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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拐卖人口犯罪的立法建议

2017-01-27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拐卖妇女法律条文犯罪分子

王 栋

三亚学院法社学院,海南 三亚 572022



我国刑法中拐卖人口犯罪的立法建议

王 栋

三亚学院法社学院,海南 三亚 572022

“拐卖人口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明显是不同的,在定义的限制上很明显前者比后者要广。自从我国刑法将“拐卖妇女、儿童罪”替代“拐卖人口罪”后,我国的拐卖罪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缺陷。而这些漏洞对于我国打击拐卖罪也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本文主要通过对“拐卖人口罪”与“拐卖妇女、儿童”进行比较,倡议将“拐卖人口罪”重新成立,将“拐卖妇女、儿童罪”作为其中的一个从重情节而存在。

刑法;拐卖人口犯罪;立法建议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缺陷

我国79年的刑法里规定的是“拐卖人口罪”,而在97年的刑法中将“拐卖人口罪”改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在这里前后两部刑法将人口拐卖从普遍的“人口”缩小到特定的“妇女、儿童”,而在这其中的有关定义也被改为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等。自现行法律颁布以来,各地方政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打击了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同样有一些情节恶劣的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因为现行刑法相关罪名自身存在的缺陷,尤其是某些罪名因为其犯罪对象的定义原因,因为需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而无法进行判罪。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应受的惩罚,被害人得不到该有的赔偿与宽慰。从我国现行的刑法中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对象的界定来看,拐卖罪仅仅指拐卖妇女与儿童,而在这二者之外的人呢?由此可见,我国关于拐卖罪的犯罪对象的界定是不全面的。对于那些已满十四周岁,不属于儿童的男生,或特殊的群体——两性人来说,这个界定显然是不公平的。虽然拐卖十四周岁衣上的男生的例子不多,但这并不代表就没有。那么,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判定呢?男生已满十四周岁,不属于儿童,所以这不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那么就只有选择别的罪刑了,但该罪又属于拐卖这一行为。结果,这些罪刑只能轻纵放行,犯罪分子无法得到应有的惩罚。

二、拐卖人口罪的立法依据

(一)历史遗留问题

纵观我国的史书,我们可以发觉拐卖这一景象从古至今都是存在的。而造成这一行为的原因是我国封建时期的奴隶制度和传统的婚嫁制度引起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共产主义革命的兴起,新中国的建立,文明的进步,奴隶制度被废除,婚姻走向自由化自主化,拐卖人口的情况才有所减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男女比例渐渐增大,拐卖人口再次兴起,其犯罪比例在逐年上升。国家应该将拐卖人口作为犯罪处理,并对犯罪分子运用严厉刑罚。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自从有了法律这一概念后我们所倡导的一句标语,也是法律的一项基本的使用原则。而这一基本原则也被计入宪法。因此,由宪法给予我们的权柄,我们所有公民面对法律都是平等的。宪法应该赋予我们所有公民以呵护。而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与双性人同样是公民,与我们并没有差别,在法律上也应与我们适用相同的法律条文。但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拐卖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与拐卖双性人却没有具体的明确的法律条文。法律需要保护妇女、儿童这一类弱势群体,但别的群体同样不能忽视。被拐卖的人不应该因其老与幼、女性与男性而存在不同。所以应该将“拐卖人口罪”重新设立。

(三)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

社会危害性在犯罪的三个基本的特征中是犯罪最本质的特色。拐卖妇女、儿童的作奸犯科的例子很多,对社会的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妨害。但,同样是拐卖,或许例子少点,却并不代表没有的拐卖十四周岁以上男性、双性人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性不能说没有。我国加强了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惩罚力度表现了我国维护弱势群体的决心,其中蕴含的立法含义在于对于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但这并不能代表就不管这个群体以外的人了。所以,重设“拐卖人口罪”,这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

三、拐卖人口罪的立法建议

为了弥补惩罚人口拐卖买卖的这个漏洞,实现对人贩子这类犯罪分子的惩治,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提议重新设立“拐卖人口罪”,将“拐卖妇女、儿童罪”作为拐卖人口罪中的一项加重罪名而存在,既体现了我国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与维护,又填补了之前的法律条文的漏洞,真正做到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当然,在法律条文的设计上还是可以参考原文的。如此,做出的调动其实就是犯罪对象的变动。

四、总结

家喻户晓,法律的适用总是存在滞后性的,所以我们更需要时刻关注着法律条文与社会实际的适用,一旦在司法环节中有任何漏洞都需要我们及时进行填补,不断地进行完善。这个世上没有永久适用的法律,不断调整现行的法律制度使得其与社会相适应,这才是我们法律人的素质所在。

[1]赫晓琳.拐卖人口罪亟待明确的几个问题[J].河北法学,199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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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石传丰.浅谈我国刑法中拐卖人口犯罪方面的不足[J].求实,2005(02).

D

A

2095-4379-(2017)17-0272-01

王栋,男,汉族,海南海口人,本科,三亚学院法社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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