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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研究

2017-01-28李北楠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水源地饮用水法律

李北楠 王 棋

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研究

李北楠 王 棋

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极大提高,但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也随之而来。国家主席习近平上任以来,注重我国环境建设发展,提出“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的口号,并加大力度治理环境问题,水资源保护是国家和人民重要的关注问题之一。基于此,本文通过对我国饮用水现状的调查,对我国饮用水保障法律制度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参与

一、我国饮用水现状

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生命之源,是人体组成的重要部分,而饮用水直接供人类饮用,其安全和保护的重大意义更是不言而喻。目前我国登记的饮用水水源地为4555个,这种水源地是指直接输送给用户且具备一定规模的饮用水水源地,其中,地下水水源地为2150个,河道型水源地1299个,水库型水源地1072个,湖泊型水源地34个[1]。从以上数据可以发现,我国的饮用水水源地众多,并且以地表水水源为主,但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饮用水总量在不断减少,地表水源污染较为严重,农业和工业废水污染频出,有约三亿人面临饮用水匮乏的窘境,而因为饮用水污染造成的疾病人数更是达到两亿人,整体形势极为严峻,安全状况也令人忧虑。我国虽然是储水量大国,但是由于人口众多,人均水资源拥有量却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1/4,饮用水资源供给量与人们都需求量相矛盾,因此饮用水安全问题是我国可持续发展问题不容忽视的重要一换,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的提出与完善更是迫在眉睫。

二、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一)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

从人类自身需求看,水是不可或缺的,它是人类身体组成的基础,无论是生产还是生活中,都需要水充当流动的媒介。而直接饮用进人体的水更与我们的健康息息相关。可近几年来,诸如松花江水污染,青岛浒苔等事件层出不穷,在这样的生存背景下,饮用水安全的保障就显得格外重要,只有保障饮用水数量的充足、质量的可靠、供给的稳定才能在满足人们生存需要的同时,起着维持社会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保证国家安全战略作用。

从自然平衡角度看,水、阳光、土壤等共同构成了地球的生态系统,而又以其流动循环的特征在这里扮演着能量传播和利用的角色,调节地球多圈层之间的平衡,但由于水破坏、水质污染等水安全对立面的出现,由水引起的自然环境问题越来越多,对整个自然生态造成的威胁也更加明显。综上所述,保障饮用水安全是人类面对自身和自然、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必然选择。我国也贯彻着经济文明、生态文明等五位一体的价值理念,从科技、人文等多角度入手,保障饮用水的清洁健康,其中法律作为保障其他制度有效运行的准则和依据,能通过立法形式创设,司法执行严格等方式从根本上解决水污染、水争议等影响饮用水环境安全问题,并形成饮用水安全的法律政策体系,建立合法的保障机制和饮用水利用秩序。

(二)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的不足

虽然促进饮用水保护制度完善的急迫性显而易见,但与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采取的法律保护制度存在缺失和脱节,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整体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现行的指导思想对饮用水安全的保护意识缺失,我国虽然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来对饮用水保护作出规定,但没有一部完整的《饮用水安全保障法》,且关于饮用水安全的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位阶低,不符合饮用水保护的跨地域性、整体协调性的特点,其内容也较为滞后,与现在所面临的饮用水危机不相协调,除此之外,我国相关法律指导思想偏重经济发展,忽视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理念,与当前“宁要绿水青山”的政策不完全适应。

其次,我国饮用水管理体制建设较为笼统,虽然在《水污染防治法》中这是水源保护区做出了细化,将其划分为两级,并规定了审批和禁止等措施。也在《水法》确定了行政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模式,但我国水资源分布广泛,流域面积较大,环保、农业、水利等各部门分工不明确,各自进行管理,缺乏协商和统一管理机制,造成了许多水源地的管理责任不清的情况。而且同一水系的流域上下游协调管理也存在不顺,跨界水污染很难得到妥善处理。与此同时,水源保护区对排污染物等概念和内容的界定也较为模糊。

再次,饮用水安全的管理不仅要依靠政府的行政、法律手段还需要调动民众的积极性,增进公民的环保意识。《水法》要求了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但却没有明确违法责任,也没有制定配套的水价等制度,缺乏强制性保障,使相关规范具体执行的可能性降低,不利于饮用水保护工作的广泛开展。

三、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的建议

基于以上论述,目前我国的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笔者在此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完善建议。第一,建立健全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体系,虽然我国《宪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都有对饮用水资源的保护等措施,但是没有一部专门的《饮用水安全保障法》,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提高民众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意识,应尽早制定专门法律,并以其为基本,结合调整相关部门规章,行政法规的可操作性,进而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两会代表、重庆水务集团董事长武秀峰也在两会期间建议提出,我国应该尽快指定饮用水安全保障法,提高对饮用水突发事件的预防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2]。以法律明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责任,做到对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个人及企业进行责罚时有法可依。同时也有利于对突发水资源污染事件的预防、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除此之外,法律应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的指导思想,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遵循水在自然生态系统中的规律,尊重饮用水资源特殊的自然和使用属性,在立法、执法等过程中,平衡经济发展与自然保护的关系,以环境利益作为法律创制优先考虑的因素,通过限制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建立以饮用水为代表的自然资源为中心的法律体系,将社会秩序与自然秩序相统一。

第二,完善饮用水保护的管理体制,一方面规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度,着重强调对饮用水水源地功能的开发和水污染防治,明确相关法律名词的含义,增加水源地环境评价制度,从上至下推动管理部门对饮用水源地保护的重视,在禁止措施实施的基础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对破坏水源地环境,排放污染物造成饮用水污染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重罚。开展生态补偿机制,向排污企业及个人征收生态补偿金,以增强其对水源地保护区的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实施统一管理,在流域与行政结合的背景下,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对跨区域的饮用水水源进行较为统一的调度,合理分配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以避免相互推诿,争夺利益的现象出现。

第三,鼓励众积极参与,并通过行政手段加强公民的环保意识。美国加州的法律规定,公民排放污水需要缴纳污水处理费用,我国现在只是制定了阶梯水价,但对居民的水污染行为并没有明确的处罚措施,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可以适度提高饮用饮用水使用成本,加收一定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将提高部分的收入用以作为改善维护饮用水水源地管理的部分资金,充分发挥价格在资源配置中的平衡调节作用,增强人们节约用水的意识。另外,在实践中还应增设公众参与制度,也就是征求公众意见,取得公众认可及倡导公众自我保护环境的制度[3],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举办听证会,公开饮用水信息,强化执法透明度,发挥公众的参与决策和监督作用。

四、结语

作为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响应国家主席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可持续发展重要战略方针,《饮用水安全保障法》的颁布刻不容缓,我们要结合国外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以及制度以及应对相关事件的经验教训,尽快制定以及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为我国饮用水水资源保护以及合理使用提供重要指导意见和处理方法,提高公民节约用水的环保意识,从多个方面切实保护饮用水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为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绿水青山。

[1]庞子渊.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大学,2014.

[2]武秀峰.尽快制定饮用水安全保障法[J].中国建设信息(水工业市场),2010,03:2.

[3]许恩信.饮用水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重庆大学,2009.

D922.6;D

A

2095-4379-(2017)25-0113-02

李北楠(1995-),女,汉族,辽宁锦州人,东北林业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王棋(1996-),女,汉族,云南丽江人,东北林业大学,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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