望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便会将魔爪伸向男性,从而,便发生了“猥亵”、“强奸”甚至“轮奸”的行为。

二、妇女能否成为强奸犯的主体

(一)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犯的主体

强奸罪恶源自于人的性欲,大部分人在接受完教育和道德规范的约束之后可以以伦理道德以及惧于法律的威慑力从而有效的控制自己的欲望,但是,依旧存在一些对自身的控制不足的人。这里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男性和女性都有对性的欲望,都有犯罪的可能,因此,女性也完全具备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的条件。

(二)妇女应该成为强奸犯的主体

在我国刑法中,强奸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一项具体罪,针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具有的共同特征有: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主观方面多表现为故意,极个别罪可由过失构成。强奸罪,基本上包括了这些共同特征,值得讨论的是,强奸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并且规定为是年满14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既然侵犯的都是人身权利,为何主体又要限定在男性,难道男性就没有人身权利了?受害者应当包括具有人身权利的人,而不是单指妇女。并且,强奸罪要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暴力和胁迫的发生者也不应该局限于传统中力量的代表者——男性。此外,如今科学技术等各方面的迅速发展,女性的柔弱之说结合一些药品或者一些其他工具可以使得一名女子制服一名男子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三、国外看法

针对强奸罪的主体,各个国家有各自的看法和规定。《法国刑法典》规定,“以暴力、强制、威胁或趁人不备,对他人施以进入身体行为,无论其为何种性质,均为强奸罪。强奸罪,处15年徒刑。”从法国的民法典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他们的法律规定几乎囊括了所有我们可以想象到的强奸罪的强奸形式,例如男性对女性作出的强奸和男性对男性作出的强奸等等。虽然法律如果规定得太宽泛,会给不法分子以钻法律空子的机会,但是,很明显,宽泛有一个很重大的作用,即囊括了犯罪的大部分形式,留下相当大的解释空间。自然,也有不足,如“进入他人身体”该如何评断?

《意大利刑法典》规定“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或者通过滥用权力,强迫他人实施或者接受性行为的,处5年至10年有期徒刑。”《意大利刑法典》侧重点又不同了,给人感觉既宽泛又详细,宽泛在于强奸罪的行为主体,详细到规定实行方式如“滥用权力”进行威胁。

四、结语

自然,每个国家对于一个犯罪行为的规定必然要结合本国家的国情、历史、人文和政治等多方面的因素都要考虑到,制定出来的法律,具有绝大部分的合理性,但是,法律规定需要与时俱进,只有与时俱进的法律,才能真正维护公民和国家的合法权益,推动国家的法制进程。在笔者看来,我国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反映了大多数人民的愿望,这是法律相对公平的体现,但是,对于这种“法无明文规定”的女性成为强奸主体的现实性问题,我们也应该对其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以确保更多的公民能够得到法律的庇护。(本内容仅代表个人不成熟的意见)

[1]张明楷.浅论强奸罪的主体[J].法学评论,1988(05).

[2]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2017年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88.

[3]鲍雷,刘玉民.侵害人身犯罪疑难案例精细[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

D

A

2095-4379-(2017)25-0254-01

曹玲(1995-),女,四川内江人,拉萨市城关区西藏大学,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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