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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思维的基本要素

2017-01-28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基本要素意志热情

邓 超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论法治思维的基本要素

邓 超

南昌大学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法治思维”是依据法治的精神和原则进行思维的方式、活动和过程,也是法治“知、情、意、行”四者的有机结合,是建成法治中国的必要条件。法治思维构成的基本要素尤为重要。

法治思维;基本要素;思维模式

“法治思维”是一个人内在的思维模式和思维方式,是主体以法治精神和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是行为主体从事社会活动时遵循的最基本的思维方式,内化于心而外现于行,外现于行就是在行为中表现出了法治思维,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法治思维”内化于心就是法治的“知(具备法律的知识)、情(培养法治的热情)、意(拥有实行法治的意志)三者的有机结合,如果一个人具有了法治思维,具有了法治的“知、情、意”,那么在行为中表现出法治,表现出依法办事能力,实现法治的“行”(实践法治)就是呼之欲出、水到渠成、顺理成章的事情了,那么这个人就能够达到“知、情、意、行”四者的完美结合,就具备了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知、情、意、行”四者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从表面上看“行”不是思维的范畴,但是思维和行为实为一体,也就是“知行合一”。心学大师王阳明主张“知行合一”,另一方面他主张没有“知”就不可能有“行”,或者说有什么样的“知”才可能有什么样的“行”,正所谓“志不立,天下无可成之事…志不立,如无舵之舟,无衡之马,漂荡奔逸,终亦何所底乎?另一方面他主张“行”是检验“知”的标准和试金石,所谓“真知即所以为行,不行不足谓之知”,就是说真知必须见之于行,不见之于行就不是真知而是假知,我们要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切不可“知而不行”,更不可“逆天而行”。如同一个人计划勤奋努力就必须要知道应当勤奋并且有热情和意志力去实行,然后见之于行为,没有这样的认识、热情、意志、志向,就不可能有勤奋努力的行为,正所谓“凡学之不勤,必其志之尚未笃也”。

因此,“法治思维”的四个基本要素就是法治的“知、情、意、行”。

一、“知”:学法、知法、懂法

知法是法治思维的基础和起点,不知法就不可能有自觉实践法治的意识和行为。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庞杂,需要人们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当然,我们也并不是要每一个人都成为法律专家,但是人们应当学习和掌握日常的以及与自身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懂得这些法律的原则与精神。[1]

二、“情”:培养法治的热情

培养法治的热情是“法治思维”形成的重要因素。如果对法治的热情都没有,那形成法治思维就无从谈起。只有培养公民对法治的热情,才能自愿为此付出。人们之所以热切地追求“法治”,念念不忘“法治”,当然在于她的“美”,她的“美”在于其内在的价值理念和外在的社会功能。

法治的价值理念就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和合法性的完美结合,其中公平、民主、自由、人权是其核心价值,而公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也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特征之一。

法治的社会功能在于秩序、和谐、发展、文明,而秩序是体现法治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实现人民的福祉和社会的良好秩序,和谐、发展、文明是法治所追求的社会状态。实践证明法治能够实现社会的秩序、和谐、发展、文明,有志于达到这些社会状态且深刻领会了法治精神的人就会被激发起实践法治的激情和行动。[2]

三、“意”:坚决法治的意志

坚决法治的意志是法治的核心价值,只有具备坚定的法治意志,人们才能在面对与自身的不当利益有矛盾和冲突时,也能坚决克服心魔、战胜自我。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方面都可以也应当体现坚决实行法治的意志。其一、公平立法,克服立法谋私,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必须克服谋求私利,滥用权力的心理。其二、严格执法,克服为己谋利。执法人员应当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不谋私利、见违必纠,纠违必罚,处罚有据。其三、公正司法,克服徇私舞弊。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杜绝司法人员利用权力徇私枉法,营私舞弊的现象。其四、遵守法律,克服违法之欲,在法治社会的建构中,遵守法律是要求对违法者无差别对待地追究法律责任,也要求人们严格坚定地遵守法律,杜绝心中的违法之欲。

四、“行”:实践法治的行动

任何人拥有法治的“知、情、意”,那就基本具备了“法治思维”,法治的“行”就成为自然而然的事情,作为公民就能运用“法治思维”遵纪守法,作为领导干部就能运用“法治思维”依法办事,就能形成共建法治中国的良好局面。

遵纪守法是法治国家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与此同时公民也享受法治国家法定的权利,如果每个公民都做到遵纪守法,那对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必然会产生巨大的推动力。

[1]陈金钊.高度重视法治思维的作用[J].环球法律评论,2014(1).

[2]刘善明,范前锋.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及其养成[J].长江论坛,2015.

D

A

2095-4379-(2017)25-0136-01

邓超(1989-),男,江西南昌人,南昌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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