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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公司法:基于股东间协议的司法实践的考察

2017-01-28韩玉红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公司法市场经济股东

韩玉红

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河北 邯郸 056000

认真对待公司法:基于股东间协议的司法实践的考察

韩玉红

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河北 邯郸 056000

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加强完善了公司法的建立健全。股东间协议在企业和公司法中得以体现,在此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由于企业内部在股东定位、权力设置上的不合理分配,造成了“协议替代治理”的现象发生。本文将会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的发展实况,对股东间协议的司法实践的考察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与研究。

公司法;股东协议;司法实践考察

目前,我国的公司法还在完善中。对于股东间协议的要求也愈来愈严格,致力于规范和审视其中关系的合理性发展。在公司建立起初,股东是其发展的核心,是给予公司支持的重要支撑者。由于隶属于不同的个体,对公司的建立会产生不同的想法。因此,股东间的协议层出不尽、花样百出,致使公司难以发展壮大。

一、公司法

公司法是立足于各类公司的设立、发展、活动等全程控制管理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法。公司法建立健全的意义在于,对我国公司更加规范性的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各大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公司法一方面鼓励投资创业,一方面加强对企业股东的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创业积极性和推动促进我国综合性国力的提高。

二、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是建立在公司内部高层管理人员的手里,是决定企业发展重要决定因素。现阶段,我国企业的建立,多数是由多个股东共同投资致力发展的。在企业决定的大项目决策方案时,都会召开股东大会,动员所有高层共同研究商讨,整理出合理的实施方案。在此商议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分歧,但终会选择有利于维护大家最大利益的方案措施。

(一)认真履行公司法中的条例

法律,是国家发展的产物,是实现统一管理的一种制度体系。公司法是法律体系的一小部分,在我们的社会发展中,仍然占据着较为重要的地位。公司法的局限管理是企业发展,针对各大企业都实行同样的制度规定,无一例外。企业应该对公司法要有深刻的认识和了解,才能为企业的建设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相信企业若是时刻遵循着公司法的法律条例的规定,该企业一定会蒸蒸日上,逐渐壮大发展的。

(二)对“协议替代治理”的现象分析

现阶段,不管是国外企业,还是国内企业,都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其中,“协议替代治理”的现象尤为严重。为此,我国在制定和完善公司法上,加大了管理力度。该现象的出现,是严重的阻碍了我国企业发展的。协议与治理不应是替代的关系,应该是互相扶持的关系。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应该针对于其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不同的股东协议,来满足企业发展的

需要。

三、司法实践的考察

司法实践,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于司法实践的考察,我们仍需作进一步努力。对待公司法,我们应时刻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绝不搞违法的小动作,从而基于司法实践的考察工作。对司法实践的考察,即是对国家司法机关的一种监督,这种公开透明化式的考察工作,有利于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

在公司设立时,需要对股东义务作设定。股东间协议均是通过一定的商讨,从而达成一致认可的协议方案。股东在协议撰写时,会将股东在公司所要履行的义务设定在其中。这不仅仅是对股东权力的监管,更是一种对公司发展负责人的表现。

股东间协议还应包括权力配置的协议。现如今,我国严打贪污腐官,他们滥用职权,是对国家和人民极其不负责任的表现。正是因为有了这些不法行为,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才一直处于停滞状态。在权力配置方面,一定要坚持公正法治的立场,才能促进各股东间的和谐关系发展。

对于司法实践的考察,应该立足于公司的发展状况和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实情来分析,对公司的各方面都要做到全面的分析。公司的发展,不仅仅是需要股东的投资协议,更需要的是公司法对其的严格监管。实践的考察工作是任何公司都所必须实施的,只有通过实践的考察,公司的发展道路才能愈发平坦顺畅。坚持深刻认识公司法,探讨其中有利于公司发展的条例,有助于股东间协议的达成。

四、结语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公司法是既融于市场经济的管理,又包含政治理论体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对于正处于探索阶段的我国来说,公司法的建立健全是至关重要的。本文通过对公司法的见解,对基于股东间协议的司法实践的考察工作进行了探讨与研究分析。希望本篇文章的撰写,对广大的学者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陈群峰.认真对待公司法:基于股东间协议的司法实践的考察[J].中外法学,2013(04).

[2]许德风.组织规则的本质与界限——以成员合同与商事组织的关系为重点[J].法学研究,2011(03).

[3]陈界融.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若干法律问题比较研究[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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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4379-(2017)25-0184-01

韩玉红(1978-),女,汉族,河北邯郸人,任职于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律师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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