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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x v Ergo Versicherung AG案对国际私法发展的作用

2017-01-28秦慧敏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准据法国际私法救济

秦慧敏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Cox v Ergo Versicherung AG案对国际私法发展的作用

秦慧敏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CoxvErgoVersicherungAG案是英国最高法院作出的一个具有影响力的判决,它在正确处理与欧盟《罗马规则II》的关系的基础上,正确分析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对案件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的识别应当具体分析其法律功能,并有利于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域外效力方面,与法院地的重要联系是正常的准据法的适用过程,域外效力本质是公共政策的体现。

程序法;实体法;准据法;域外效力

一、本案概要[1]

(一)基本事实

Major Cox是德国公民,住所地在德国,与一家德国保险公司(Ergo Versicherung AG)依据德国法签订了保险合同。在2004年5月21日,Major Cox遭遇车祸身亡。他的遗孀在事故发生时居住在德国,随后返回她的经常居所英格兰。Cox女士已经再婚并育有子女。依据欧盟44/2001规则,Cox女士在英格兰法院以丧亲和失去依靠为由起诉德国保险公司。

(二)争议焦点与法院判决

该案的争点是:Cox女士是否有权依据英国1976年《致命事故法案》获得救济,它提供的损害赔偿比德国法高。上诉法院认为,损害赔偿问题上,英国法应当吸收德国法进行适用,而不是直接适用德国法,因为二者涉及法律概念差别很大。英国最高法院维持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应当适用的实体法是德国法而不是英国《致命伤害法案》,程序法适用英国法。尽管如此,概括性的损害评估法律为英国法。

二、法律适用法的选择

(一)正确处理与欧盟《罗马规则II》的关系

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2004年,此时英国1995年《国际私法》有效,而欧盟《罗马规则II》尚未生效。原告起诉时,欧盟《罗马规则II》已经生效。法院认为原告前夫死亡时,新法尚未生效,因此应当适用旧法有关条款。因此,本案中法院认为新法没有溯及力,遵循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文认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尽管是重要的时际法律冲突规则,但是法院在确定新法是否具有溯及力时,应当首先依据新法条文的规定,查明溯及力的范围、条件等内容。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二)具体冲突规范的选择

确定了应当适用英国1995年《国际私法》之后,必须决定具体适用的冲突规范。第一,本案所涉的由于致命事故导致的侵权法律适用属于该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债务利率问题、一夫多妻的问题、侵权和犯罪的法律选择问题等)。第二,适用的准据法仅包含该国调整有关问题的实体法,不包含准据法国的冲突法。第三,解决侵权法律冲突,侵权行为地法为原则,“更加重要的联系”为例外。该案的判决中,法官将英国法作为例外情况的一种情形,作为可能适用的法律加以假设,是尊重原告诉求的表现。第四,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而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不应有所偏颇,即不主张优先适用法院地法。因此,正确区分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十分重要,是解决本案核心争议的关键。

三、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

(一)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的区分标准

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救济的定义是,实现权利或阻止错误行为的方式,是公平、合法的救济措施[2]。以上定义表明,救济是实现实体权利的手段,但救济本身也很大程度上影响权利人的实体权利。

Douglas Laycock教授认为救济位于程序和实体之间,不隶属于二者,同时又与其内容有重叠之处[3]。他通过分析“邻居入侵主人的树林”这一假设的案例,认为实体法调整土地的所有权和禁止入侵树林的行为;救济措施调整邻居入侵后是进行经济补偿还是立即退出,决定了违反禁止性规定的结果。笔者认为,这一比喻形象地阐明了救济本身属于程序性的问题,但其对权利人能否实现权利以及实现权利的方式有直接的影响。

我们可以尝试从功能分析的角度讨论救济措施的性质。救济措施的功能是对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提供解决争议、恢复权利的途径,本质上是一种实然性的问题;而调整侵权行为的实体法,是在应然性的层面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的评价,即具有“道德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救济措施和调整侵权行为的实体法在某些方面有重叠之处,但是出发点是不同的。救济措施是实现实体权利的方式和程序,虽然它也包含权利义务条款,但与实体性规则有本质区别。

(二)本案有关问题的识别

本案判决认定,在英国法院进行的识别是英国法问题。对减轻损失的义务问题,由于有关国家(德国)对其规定一致,该判决未深究。各国通常将识别的依据规定为法院地法。原因包括:国际私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所包含的概念应当与国内民法或其他法律保持一致;有利于司法任务简单化;有助于维护法院地的公共政策[4]。相较于将识别的依据置于准据法,法院地法显然具有更为明显的优势,也是本案法官所采用和依托的,具有显著的合理性。

与此同时,在识别的过程中,还要考虑有关其他国家的法律对被识别概念的规定,作为重要的参考。只有这样,才能使概念的阐释而更加全面,有利于争议的有效解决,便利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三)两级法院对英国1976年《致命事故法案》适用的态度

本案法官支持了上诉法院认为英国1976年《致命事故法案》不应适用的观点,但在理由上有所不同。无论英国1976年《致命事故法案》中的有关条款被认为是实体条款还是程序条款,该法案均不适用。因为该法仅适用于根据该法项下第一部分所提起的诉讼,而不适用于根据其他法案所提起的诉讼。

四、1976年《致命事故法案》的域外效力

(一)重要联系是正常的准据法的适用过程

本案中,法官寻找准据法的过程包括两个方面,都不是英国法域外效力的体现。一方面,根据侵权行为地法原则确定侵权案件准据法为德国法,这是国际私法领域公认的一般原则,也是英国《国际私法》所确立的规则,是通常情况的法律适用,与英国法无关,同时也不是德国法域外效力的体现。另一方面,由于域外侵权案件的标的与英国有密切联系,而导致英国法成为准据法,这也不是英国法域外效力的体现,因为这是正常的准据法的适用过程,英国法由于与案件具有最密切联系而得到适用。表面上看,这两方面前者是一般情形,后者是例外情况。然而,二者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法律适用的核心在于都与案件的实质有最密切的联系,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

(二)域外效力实质是公共政策的体现

域外效力是超越特定法域的地理界限的法律效力。域外效力实质是属地管辖权的扩张,但并非所有在领域外发生的法律适用都是某部法律域外效力的表现。

笔者认为,本案中域外效力的实质是法院地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保留)的体现。由于这种域外效力起作用的方式是消极对抗式的,所以其含义不包括“直接适用的法”。尽管公共秩序保留从广义上讲包括“直接适用的法”,但各国晚近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通常将二者区分开来[5],作为正反两个方面分别对待。英国1976年《致命事故法案》不应发挥域外效力,因为其并未从结果上严重损害法院地公共政策,或造成当事人之间严重不公平以至于威胁到社会利益。

五、结语

英国最高法院在本案中进一步强调了涉外法律适用的顺序和规则,对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的区分更加注重法律的功能和判决的执行,突出了密切联系原则对法律域外效力的影响,表明公共政策是域外效力的实质。本案对国际私法的识别、法律适用、涉外管辖权和公共政策的理论和实践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1]Cox v Ergo Versicherung AG[2014]UKSC(Civ)22 at 20.

[2]Black’s Law Dictionary 1407(9th ed.,2009).

[3]Douglas Laycock,Modern American Remedies 1(2nd ed.1999).

[4]金振豹.论国际私法上识别冲突的解决[J].比较法研究,2003(3):52.

[5]杨华.“直接适用的法”论要[J].理论月刊,2013(8):88.

D

A

2095-4379-(2017)25-0217-02

秦慧敏(1994-),女,湖北仙桃人,武汉大学法学院,2015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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