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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法律问题研究

2017-01-15文丽

西部论丛 2017年11期
关键词:法律对策困境

文丽

摘 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的理论和实践中都是一个较大的创新和进步。但在推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责任主体不明、存在监管漏洞和权力寻租现象、环境服务市场竞争机制尚不成熟。为有效解决我国治理环境污染方面的问题,需要做好第三方治理的顶层设计以便推行。

关键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困境 法律对策

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概述

(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概念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是通过市场化的运行机制,引入第三方环境服务企业,有效治理环境污染,极大提升环境污染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是我国生态文明领域的一大创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中对第三方治理的定义是:“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也就是说排污者与环境服务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委托环境服务公司治理环境污染,并支付一定费用的行为,从而实现“制造污染”主体和“治理污染”主体相分离。

(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优势

1、有利于降低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难度和执法成本

通过实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排污企业把治理环境污染的任务交给了环境服务公司,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对象也转移到了环境服务公司,减少了监管对象的数量和范围,从而降低监管难度和执法成本。此外,排污企业与环境服务公司之间由于受到合同的约束,在污染治理过程中会相互监督和制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利于缓解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压力。

2、有利于减轻排污企业压力,提高环境污染的治理效率

治理环境污染需要排污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排污企业的治理能力薄弱,重视生产,缺少污染治理设备,即使投入也存在运行效率不高的问题。通过实行第三方治理,充分发挥环境服务企业在人才、技术、设备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并且拥有灵活和充裕的治理环境污染的资金,可以有效可以解决排污企业在技术和资金上的匮乏,帮助排污企业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降低污染者的成本和技术压力,提升排污企业的污染防治效率,降低环境风险。

3、有助于推动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

第三方治理制度的优势之一在于将环境保护市场化,市场化的过程也是产业化的过程,还能吸纳国际先进技术,国内的环保产业就能拓宽新的服务领域,而这反过来又能推动环保理念的发展和环保力度的增强,使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模式向发达国家的一体化治理模式发展。推动环保产业,尤其是环境服务业的加快发展是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行的又一重要优势。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到环境污染治理领域,促进环境服务企业实现由单纯设备制造、工程建设到设计、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等为一体的综合环境服务转型,进而最终推动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此外,环境污染第三治理的推行,优胜劣汰市场法则的作用,也将有利于先进环保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二、当前我国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临的困境

(一)责任主体不明及责任分配不均

明确严格的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被依法履行的前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排污企业将所有的污染治理风险打包转移到第三方治理企业一方,责任界定模糊不清就容易造成排污企业与第三方治理企业形成紧张对立的关系,影响合同后续交易,增加纠纷产生的几率。并且这种风险转移极易造成排污企业推卸环境法律责任。其实在《意见》中已经明确了排污企业应承担的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而环境服务企业也应该按照委托合同承担其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相对应的环境法律责任。但是《意见》只是作为一种鼓励、激励的政策性文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意见》中也没有更详细的说明何谓“主体责任”,只是说要尽快出台第三方治理的规章制度,在那里详细规定双方的责任承担、处罚措施等处罚措施等。

(二)第三方治理模式存在监管漏洞和权力寻租现象

从理论上说,环境污染第三方专业化、集约化治理,将分散的排污点集中,减少了监管的成本,但实际上,这种成效是建立在排污企业和治污企业都能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的。如果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双方(排污企业和第三方)都能遵守环保法规,则可以减少环保部门的监管任务,降低监管成本。但是,如果参与各方均不能很好地履行相应的义务,环境执法人员不仅需要问责排污企业,还需要监管环境服务企业,以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这样无形中增加了环境监管工作的复杂性,也增加了环保部门的工作量。排污企业为了实现自己的达标排放向专业治污企业购买污染减排服务,并与环保监管部门共同监督服务公司的治理成效,其身份由一个被监督者变为了监督者,但其依旧没有摆脱环境治理责任主体的地位。一旦其和第三方合谋,以更隐蔽的方式偷排,将会大大增加监管难度。

(三)环境服务市场竞争机制尚不成熟

1、环境服务企业的市场法律准入机制不健全

以前,环境服务企业在进行市场时,我国采取的方式是资质行政审批制度,但是,为了活跃市场气氛,带动企业积极性,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权,对于环境服务企业不再进行审批。市场准入程序的简化和门槛的降低,使得任何企业均可以进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许多环境服务公司存在资金短缺、设备不健全、技术水平不高、治污效果不理想,信用差等特点。如果环境污染治理的监管不到位,环境服务公司以过低的成本进入市场,可能会带来低价无序竞争,影响其服务质量。

2、缺乏对环境服务企业的信用评价

由于存在着一些不遵守法律的企业,他们往往不积极的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是选择推卸责任。此外,还有些第三方治理企业根本不具有相关的资质,就擅自承接自己根部无法治理的项目,某些第三方治理企业随意毁约等等,都使得排污企业遭受重大损失。

三、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法律对策

(一)环境污染防治主体权责界限明晰化

理清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中的排污企业和环境服务企业的关系与责任,不但有助于明确各方防治主体的自身权利与义务,而且便利执法部门区分和追究相关主体的具体责任。应根据双方合作方式、具体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具体分配责任。在明确污染企业法律责任方面應该坚持过错责任和连带责任。聘请专业的环境服务企业治理污染,并不能转嫁排污企业固有的法律责任。当治污未达到国家标准需要承担环境责任时,若第三方治理企业己经做好其本职工作,完全是排污企业的原因导致治理不达标,此时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由排污企业单独承担无限的法律责任。如果是由于第三方治理企业没有尽到治理义务,导致没能达到治理目标和国家规定的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排污企业在承担治理责任后,有权利向第三方治理企业去追偿。当出现违约责任互相推诱的情况,可以委托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二)建立环境服务企业严格审核和规范制度

1、改进环境服务市场准入机制。严格环境服务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从源头上为第三方治理市场规范化运作提供制度保障。针对当前环境服务企业准入门槛过低的现实,为避免鱼龙混杂、无序竞争导致虚假治污、治污效果不达标等情况出现,要通过立法重新设计环境服务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与标准,包括对其资质、技术、经济状况、信用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查,保证其运营成本与利润维持在合理水平内,促进环境服务市场良性发展。环境监管部门应该根据不同污染种类领域的物质技术条件以及该领域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收益的平均水平,统一制定和调整第三方治理市场的环保服务门槛价格,逐步建立健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价格体系,严格市场的价格准入。

2、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和信用评级制度。通过建立对第三方治理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根据相应的指标、评定的方法以及评价的过程,对环境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评价出企业的信用级别,并向公众开放,使公众对这些信息一目了然,这样也能实现全民监督,更是为污染排放企业选择合作伙伴提供了最直观的证明。从另外一个侧面来讲,金融机构也能根据这些数据来确定应该给予某些第三方治理企业提供金融贷款以及采取的利率,从而大幅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降低损失。

3、设立黑白名单制度。我国现有政策规定的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供给者准入门槛设置较低,排污企业选择环境服务时可结合诚信档案制度及信用评级制度,对治污效果好、好信誉、好服务的环保公司可在行业组织中获得相应的优良标志,纳入白名单予以公布;而那些差口碑、服务质量差、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则不予颁发相关证明文件,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布,并限制其获得资金扶持、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由此形成了依据环治污信誉和能力高低组合的企业清单。

参考文献

[1] 吕忠梅,高利红,余耀军.环境资源法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62- 64.

[2] 范战平.论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构建的困境及对策[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

[3] 周坷,史一舒.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责任的制度建构[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5第6期.

[4] 刘畅.《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现实障碍及其化解机制探析》[J].载于《河北法学》,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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