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建立负面清单制度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

2017-01-28张佳欣孔祥政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市场准入市场主体法治化

张佳欣 孔祥政

1.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2.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 沈阳 110013;3.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建立负面清单制度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

张佳欣1孔祥政2,3

1.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4;2.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 沈阳 110013;3.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2015年10月19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一下简称《意见》)指出: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在我国境内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企业、领域、业务等。负面清单制度的出台使得营商环境进一步向法治化的方向迈进,为市场投资环境及资金安全性、稳定性都起到了保障性的作用。

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营商环境;行政审批

一、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随着法治政府的建立,社会各界对“清单”制度带来的积极意义都予以了认同。从政府到权力清单制度到营商环境的企业负面清单制度,无不显示出国家进行政府服务转型和改善经济环境的决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核心在于“法不禁止即自由”,即清单未列入的禁止和限制类别,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一)建立负面清单制度的意义

负面清单制度是国际营商环境广泛采用的外资准入管理方式,从建设法治社会角度出发,不仅表示出政府改革开放、提高市场经济活力的决心,更是建设法治政府、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必然要求。国家通过宏观调控对经济市场进行干预,负面清单制度无疑是国家治理水平及管理思维的重大转变。

(二)建立负面清单制度的原则

其一,建立负面清单制度的原则为“非禁即入”,即清单只列出消极的准入条件,这样可以给各类市场主体充分的自由发展空间。根据限制准入的不同情况,或根据市场主体提出的申请,由政府进行审批,或是市场主体依照行政机关规定条件合规进入市场。其二,在自贸区城市,对外商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时,应当把握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关系,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适用于在华投资的外商,境外投资主体既要遵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要求,也要依照国民待遇原则,遵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

二、建立负面清单制度的具体方略

(一)行政审批程序的去繁就简

行政审批是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最常接触的行政活动。行政权的扩张与膨胀一度达到了临界点,导致了政府机关行政效率下降、行政成本增加;市场主体失去发展活力、被审批权束缚了手脚。一部门多机构统一窗口、多部门多机构联合办理,多地区陆续试验性实行的政务服务大楼等集中办理的行政事务的模式,科学有效的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减轻市场主体乃至百姓办理政府事务的程序压力,理顺各部门职能权限,科学定位及分配政府职权。

(二)建立禁止准入及限制准入清单

禁止准入及限制准入清单是指在特定领域、特定行业政府采取限制准入清单制度,列出消极要件,禁止准入的市场主体或投资在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改正。关系到群众集体利益、生态资源、国家安全等重要领域,采取严格的禁止准入制度。对于清单外的市场主体,采取“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配合综合考量指标体系,定期对限制准入及禁止准入的条件进行评价、对允许进入市场的主体进行不定期监督评估。

(三)建立政府及行业双向负面清单

政府的负面清单最大的效用在于减少行政审批对市场主体的消极作用,最大程度的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市场经济运行效率,除此之外,行业协会也应建立负面清单,在以政府负面清单作为大前提的基础上,对各自行业的禁止性及限制性准入情况作出细化,调动各行业的自治积极性,充分承担起作为第三方监督主体的作用。

三、联合司法机关营造诚信营商环境

(一)加强商事司法裁判的规范性

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强调,要建立健全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必然需要司法环境的规范化作为保障,对于涉及商事裁判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积极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协调各方的矛盾与诉求、并坚持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模式。并加强与行业协会的协同合作,共同致力于促进商事案件的和谐解决,保障权利双方利益最大化,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

(二)对失信企业建立司法负面清单

司法机关也应积极响应政府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失信企业负面清单,对于老赖企业、失信企业积极予以公示,并通报行业协会,保障投资的安全性,维护本地区营商环境的稳定与安全。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企业或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点进行监督和行业内通报;对于涉及税务犯罪的企业,应当对税务机关和审计机关进行通报。

(三)建立政府、行业、司法三位一体的企业信息平台

除政府、行业及司法机关进行密切配合,对于市场经济中的其他私主体乃至普通社会私主体有权了解即将或正在进行合作的合作方是否存在信用问题或其他消极的合作要素。对外企业信息公开平台上的主要内容,除涉及企业基本信息外,应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由政府重点公开与负面清单的不符点、行业协会重点公示企业交易与合作的失信记录、司法机关对企业的债权债务状况、刑事犯罪情况客观陈述,对老赖企业进行红色标识,限制其进行商事活动,并积极与其他地区的负面清单公示系统互相合作,由点及面,带动我国营商环境整体呈现法治化新局面。

[1]<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发布[J].财经界,2016(13).

[2]张于喆.厘清“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关键[J].中国经贸导刊,2015(33).

F

A

2095-4379-(2017)25-0227-01

张佳欣,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硕士;孔祥政(1979-),男,辽宁沈阳人,吉林大学,法学硕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猜你喜欢

市场准入市场主体法治化
玉米市场主体售粮积极性提高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人民币汇率破7 市场主体应对有序
三地实践:有效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
基于管理者视角的军事装备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研究
家庭教育法治化的几点思考
信访法治化中的权利义务配置
国企改革法治化的“知”与“行”
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思考
我国将放宽停车场建设市场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