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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农村女性的继承地位现状
——以山东省为例

2017-01-27吴昌翠

法制博览 2017年17期
关键词:继承权继承法农村

吴昌翠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北京 100088



已婚农村女性的继承地位现状
——以山东省为例

吴昌翠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北京 100088

由于成长在一个典型的重男轻女的农村家庭,我对已婚女性的继承地位现状非常了解。本篇论文是在我的亲身经历和调研的基础上完成的,共分为三章。第一章,通过1142份真实的调查问卷,整理出其中所反映的我国已婚农村女性的真实法定继承地位现状。第二章,从历史角度等方面分析造成如此现状的原因。第三章提出解决问题、改善现状的办法。本篇论文的亮点在运用了抽样调查的方法,样本数量为1142,全部为真实的第一手数据。通过对现状产生的历史现实原因的分析,找出改变现状的方法,旨在为全社会,特别是农村这样的法律实施薄弱环节的进步进微薄之力。

已婚农村女性;继承权;法定继承

一、问卷调研及反映出的问题

在农村长大的生活经历让我对本课题了解的较为深刻,但是道听途说的经验并不可用来作为论据,所以,我想到了抽样调查的方法,用第一手的真实数据作为论证的有力依据。样本主要来自于山东省临沂市和淄博市两个大的市区,样本数量为1142。考虑到大众对于法律术语的理解程度,问卷多用浅显易懂的语言拟写。问卷内容如下:

(一)关于“已婚农村女性继承现状”的调研

1.您的基本情况

A已婚男 B已婚女 C未婚男 D未婚女

2.您的年龄?

A30以下 B30到50 C大于50

3.您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是否应该继承原生家庭的财产?

A应该(跳到问题4) B不应该(跳到问题3)

4.为什么不应该继承?(答案手写)

5.为什么应该继承?(答案手写)

应该继承多少份额?

A与儿子同样份额 B比儿子的要少 C适当给一点,是那么个意思就行

6.从您身边的亲戚朋友看,现在的已婚女性继承权如何?

A没听说嫁出去的女儿继承遗产的 B也有继承的,但是继承份额很少 C有的人会儿女同等对待,但是少数 D大多数都是儿女同等对待

7.现行婚姻继承法规定儿女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已经出嫁的女儿也不例外。对于这点您是否了解?

A很了解 B了解一点 C不了解

8.您认为造成已婚农村女性继承现状的原因是什么?(可多选)

A老祖宗传承下来的,大家都是这么做的 B嫁出去的女儿就是别人家的人了,没有资格继承 C基于重男轻女的想法

9.您认为,已婚女应该像儿子一样对于父母的赡养承担同样的责任吗?

A不应该(跳到问题10) B应该

10.您认为已婚女性应该少承担责任的原因是什么?

A继承的少,当然付出的也要少 B嫁出去的女人是外人

11.在您周围,已婚女和儿子谁对父母的赡养承担的责任更多些?

A已婚女性 B儿子 C基本相同

12.您对现状如何看待?

A不公平 B很公平 C无所谓

13.您认为现行婚姻继承法在已婚女性的继承权问题上有哪些需要改善的?(手写答案)

(二)1142份样本数据的统计结果如下

1.认为已婚女性不应该继承原生家庭财产的人仅占样本的5%,绝大多数人认为已婚女性应该继承原生家庭财产。应该继承的理由基本都是男女平等。可见,大家最基本的意识还是有的。

2.赞成已婚女性应该继承原生家庭遗产的人中,有20%的人认为已婚女性只要适当的继承一点,是那个意思就行。可见,这种赞成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敷衍成分。

3.在身边的亲友中,25%的人回答没听说过身边有哪家嫁出去的女儿可以分得遗产,55%的人回答亲友中也有女儿继承的,但是继承份额很少,只有极个别人回答亲友中儿女同等地位继承。可见,农村出嫁的女儿法定继承现状确实很尴尬。

4.52%的人认为在对父母的赡养责任上,已婚女性应该比儿子承担的少一些,既因为继承的少就应该承担的少,也因为天然地把自己排除在了家庭成员之外。而现实生活中,49%的家庭都是儿子对父母履行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可见,权利和义务是成正比的在实践中有了很典型的体现。

5.25%的人对现行继承法不了解,75%的人回答对现行继承法了解一点。但不是特别清楚。可见,大家的法律意识还是很淡薄。

6.对于现状产生的原因,由于这是一道多选题。50%的人认为因为这是一代代人传承下来的,大家都这么做,所以导致现状的存在。40%的人认为因为嫁出去的女儿就是别人家的人了,没有资格继承,所以导致现状的存在。而98%的人认为这是重男轻女的思想导致的。

7.关于对现状如何看待的问题,40%的人认为他们对现状持无所谓的态度,60%的人认为现状是不公平的。而且,相当一部分已婚女性的态度是无所谓。可见,已婚女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安于现状,没有反抗意识的。

二、造成现状的原因

综合前期设想、调研采访及资料查找结果,我认为,造成如今已婚农村女性法定继承地位低微现状的原因有如下几个:

(一)女性自身原因

整理问卷结果的过程让我对调研前单一而偏执的想法产生了变化,由一味高举“女权主义”的大旗,把一切都责怪于“重男轻女”的思想变为辩证全面的反思已婚女自身存在的问题。问卷显示,52%的人认为在对父母的赡养责任上,已婚女性应该比儿子承担的少一些,而现实生活中,49%的家庭都是儿子对父母履行了更多的赡养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符的,当我们在高喊这些都是“重男轻女”的思想造成时,在据理力争要求权利的时候,有没有想过我们是否尽到了相应的义务?

据我了解,在农村中,已婚女性大多在心理上已经没有原生家庭的自我认同感,自认为自己是“外人”,所以在赡养老人方面,已婚女性虽然仍能在情感上有所付出,但在遇到老人生病等问题时还是从潜意识里认为应该由儿子承担经济付出。我想,这种潜意识,不仅存在于农村的已婚女性,在中国任何地方的女性心理都不是特殊的存在(我们排除独生子女的情况)。

所谓权利义务对等,承担义务少的一方必然也会获得相对较少的权利。从调研结果看,农村已婚女性自身对于赡养父母天然地承担着较少的义务,这是造成其继承地位低下的重要原因。我国现行《继承法》中,第十三条也规定一般情况下,同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是均等的。但这只是一般情况,遇有特殊情况,如对被继承人尽的扶养义务少的继承人,或者没有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是可以少分得遗产的。甚至在有扶养能力的前提下仍然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即使没有上述少尽甚至不尽抚养义务的特殊情况,在各个继承人都同意的情况下,遗产也可以不均分。

(二)历史的原因

前面我们说到权利义务的对等关系,了解到已婚农村女性对父母的赡养尽到的义务不足,是其继承地位低下的重要原因。但并不是所有的已婚女性都是少尽义务的:48%的人认为在对父母的赡养责任上,已婚女性不应该比儿子承担的少一些,而现实生活中,51%的家庭儿女尽了基本相等的赡养义务,却仍然得不到与男性同等的继承权。这一原因我们就要追根溯源了。

伴随着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夏朝的建立,中国的法也最终形成。夏启开启了王位世袭制的篇章,从此取代了氏族禅让制。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和家长的集权统治是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西周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继承主要是宗祧和封爵继承,即身份上或人身的继承,财产继承只是附带性的。女子无继承权,嫁妆只是出于父兄的赠与。这也决定了女子在继承法演变过程中继承地位的基本走向,注定了她们微乎其微的地位。

中国古代的法律重刑轻民,民法发展缓慢,所以继承法更是没有。在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朝这样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民法、继承法基本上处于零的阶段。

直到唐朝,民事立法才有了突破性的发展,这一时期的继承有两种,即宗祧继承、财产继承。宗祧继承的方式仍然采用嫡长子继承,而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均分制。财产继承仍然是附带性的,重视维护家长的统治地位与权威,财产权也由家长统一支配和控制。但对女子的继承有了明文规定,女子只可继承财产,而且,一般来说,已经出嫁的女性,是不享有原生家庭的财产继承权的。但是在室女①有一定的继承权,金额大约相当于未婚的兄或弟将来娶妻花费的聘礼的一半,以此作为自己未来出嫁的嫁妆。至此,女性终于有了继承财产的权利,但是一般已婚女性是不享有继承权的。

宋朝在继承法上又有了进步,在财产继承上,规定允许在室女享受男子继承权的一半。同时规定了户绝②之家的财产继承办法:“立继”和“命继”。“命继”是说生前没有儿子的夫妻也都去世后,立继之事由其长辈决定,确定的继子及留下的在室女都可以继承财产,在室女的继承份额为3/4,继子的继承份额为1/4。已经出嫁的女儿的继承份额为1/3,继子的继承份额为1/3,另外的1/3份额归国家所有。在晚唐直至宋代的时期,未出嫁的女儿或者富家的归宗女③才能得到全部的遗产,如果是已经出嫁的女儿,最多只能得到1/3或2/3的份额,其余的归国家所有。④

元朝沿袭唐朝,规定户绝之家的女儿和寡妇享有继承权或者有条件的继承权。

明朝在继承法上又有了突破,虽然仍然沿用身份继承上的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继承上的诸子均分制,但规定了户绝财产由所有的女儿(包括出嫁女和在室女)继承,没有女儿的才会收为国有。清朝基本沿袭。

清末《大清民律草案》中第五遍规定了自然继承的范围及顺位。但是也有着浓厚的传统传统色彩。

从法制史的发展来看,以身份继承为主、诸子均分的财产继承为辅的嫡长子继承制导致女性地位的卑微,进而决定了女性(包括在室女和已婚女性)继承地位的微乎其微。虽然唐代女性地位有所提高,但继承权仅限在室女所有。宋代开始有了实质性突破,已婚女性可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但也仅限于户绝之家。直到新中国成立才正式明文规定女性(包括在室女和已婚女性)和男性平等的继承权。虽然我国现行《继承法》第九条明文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但在实务界词条的落实却远远不足。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长期的历史习惯积累导致思想相对落后、重视祖先传承的农村仍然存在根深蒂固的思想障碍。

(三)计划生育力度的城乡差异

自1966年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制定以来,农村的执行力度及成果是远远低于城市的,这就导致农村的家庭子女一般会多于一个,独生子女家庭较少。据我所知,在“单独二胎”⑤政策出台以前,农村家庭头胎是女孩的可以再生第二胎,即使第二胎还是女生,很多家庭也会选择交罚款的方式再生第三胎,所以一般农村每家都会有男孩,尤其“单独二胎”⑥政策出台之后,每家都有男孩变的更为容易。这就使得历史上的婚姻继承传统在农村得到了很好的延续。

相反,计划生育执行力度更强的城市大多数家庭都是独生子女,没有男孩是普遍现象,财产当然会留给唯一的孩子,不论孩子是男是女。虽然现在有了“单独二胎”政策,城市的家庭也可以有条件的生二胎,跟农村别无二致,但是我认为,城市经历了相当一段时间继承传统上的断层(不再像古代有很多子女,独生子女时代即为断层时代),他们已经习惯了把子女同等看待,相信“单独二胎”之后也不会有太大的变动。但是农村确是一直沿袭着古老的继承方式,从未有过改变的尝试(没有过独生子女时代),所以,今后的进步之路仍然会充满艰辛。

计划生育力度的城乡差异造成了继承传统的不同,进而导致农村已婚女性相比于城市已婚女性的继承地位明显低下。

三、解决办法

通过研究抽样调研结果、总结原因、查阅书籍文献,我认为,要解决已婚农村女性继承地位低微现状的方法应从以下几个反方面入手:

(一)思想层面

思想决定行动,思维对人的影响是很可怕的,他可以禁锢人前进的步伐,同样可以通过一代代的耳濡目染禁锢一个民族进步的脚步。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借鉴“以点带面”的方法,先改变一部分人的思想,再让这一部分人影响更多的人,进而慢慢扩散。那么这一部分人是什么人呢?大学生!我认为最好的突破口就是农村中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人们。他们是亲戚邻里引以为豪的存在,他们的话具有说服力和感染力,这就为大学生能胜任这份职责提供了可行性。他们有着先进的思想,有能力起到“点”的作用,这就为大学生能胜任这份职责提供了可能性。随着走出农村,走进大学的人越来越多,我相信,这一目标的实现将会提前。

(二)政府和社会层面

虽然继承法是基于自愿的基础上实现的民法领域范畴,不具有像刑法那么强的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是,既然我们以法的形式制定了这样的条款,就应该努力遵守,特别是在致力于建设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今天,推进法律的有效遵守和实现是依法治国极为重要的的一环。加大执法力度,有法必依才能切实实现法的作用。

各有关部门也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比如采用横幅和宣讲会的形式,多多邀请大学生志愿者、高校相关组织等进行普法宣传,让更多的人知法懂法。

(三)女性自身层面

解放思想,勇于追求自己应得的权利、与现实作斗争,追求精神层面的真正解放才是现代女性该有的魄力。

但是,在追求权利的同时也要注意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不能盲目以“弱势群体”、“受害者”自居而忽视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均等分割遗产也只是在一般情况下,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少的抚养义务甚至没尽抚养义务的还是可以少分甚至不分遗产的。法律尚且如此规定,按人之常情来说,赡养父母不可斤斤计较、为利而为。相信女性承担起了责任,其继承地位将会潜移默化的提高。

(四)立法修改层面

我建议加大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不仅是在婚姻继承法上。如今,民法典的编纂如火如荼,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并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次会议要求加快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确保2020年完成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关于民法典的分则之继承编的修订,中国法学会编纂民法典之继承法编课题组认为,应该对法定继承扩大继承人范围、增加法定继承顺序⑦等,这些改变都顺应了时代的潮流,势必会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特别是婚姻继承法的发展和深入人心。一个国家的民法发展水平象征着其整体的法治发展水平,我们相信,随着国家对民法的重视,如今农村已婚女性的继承现状定会有所好转,直至令人满意。

[ 注 释 ]

①在室女:未出嫁的女性.

②户绝.<唐律疏议>卷十二云:[无后者,为户绝],指父系血缘的断绝,即没有儿子.

③归宗女:指出嫁后的女子,不仅丈夫死了,而且公婆也都不在了,该女就重回娘家待嫁.成为归宗女.

④程维荣.中国继承制度史[M].上海:中国出版集团东方出版中心,2017:284.

⑤指夫妻双方一人为独生子女,第一胎非多胞胎,即可生二胎.

⑥指夫妻双方一人为独生子女,第一胎非多胞胎,即可生二胎.

⑦网易首页财经频道.2016-12-15.[个论]杨立新专栏:民法分则继承编修订的思路和重点[EB/OL].http://money.163.com/16/1215/05/C8A9O29T002580S6.html,2017-3-23.

[1]程维荣.中国继承制度史[M].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6.

[2]彭诚信.继承法[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

[3]纪剑辉.中国古代普通女性财产继承法律地位的变迁与启示[D].吉林大学,2008.

[4]李江蓉.中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法律地位的变迁及其根源[D].华东政法学院,2004.

[5]黄艳红.出嫁女继承父母遗产合法合理[J].大众科技,2001(5).

[6]杨芳,巫建文.关于农村外嫁女问题的法律思考[J].兰州学刊,2007(S1).

[7]管志鹏.农村出嫁女财产继承的现实困境与制度出路[J].商情,2012(20).

[8]董菲.我国农村妇女财产继承权保障问题研究[D].云南大学,2015.

[9]李陈.农村出嫁女,也有继承权[EB/OL].http://news.cnhubei.com/ncxb/ncxbsjk/ncxb02/200911/t868143.shtml,2017-3-25.

[10]王新宇.近代女子财产继承权的解读与反思[J].政法论坛,2011(06).

[11]王道冲.“整体交换”机制下的出嫁女继承权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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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刘黎明.浅谈出嫁女的财产继承权问题[EB/OL].http://dfhlq.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608,2017-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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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Women,Marriage,and Intestate Succession in the Context of Legal Pluralism in Africa 2006 Brigitte M.Bodenheimer Lecture The author:Kuenyehia,Akua.

D

A

2095-4379-(2017)17-0038-04

吴昌翠(1992-),女,汉族,山东临沂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专业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婚姻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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