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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德国民法典以及对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影响

2017-01-28罗新蓉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罗马法德克体例

罗新蓉

新疆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简析德国民法典以及对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影响

罗新蓉

新疆大学,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德国民法典是一部轰动世界立法史的经典法学巨著,它的问世不仅给德国自身的完善和发展带来了巨大作用,也以其独特的法典编纂体系和严谨科学的法律条文吸引许多国家进行借鉴,影响深远。其对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德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法典编纂;立法技术

由于民族之间的渊源关系,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社会条件,罗马法在德国民法中得到了全面继受。但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又不完全拘泥于罗马法的形式及立法风格,它在其制定的过程中不断突破重重阻力形成了自有的一套独特的民法典编纂体例,对多国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有力支撑,对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德国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

德国在1871年统一之前,处于割据状态,邦国林立,各自为政,法制不统一。各地的民事立法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在全德国境内适用的普通法;第二类是各邦国自己的地方法,即特别法;第三类是在特定地区实施的拿破仑法典和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等。当时由于法律的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各地的经济交往和贸易发展,于是德国开始制定统一的法律,并最终于1896年7月1日通过,1900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二、德国民法典的特点

(一)独特的编纂体例

在19世纪后期,历史法学派中的罗马法学派担任了德国民法典主要的编纂工作。由于罗马法学派主要致力于罗马法的研究,代表巨著《学说汇纂》的德文翻译为“潘德克顿”,故德国民法典打上了潘德克顿体系的烙印,罗马法学派对《学说汇纂》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整合,创立了新的五分法理论体系,即潘德克顿体系。该体系在编制上具有结构严谨,逻辑清晰,首尾一致,避免重复的优点。

(二)规定了一些“一般条款”和“参照条款”

德国民法典允许适用一些抽象性、原则性的弹性规定。如“诚实信用”、“交易惯例”、“善良风俗”等就是抽象性的原则规定,弹性很大,法官在案件中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德国民法典因规定这些概念模糊的“一般条款”而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适应不同时期的需要,并以其较强的适应性保持强大的生命力。

三、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典编制的借鉴

(一)体例结构的借鉴

德国民法典采用潘德克顿体系的五分法,由总则、债权、物权法、亲属法和继承法组成,具有结构严谨、逻辑清晰、浑然一体的优点。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也可以借鉴德国这种总分式的编纂体例,立足于本国国情,在该体系的指导下采用总分式的体例,分为多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

(二)法典专业化语言的借鉴

德国民法典一直因其刻板的文体和过于严肃的用语受到许多学者的批评,认为这是为法学家们或专门学过法律的人制定的,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过于晦涩。德国民法典在用语方面的高超技术相比于法国、瑞士等国家较为精确、更具专业性,但笔者认为,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国家和国民,而大部分老百姓是不具备专业性法律知识的人。在我国还存在相当一部分人文化程度较低,若要让法律更好的为人们服务,它的语言就不能过于繁杂晦涩。因此,我们国家民法典的制定在文体和用语方面既不能像德国民法典一样刻板严肃,也不能像法国、瑞士等国家的民法典一样过于简单。要分清简洁与简略的区别,避免法条的繁冗难懂以及法条内容空泛而无法操作等问题,导致达不到应有的规范功能。

四、我国民法典的立法取向

(一)确立理性主义和实用主义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坚持理性主义就是注重立法的超前性。只有在坚持理性主义的前提下制定的民法典才具有指导意义。此外,我们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必须注重言语的实用性,这样的法典才能被人们理解和应用。

(二)树立立足本国和大胆借鉴外国经验的立法原则

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必须立足国情,坚持社会本位,体现社会化的要求。无论是法国民法典,还是德国民法典,都是立足于本国国情所产生的符合该国社会发展的民法典。所以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必须坚持基本国情,在促使经济发展的同时注重和保障人权,才能适应现代市民社会的发展。

(三)处理好中国传统文化与民法典的关系

中国在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必须注重引进的西方先进法律思想和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使民法精神深入人心,树立正确的民法观念。

五、结语

我国正在努力建设成为一个法治国家,民法典的编纂就显得尤为重要。但是我们也应当知道,法律的制定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也不是一蹴而就。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学家们不能急于求成,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除了需要对当下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进行准确的评估,还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对于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状况进行预测,以发挥法律稳定社会,平衡利益的功能。总之,我们国家要在学习和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基础上,立足于本国国情,结合我们国家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与别国交流的过程中取其精华,借鉴有利的经验,并学习相关的高超立法技术,最终制定出属于我们国家自己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

[1]岳纯之.德国民法典解析[J].天津市政法管理学院学报,2003.

[2]王喜军.德国民法典的编纂及其对我国民法典的启示[J].兵团党校学报,2010.

[3]冯桂.<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及影响[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D951.6;D

A

2095-4379-(2017)25-0133-01

罗新蓉(1992-),女,回族,宁夏人,新疆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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