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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语境下诉辩的对抗与协作
——以某某市检察机关推进庭审实质化为视角

2017-01-28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公诉人辩护人庭审

郭 城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四川 雅安 625000

庭审实质化语境下诉辩的对抗与协作
——以某某市检察机关推进庭审实质化为视角

郭 城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四川 雅安 625000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从科学构造诉讼制度的高度,重新审视诉侦、诉审、诉辩的相互关系。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其基本目标是“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庭审实质化语境下,公诉人的指控举证责任要完全到位,律师的辩护权要全面行使,律师与公诉人的对抗要充分得到体现,律师与公诉人的协作也要充分得到发挥。

庭审实质化;公诉人;律师;对抗;协作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对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对辩护律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诉人与辩护律师这一法律职业共同体,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庭审实质化的进程中提升对抗程度和创新协作方式,值得不断的探索。

一、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此次改革并不是对现有诉讼构架的全盘否定,而是遵循刑事诉讼的规律重新建构侦诉与审判的关系。审判中心强调开庭审理对于整个诉讼程序的统领作用,庭审的关键性和决定性的作用显而易见。庭审实质化旨在强化审、控、辩各方的主体作用,让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让辩方有话可说,法官则居中保障各方的诉讼权利,最终由亲历法庭的审理者作出指控是否成立的裁决。

刑事诉讼活动中,控诉与辩护如影随形,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律师与公诉人都是不可缺少的主体。庭审实质化是庭审发挥实质功能和决定性作用的根本途径,只有实现庭审实质化,法庭审理才会成为定纷止争的终极站,正义才会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二、以庭审实质化语境下审视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和律师的辩护权

公诉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权的途径之一,庭审实质化语境下更加强调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客观性,公诉活动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控诉犯罪,同时也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因此在庭审中公诉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秉持的执法理念是客观公正,既要站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立场,也要维护公平与正义。

律师的执业权利是基于当事人对其权利的让渡,刑事案件中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其终极使命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庭审实质化对律师业而言机遇与挑战并存,正如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强调的:“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切实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律师在庭审中要凭借法律知识,要遵循诉讼规则,要利用一切合理机会,穷尽所有办法,充分行使辩护权,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的权益。

检察机关的公诉权和律师的辩护权有共同的价值取向,都是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前提,都是运用法律履行其职责;公诉人和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操守均是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

三、诉辩对抗性是庭审实质化应然要求

公诉人是国家控诉权的行使者,其主要职责是提出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其危害社会的材料和意见,保障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公诉人虽然也有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职责,但从庭审的架构上讲,公诉人毕竟不是专门为维护这种权益而出席法庭的。辩护人则不然,辩护人是基于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授权,是专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席法庭,其职责是提供证明被告人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材料,提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意见。辩护人的这种诉讼职能决定了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就公诉人的指控要针尖对麦芒,即使掌握了被告人的不利证据也没有进行指控的义务。

庭审实质化就是要改变案件的判决行政审批模式,公诉人与辩护人在法庭上的对抗不能蜻蜓点水,更不能走过场。公诉人的举证责任要实实在在,为了提升举证和示证的效果,某某市检察机关积极推进刑事案件庭审多媒体示证工作,如在刘某某等多人贩卖毒品案件中,通过多媒体示证,方便了辩护律师的质证,审理法官对证据的判断效率也明显提高,当庭对该案进行了宣判。

庭审实质化法庭要成为公诉人和辩护人的竞技场,庭审中公诉人与律师针锋相对的立场,唇枪舌剑争辩,丝丝入扣的阐释,从而有助于审理案件的法官兼听则明准确判定事实,集思广益正确适用法律,明察秋毫公正判决案件。法庭审理的对抗性越强,检察机关的指控越能得到全面检验,其监督也更能实现全方位无死角。法庭审理的对抗性越强,律师发表意见的底气也越足,只要于法有据的辩解不仅会说服法官,也会赢得公诉人的认同。如某某区院在办理闵某贪污一案时,辩护人提出检察机关指控闵某贪污的款项中有10万余元用于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租车等公务开支,不应计算在犯罪金额内,公诉人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要求侦查部门调取了相关证据,证明了辩护人反映的情况客观真实,据此将10万余元予以扣除。

四、诉辩协作是庭审实质化的必然趋势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当被告人被控诉以后就有权自行辩护或者聘请辩护人为其辩护,辩护律师介入辩护的时间更早,行使辩护权利的范围更宽,实现辩护职能的途径更广。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和辩护人代表正、反两方面,诉辩观点可能是截然不同,也可能求同存异,甚至可能异途同归。如某某区院审查起诉的邓某某、苏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从查明的犯罪事实来看,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当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人经审查后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及时更改了罪名。

在庭审实质化的法治之路上,双方的对立与协作均是围绕庭审的需要开展的。如雨城区办理的杨某某、杨某妨害公务一案中,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审理的前期均作无罪辩解,通过法庭调查,当庭播放了二被告殴打、威胁警察执法的视频后,二被告人仍拒不认罪,辩护人利用休庭时间做了被告人的思想工作后,二被告不仅认罪服法也表达了对执法警察的歉意。

五、庭审实质化探索诉辩双方对抗与协作的途径

首先,在法庭审理中树立诉辩双方最激烈的对抗就是最有效的协作。俗话说“理不辩不明”,庭审中公诉人和辩护人酣畅淋漓地对抗,诉辩双方通过抽丝剥茧的探寻事实,精细入微的甄别证据,针锋相对的阐释法律,事实会越辩越清楚,证据会越辩越清晰,法律会越辩越明白。公诉人在法庭上的目的不仅是胜诉,而是实现法律的公正,辩护人也不仅是为被告开脱罪责,也是要实现法律的公正。正因为有了法治这一共同的目的,公诉人和辩护人在法庭审理中激烈对抗其实也是一种协作形式。

其次,庭审实质化中诉辩双方要将对抗与协作贯穿在案件审查的每一个环节。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师预约QQ和微博、电话等方式方便律师阅卷,也可以探索律师异地阅卷新模式,实现了无纸化阅卷。在听取方式上也要尽量给予律师方便,可以采取书面听取、当面听取和电话听取三种方式。针对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在开庭前可以通过庭前会议与辩护律师进行双向证据开示,明确控辩焦点,互通庭审预案,这样既可以提升庭审效率又增强的庭审对抗性。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立法庭审理中的实质性对抗式诉讼模式。公诉人和辩护人在法庭上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也有各自的使命,既不受对方观点的左右,也不受被告人意愿的约束,诉辩双方都要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公诉人和辩护人在庭审实质化中将形影不离,双方既分庭抗礼又要和衷共济。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2]曹建明.着力构建彼此尊重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N].法制日报,2015-11-9.

[3]林钰雄.开启检察官定位的新纪元——从奥地利刑事诉讼与检察官制度的变革谈起[J].检察新篇,2010,07(8).

[4]顾永忠,陈效.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研究报告[J].中国司法,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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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7)25-0145-02

郭城(1975-),男,汉族,四川荥经人,本科,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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