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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庭工作的几点思考

2017-01-28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人民法庭诉讼费用便民

郭 斌

汉阴县人民法院,陕西 汉阴 725100

关于人民法庭工作的几点思考

郭 斌

汉阴县人民法院,陕西 汉阴 725100

人民法庭处在矛盾纠纷的最前沿,人民法庭的工作成绩直接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形象。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人民法庭应最大限度的发挥巡回审判的教育和启示作用,通过大力推行繁简分流,多种送达方式并存的手段来提高审判效率,加大司法救助的力度,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人民法庭;司法便民

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处在司法的第一线,矛盾纠纷的最前沿,是党通过司法途径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人民法庭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法院的改革进程,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光辉形象。新时期,从司法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人民法庭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最大限度发挥巡回审判的教育和启示作用

人民法庭位于审判的最基层,人民法庭的机构设置为审判五进、巡回法庭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人民法庭也可以选择一些有教育意义或在当地有一些影响的案件,深入到当地去开庭审理,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和人民群众参与旁听,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审判五进、巡回审判不能流于形式,要真正做到便民,要求法庭做好相关的前期及准备工作。1.庭前准备应当充分,除了对案情、证据等熟知外,应当对当地的风俗习惯、风土人情进行了解,并对纠纷进行深层次分析,避免庭审流于形式,群众对审判结果不满;2.要避免过多的使用法言法语,如果大多数群众听不懂、不理解,这就无法达到教育和启示的效果;3.要与当地的基层组织,如司法所、派出所等加强沟通,最大限度的发挥巡回审判制度的优势;4.确定好巡回审判的时间、地点后,要做好公示、宣传工作,避免供需信息的不对接。

二、多措并举,努力提高办案效率

(一)大力推广“繁简分流”

随着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增强,大多人数更愿意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人民法庭“案多人少”的矛盾变得更为突出。繁简分流就显得很重要,人民法庭可通过以下集中方式进行分流:1.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司法所、村组社区、派出所等基层组织加强联系,形成合力,通过诉前调解等方式从源头上减少进入法院的案件数量,节约司法资源。2.对于确实应当立案的案件,根据案件的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对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快审快结;将疑难案件交由专业审判团队审理。3.对裁判文书进行“瘦身”,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采用合适的文书格式,简化裁判文书格式,提高审判效率。

(二)多种送达方式并存

“送达难”一直以来都是人民法庭工作的一个瓶颈,首次送达尽量选择入户直接送达,首先,入户直接送达可以提高办案效率,还以了解当事人的家庭、经济等方面的状况,为后期案件处理打下一定基础;其次,首次送达选择入户直接送达有利于查明事实,如果电话通知当事人到庭应诉,部分当事人可能会产生防备心理,或者通过咨询了解后隐瞒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入户直接送达由于出其不意,与之交谈可以获得较真实的案件相关信息。在后期的开庭传票的材料还可以通过短信、微信、QQ等便捷方式进行送达。

三、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司法救助是对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困难群众给予应急生存照顾的一种制度,开展司法救助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本文讨论的司法救助,是广义的司法救助,应当整个诉讼程序中的司法救助,包含诉讼费用救助、法律援助和事后救助。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人民法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诉讼费用救助。对于经济确实困难的当事人,应当积极落实诉讼费用缓、减、免交等司法救助措施,简化审批程序,及时依法办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手续,使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2)法律援助。人民法庭在工作中,对于家庭经济困难、有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可以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所需的相关材料和申请程序,同时人民法庭也可以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法律援助联动协调机制,为当事人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服务。(3)事后救助,对遭受犯罪或者民事侵权而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及时的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中,人民法庭大有可为,只有确实做到为民司法,事事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在普及法律上谋创新、在司法便民上抓实效,在案结事了上求突破,在法治进程中贯穿为民益,才能无愧于人民法庭的时代使命。

[1]周鑫.司法便民机制完善的探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

[2]蔡文琪.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4.

[3]刘颖.论巡回审判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发展及其完善[J].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08,4:67-70.

[4]王德玲.我国巡回审判的实践反思与制度构建[J].政法论丛,2012,4:109-115.

D

A

2095-4379-(2017)25-0164-01

郭斌(1985-),男,汉族,陕西安康人,本科,汉阴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研究方向:审判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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