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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的思考

2017-01-28魏媚嫄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财经大学生产者食品

魏媚嫄

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院,天津 300222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完善的思考

魏媚嫄

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院,天津 300222

无论是毒奶粉还是地沟油,接连曝光的食品安全事故,显示出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疏漏。本文从食品召回的释义入手,梳理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并通过对比与汽车产品召回制度,指出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食品召回;汽车产品召回;食品召回制度

一、食品召回定义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食品召回的定义做出了明晰的界定,顾名思义即当食品的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的时候,要立刻停止生产并对市场上已经或者正在售出的食品进行召回,与此同时要做好记录情况。生产者和经营者都负有对所售食品的安全监管义务,召回是法律赋予经营者的特殊责任。

二、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历程

单单就食品安全的范畴来看,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最早可追溯到2002年北京施行的违规食品限期追回制度。而后,在2006年上海紧追北京的步伐颁布了《缺陷食品召回规定(试行)》。上海这一规定的实行开辟了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在立法层面的先河。在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中表决通过了这一法律,至此食品召回制度在我国终于诞生。2014年新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进行了完善,并规定适用所有商品及服务,这也表明包括食品安全在内的产品召回制度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而这,既是全新的发展也是更高的起点。

三、我国食品召回制度与其他产品召回的比较

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是最早在我国实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与食品召回制度比较有很多不同之处,但比较食品召回也有可借鉴之处。

二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召回的主体不同

汽车产品召回不仅保护国内的生产者,并且将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也包括在内。而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仅将境内生产者作为食品召回的主体,此外再无其他。[1]这样界定范围明显过窄,显然这不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消费者申请召回的规定不同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中赋予任意单位和个人投诉权。而在食品召回制度中缺乏与之相关的规定,这无疑剥夺了公众的监督权,不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四、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弊端

(一)法律体系不健全

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召回制度只是一个框架,与之相应的更详细的实施细则并没有被指定出来。反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多的关注的是出现食品安全事件时对消费者的保护,而没有相应得预防机制,侧重强调的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事后的救济。目前我国的食品召回实际上还是主要依靠《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一部门规章。但是其与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不仅不一样,更有甚者是互相冲突的。这样的制度是无法应对我国层出不穷的复杂的食品安全危机的。

(二)未形成健全而完备的食品溯源机制

食品溯源机制是我们公认的管理和控制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方式,它以防范重于惩罚为理念,目的在于将事前防范前置然后再适用事后惩罚。目前,我国的食品溯源制度还处在萌芽阶段,所涉及的范围只是畜禽类产品。在全国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独立运行的食品溯源制度。[2]在社会实践层次,食品生产企业存在诸多不良问题,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根本不可能准确溯源。这些也就造成了食品召回制度无法有效有力推行。

五、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对策

(一)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体系

[3]在此笔者认同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建立统一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对包括食品召回在内的多种产品的召回进行统一的规制。我国产品的召回制度,涉及被召回的产品无论是汽车、药品还是讨论的食品,都有各自不同的缺陷标准(食品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但是标准各异,汽车规定为缺陷,药品规定为具有安全隐患,食品规定了不同等级。这些各不相同的标准很容易产生认识的冲突,成为生产者或经营者推卸召回义务的借口,从而去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而,建立统一的召回法在法律上扩大召回制度适用的范围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建立食品责任保险制度

其实我们并不难发现我国的食品企业规模小,经济实力弱。食品安全事件带来的损失,他们很难承受与应对。食品责任保险制度作为一个中转,能将该损失转嫁给社会,分散损失的影响力,以此增强生产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4]因而,建立食品责任保险制度不仅是个“双赢”的制度,而且迫在眉睫。

[1]韩国莉.我国食品召回制度评析[J].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

[2]王利明.关于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若干问题[J].法学家,2008.

[3]何悦.对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有关问题的立法建议[J].河北法学,2008.

[4]王宗玉.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改革及完善[J].法学家,2009.

D

A

2095-4379-(2017)25-0229-01

魏媚嫄(1992-),女,汉族,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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