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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与法院联合培养法官助理人才的模式初探

2017-01-28唐全民

法制博览 2017年25期
关键词:法学院助理实务

唐全民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湖南 娄底 417000

高校与法院联合培养法官助理人才的模式初探

唐全民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湖南 娄底 417000

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作为推行法官员额制的配套措施,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在转型发展的背景下,主动高校适应社会需求,联合法院共同培养法官助理人才应当成为我们高度重视的人才培养模式。文章以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与娄星区人民法院联合培养法官助理为例,分析了校院联合培养法官助理的优势,剖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以期更加有效地利用校地合作培养的优势,使高校法学专业人才供给与社会需求能实现更紧密的结合。

司法改革;法官助理;联合培养;发展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改革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提出完善司法管理体制等改革要求。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启动新一轮司法改革后,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管、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试点先后实施[1]。面对司法改革的潮流,许多制度将会面临重新建构,其中法官员额制改革重中之重。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将会实现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管理。其中法官助理被划入了司法辅助人员的序列。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法官员额制的推进,“1法官+1法官助理+1书记员”的审判团队模式日益推广。在法官数量大幅减少的情况下,法官助理的质量和配备尤为重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司法体制改革能否实现预期目标[2]。因此,法官助理制度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推进法官员额制、落实司法责任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和解决案多人少矛盾具有重要作用。关于法官助理的来源,考虑到编制有限和案件不均,法官助理的来源将会多元化,既有编制内的,也有聘用制的,既有正式的,也有实习或临时的。目前的改革设计,一是按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一定比例配备,主要从现有未入额法官中择优选任,然而,此类法官助理受司法公务员的编制、职能、发展所限,所以远远不能满足现实所需的法官助理人员数量。二是法院根据人员分类管理的要求,直接从高校法学毕业生及社会法律行业人员中招录,这部分不属人事管理部门定向招录,没有编制,实质上还属于临时用工的性质,因此称为“临聘型”法官助理,这将是法官助理的重要来源。在法官员额制度下引入法官助理制度,对法官与法官助理进行明确的分工,从而令我国的司法制度更为标准化、公平化、合理化。目前,推进司法改革的各级法院亟需大量高素质的复合应用型法官助理。作为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专业人才为主要目标的地方高校法学院系而言,这无疑是迎来了解决学生就业去向的一个好契机,应更注重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特别是成长为合格法官助理的各种能力。为此,地方高校要注重在法院等司法实务部门建立教学实践基地,开展合作教学。校院协同培养法官助理既满足了为我国法治建设事业的需求,又缓解了法院人才资源严重不足的压力;校院联合培养法官助理人才计划的实施,将实现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有效对接,校院双方各取所需,共同培养了人才。因此,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与娄星区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联合培养法官助理成为拓展学科专业建设与司法实务部门需求对接、人才培养模式与岗位能力素质需求互动的有效途径,是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双赢办法。加强高校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对接问题的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政府、高校和社会等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需要较长的运转周期[3]。在宏观政策上,近年来,教育部倡导的以“法学实践教学”为核心的本科教育改革;中央政法委、教育部联合推出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旨在着力解决法学人才培养方面的学生实践能力不够以及学校实践教学平台的建设问题。《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普通高校校地校企合作的意见》(湘政办〔2017〕8号)更是明确提出普通高校校地合作要坚持需求导向、合作共赢的原则。高校要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能力为目标,以创新合作体制机制为保障,坚持因地、因校制宜,积极探索和构建新型校地合作关系和产教融合发展体系。充分发挥高校学科、人才综合优势和实务部门技术、平台、资金和信息独特优势,遵循需求对接、自愿协商、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共赢的原则,推动各类创新要素与教育资源的集聚、整合与共享,实现产教深度融合和校地共享发展。这些措施的出台,将有力地促进地方高校与基层法院协同培养法官助理这种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实施。

二、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与娄星区人民法院联合培养法官助理的概况及培养模式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法学本科专业创办于2005年,在10多年办学过程中,该校法学院通过对法学本科专业人才需求状况的调查研究,提出地方高校法学人才培养应寻求差异化发展与错位竞争,注重特色发展,主动对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构建法学“学科专业建设与司法实务部门需求对接、人才培养模式与岗位能力素质需求互动”的人才培养机制,以期为司法实务部门培养更多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并破解地方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局面。自2008年以来,该校已与娄底市法院系统、检察系统、市司法局及娄底知名律师事务所等13家司法实务部门签订了校地合作协议并建立了实践实习教学基地。校地合作教育已成为该校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必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与学校所在地法治实务部门共同合作完成教学任务,以实现教学过程与司法实务、司法实践有效的对接,并检验该校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随着2016年法官员额制改革在全国所有省市法院全面铺开,基于此,法学院通过抢抓机遇,创新性的与娄星区人民法院开展了法官员额制改革背景下的法官助理联合培养机制探索。经过经过近半年的协商与多次联席会议专题讨论,2016年9月双方就法官助理联合培养项目合作达成共识,这在湖南省高校法学院校地合作实践中尚属首次,颇具探索意蕴。

(一)法官助理培养基地模式

娄星区人民法院现有工作人员115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占总人数的86.5%,含博士1人,硕士19人,硕士以上学历人数占总人数的17.8%。法院队伍呈现出正规化、年轻化、职业化的特点。现有法官53人(含党组成员),绝多数自九十年代就开始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有充足的法官助理的指导老师人选,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聘请包括该院院长、副院长在内的多位既有深厚法学理论素养又有丰富实务经验的资深法官作为兼职教授和实习指导老师,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挂牌成立法学院司法助理培训中心和娄底市娄星区法院法官助理培养基地。联合培养法官助理主要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报名初选阶段,由法学院负责完成,在法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对学生们进行“什么是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的定性与职责”、“校院联合培养法官助理的模式”三个方面进行政策解读后,由毕业后有志于从事法官助理职业的学生自愿报名。第二阶段为轮岗体验(实习初期)和业务培训(实习中期)阶段,由法学院与娄星区人民法院联合对志愿报名的学生进行遴选,组成班级,开展实务培训,明确司法规则与理念,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熟悉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与基本技能。第三阶段为选拔临聘(实习后)”阶段,实习结束后,法院要对实习生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者择优被选拔临聘为法官助理。法学院通过对这些入选学生进行追踪调查,形成法学院毕业的学生成长为法官助理后的法官助理信息数据库和数据分析报告,为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改革与转型发展提供重要借鉴。

(二)双指导老师制模式

为了加强联合培养的法官助理实习生在娄星区法院实习期间的课程与实务技能培训的管理与指导,对实习学生的培养执行双指导老师制度,法学院和娄星区法院各派1名指导老师进行指导,在保证培养质量的同时,也促进了双方人员学术交流与合作。对于实习学生的培养提倡双导师制,一方面在于法学院教师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课堂教学培训经验,而娄星区法院的实务专家则具有较强的实践经验,应用能力较强。在指导老师制模式的推动下,能培养出既具有较强法律思维能力,又擅长实务技能的法官助理人才。事实证明,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与娄星区人民法院双指导老师制模式联合培养的法官助理人才完全胜任法官员额制改革后的法官助理岗位,已经成为能够完成好文书送达、归纳争议焦点、依职权进行调查、庭前调解、起草法律文书基础性工作,解决审判实际中的事务性问题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

(三)分级管理模式

对于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法官助理培训中心的管理采用分级管理模式。为了推进法官助理项目的顺利进行,法学院和娄星区人民法院建立了“法学院——法院”协同对接平台,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双方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中,双方院长直接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就项目设计与实施展开直接沟通与安排,减少行政层级。领导小组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碰头会议,协商、协调重大合作事项。指定具体实施负责人和带队老师。对于参与法官助理培训的实习学生的管理采用院级管理、法学院教研室和区法院政工室管理、学生自我管理三级管理的模式。同时,湖南人文科技学院赴娄星区人民法院实习队成立了法官助理培训班,从学生自我管理的层面进行三级管理,充分发挥参加法官助理培训班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并通过组织开展各项符合法官助理工作特点且有益于提高实务能力的模拟法庭、法律辩论等活动,在学生自我管理中提高准法官助理人才自身的参与度。

三、校院联合培养法官助理的优势

(一)联合培养有利于整合教学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新要求,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如何突破传统学术型基础型的培养模式,改变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能力、重专业轻人文的现状,人才培养方案更加注重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寻求差异化发展与错位竞争,是高校法学院系必须思考的课题。在新形势下,法学院校应着眼于为国家培养有较高理论素养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4]。法学院与娄星区人民法院合作建立法院法官助理培训培养基地,联合培养法官助理人才,可以充分发挥法院在司法实务指导上的特长,和丰富的司法卷宗、动态的庭审过程等法学院所不可能具备的实践教学资源。由法官等实务专家主讲、法学院教师理论补充的“双教师制”,能将书本上的理论与现实中真实的司法实践结合,让学生接触到最新的办案思索和理论成果。对实习学生而言,能够近距离地观察裁判,学习法官的思维方式,了解律师的诉辩技巧,汲取法律实践经验,法院实务专家以研讨和案例分析等实践教学形式,培养学生分析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学院教师虽然具有丰富的理论研究经验,但是实务经验相对匮乏,高校和司法实务部门的结合,恰恰是资源整合、优势互补的良好。

(二)联合培养有利于法学专业人才实践能力的提高

根据合作协议,双方联合培养法官助理由娄星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资深法官等人员组成实践教学团队,实行一带一或者一带二的指导,将学员分为6个小组,利用近3个月的时间,安排每个小组分别到立案、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6大类庭室进行轮训,在法官指导下从事法官助理工作。利用晚上休息时间给学生授课,在两个半月的时间内完成课堂培训。该院从法官中确定一批优秀法官担任老师,课程中设置30个左右课时的法官助理专业课程,其中包括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行为规范与纪律要求、人民法院业务庭室受案分工及案件流程基本知识、法官思维与司法技能问题等18个方面的内容。这为学生们从学校走向实际司法实务前线搭建了良好的平台,避免了目前法学专业学生脱离司法实践,理论不结合实践的弊病,有利于培养既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又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人才。

四、联合培养法官助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根据司法改革过程中需要大量法官助理人才的新形势,高校和司法实务部门培养培养法官助理人才顺应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一件有望实现高校促进就业、法院人才需求、学生自我发展的“三方共赢”的好事。校院培养培养法官助理人才在湖南省开创了高校与司法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复合型应用性法律人才的先河,带来了积极的效应,但由于这种培养模式尚不成熟,也没有现成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可供借鉴,目前尚没有一套成熟的做法严格保证联合培养中各环节的顺利开展,在实际工作中已经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要让联合培养机制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认真研究并逐步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显得尤为迫切。

(一)关于加强学生司法实务技能培养落到实处的问题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与娄星区人民法院紧密开展校院合作,联合开展法官助理的培训培养工作,一个重要目标是为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做好人才储备,所以联合培养过程中突出司法实务技能的培训尤为重要。双方要利用已有的合作优势,发挥法院在司法实务指导上的特长,根据法官助理职业岗位的要求,在不同环节植入相关实务技能培训课程模块,由法院既有较高理论素养又要丰富实务经验的资深法官组成授课教师团队,在不打断学生白天在法院正常实习的情况下,利用双休日及晚上休息时间给学生授课,在2到3个月的时间内完成实务课程的课堂培训。因为培训课程较多,培训时间较长,加之又是利用休息时间进行培训,如何克服困难保证培训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是一个合作双方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不断改进的问题。

(二)实习学生聘任为法官助理的不确定性问题

通过校院协同合作培养的法官助理实习人员在实习结束后是否能被法院临聘下来面临现实的挑战。首先,我国目前并没有任何有关法官助理的专门法律性规定,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法官助理的招录标准、身份性质、职责分工、职业保障等问题,导致学生们对法官助理的职业角色缺乏足够的职业认同,因此,实习结束后,法学专业学生很多会选择参加公务员或考研,只要遇到更好的机会,一些优秀实习生就会选择另谋高就,使校院联合培养法官助理的培训人员开始规模较大但最终却面临没有留下多少可供选拔之才的尴尬局面,不能达到双方联合培养法官助理的目的。其次,法学院学生生源结构本来就比较分散,大多来源于全国各地及本省其它地区,本地生源比例并不高,难以确保法官助理实习生队伍的稳定性。法学院在与法院签订联合培养协议之初就要明确遴选优秀实习生担任法官助理的程序与办法。法律学徒式法官助理的产生,应当有别于司法公务员式法官助理的行政分配,而建立双向选择[5]。在所有培训全部结束后,由法学院和法院相关人员联合组成法官助理遴选委员会,从参加培训培养的人员中择优遴选一定数量的学员担任法官助理,与法院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法院院长颁发法官助理任命书,分配至法院各员额法官名下,在法官指导下从事法官助理工作。

(三)临聘型法官助理身份的模糊性问题

法官助理作为职业应当明确其职业特性。从现有规定上看,并没有直接给予其作为一种固定职业所应当具有的相应职业保障及尊荣感[6]。根据法学院与娄星区人民法院的联合培养协议,法院直接从法学院法学毕业生招录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的法官助理,但这种临聘型法官助理不属人事管理部门的公务员招考,而是纳入社会购买服务的形式或实行聘任制法官助理,没有编制,实质上属于法院临时用工的性质,已成为法官助理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目前临聘型法官助理制度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身份模糊,无执法依据。这些限制使他们大多只能从事书记员所从事的事务性工作,如内部记录、复印扫描、整卷归档等,沦为书记员性质的技术性助理。而在庭前准备、文书草拟、保全送达、庭审记录及外出调查等法官助理性质的业务性的职权活动时,容易遇到障碍和质疑。然而临聘型法官助理而言,整体从事书记员乃至人民陪审员、法警的事务均非职业愿景。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临聘型法官助理制度,根据法院特点设定人数比例和任职要求,这种法官助理的工作年限可以灵活设置,但应赋予其法院人员的身份和证件,以便他们能更好的履行职责。

[1]徐昕,艳好,汪小棠.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2015)[J].政法论坛,2016(5):104-119.

[2]娄星区人民法院开先河:与高校合作培养法官助理[N].湖南日报,2017-2-16.

[3]郑爱花,陈爱文.高校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对接[J].大学生就业,2009(3):39-42.

[4]王崇敏,邓和军.论地方综合性高校法学专业互惠式实习机制——以海南大学法学院为例[J].西部法学评论,2012(6):125-130.

[5]陆晓燕,张琨.从体制内到体制外:将法律学徒式法官助理作为司法公务员式法官助理的补充[A].贺荣.尊重司法规律与刑事法律适用研究(上):全国法院第27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196-204.

[6]张大洲.现行与展望: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完善机制研究[J].海峡法学,2016(2):103-110.

D

A

2095-4379-(2017)25-0033-03

唐全民(1972-),男,湖南娄底人,法学硕士,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国际法、法学实践教学研究。

湖南省教育科学规划一般项目《协同创新视角下高校与法治实务部门合作育人运行机制研究——以湖南省为例》(XJK015CGD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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