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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完善措施

2017-01-28赵庆军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财产夫妻

赵庆军

延边大学,吉林 延吉 133000

试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完善措施

赵庆军

延边大学,吉林 延吉 133000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使得家务劳动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这一点值得肯定。但是通过调查发现该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学者发现该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夫妻分别财产制在我国的适用率不足5%,法定财产是我国夫妻的共同财产,约定财产则是夫妻的分别财产。

离婚;经济补偿;适用范围;细化

一、通过法律规定家务劳动责任的分配原则

“双薪家庭”是现代社会的主流,这就造成了既工作又承担家务劳动的夫妻一方的不平衡,长时间发展下去,由此引发的婚姻矛盾越来越多,对社会的稳定也会带来隐患,这就使得为了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的一方的保护成为了必要。很难在《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找到关于家庭劳动分配的相关规定,对这一问题仅仅依靠夫妻之间的约定,我国的传统思想是“男主外,女主内”,因此不会对家务劳动做过多的解释,而是顺理成章的由女方承担。为了改变这一现状,重新定义平等,必须发挥法律的作用,由法律来确定家务劳动的分配原则——公平分配原则,使承担较少一方家务劳动的一方承担更多的责任。

二、厘清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夫妻财产制的关系

正确对待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和夫妻财产制之间的关系,充分了解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我国婚姻救济制度,为了证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问题而引入了夫妻财产制,像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相关内容包括其中,以及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问题。充分说明,在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与夫妻财产制类型上,两者没有必然联系。只要证明家务劳动的价值与职业机会损失的补偿问题之间的问题即可。

三、扩大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在适用范围上,仅仅在书面范围内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这必将导致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实施难度,同时也加大了对家务劳动的价值的肯定,当事人通过因家务劳动进而得到的经济补偿的落实不到位。综上所述,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与夫妻财产制类型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在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上,仅仅取决于在家庭中谁付出了较多的义务,从而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况。因此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不能将夫妻共同财产制拒之门外,同样,规定其他的共同财产制也不能适用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由于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家务劳动补偿方面,很多夫妻越来越关注多共同财产制度。这种情况不仅仅出现在双薪家庭,还出现在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渴望转化为现实利益的一方。如果过分干预,势必会导致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在适用上范围过窄,为避免重蹈覆辙,需要做一次性的设定,即笼统地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及夫妻分别财产制,而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权交由法官自由裁量。

四、细化该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补偿时间的提出

大多数夫妻是在离婚时提出补偿请求,当然还有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和登记离婚时提出。还有人建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务劳动进行补偿。应该完善我国婚姻法第40条,第40条的规定是关于离婚救济的内容,所以在离婚时才能产生所需要的权利。至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提出对家务劳动的补偿,是合理的要求,婚姻关系是私法层面,在符合私法的要求下进行意思自治就可以。由此而得出,在婚姻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家务劳动的补偿,这个约定具有合同的效力。

(二)确定补偿数额

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可以采取概括列举的方式来加以适用,从而确定补偿的数额。无论是对就业机会损失的补偿,还是家务劳动的补偿,其补偿的数额难以量化,原因在于个体的差异性,所以只能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为了使法官更好的裁判,应该具体规定相关因素,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经济补偿请求权人自身的综合能力状况、请求权人丧失的职业机会情况以及义务人因此获益的情形。

(三)行使完善补偿权

第一,从性质层面看,离婚经济补偿权是一种形成权。产生补偿权的要素包括离婚补偿请求的相关要件,法官对此的自由裁量权,以及对权利人提出要求的答复。这是不需要协商的权利。这种补偿权的作用是在于产生了离婚补偿权之后就可以基于此行使一定的请求权。

第二,从经济补偿的角度分析,既可以使用金钱补偿,也可以采取实物补偿或其他的补偿。

第三,从补偿方式上看,可以采取一次性补偿,也可以分期补偿,没有达产共识交由法院裁决。当然在判决时要考虑义务人的经济状况,但必须以保护权利人利益为原则。

[1]马忆南,著.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1.

[2]杨大文,龙翼飞,夏吟兰主编.婚姻家庭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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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许莉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5]李俊.离婚救济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D

A

2095-4379-(2017)25-0242-01

赵庆军(1992-),男,汉族,吉林临江人,延边大学,2016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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