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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难事故下的死亡时间推定及继承问题浅析

2017-01-28侯华聪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继承法保险法保险金

侯华聪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共难事故下的死亡时间推定及继承问题浅析

侯华聪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我国《继承法》中关于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时间推定存在一定问题,可能产生与实际生活不相符的情况。我国《继承法》与《保险法》中关于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故中遇难下保险金的归属问题规定有冲突。本文通过参考国外立法,立法目的等方面,对以上两个问题做出了立法建议。

共难事故;受益人;保险金;继承

一、共难事故下的死亡时间推定问题

(一)我国共难事故下的死亡时间推定的规定及问题

共难事故死亡时间推定是指数人因为同一事故死亡,但是由于科学技术限制及实际情况等原因,不能准确认定死亡者的死亡先后顺序,因而只能从法律上对遇难者的死亡时间进行推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可以看出,立法者推定在面对同一灾难时,长辈的生存能力弱于晚辈。这个规定存在着几个问题:1、长辈的年龄不一定比晚辈的年龄大。如果根据辈分大小推定死亡先后,有时就会造成年龄小的比年龄大的先死的情况。然而根据已有的常识,一般情况下,在同一灾难中,未成年往往早于青壮年死亡。这不符合实际情况。2、未成年人作为青壮年人的晚辈,在同一灾难中的生存能力是不同的,根据常识,在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生存能力应弱于青壮年人。但根据《意见》规定,青壮年应该先死亡,这与实际情况相悖。3、辈分相同的人生存能力不同。例如,同一灾难下,往往男性和女性的生存能力不同,那么推定同时死亡就不合常理。

(二)国外关于共难事故下的死亡时间推定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条的规定:“有相互继承权的多人,在同一事故中遇难,而无法判定死亡先后顺序的,依事实的情况确定;如无此种情况,则根据年龄或性别的体力确定。”《法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如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之人均不足十五岁时,年龄最大之人推定为后死之人。如均在六十岁以上时,年龄最小之人推定为后死之人。如部分人不足十五岁而部分人超过六十岁时,前一种人推定为后死之人。”法国民法典中使用了准确的年龄标准以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避免了我国规定中的不符合常理的情况,较为符合实际情况,但是对于年龄的划分标准不符合我国的一贯划分标准。

《瑞士民法典》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不能证明数人死亡的先后顺序时,得推定其为同时死亡。”[1]这就避免了因推定长辈先死而导致的其财产军集中于第一顺位继承人,而长辈的父母无法获得任何遗产的情况。

(三)问题的解决办法

笔者认为采用《法国民法典》中以年龄为标准更为合适,但同时也需根据我国国情有所改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即以十八周岁为临界点,如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之人均不足十八周岁时,年龄最长之人推定为后死之人。如均在六十周岁以上时,年龄最小之人推定为后死之人。如若干人不足十八周岁而若干人超过六十周岁时,前一种人推定为后死之人。这样规定有利于避免上述问题,更符合实际情况。

二、共难事故下的继承问题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那么《保险法》与《继承法》中的条文有冲突,例如:

甲为自己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受益人为其子乙,乙有妻子丙,双方无其他继承人。某日,甲乙共同驾车外出,因车祸死亡。经司法鉴定,无法确定死亡顺序:

(一)适用《意见》的规定。甲乙为夫妻,则应该确定死亡顺序。但是司法鉴定并没有给出死亡顺序,由于甲无继承人,则推定甲先死亡,保险赔偿金作为甲的遗产先由乙继承,根据《意见》推定乙在甲后死亡,该保险赔偿金最终以乙的遗产由丙继承

(二)适用《保险法》之规定。甲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乙为甲所投保险的受益人,甲与乙在同一事故中遇难且死亡顺序无法精确确定,则应推定受益人乙先死亡,那么甲的保险金无人继承,按照《继承法》,无继承人的归国家所有。

适用的法律不同,就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根据我国《立法法》解决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总共有三个解决办法: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我国《立法法》中关于法的冲突情况下解决原则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颁布的规定与旧颁布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颁布的规定。但《保险法》与《继承法》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因此《继承法》和《保险法》同属于一个位阶,不存在上位法下位法的区别。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首先《保险法》与《继承法》均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同一国家机关制定。但是在适用对象上、适用空间上并无差别,所以不能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来判断。

3.新颁布的法优于旧颁布的法。《意见》在1985年9月11日颁布,《保险法》是于2009年2月28日审议通过。所以《保险法》为新法,应该遵照《保险法》。

但是遵照《保险法》的规定就会出现保险金无人认领的现象,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利益,使得保险的基本作用无法显示。由于亲人去世但无法取得保险金所引发的家庭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在法律实务中容易出现法律适用混乱,导致行为失去法律上的可预测性。

三、新旧规定之法律冲突的解决和立法建议

通过目的解释的方法可以很好的解决法律上的冲突。《继承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从保障社会安定、维护家庭稳固、实现个人基本生活的角度进行立法规定,主要是解决被继承人死亡后的财产分配问题。《保险法》则是对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之间的关系做出规范。所以,根据其立法目的的不同,笔者提出了以下的解决方法:

(一)是当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不存在继承关系时,适用《保险法》同时遇难死亡时间推定。

(二)是当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有继承关系时,唯有在对保险金定性时适用《保险法》的同时遇难死亡时间推定,在确定遗产继承人范围时必须适用《继承法》的同时遇难死亡时间推定,且在行文时必须交代清楚两者适用的界限,适用《保险法》推定的结果不作为处理继承纠纷时援引的依据,确保不产生歧义,不致令当事人理解混乱。这也为以后的立法活动总结出了经验,在进行立法活动时要充分考虑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与矛盾,充分考虑实际生活中出现的复杂情况,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立法要严格遵照基本法的立法目的,遵循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使人们的活动结果有较强的可预见性。

[1]王夙.同一事件中判断死亡先后顺序规则的实务分析——以<继承法>与<保险法>的冲突为视角[J].求索,2015(01):138-142.

D

A

2095-4379-(2017)25-0196-02

侯华聪(1996-),男,河南安阳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5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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