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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齐某案浅谈我国宪法司法化

2017-01-28车德琦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宪法法院障碍

车德琦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从齐某案浅谈我国宪法司法化

车德琦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齐某诉陈某琪、陈某政、山东省某商业学校、山东省某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某市教育委员会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一案可谓是掀开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理论浪潮,这一案件引发了学术理论界的讨论,宪法司法化这一命题也被推上了风口浪尖,而后一直热议多年。本文旨在通过这一案件从而厘清宪法司法化的概念,特征,分析我国宪法司法化存在的障碍,以及提出宪法司法化的些许发展途径。

宪法司法化;齐某案;宪法第一案

一、关于“宪法第一案”

被学界一致认定的“宪法第一案”,是齐某诉陈某琪、陈某政、山东省某商业学校、山东省某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某市教育委员会侵犯姓名权、受教育权这一案件(下文简称齐某案)。这一案件中,陈某琪假冒齐某的名字顶替其去上学,在侵犯其姓名权的同时也侵犯了其受教育权,而且,陈某琪在假冒齐某受教育的同时,还侵犯了其本应享受的奖学金以及毕业工作的福利待遇等一系列的权益和便利。在终审的判决书中,这样写到:“这种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其实质是侵犯了齐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各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最终,这一案件在相关法律依据时,也明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明确列入其中。

这一案件的最后尘埃落定是有了里程碑的意义的。其一,在日后的司法实践中,如果法院再次遇到普通的法律的相关规定不能够作为依据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时候,可以用宪法的相关规定来应用到实际的案例审判中,这就是所谓的宪法司法化。其二,宪法司法化的这种情形,是将权利赋予了最高人民法院,普通的地方基层法院在需要试用宪法来审理案件时,需要层层上报,停止审理,等待逐级批复,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来决定。

由此,可以看出宪法司法化是在实际司法实践中的必行之策,在实际的案件审理过程中,难免会碰到被修订了无数次的相关部门法所不能触及和包揽的问题,这时就应当由宪法这一根本大法来进行弥补和填充这一空白,让实际的判决的做出是科学合理的,所以宪法司法化这一命题可谓是一个伟大的工程,需要我们积极的去探讨和完善。

二、宪法司法化的含义与特征

对于宪法司法化的含义有这样两种界定,第一种是“宪法可以和其他法律一样进入司法程序,直接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2]第二种是“人民法院应可受理宪法诉讼,并在各类具体的诉讼案件中直接适用宪法规范,援引宪法条文对案件进行审裁,确认和判断案件当事人宪法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的专门法律活动。”[3]

结合齐某案这一背景,宪法司法化的特征应当是:第一,在具体的案件中,法院是可以适用宪法来处理案件的。第二,作为公民是可以依据宪法来提出相关的诉讼请求的。第三,宪法是可以解决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纠纷的,是可以通过宪法诉讼来进行救济的,而不是只能单纯的解决违宪问题。第四,隐含在宪法司法化中的问题是法院对于宪法的解释适用权是宪法司法化的前提和条件。

三、我国宪法司法化的障碍和必备发展条件及障碍解决途径

(一)我国宪法司法化的障碍

1.法律解释学障碍之法院没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适用宪法对案件做出裁判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的规定中明确表示全国人大是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人大常委会是解释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以外的法律的,这就表示宪法没有规定全国人大有制定宪法的权利,宪法并不包括在所谓的“法律”之中。而法院是根据法律来对案件做出审理判决的,宪法不在法律之列,所以,无法适用。

2.法律政策学障碍之宪法司法化矛盾于我国的政治理念、政治制度,现行的条件是与其要求不相符合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宪法司法化是人们在宪法的规定中的基本权利被侵犯时,其他部门法解决不了的时候而暴露出的,这与民主这一有史以来政治理念是不相符合的,“宪法确定了的体制,是不宜轻易改变的。”[4]

(二)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必备发展条件及障碍解决途径

1.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必备发展条件

首先,需要存在一部成文的宪法,这部宪法中对于法院解释、监督、适用宪法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和授权。宪法司法化的必要前提就是必须是成文的宪法,这样才能对宪法的实际效力和适用本身有明确规定,真正做到宪法司法化就要有宪法自身的明确授权。在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马歇尔大法官就是利用了美国成为宪法的特性,用来证明宪法的实际效力,那些反对宪法司法化的人是对宪法的视而不见,只要求法院看法律而对宪法视而不见,这就破坏了成文宪法的基础。“它将给立法机构以实际和真正的无限权力,却口口声声要把权力局限在狭隘的范围之内。”[5]我国关于国家权力的划分一直都是恪守“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这一原则,所以法院适用、解释宪法是需要宪法来授权的。我们明确的知道,“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6]我国宪法在国际组织机构那一章就明确规定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利和职责,条理清晰,细致详尽。

其次,法律解释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解释规则。在法院审理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必然会存在相关部门法适用时与宪法是相悖的,发生了冲突问题,就需要法律解释来作为法官判断案件的依据,我国《立法法》也明确规定了当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时,即当法律与宪法相冲突时,要遵守宪法的相关规定,其实,也可以说,宪法司法化亦是在一定程度上的适用违宪审查制度。

再次,需要各级法院对宪法都有解释权而非只要求最高法院对宪法有解释权。建立一个解释共同体是必要的,遵照传统,整合机制,保证普遍的解释宪法,与此同时还要保证宪法的安定性,不能因为适用和解释,而引起宪法、法律等一系列法律体系的错乱和冲突。

最后,需要法官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威望,同时还需要有相当高的法学素养和敏锐的政策感知判断能力,这是一种司法信赖的体现。如果社会对法官是抱有普遍的不信任感的情况下,容许法官对宪法进行解释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这是与法官的行为方式和法学素养有着相当密切的联系的。

2.我国宪法司法化所面临的障碍的些许解决途径建议

真正的宪法并不是篆刻在铜鼎或者石碑上的,而应当是体现在人民的心中和实际应用中的。在我们厘清了宪法司法化所面临的障碍之后,就要为解除障碍来出谋划策,要真正的将宪法司法化落实到实际应用中,在构建和完成其要发展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在思维方式上,要树立宪法为本位的思想,以成文宪法为导向作为思维方向,用“实际”的宪法司法化来落实宪法,而不只是简单模糊的概念界定。其次,时刻秉承着宪法是人民的根本大法这一意义来落实宪法司法化。宪法规定了人民生活中最广泛的内容,这就要求宪法的司法化也是与时俱进的,要同各个知识领域相互协调,从而全面的推动宪法司法化的落实。最后,必须认识到的是宪法司法化的落实不是一蹴而就的,要全面规划,以超高的政治智慧,集聚民族力量,构建法治国家,宪政国家。

[1]王禹.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黄松有.宪法司法化及其意义——从最高法院的一个批复谈起[N].人民法院报,2001-8-13.

[3]樊成伟.宪法司法化质疑[J].河北法学,2003(1).

[4]许崇德.“宪法司法化”质疑[J].中国人大,2006-6-10.

[5]张千帆.宪法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6][美]德沃金.法律帝国[M].李常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361.

D

A

2095-4379-(2017)25-0211-02

车德琦(1992-),女,本科,毕业于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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