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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关系的反思与重构

2017-01-28韩克玉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责任法债权合同法

韩克玉

济南大学,山东 济南 250022

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关系的反思与重构

韩克玉

济南大学,山东 济南 250022

在法学界,一直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问题。在我国现阶段,我国的侵权法适用范围在不断地扩大,慢慢逐渐向合同法领域渗透。在这种背景下想要反思与重构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那就需要从各个角度进行分析论证,全面的进行剖析,实现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关系的反思和重构。

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反思与重构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的提高,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产品的流通速度在不断地增加,其中产品经过的环节也随之而来,通常都是以信用为保障,共同达到所需要的目的,赚取利润。运用宏观的研究角度去看待这两者的关系问题。但事物的发展总是具有两面性,在复杂的物质交换过程中,也会爆发出各种各样的信贷危机。各式各样的侵权事件扰乱了传统合同法的稳定性,二者的区别逐渐缩小,所以要想经济健康持续的发展就要重新去构建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

一、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

要想对于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进行反思与重构,就首先要搞清楚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两者的区别于联系。所谓合同法,合同法就更注重事前的约束,属于一种规定,尊重当事双方的意向。在保证合同的自由性与严格性的同时,兼顾合同的法律效率,有效地监督要求合同当事双方依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和义务的履行,营造了一种正常且又合理稳定的法律秩序,而侵权违约法主要是对于被侵犯的当事人一方在受到不法侵害时的一种事后救济性行为。一些情况下并不是因为侵权方进行了某些实际性的行为,而是根据法律规定或推断即可成立,侵权责任法就更主要的体现的是强制性的法律责任,在法律规定在,主要规定为侵权责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这就是基本的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区别。

二、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涵盖范围

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同属于民法的两种制度形式。其差别在于保护的范围有所不同。相当于一种契约责任与非契约责任。但是根据近些年来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随着时代发展的主要潮流,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逐渐呈现出相互交流融合的趋势。其中,最鲜明的表现就是侵权法的法律涵盖范围不断扩大,随之扩大的同时逐渐渗透进入传统的保险合同的领域中,因此,合同法的法律涵盖范围就受到了侵权责任法的一定影响。在法律规定中,侵权责任法在原则上是只能保护权利主体特定的但不属于主题特定的绝对权。比方说针对人身权与物权,只有合同法的义务是保护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这些都属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相对权利。这样的安排有益于绝对权的明确性,可以给不特定的义务主体的法律进行选择和指导,进行一定程度的引导。但是如果把这种债权也归为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涵盖范畴那么就会导致某些缺少公示性的权利需要得到不特定义务的主体的尊重并且不会受到侵犯的保证,这样一来,增加了公众对于法律所涵盖的范畴的模糊,公众也对于无法得知与没有社会公开性的债权责任的负担。在现代社会,相对较为复杂的高频率高密度的合同交易带来了相对较高的风险因素。另一方面倘若将债权的相对权利排除在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法律范畴之外,所带来的益处有利于建设健全完整,独立的体系以及一系列措施与方案,形成合理的结构安排。高收入带来的出去较高的收益必然还有巨大的风险,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第三人对合同的侵害或者干涉,这种后果较为严重的危害开始使人们慢慢意识到合同债权的不可侵犯性。针对这一现象,各个国家基本都做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德国就提出来了积极侵害债权制度,英美国家也提出了相应的干涉合同制度。这种趋势造成的影响不可能简单消除,所以只有通过一些法律性的明文规定才能控制住一定的风险,对合同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针对这一具体问题,我国的相关学者也提出来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在特殊情况下侵权责任法对合同债权的相关调整原则。即就是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的研究分析。我国的许多学者认为,针对不同的情况要区别清楚,在特定情况下侵权责任法可以救济因第三人的故意违反风俗原则而侵害到的债权。比如,由于第三人的引诱导致合同债权而受到侵害的,尽管从相对权的角度来看不具有对不特定义务主体的责任要求,但是根据对外效力来看,这种合同的权利和民事的绝对权同样具有不可侵害的性质,所以要给予一定的救济。

三、侵权责任法作为义务的扩张性

当侵权责任法作为义务进行扩张的时候在一定程度上对合同法造成了冲击。在合同法中,作为义务的侵权规则会发生一定的改变。侵权责任法的义务就包括了行为人积极地从事某种行为而满足其他人在某些方面的利益追求。这种责任一般是不作为,也就不会成立为侵权行为。好比作为一名医生,见到病患,那就有责任起到救死扶伤的作用。身为一名人民教师,也就有义务进行对知识的传授。进一步而言,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的调整形成了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当事人之间必须按照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完成自身相对的应的义务,如若当事人出现不作为的情况,就可归为侵权行为,所以也就属于违约的问题。尽管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立法人员会将二者的功能区别进行区分,把侵权责任法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一现象很容易就被破坏。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之中,如果发生了违反保密、协助与通知等几项义务,也同样会构成侵权问题。从合同的义务角度来分析,例如空调的经销商在销售空调的过程之中应该详尽的给顾客介绍空调的功能使用方法以及注意事项和特点。在比方来说,如果是雇主与被雇佣的关系,如果由于被雇佣方的失误或者疏漏而造成了雇佣方的损失,那么被雇佣方就要承担因为不作为而导致的侵权行为。

四、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的选择

根据各种相关言论,不论从什么方面来进行分析,两大法系的问题已经不可避免。合同法的制度变迁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可以反映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从一个方面反映出来了自由意志的发展和受限制的程度,更加体现了民法体系和方法论的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从合同法的整体价值体系来看,如果要想准确的区分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必须要考虑的就是两种基本法律所包含的基本价值。侵权责任法彻底落实了人文观念的价值,落实人文方面,强调救济受害人的损失,而合同法则是以私法自治为基本核心价值观念,鼓励通过交易而促进财富的增长。虽然前者是作为强制性的法律所强调多种利益的平衡下立法的政策和稳定的社会秩序所包含的重大意义,但是合同法作为财产的一种基本交易法,以尊重当事人的利益选择为基础,鼓励交易,在赢得效益的同时也有值得学习的地方,各有所长。所以合同法不能因为侵权责任法的扩张是现阶段的主要潮流而被逐渐淹没甚至是取代。纵观合同法的变迁制度,个人和社会的关系问题就体现在这种变迁上。从责任的归属方面来分析,合同法中严密的责任体制具有很大的优势。在法律界普遍承认,严格的责任是合同法的一般归责原则。而现在实行的《侵权责任法》虽说已经形成了以过错责任为主的,进行过错推定的原则等多重化的立法模式,但是大部分的过错责任始终还是归结为一般的归责原则,适用于大部分的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这种保护机制的范围来分析,合同保护法保护利益并且维护利益。利益的保护分为了期待利益,返还利益和信赖利益。所谓期待利益就是对其应该补偿的是造成非违约方处于如合同被履行的状态下的一种情况,返还利益,就是为了防止不正当的获利而衍生出的利益保护的一种措施与方法。信赖利益,就是针对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是的被害人处于一种被动地位,造成如同合同并未曾签订过一样的情况。而侵权责任保护的是固有的利益。也就是说保护在被害人的被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被害人的相关资产和人身权益。尽管合同法较侵权责任法有很多缺点,但不可否认的是,合同法中的权益保护设置也十分广泛与自由。合同法的责任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的基础协议之上的,根据不同的细节要求有着不同的合同条约,因地制宜,在以不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的条件下,当事人还可以创立新的合同种类与样式,这就充分体现了合同法的设置具有较强的自由性和广泛性,同时也丰富了合同保护权益的层次有了很大的提高,丰富了内涵。合同责任的主要依据又是协议,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就要对可能遇到的风险有一个预测,不可以将主观的错误作为进行责任赔偿的主要依据,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这种制度的归责原则一般受害人都是愿意接收的。相比之下,侵权责任法就大不相同,他的过错责任追究往往更注意的是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的行为等,并要追究是否因为侵权人的过错而造成了被侵权人的损失,寻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所以相比较之下,不管是进行举证,还是因果关系的推理,甚至是进行法律诉讼的程序,侵权责任法的责任确定都更加的复杂详尽,需要根据自身的逻辑进行推理和判断,这就造成了判断结果容易受到自身的或者外界的信息影响。

五、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关系的重构以及相关对策

第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问题。这一问题是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关系重构的关键问题所在,为了解决违约问题和侵权责任的问题,应该做出一些改进。首先,如若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着合理的合同关系,就要要求合同的责任方要给予合同的受损方进行一定的赔偿。如果合同责任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或是其他,受损的合同一方就要尽量使用侵权行为的请求权,维护自身的利益问题,维护正义。再者,可以允许受害的合同一方在两种责任制中选择一种自己觉得合适的方法进行全力的行使。当一种方法无效被驳回时,则可以使用另一种方法,这样的方法有效地保护了弱势群体,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应有利益。最后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利用合同法经常会减轻债务人责任的这一设置,使得当事人在行使这一权力的过程中只有选择从侵权责任重获得合同法所认可的救济。

第二:最高法院的批复。这一举措是具体去划分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保护界限的一种措施。

六、结语

经过以上的讨论并不能代表全部的答案,没有解决所有所遇到的问题,但是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思路。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是相互融合的,并不是站在对立面的两种法律法规。看待问题要从大局观的角度出发,着眼于宏观的体系进行归纳与总结,重新构建两者的关系,是的该项法律的逻辑性更加严密,评价机制更加合理且通俗易懂。

[1]谢鸿飞.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理论的在构成[J].环球法律评论,2014(06):5-26.

[2]叶金强.论侵权法的基本定位[J].现代法学,2015(05):63-73.

D

A

2095-4379-(2017)25-0111-02

韩克玉(1964-),男,山东莱州人,本科,济南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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