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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侦查管理机制完善
——以主办侦查员制度为分析视角

2017-01-28贺瑞蕾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科层制侦查员侦查人员

贺瑞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浅论侦查管理机制完善
——以主办侦查员制度为分析视角

贺瑞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创新侦查管理机制是深化公安改革的必由路径,现有侦查管理机制的各式各样的弊端理应革新、重新配置侦查机关资源,完善相关衔接配套体系,通过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建立来透视整体侦查管理机制的改革和运行,更能深刻认识和有利于侦查管理机制的完善。

侦查管理机制完善;主办侦查员制度;错案责任追究;侦查激励机制

一、概述

(一)侦查管理机制

侦查机制从结构上说,应当包括内部管理机制和外部运行机制。后者侧重于宏观的、已经规范化了的制度管理。但是,学术界就侦查管理机制中的侦查管理内涵和特点尚无统一认识,在引入现代管理学研究侦查行为即为侦查管理学科的论述下,研究侦查管理需以管理科学为理论基础,进行深入探讨。笔者认为对侦查管理的界定应从主体、管理理论、目标、效益几个方面进行把握。侦查管理的核心职能就是侦查战略管理,基于我国目前公安机关科层制管理体制的背景,有必要适当借鉴欧美等国的侦查战略管理经验,其内容大体包括有确定战略目标、重点、规划;确保战略管理灵活性、前瞻性、长远性的能力。

(二)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的重大意义

在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修订草案稿)》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具有刑事司法属性的侦查人员中,实行主办侦查员制度。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从宏观层面上看,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构建刑事司法责任体系的必然要求。从中观方面看,是创新侦查管理工作机制,促进侦查队伍战斗力有效提升的需要。从微观角度看,这也是提升执法办案质量,解决侦查人员责权利不对称问题的必然选择。

二、推进侦查管理机制现代化存在的矛盾

第一,上个世纪末至今确立并大力推行的封闭式侦查管理机制,总体上来说缺陷颇多,其所遵循的颇多原则和做法已与当前的情报主导侦查机制相不符,不能满足新犯罪形势的侦查活动呈现的跨区域、跨部门、跨网上线下的实际情况。

第二,侦查机关在实际管理中颇受科层制管理体制影响。从科层制特点出发,公安机关内部中的上级审查和控制以及侦查内部监督等活动,使得基层执行者和审批者、审核者存在一定冲突,某种意义上可能会抑制一线侦查人员主动性。再有科层制容易导致程序至上和形式主义,其不仅影响侦破率的有效提升,也会影响警民关系,使得公安机关公信力下降。

三、深化侦查管理机制改革的措施

(一)错案责任终身追究与主办侦查员制度

在现行的“首长负责制”的公安行政体系下,种种对程序的合法合理要求为主办侦查员制度的建立提供空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犯罪的智能化、隐蔽化和跨区域化等特点突出,侦查活动不仅局限于一个部门、一个警种、一个地区,明确案件中的主办侦查员,当启动错案追责机制时,便可有的放矢,追究到位。

在主办侦查员制度中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源于对主办侦查员拥有的职权要求,也源于对处理和预防造成冤假错案的侦查行为。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其与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一道完善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将主办侦查员的侦查权明确为司法程序中的司法权。但主办侦查员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在实践中并没有突出其中的“主办”核心,在人员选拔任用、考核监督和培训奖惩等方面存在诸多漏洞,作为一项自身尚且不完善的制度如何做到与错案责任终身追究机制的衔接值得深入思考。

(二)侦查激励机制和主办侦查员制度

侦查激励机制分为传统型和非传统型,主办侦查员制度对传统型激励机制如薪酬、考核、晋升和竞争等激励方式的不足具有一定的弥补效用。对侦查人员的激励就是精神上的激励和行为上的激励,制度中的团队激励和环境激励的外散性影响是正面激励亦或反面激励,也需要从案件侦破等多个数据指标来判断,因此要把握好二者之间的积极和消极影响。

主办侦查员的性质是一种能力岗位,由实践经验丰富、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过硬、掌控局势能力出色的专业性人才担任。主办侦查员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对主办侦查员的考核,围绕办案的规范、质量、效益、数量等业务绩效对其进行考核,完善侦查激励机制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实践性,只有考核通过才能继续履职,构建有效的准入退出机制,有上有下机制,采取直接性指标,不能以无法短期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作为借口,而使得绩效评价考核流于形式。

四、结语

侦查管理机制改革在全面深化公安改革中举足轻重,也是司法制度改革重中之重,促使侦查实现规范化、法治化,无法脱离侦查管理机制的完善,主办侦查员制度仅仅是一个方面,且由于其自身还存在诸多不稳定性和不明确性,可以看出侦查管理机制改革创新仍任重道远。

[1]杨宗辉,孙笛,张丽莉.侦查机制再谈[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2(2).

[2]刘德伦.公安机关加强“四项建设”的意义与路径[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5(2).

[3]汪海燕,范再峰.主办侦查员制度研究[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6(4).

D

A

2095-4379-(2017)25-0240-01

贺瑞蕾(1995-),女,汉族,陕西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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