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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自由与婚姻家庭法律制度间的互动

2017-01-28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婚姻自由婚姻家庭婚姻

尤 霁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云南 昆明 650106

个体自由与婚姻家庭法律制度间的互动

尤 霁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云南 昆明 650106

个人自由是社会最基本的人权之一。婚姻家庭法是对个体自由的特殊介入。在传统社会,个人自由由于社会环境和传统观念的影响,被大大的束缚。而随着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和进步,在婚姻家庭法中也越来越注重个人自由。本文对个体自由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间的互动进行了分析探讨。

个体自由;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互动

个体自由受到宪法的保护,也是婚姻家庭法立法的基础之一。从最开始产生以来,婚姻就受到了很多方面的限制,比如,家庭、国家和宗教等。而随着资产阶级革命,不断解放人性,倡导自由思想,也提倡在婚姻上摆脱宗教和家庭的束缚,实现个人自由。但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中,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个人自由的不断扩张,也导致了一些问题,因为婚姻既是个人的私事,也涉及到双方、家庭和下一代甚至是社会的利益,关系着社会伦理和公序良俗。所以,在婚姻中,法律要规范限制个人自由,让个人自由和婚姻家庭能够平衡发展。

一、个体自由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的渗透

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个体自由之所以能够不断渗透,原因就在于:第一,站在人的本质属性角度来说,世界上存在的人都是不同的,也具有独立的利益,一般情况下,人行为的动机和目的都出自于自身利益。因此,法律应该允许人们按照自己想要的生活方式去生活。其次,个体自由在婚姻家庭法中,经过近代资本主义的思潮,个人受家庭的的约束越来越小,个人也逐步跨越家庭,逐渐成为民事法律需要考虑的单位。所以,婚姻家庭法也逐步增强对个人意识的尊重,体现和财产法不同的趋向。人们可以充分行使个人自由的权利,自己决定自己的婚姻。第三,因为婚姻家庭中涉及情感因素,具有私密性,这使得必须保障个人自由,而也因为如此,婚姻当事人也不愿意有国家权力的介入。家庭关系还是需要通过稳定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来维持良好的关系,法律的强制手段是无法有效达到的。因此,在婚姻家庭法中保障个人自由有助于弥补法律强制性的局限[1]。

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对个体自由的约束

(一)婚姻家庭法约束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在婚姻家庭法中对个体自由的保障,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面对现代社会生活的需求,怎样平衡个体的婚姻自由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婚姻自由需要作出相应的改善。我国从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坚持的婚姻原则就是婚姻自由。同时,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也为了避免由于婚姻自由给社会风俗和秩序带来的不良影响,在坚持婚姻自由的同时,法律也制定了婚姻关系的当事人需要在婚姻中遵守的道德底线。比如,婚姻缔结条件制度、婚姻程序制度。此外,在我国《婚姻法》中,制定了婚姻可撤销以及婚姻无效制度,用来解决婚姻双方当事人因为意思表示上存在的瑕疵或者错误。而这两种制度也可以看做是对婚姻自由的限制,而正由于在一定程度上修正婚姻自由,才可以在婚姻行为中,更好地尊重和实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婚姻中真正实现个体自由[2]。

(二)婚姻家庭法约束夫妻关系

在我国法律中,虽然对夫妻之间的配偶权未作出明文规定,但一旦确定夫妻关系,在人身和财产方面,就产生了夫妻双方应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后,男女双方通过办理结婚证,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同时道德因素也掺杂在这种关系中。因此,实际情况中的夫妻关系就必须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男女双方的这种关系主要以家庭婚姻为范畴。就个人来说,夫妻双方在这种关系中具有对等的权力和义务,这也就是说法律上的夫妻需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婚姻家庭法约束父母子女

在我国《婚姻法》规定,由于子女出生形成,和父母双方存在血亲的自然血缘关系的称作父母子女关系。在这一规定下,就个人来说,在婚姻家庭中,父母和子女之间具有一定的权力和义务。所以,站在法律的角度来说,在婚姻家庭法中,个人自由并非无条件的,不是绝对的,个人自由必须在法律框架中行使。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虽然基于保护理念有权介入婚姻家庭关系,保障个人,尤其是保障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应有的权益,但是要重视个人意识在婚姻关系中自治的权利,因此干预必须要适度,这样婚姻当事人才能在婚姻中实现个人意识自治,确保个体自由。

三、结语

综上所述,个人自由和意识自治依然存在在婚姻家庭法中。同时,随着信息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每个人无法独立于社会之外,反而会和社会联系更加密切,极大的受到社会大环境的影响。在现实社会中,婚姻家庭具有很多职能,不管是在社会生产还是社会生活中都发挥着重大作用。因而,国家为了整个社会有秩序的良好发展,在保证个人在婚姻家庭中有一定自由权利的同时,适度干预婚姻。只有这样,个人才可以更好地行使自由权利,社会经济才可以健康可持续发展。

[1]杨磊磊.婚姻家庭中的个体自由[D].西南政法大学,2012.

[2]李春斌.家庭法律化:民法典编纂中婚姻家庭编的重大使命——基于中国家庭法百年来变革的反思[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4):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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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25-0228-01

尤霁(1991-),女,汉族,云南宣威人,中共党员,2013年毕业于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法学专业,同年九月留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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