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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审查起诉环节 追诉漏犯彰显公诉职能

2017-01-28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贩卖毒品公诉人周某

解 楠

营口市人民检察院,辽宁 营口 115000

突出审查起诉环节 追诉漏犯彰显公诉职能

解 楠

营口市人民检察院,辽宁 营口 115000

公诉人通过认真审查在卷每份证据,发现线索,调取涉案人在不同侦查机关侦查的犯罪证据和线索,综合判断,排除矛盾,将割裂的同一涉案人的行为重新整合,合并审查,最终,找到认定涉案人主观故意的犯罪证据,联系其客观行为,将一名普通的涉案人追诉为被告人,认定其贩毒的犯罪事实,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毒品;贩卖毒品;公诉人

一、案情回顾

公诉人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周某等人运输、贩卖毒品案中发现,李某某存在随同周某等人驾车前往南方购买毒品,并且为周某等人提供车辆的客观行为,但是在案证据无法证实李某某明知周某等人购买毒品用于贩卖,导致对李某某的行为无法认定为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也没有将李某某列为犯罪嫌疑人。难道李某某真的对周某等人购买毒品的行为一无所知吗?根据在卷证据,李某某和周某均吸毒,并且还有亲属关系,即便李某某和周某矢口否认李某某对购买毒品一事的明知,但是,公诉人注意到,李某某不仅一次陪同周某等人前往南方购买毒品,并且其还可能存在帮助周某换购毒品的客观行为。通过认真审查在卷证据公诉人随即又发现一条线索,本案的公安办案部门曾经从李某某住处扣押毒品,扣押时间正是在李某某陪同周某等人从南方购买毒品回当地那天,那么这些毒品是否与本案有关呢?这些毒品会不会是从南方购买毒品的其中一部分呢?带着这样的疑问,通过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调查有关李某某涉案的证据并全部移送审查起诉。公诉人通过抽丝剥茧的审查后发现,李某某居然因为贩卖毒品被基层法院判刑,而判决书中描述的贩卖毒品的事实恰恰发生在他刚从南方陪同周某等人购买毒品回本地的当天,而当时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与本案不是一个部门,也就是在同一天,公诉人审查的周某等人贩卖、运毒毒品案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在李某某家搜查到毒品并扣押。联系两个案件的时间和事实,公诉人联想到,李某某很可能是在陪同周某等人从南方购买毒品后,将其中一部分藏在自己家中,随即将少量毒品向其下家贩卖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最终,被基层法院因上述贩卖事实判处贩卖毒品罪。而李某某家中毒品却被负责周某等人案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扣押,两个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没有及时沟通,办案信息没有共享,导致李某某在两起案件中钻了一个空子,使本案中仅见在其家中搜查到毒品,却不见其贩卖的事实,也察觉不到反映其具有贩卖、运毒毒品犯罪故意的线索,正是这个侦查空档导致无法获得李某某贩卖毒品主观故意的关键性证据。

公诉人将两案联系审查,排除口供的矛盾,并将两案的毒品进行比对,被告人李某某虽然否认其去过南方,但毒品卖家、以及其他同案犯均证实李某某曾一同前往。综合全案证据可以推知李某某在主观上明知去南方系协助周某购买并运输毒品,并且根据其被基层院认定的贩卖毒品的事实,也可以认定李某某在主观上对于上述毒品具有贩卖的故意。最终,公诉人得出李某某陪同周某等人前往南方购买毒品用于贩卖,并用其提供的车辆帮助周某等人换购毒品,李某某从周某处获得部分毒品后,将毒品藏匿于居住处,并随后将其中部分毒品进行贩卖的事实。

二、经验总结

(一)重视毒品案件的办理,有针对性的创新工作模式。毒品犯罪案件具有案发区域固定、涉案人数多、上下线关系不明晰、书证繁杂等特点。公诉部门应当创新工作模式,办案组承办相对固定的罪名,这样有利于总结办案经验,对类案确定统一标准,培养类案的专家型办案能手,更有利于横向审查同类案件的相关证据,发现相关犯罪线索。

(二)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合作,协调相关侦查部门,防止人为分案导致遗漏重大犯罪事实。公诉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积极与侦查人员沟通、交流,认真听取其对案件证据的说明及案外相关情况的介绍,从中获取大量线索。这样不但可以节省阅卷时间,也为及时准确的办理案件提供便利条件。另外,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还应努力促进同类案件不同侦查机关之间的沟通和协作,使侦查机关凝聚共识,形成侦查合力。这样不但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使侦查成果共享,还可以有效的防止侦查资源的浪费。

(三)突出审查起诉的关键环节,认真审查每一份证据,排除矛盾,依法认定犯罪事实。承办人需要客观全面的审查书面证据,还要对其反映出的可能定罪的证据予以重视和求证,不能忽视每一个线索,不能放过每一个细节,对于依法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做到不枉不纵,起诉准确。

(四)建立公诉办案经验共享平台。随着一些典型案件的发案,很多相似案件同时爆发,但却无法及时总结成功的办案经验,导致同案不同判,例如,近年来一些利用网络的犯罪,存在侥幸心理在法律规定的灰色地带的违法行为,还有一些界定容易混淆的犯罪行为,都需要有一个及时总结办案经验的司法判例共享平台,迅速提升公诉能力较低地区的执法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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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5-0160-01

解楠(1982-),女,辽宁营口人,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法研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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