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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反垄断法的宽恕制度

2017-01-28周钰坤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华东政法卡特尔坦白

周钰坤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00

浅析反垄断法的宽恕制度

周钰坤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00

随着经济全球化与我国经济迅猛发展,我国境内的跨国投资与并购市场日渐增长。由此,反垄断法的地位就越来越凸显。而卡特尔又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垄断行为,卡特尔通常都是秘密商议,难以搜集它的证据,这给执法机关查处秘密卡特尔带来了很多麻烦。因此,采取宽恕政策,并且辅以奖励主动告发的经营者就不失为一个良计。我国《反垄断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本文就此进行浅略的探讨。

反垄断;宽恕制度;竞争

一、宽恕制度的由来

反垄断法中的宽恕制度的基本含义是指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动报告和揭发以获得从宽处理待遇。在市场竞争中,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通常会避免同业竞争,由此便延伸出了卡特尔,也就是俗称的横向垄断协议。卡特尔在今天,不仅在国家内部的市场主体之间存在,也存在着跨国卡特尔,使得各国的反垄断任务更加艰巨。各国的反垄断立法,通常将这些垄断协议视为打击的重点,对之的规制也相当严格。而卡特尔成员,往往隐瞒其与其他成员之间达成的协议,这使得打击卡特尔行为的难度大大增加。因而,各国逐渐意识到,需要释放某种程度上的善意,才能使卡特尔协议在内部瓦解,由此建立了宽恕制度。

二、宽恕制度的积极作用

反垄断法的宽恕制度起源于美国,美国司法部在1978年率先采取,后经1993年修订并于1994年规定了个人宽恕制度,该制度产生了显著实效。宽恕制度的原理就是通过给予宽恕待遇,使得垄断协议的订立者对彼此产生不信任的心理,在面对巨额罚款和得到宽恕的对比时,经营者会对所处的状况进行评估,进而产生告密的冲动,垄断协议在内部被分裂。宽恕制度之所以能够得到实现,首先在于即使签订了垄断协议,经营者之间仍然是竞争关系,基于避免竞争而签订的垄断协议,经营者之间存在着天然的不信任,宽恕制度则可以使这种不信任被放大。同时,在立法上,一方面,对于告密者,执法机关不断提高其宽恕幅度,使其需要承受的压力更小,另一方面,对于垄断协议签订者的惩罚力度不断加大。以这种方式,进一步诱使经营者坦白垄断协议,使得宽恕制度发挥更大的效用,以维护市场的有序竞争。

三、我国宽恕制度的主要措施

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关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由此可以看出:

(一)区分了对象。垄断协议签订的参与者,可以适用宽恕制度,垄断行为的参与者,不能涵盖在宽恕制度之内;

(二)宽恕政策适用的条件得以确定:一是经营者自己主动向行政机构反映,申请适用宽恕政策,并且坦白有关垄断协议的信息;二是经营者在前者的基础之上,所提供的信息需要是重要的证据,能够为行政机构所用;

(三)宽恕制度主要是行政手段,往往由行政机关

进行调查和处罚,因而反垄断机构可以减免坦白的经营者的行政处罚。从实务中看,由于仅仅只有行政处罚而无刑事处罚,卡特尔成员缺乏内在的坦白动因;

(四)执法机关具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打击垄断行为的方式中,执法机关对垄断行为的惩处起着决定的作用。因而,执法局机关在使用宽恕政策的时候,对宽恕条件、是否给予宽恕以及宽恕的幅度都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四、我国宽恕制度的不足与建议

虽然我国在2008年便实施了反垄断法,并且也有宽恕制度,但是在现实中,主动提交证据申请宽恕的经营者仍然极少,因此我们需要思考宽恕制度的不足,并加以修正。

我国的《反垄断法》的宽恕制度,大致是一个框架,需要进一步明确其条件以及减免标准。只有明确了这两项要件,经营者才会有足够的信心报告,而不至于面临两难处境。我国可以效仿欧盟,对不同次序的报告者予以不同程度的减免罚款。其次,要确定宽恕政策的适用对象。一是企业和个人,二是主要参与者和一般参与者。对于不同的对象,宽恕的标准也要做相应调整。再次,对于报告者所提供的信息,执法机构要进行真实性与准确性的核实,并且为报告者进行保密。最后,由于跨国企业往往在多个国家进行商业活动,不同国家对于同一垄断协议业绩有可能同时惩处,签订垄断协议的企业在无法逃避追责时,极有可能进行协商,以在该国的营业额为标准,营业额较大的企业在该国享有主动告发的优先地位,而在他国则由其他企业告发,以寻求最小的损失,这样极不利于反垄断执法。

五、结语

反垄断法的宽恕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司法交易。执法者和被执法者都有可能通过这种交易获取双方追求的利益。而我国在宽恕制度的立法中,仍然需要改进,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完善制度,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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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俊峰.反垄断从宽处理制度及其中国化[J].现代法学,2008(2).

D

A

2095-4379-(2017)25-0243-01

周钰坤(1995-),男,汉族,浙江人,华东政法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国际经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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