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试论我国民商事案件涉外性的判断标准及其发展

2017-01-28朱苔青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民商事标的物外国

朱苔青

北方工业大学,北京 100144

试论我国民商事案件涉外性的判断标准及其发展

朱苔青

北方工业大学,北京 100144

我国对涉外因素判断的主流标准是法律关系三要件说,即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三方面发生在中国境外。这一标准过为宽泛,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的三要素标准判断方式已经无法满足日趋复杂的案件,涉外因素的标准应当逐步放宽,呈开放状态。

涉外因素;自贸区;判断标准

一、明确民商事案件涉外性的意义

涉外,是指以本国为参照,与本国有联系但不仅限于本国之内,即为具有涉外性,若与本国毫无关系,只是两个外国国家间的法律关系,也不能称之为涉外。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还关系到该案件是否可以约定境外仲裁,以及是否可以约定适用境外法律。故明确民商事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是至关重要的。

二、法律关系涉外性的判断标准

(一)我国法律对民商事关系之涉外标准的规定

1.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八条①。

2.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四条②。

3.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③。

4.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④。

从以上规定分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主体范围越发扩张,包含了“其他组织”。主体涉外方面还增加了经常居所地因素以及兜底式条款,虽然主体范围有所扩大,但对于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性”的具体情形列举不完全,会造成现实中某些形式涉外而实质并不涉外的案件无法排除;兜底式条款给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缺乏具体的适用标准,适用时会遭遇困境。

(二)司法实践中认定涉外性的标准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一般适用三要素原则,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法律事实进行考量。

北京朝来新生体育休闲有限公司与所望之信公司(韩国)纠纷一案,两公司均为中国法人,且《合同书》的内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高尔夫球场的合同,转让的股权也是中国法人的股权,两公司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都发生在我国境内,其诉讼标的也在我国境内,因此该民事法律关系不具有涉外因素,不属于涉外案件。

华川进出口公司与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纠纷一案,该案保函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以及担保行都在国内,但是产生、变更或消灭保函关系的事实发生在格鲁吉亚,因此,该案属于涉外保函纠纷案件。

(三)传统标准的局限性

前文中的两个案例体现了对传统的三要素说的应用,其优越性显而易见,简单明了且易于操作执行,法官操作起来也相对直观简化,一个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只要判断其主体、客体以及法律事实是否具有涉外性即可。

但此种判断方法存在客观连结点指标易引发隐性的法律规避、虚假涉外的无法排除、形式涉内但实质涉外案件的无法纳入等隐患。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但没有一个准确的适用标准,实践中将会面临无法操作或是被滥用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涉外民事关系的复杂性与日俱增,传统的法律关系三要素说已无法涵盖现实中的所有情形⑤。仅仅以主体、客体、法律事实来判断案件涉外性的方式过于狭窄,应该以与外国法有实际联系的标准替代⑥。

三、涉外因素认定的新发展

西门子公司诉黄金置地公司案⑦在涉外因素认定方面有所突破,上海市一中院经审查后认定,合同关系符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故该案合同关系具有涉外因素,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合同主体均具有一定涉外因素。西门子公司与黄金置地公司的注册地均在上海自贸区内,虽然均为中国法人,但其性质是外商独资企业。且此类公司的资本来源、最终利益归属、公司的经营决策等与境外投资者关联密切,与普通内资公司相比具有比较明显的涉外因素。尤其是在自贸区推进投资贸易便利的改革背景下,更应当予以重视。

第二,合同履行特征具有涉外因素。合同项下的标的物交货地点虽然为中国境内,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是该标的物先从境外运到自贸区进行保税监管,再根据合同办理清关完税手续,最后由区内流转到区外,此时进口手续才算完成,故合同项下标的物的流转过程,具有一定的国际货物买卖特征。

上海一中院综合考察西门子案各项特征后,认定该案件为涉外案件,突破了以往司法实践对涉外因素识别的限制,具有里程碑意义。正是因为上海一中院对涉外因素的理解采取了更为灵活和宽泛的立场。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其中第九条第一款:“正确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规范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相互之间约定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的,不应仅以其争议不具有涉外因素为由认定相关仲裁协议无效。”

《意见》将西门子公司诉黄金置地公司案的核心原则上升为司法解释,认定自贸区内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之间,约定商事争议提交域外仲裁得协议有效。

四、结论

我国与外国的交往不断发展,涉外案件日趋复杂。三要素说并不能完全涵盖当代涉外民事关系,在实践中会出现死板和机械的问题。因此,对案件涉外性的定性也不应该再局限于三要素说,对待民商事案件涉外性的判断应抱着灵活、开放的态度,逐步放宽对涉外因素的定性。

[ 注 释 ]

①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③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④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其他情形.

⑤王小骄.对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性”界定的再思考[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4):52-57.

⑥张晓东,董金鑫.试论国际私法涉外标准之认定[J].时代法学,2010(8):91-97.

⑦(2013)沪一中民认(外仲)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

[1]吴用.对涉外商事仲裁”涉外性”的思考[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1(20):61-64.

[2]林一飞.涉外因素:仲裁实践提出的新问题[J].中国对外贸易,2001(10):20-22.

[3]方杰.涉外因素概念的重构[D].中国政法大学,2006.

[4]王小骄.对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性”界定的再思考[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4):52-57.

[5]张春良.涉外民事关系判定准则之优化——要素分析的形式偏谬及其实质修正[J].法商研究,2011(1):110.

[6]王小骄.对涉外民事关系“涉外性”界定的再思考[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4):52-57.

D

A

2095-4379-(2017)25-0220-02

朱苔青(1993-),女,汉族,北京人,北方工业大学,2015级国际法专业研究生。

猜你喜欢

民商事标的物外国
根本违约场合风险负担规则的适用
论国际民商事仲裁与诉讼的平行程序
试用买卖合同问题研究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裁判案件审理思路研究
试析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出卖人权利
“网络境外炒汇” 的境内法院民商事管辖权问题解析
余额宝民商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
外国如何对待官员性丑闻案
外国父母看早恋,有喜有忧
外国幽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