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同时履行抗辩权

2017-01-28刘洧萌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抗辩权谢某玛瑙

刘洧萌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论同时履行抗辩权

刘洧萌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合同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其立法目的是维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维护交易秩序。虽然《合同法》对同时履行抗辩权作出一定的规定,但在程序上的配套制度不完善、现实履行上的困难,大大阻碍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本文将从立法的角度对同时履行抗辩权进行重新理解和适用,对司法活动中暴露的障碍、问题以反思,希望对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让同时履行抗辩权能充分发挥保障当事人权力的作用。

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与反诉;同时履行抗辩判决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问题

立法上的模糊比将导致诉讼活动上的困难,法院面对实际案件的处理作出不合适的判决在所难免。“谢某与巩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结案”[1]中,原告巩某和被告谢某于2004年6月1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约定巩某将两间临街铺面和一套住宅出售给谢某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谢某支付约299000元价款给巩某,双方未约定履行先后顺序。协议签订后安保文将临街铺面和住宅交付给谢某,但未按约定履行房屋过户手续的办理,谢某在签订当日向安保文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剩下33238元也一直未履行。此后巩某将谢某诉至法院,以谢某未遵守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而谢某认为巩某违约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自己实际已经履行绝大部分义务,向法院提出反诉。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在内容上存在瑕疵,合同至今未完全履行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驳回原告巩某的诉讼请求。对于被告谢某的反诉,法院认为合同双方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双方应该同时履行,任何一方在对方为履行义务之前都有权拒绝履行自身义务,法院判决驳回被告谢某的反诉请求。

从此案法院一审判决中,我们不妨从两个方面进行对同时履行抗辩权进行思考。从被告的角度,庭审中被告谢某提出反诉,我们抛开法院的判决理由正确与否不说,单论驳回被告反诉请求的判决形式就有明显的错误,一审法院混淆了抗辩与反诉的真正含义。对于抗辩权人而言,行使抗辩权的目的是为了阻碍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对于反诉而言,是为了实习自身的诉讼请求,虽然抗辩和反诉都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但明显反诉相对于抗辩更加强势,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有防御的功能,权利人不接受对方要求先履行的请求,但反诉的提出权利人是要求而不是期待原告履行给付义务,反诉和原告的本诉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被告反诉请求的理由是合同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双方都有在对方没有履行前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力,既然只是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就说明被告的反诉理由是成立的,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并不能够成为驳回被告反诉的理由,一审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被告的防御权力,但是我们知道,同时履行判决在实质上是原告胜诉的判决,原告胜诉代表法院支持原告的主张,那么原告提出何种诉讼请求对于案件结果就起着关键作用。在本案中原告巩某提出的是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我们不妨大胆的假设,如果法院作出了同时履行判决,原告巩某解除合同的请求得到支持,被告谢某交还房屋的使用权,原告巩某返还谢某已经交付的大部分房款。我们站在原告的角度,被告谢某的违约行为我们可以在解除合同和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两个救济方法中选择,其实质是合同中房屋的所有权与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之间的取舍,如果在合同签订后房屋涨价,原告肯定选择解除合同的主张,如果在合同签订后房屋跌价,原告自然会要求被告继续履行,面对原告自由选择的诉讼请求,被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应该怎样更好保护被告的权利,法官在这方面不得不进行合适的裁决。

“谢某与巩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结案”原审法院判决后,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谢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交付并办理过户登记和给付房屋价款是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上诉人谢某没有交齐所有价款是因为担心被上诉人巩某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所致,而被上诉人巩某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是担心上诉人谢某不交付所有价款所致,双方都有道理且后续没有对双方在何时何地进行交付有任何补充协议,对于合同的未履行双方均存在过错。被上诉人巩某一审中主张解除合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并未进行上诉,说明巩某是希望继续履行合同的,上诉人谢某几年来对房屋的占有、使用表明谢某同样希望达到合同目的,一审法院依据同时履行抗辩相关规定驳回了上诉人谢某的反诉请求只会导致双方矛盾长久得不到解决,原审法院判决认定部分事情不清,判决结果不妥,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巩某购房款33238元;被上诉人巩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上诉人谢某办理争议房屋的房产过户手续。

从二审法院的改判可以看出,二审法院的判决和一审法院判决依据的法律规定都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审法院虽理由是双方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但错误的判决驳回谢某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的做法无疑只会导致二次起诉,浪费了司法资源,牺牲诉讼效率,完全混淆了反诉和抗辩的含义。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合同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判决同时履行,既符合交易的习惯,也有助于鼓励民法主体的交易。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完善

(一)对法条的理解和适用

前文说到法院需要在诚实守信原则和禁止权力滥用中找到一个标准,立法上的不确定性,需要司法解释给予司法活动明确的方向。奥地利有一个著名的案件,一个小提琴爱好者找到一家乐器店,协议按照自己的要求定做一个小提琴,定作人交付定金,承揽人按照约定期限交货后,定作人发现承揽人提交的标的物有一个很小瑕疵,对于专业的乐器店而言弥补只是几分钟就能完成的事情,于是要求定作人支付相应价款,但定作人拒绝支付小提琴剩下部分价款,双方闹上了法院,奥地利当地法院支持定作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张,要求乐器店修补小提琴的瑕疵[2]。奥地利法官对于案件中当事人的抗辩权力与禁止权力滥用中选择支持当被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奥地利法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范围十分广泛,就算是本案中几分钟时间能完成的小瑕疵,也不能阻碍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并不是说奥地利法院的判决就适合所有国家地区的同时履行判决,我国合同法中提到了履行要求的“相应”性,而光是“相应”远远不够解决《合同法》第66条的不确定性,还需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进行理解即如何衡量一方违约程度对于合同的影响也是拿定标准的重要因素[3]。比如一个简单的钢材买卖合同,买受方需要10吨钢材,应交付价款4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期限已到出卖方只交付了9.99吨钢材,买受方只支付4000的定金,买受方因出卖方没有得到合同要求拒绝付款余下价款,出卖方因买受方没有支付全部价款从而主张违约对出卖方提起诉讼,买受方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法院能否支持同时履行抗辩的主张,就应该从“相应”和违约的“根本性”两个方面考虑。就“相应”而言,双方已经给付的是出卖方的9.99吨钢材,买受方的4000元定金,就价值而言一方以给付的标的物数量与另一方以给付的金钱是不相应的,买受方明显获得了超出自身给付相应的利益;从违约的“根本性”角度看,双方合同的标的物是钢材,在现实生活中是经常能看到的物品,并不属于稀有或者需要特别定制的物品,标的物对于买受方也并不是急需品,缺少的0.01吨钢材也不会给买受方带来后续的不良影响或者利益顺还;所以从“相应”和“根本性”两个方面考虑后,本文认为买受方同时履行抗辩的权力不应受到支持。如果将上述案件的10吨钢材换成1吨玛瑙,价款和定金不变,合同签订时买受方特别叮嘱,需要的1吨玛瑙需要全部用来制作100件玛瑙饰品,且已经与第三方玛瑙加工厂签名协议,待出卖方的玛瑙交付后的第二天就运送到加工厂加工,合同期限已到,出卖方只交付了0.9吨玛瑙,买受方拒绝支付余下价款被诉上法庭,这时买受方提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又能否得到主张呢?从“相应”来看,买受方以支付仅全款的十分之一与出卖方交付了全部标的物的十分之九同样不相应;但是从违约的“根本性”上看,买受方需要的玛瑙是用来交付第三方玛瑙加工仓加工且时间是在约定交付期限后的第二天,如果因为出卖方的未全额支付,买受方会承担与玛瑙加工厂合同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玛瑙也并不是日常生活能随时找到替代的,买受方在合同签订时也特别提出过,这种情况下出卖方的违约是根本性的,无法达到买受方签订合同所希望获得的利益,这个时候“相应”的影响程度就应该放后,本文认为在此情况下应该支持买受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张[4]。所以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应该从其履行要求的“相应”性与违约的“根本性”两个反面考虑,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平衡权力主张后的利于弊。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需要拓展性解释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在于鼓励想要得到对方应履行义务中利益的当事人应先履行合同中的义务,这样能便捷诚信的解决双方矛盾,但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实际运用中过于“狭隘”的现状是无法实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立法目的的。所以我们需要对“同时履行”进行扩张性解释,来保障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制度价值得到充分展现。除了上述讲到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履行期限自始不同合同中的适用外,同时履行抗辩权还可以与后履行抗辩权相结合。

三、总结

随着大众维权意识的加强,人们越来越善于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的权力,抗辩权作为被告方重要的防御手段,在现实中的运用及其广泛,作为抗辩权之一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由于在立法上的不明确,诉讼中的困难,执行过程诸多阻碍等现状引发学术界的颇多争议,想要更完善更广泛的运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就必须从立法上做到清楚明确,颁布适用的司法解释让法官们有法可循,完整的诉讼制度让当事人感受到权力有保障,让学术界的争议成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完善的助推器,实现让民法为众生服务,提升司法公信力,让大众信法,守法,用法。

[1]北大法宝.谢转弟与安保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天民三终字第126号].

[2]韩世远.构造与出路:中国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D].北京清华大大学,2003.

[3]尹光.同时履行抗辩权及其存在的问题探析[J].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

[4]王夙.我国合同法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问题研究――以实体法与程序法为透析视角[J].河北法学,2015.

D

A

2095-4379-(2017)25-0107-02

刘洧萌(1994-),男,汉族,重庆人,四川警察学院。

猜你喜欢

抗辩权谢某玛瑙
教育不当引发学生自杀,学校承担一定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评注(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奢华万乘国 齐地玛瑙红——齐国玛瑙器艺术欣赏
民法上的抗辩权刍议
保证人放弃抗辩权后的追偿
温柔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