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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品的添附特性

2017-01-28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保护模式权属物权

黄 鑫

美国埃默里大学,GA30322

演绎作品的添附特性

黄 鑫

美国埃默里大学,GA30322

“演绎作品”一词,无论从其词源含义的角度还是依据当前著作权学界的普遍理解,都是指一种特殊的作品类型。在《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16条公布前,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无明确提出“演绎作品”。在探讨如何保护演绎作品前,应当首先了解演绎作品的特性,进而寻求更加契合的保护模式。本文试图运用添附理论转换视角分析演绎作品,提出对演绎作品保护的新思路。

演绎作品;添附;著作权

演绎作品的产生过程决定了演绎作品不同于一般原创作品,是指演绎人在一定程度上利用已有作品,通过改编、翻译等演绎行为,进行再创作所形成的新作品。演绎作品具有两方面的主要特征——既保有对原作品一定程度的利用,又要求添加具有独创性的劳动创造——两种特征综合来看,如此“一物上添加或附合一物”,演绎作品体现出了添附特性。可以说,演绎作品体现的添附特性,是演绎作品与添附物产生实质相似的投射。总结演绎作品的添附特性,意在分析演绎作品与添附制度主要方面的契合点,为寻求演绎作品保护新方案提供理论基础。

从保护基础与目的角度看,添附对于演绎作品的保护是有可适用性的。所谓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①。物权法中的添附制度作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是罗马法以来所公认的原则②。由于因添附形成的财产要回复原状在事实上已不可能或经济上不合理,因此形成了依据添附的事实,重新确认新的财产的权利归属的制度③。当不同所有人的物相互结合时,可能存在客观现实上的区分不能而权属混乱,或强行分离会造成资源浪费,不符合经济利益,在此情形下,添附确立权属判断规则明确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并以金钱等补偿方式平衡其他利益。从其制度规定的基础和方式可以看出,添附制度的目的是增进财富,提高效率,促进物尽其用,减少交易成本④。添附规则的意义在学界得到广泛认可,谢在全先生有评价:“‘民法’关于添附之规定,具有下列之共同特质,此等特质具有物权之归属原则以实现鼓励创造或回复经济价值公共政策之目的,再利用债权上之补偿办法以实现当事人间对等正义之功能,此可谓物权法与债权法的绝妙配合。”⑤而对演绎作品的保护旨在实现演绎作品的价值,即实现原作品作者与演绎者的利益均衡,保护并激励文化创造,促进演绎作品所代表的智力劳动成果传播并被公众共享,总体增加社会精神财富。解决演绎作品中的权属混乱,亦为减少演绎作品传播的成本障碍,使演绎作品最有效的利用。从制度目的上看,演绎作品与添附显然“不谋而合”,这为将添附应用于演绎作品的保护模式构建中提供了前提条件。

从适用对象上看,添附要求必须有新的物产生,不同的所有人的财产相互混合,包括混合、加工和附合三种形态。而演绎作品本身即为独立于原作品的新作品,两者件有实质性的区分,是演绎者利用原作品进行再创造而不仅仅是大篇幅引用。原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与演绎者的创造性劳动凝聚于演绎作品中,无法分离,单独区分出哪些人物角色,哪些情景描述等是原作品的内容抑或演绎者的创造都不再是完整的作品,也失去了演绎作品所应有的艺术文化价值。添附物涉及原物权人与添附人两方的利益,相类似的,演绎作品中凝结着原作品作者与演绎者的利益。使添附物得以继续存在使为了增加社会财富的需要,如果添附物存在权属混乱,或在利用添附物的过程中无法均衡各方利益造成复杂纠纷,则不利于社会稳定。演绎作品需要明确权利归属,而且演绎作品在公共领域传播过程中存在的利益冲突也需要有确定的规则予以解决,从而减少演绎作品为公众享有的障碍干扰。

从权利取得方式上看,添附是新物权人不依据原权利人的意志而依法取得新的物权的方式⑥。添附是法律规定的取得财产权的合法途径之一。添附人虽然侵犯了他人财产的权利,但是添附行为增加了原物的价值,因此法律对这种增加的价值进行保护是出于公平原则及保护劳动成果的考虑。而演绎作品一经产生,因为其中包含了演绎者的再创造劳动的价值,演绎者就获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并不依赖于演绎者与原作者的约定。即使未经原作者许可而加以演绎也并不能否认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在此情况下,演绎者享有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但是演绎者利用演绎作品时应当有所限制。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探求演绎作品最优保护模式的构建中,添附制度是具有可适用性的。正如有学者曾提出:“知识产权本质上是准物权,具有物权特性,适用于物权的添附制度也可适用于知识产权”⑦。至于添附理论的具体适用,还需进一步分析演绎作品的构成要件,结合演绎作品的特点再行思考。

[ 注 释 ]

①王利明.添附制度若干问题探讨[J].法学评论,2006(1):47.

②同上.

③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43-254.

④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M].台北:台湾三民书局,2003:505.

⑤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5.

⑥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360.

⑦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90.

D

A

2095-4379-(2017)25-0244-01

黄鑫(1987-),女,汉族,山东威海人,美国埃默里大学,法律博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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