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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剧“禁播”事件的法学思考

2016-12-27董有恒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22期
关键词:法律对策

董有恒

摘 要:网剧是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2015年是网剧快速发展的一年,各大视频网站纷纷推出自制网剧,并赢得了网络观众的积极肯定。但是,一部分网剧由于内容不符合标准而遭到下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制定合理的网剧审查标准,建立网剧分级制度,以市场为导向,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是解决网剧产业发展中各种问题的关键环节。

关键词:网剧;禁播;分级制度;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 3198.2016.22.062

1 网剧“禁播”事件回顾

2015年12月13日,乐视网开始播出古装穿越网剧《太子妃升职记》。该剧改编自网络作家鲜橙的同名小说,讲述了一个男孩穿越到古代变为“太子妃”,在经过各种明争暗斗和爱恨纠葛之后一路顺利升职为“太后”的故事。《太子妃升职记》开播仅12小时就打破了网剧播放记录,创造了400万播放量的奇迹。2016年1月20日,《太子妃升职记》在乐视网突然下线。乐视网官方回应:“应有关部门要求,1月20日起,《太子妃升职记》暂时下线(海外用户可正常观看)……部分内容正在做优化处理”。1月27日,《太子妃升职记》经过删减重新上线,但此次修改剪掉了原剧三分之一的内容。

2016年1月29日,网剧《上瘾》在腾讯视频、搜狐视频、爱奇艺等各大视频网站同时上映。该剧改编自网络作家柴鸡蛋的耽美小说,讲述了发生在两名高中男生之间的爱情故事。《上瘾》在播出24小时内就创下了1000万的点击量,刷新了网剧首日最高点击量的记录。2月22日,《上瘾》被全网下线。4月30日,《上瘾》在台湾开始播出,再次掀起追剧浪潮。截至目前,大陆网络媒体仍然没有任何关于恢复播出的消息。

与《太子妃升职记》和《上瘾》几乎同时被下线的还有多部非主流文化题材网剧。大多数网民认为“尺度过大”或“含有暴力、色情、迷信内容”是下线的主要原因。另外,为了应对网剧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监管、审查网络视听节目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广电总局”)频频推出新政,进而加强网剧等互联网视听节目的管理。同时,网剧的忠实观众开展了一场持久的关于网剧审查制度的大讨论。

2 网剧热播的原因

2.1 网剧满足了多元化市场需求

近些年,传统影视剧相同类型的作品扎堆出现,大量占据黄金时段的“婆媳”、“抗战”题材的电视剧往往迎合的是中老年观众。年轻人对于多元文化的需求在传统影视播放平台难以得到满足,于是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开始转向网络。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网民规模达6.8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0.3%,其中10-39岁的网民占75.1%。网剧的出现,满足了网络受众对多元化题材影视作品的需求。首先,网剧大都根据网络小说改编,其中的人物形象是贴近生活的小人物,人物语言大量地使用了时下流行语,拉近了观众与作品的距离。其次,网剧采用轻松、愉快的现代生活或虚拟时空作为叙事背景,使得观众更加关注剧情的发展,从而体会到影视艺术带来的精神愉悦。再次,网剧的时间大多在20分钟左右,剧情紧凑不拖沓,笑点笑料集中,适应了年轻人的生活节奏。

2.2 网剧自审模式顺应了市场规律

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网剧并不适用传统影视审查制度,而是以“谁办网谁负责”为原则,采用自审自播的审查模式。国家广电总局关于网剧的审查模式一经公布就受到了广大网民和各大网络视频网站的广泛支持。因为网络的普及面和影响力都远远比不上广播电视,网剧的目标受众又是占绝大多数的成年网民,所以网剧的审查标准和模式理应比电视剧、电影更加宽松。网络之于传统影视平台的优势绝不是简单地点播,而是它能够更加了解市场需求,并根据市场需求调整自己的生产行为。各大视频网站通过网上问卷、微博和贴吧讨论等市场调查方式,能够准确地了解网络受众对于影视作品的需求,进而调整网剧制作计划,甚至在网剧播出过程中根据观众的意愿来修改剧情。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一部影视作品能否真实地反映生活,能否引起观众强烈的共鸣,能否满足观众影视文化需求,是检验影视作品优劣的根本标准。

2.3 网剧中的非主流文化因素产生了“长尾效应”

2015年热播的众多网剧中不乏对性爱、同性恋、犯罪、鬼神等非主流文化因素的表现。这些内容并非主流文化所倡导,在尺度上可能触犯国家广电总局的禁止性规定。传统影视剧的主流产品往往针对的是中老年观众,因而家庭剧、战争剧盛行。更多年轻人的个性化需求则因为成本太高而被忽略,网剧却将目标转移到这一广阔的市场上来,进而得到了快速发展。这就是近些年新兴的经济理论——长尾效应。长尾理论认为,人们更加关注成本效益分析中的最优目标,而往往忽视数量更多、关注成本较高的普通目标;但互联网的发展将这种关注成本大大降低,从而使得原本收益不高的目标市场份额甚至会超过最优目标市场。因为在正太分布曲线中最优目标代表曲线的“头部”,普通目标代表曲线的“尾部”,所以这一理论被称为“长尾理论”。以前“边缘化、非主流、地下的”影视题材在互联网的作用下形成了一块共同的市场份额,足以与传统影视题材匹敌,并受到网剧市场的热烈追捧。这也是2015年网剧整体快速增长的重要原因。

3 网剧“禁播”的法律依据

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制作和播放“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等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该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于制作、播放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这是关于“禁播”最早也是最高的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立法时代的限制,互联网的发展在上世纪90年代还未得到广泛普及,因此该条例并未对网剧的管理作出规定。立法者在制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时不可能预见二十多年后网剧的盛行。因此,无论采用文义解释还是历史解释的方法,“广播电视节目”在内涵与外延上都不可能包含“网剧”。

2008年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于2015年修订)是我国第一部提及“网剧”的法律文件。该规章规定网络视听节目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十项禁止内容。该规章对含有禁止内容的视听节目设定了警告、3万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适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处罚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处罚规定并不能直接适用于网剧,因此这里的“引用”无异于设定了新的行政处罚,而该处罚的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2012年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明确了网剧“自审自播”的审查模式,重申网剧制作内容不得触犯十项禁止规定。2012年底,中广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颁布《电视剧制作通则》,细化了“十项禁止规定”的标准,包括不得含有涉及同性恋、婚外情、未成年人早恋等情节。该通则虽然是行业协会的自律文件,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对电视剧行业的发展将产生巨大影响。与此同时,在2015年全国电视剧行业年会上,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司、网络司相关负责人先后表示,总局将加强网剧的管理,线上线下统一标准,电视台不能播的,网络就不能播。这预示着网剧将与电视剧执行相同的审查标准,网剧的春天即将过去。

4 网剧产业发展的法律对策

据调查,我国网民中20岁以上的网民约占80%,通过家用电脑上网的占90.3%,可见,观看网剧的大多为成年网民,他们有较高的学历和丰富的知识,有能力辨别是非,足以对网剧的内容进行甄别,作出恰当的价值判断。当然,一部分未成年人在家长的监督下也有可能接触网剧,他们辨别是非的能力有限,容易沾染不良行为习惯。因此,对于网剧产业的发展,政府既不能不管不顾又不能管得过死,应当因势利导,疏堵结合。

4.1 积极引导网剧发展,建立网剧分级制度

无论是自审自播还是严格的先审后播都是单一的审查模式,是许多发达国家已经淘汰的影视审查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日渐开放,“要么准许播放,要么禁止播放”的粗放型影视审查标准已经不适应人民群众对影视文化的需求了。因此,网剧分级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满足不同层次的观众需求,有助于网剧类型多元化发展,有助于网剧产业的持续繁荣。

顾名思义,网剧分级制度就是根据网剧内容对不同年龄段受众的适宜性,将网剧分为若干级别,以提醒观众选择观看。根据香港《电影检查条例》的规定,电影分成三级:第Ⅰ级,适合任何年龄人士观看;第Ⅱ级,儿童不宜(其中第ⅡA级儿童不宜,第ⅡB级青少年及儿童不宜);第Ⅲ级,只准18岁或以上人士观看。而美国电影分级制度则更加成熟,将“儿童不宜”的类型细分为“建议父母陪同观看”、“13岁以下儿童由父母陪同观看”和“17岁以下儿童由父母陪同观看”三个级别。如今,电影分级涉及的领域不仅仅是在影院上映的电影,还包括电视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可见,建立影视分级制度对于我国网剧产业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4.2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规范网剧产业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新形势下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在网剧的发展过程中,政府的依法管理是网剧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但市场依然是网剧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对于网剧内容、审查模式和标准,观众是最有发言权的。人民群众对于影视文化的多元需求,绝不是充满血腥暴力、色情淫秽或违法犯罪情节的影视作品。同样地,观众喜爱的网剧也一定是积极向上、健康阳光的网剧作品。通过充分发挥市场的反馈功能和调节功能,市场上存在的恶俗、庸俗、媚俗的网剧会因遭到观众的抛弃而逐渐退出市场,取而代之的是大量观众喜闻乐见的优质网剧。

4.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网剧审查标准

目前,作为网剧管理的法律依据只有国务院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颁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但这两部法律文件仍然缺乏对网剧的明确规定。对于网剧的管理,相关部门的依据大多是国家广电总局下发的各类文件,而这些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政府部门应当结合网剧观众、制作商和专家的意见,适时将成熟的经验形成法律文件。

另外,《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对于网剧审查标准的规定过于抽象,而《电视剧通则》对于“十项禁止规定”的解释又过于宽泛。因此,国家广电总局应当结合国情、社情,考虑观众多元化需求和专家的意见制定科学合理的多级别、多层次、开放型网剧审查标准。

参考文献

[1]姜华.大众文化理论的后现代转向[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胡智峰.影视文化论稿[M].北京:北京广播电视学院出版社,2001.

[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6年1月)[EB/OL].http://tech.sina.com.cn/i/2016-01-22/doc-ifxnuvxh5088776.shtml,2016-01-22/2016 08 02.

[4][美]克里斯·安德森.长尾理论[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

[5]陈程.影视中的表达自由——基于影视禁播的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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