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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传统中医文化元素与新型医患关系制度构建

2017-01-12张嘉佳

中国医学人文 2017年12期
关键词:患方医方医患

文/张嘉佳

试论传统中医文化元素与新型医患关系制度构建

文/张嘉佳

中医文化元素 新型医患关系 制度构建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同时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医院作为人民群众健康保障的第一阵地,自然是实现这一目标和要求的重点。当前医患关系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种医患冲突不时成为社会新闻,庸医与恶患跃然媒体,医方(医院、医生)与患方(患者、家属)互不信任、相互提放,这为医患关系的构建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

研究医患关系,既要从社会治理体系的角度认识,也要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建设,更要从医疗文化的角度引导,构建完整、规范、有序、持久的和谐医患关系。学习和继承传统中医文化的和谐思想元素,按照新时代制度建设的要求,探索建设新型医患关系的合理制度,固化、引导和保障医患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行为,更有利于新型医患管理的建立和发展。

传统中医文化中医患关系的积极元素

中医历史源远流长,形成了独特的中医传统文化,其中很多积极元素,对于建立新型医患关系,推动人类健康文明的进步,发挥着重要作用。

医方和谐仁爱元素

和谐仁爱理念不仅在我国被公认为中医传统文化的精髓,而且也得到了西方国家的高度认同,被称之为“东方精神”。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古代的医者在很大程度上有一种高度的自觉,规范并约束着其医疗行为,医患之间和谐相处,主要体现在“仁爱、人和”思想。如《内经》说:“天覆地载,万物悉备,莫贵于人”,即人是自然之本,人与人和谐,人与自然和谐,则万物顺焉。认为“德莫大于和”,这种“以人为本”的思想得到了后世传承和发扬光大,成为和谐医患关系文化的精神根源。

医方非逐利元素

清代四大名医之一的费伯雄说:“欲救人而学医则可,欲谋利而学医则不可”,就指明了学医、从医者必须具备的价值观是“救人”而非“谋利”。孙思邈在《大医精诚》中把“人命至重,贵于千金”作为从医态度的至理名言,即不管对待何种病人,要一视同仁,作“至亲之想”。在古代中医文化中,“悬壶济世”是不亚于治国救世的大业,正所谓“不为良相,便为良医”,因此也有了“医者,父母心”的美谈。

医患彼此信任元素

《扁鹊见蔡桓公》是一个典型的医患信任问题的例子,蔡桓公因不信任扁鹊,自以为是,不配合治疗,贻误最好治疗时机,最终“桓公遂死”。著名的孙思邈“八不治”,指的都是对不信任医生,不遵守医嘱,不配合治疗的行为。这说明,信任是疾病治疗过程中很重要的条件。清代著名医者徐大椿说:“天下之病,误于医家者固多,误于病家者尤多”,说明患者对医生不信任而病不能医的情况,在古代也是很普遍的。明代医家张介宾说“择医非难也, 而难于任医”,就是说医疗成效不能仅靠医疗技术,还必须依靠病患对医者的信任,有时后者的作用显得更为重要。

对患者心理关爱元素

古代医患关系非常注重精神和心理对防治疾病的辅佐作用。如《阴阳应象大论》中说:“肝在志为怒、心在志为喜、脾在志为思、肺在志为忧、肾在志为恐”,就说情志变化会直接影响到脏腑生理功能。《灵枢·口问》说:“故悲哀愁忧则心动,心动则脏六腑皆摇”,《灵枢·本神》中也说:“情志过激,先伤心神”“既伤心神,亦伤他脏”。《素问·汤液醪醴论》说:“精神不进,意志不治,故病不可愈”,可见在疾病的治疗上,古代医家多注重“身、心”通治。

医患关系制度构建的时代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健康成为群众的一种生活追求方式,医患关系的角色重构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制度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近年来得到社会关注,对构建新型医患关系及制度提出了要求。

坚持医患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

在古代,医生具有至高无上的主导地位,患者处于被动地位,幸运的是,古代医家大都把医风看得比自己的命还重要,所以医患相处和谐。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环境发生很大变化,医患双方的价值观、道德观以及诊疗过程的各自诉求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在医方,主要表现为逐利思想严重,利用掌握医疗信息的不对称性,掌控诊疗过程的主动权,过多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医疗行为。在患方,主要表现为就医过程中的参与意识、法律意识等日益增强,过多地苛求医方,动辄就以“顾客是上帝”的思维,对就医过程提出质疑,讨要说法。实际上,患者到医院就医,就与医方自然达成了一种“类”契约关系,医患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医方全力医治,患方积极配合,以达到治愈疾病的目的,只有地位平等,医患才能平等沟通,相互尊重。

充分尊重医疗规律和医方的医疗权利

医学科学有相当的局限性,有许多未认知的领域,而且患者之间存在个体生物性差异,这使得医疗过程和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疾病诊疗不是一种物质生产过程,医生科学施治,但未必就能药到病除。医患关系不是完全的契约关系,医疗行为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和健康,而患者或家属支付的只是医疗费用,以有限的医疗费用让医生承担完全的健康和生命之重,显然是不对价的合约关系,不符合民法规定的双方法律关系要求。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1条(一)(五)项也赋予了医师独立进行诊疗和医学处置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这就要求在医患关系制度构建上充分考量医学的规律性、局限性,保障医方的权益,患方也应该明白医生不是万能的“救世主”,过分地把医生的义务扩大化。

注重满足医患彼此的心理需求

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掌握较大的话语权和裁量权,但这不是意味着有剥夺或忽视患方参与诊疗过程的权利。一项统计表明,医患冲突大多不是治疗结果造成的,而是诊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对彼此的人格尊重和心理满足不到位而引发的。当前医院虽强调“以人为本”的理念,但缺少严格的执行标准和措施,医生在重大治疗方案、贵重用药、贵重检查等方面缺少与患方的协商,甚至为了自身利益欺骗、诱导患方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为医患冲突埋下了导火索。如果医务人员通过得体的沟通技巧、情感艺术,既掌握诊疗原则性,又尊重患者,与之深度交流,建立融洽的关系,就容易获得患方的感激和信任,避免不必要医疗纠纷和冲突的发生。

传统中医文化元素与医患关系制度构建的融合

良好的医患文化必须有良好的制度来保证,才能更为规范、有效和持久。在新时期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背景影响下,既要从体制机制上剖析医患关系发生发展的根源,构建相关制度;又要考虑传统中医文化的影响和积极元素,渗透大医精诚的精神,从立法与人文两个角度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府承担起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职能

卫生体制改革对医患关系的负向影响是不可以否认的,这引起医院管理者和学者的高度关注。近年来我国深化卫生体制改革中卫生事业发展经费向基层卫生倾斜,而快速给医院“断奶”。失去了事业经费支持的医院,为了求生存和发展,只能靠医疗行为营利,医院实质上从过去的“福利性”转型到“经营性”,走上市场化道路。从这个意义上,政府把自身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责任简单转嫁到了医院,而医院高额的人力成本、经营成本给医院的正常运行和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促使医院注重经济效益,加强经营性管理,进而引发和加重医患关系紧张。因此制度构建中,首先要确定政府的责任,建立科学的医疗补偿机制,按照国家经济水平适当拨付或补贴卫生经费,满足医院基本运行成本。

规范医院运行行为明晰医患双方利益

规范医院运行行为是医患关系制度的核心保障。政府要加强对医院的监管,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医院仍然要坚持其“非营利”的性质,不能沦为完全的医疗市场。一是要制定和规范医院按照临床路径,实施医疗行为,严格控制医方为追求经济效益开大处方、开贵重药、开大检查,高住院率、低床位周转率,故意延长住院周期等小病大治行为。二是大力提高医务人员诊疗技术水平,提高患者对诊疗过程和效果的满意度,化解因为医疗技术水平所限导致的医患潜在不满的发生。三是注重服务质量,以优质的医疗服务,为患者提供舒心的就医体验。

建立完善公平解决医患关系的专业工作平台

医患矛盾是不可避免的,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工作平台处理医患关系,多通过双方谈判、政府协调、仲裁机构裁决、法院判决等途径来解决。搭建医患关系处理平台,一是要加快专业立法,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医患关系法律法规,处理医患关系多参考民法、消费者权益法等,不够科学和完整。二是政府和医院要主动采取积极态度和措施,加强医疗风险管控,降低医患纠纷的发生,及时处理医患矛盾。目前很多医院设立了医疗关系办公室、医患沟通办公室、公共关系办公室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三是探索医患关系解决的第三方工作平台,既保持公平公正性,又防止纠纷冲突干扰医院运行的行为发生。四是坚决落实法律规定,严格打击干扰医疗秩序、聚众医闹等非理性纠纷处理方式,不能纵容非法医患关系处理方式。

强化医方职业素养和患方人文素养的持续提升 培育良好医患关系文化

医学从诞生之日起,便具有人文理性,这在传统中医文化中得到充分体现。国际医学教育专门委员会2001年制定了全球医学教育最低基本要求,其中将“职业价值”和“态度伦理”作为前两位的规定,这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和应用。医疗行为是很重要的民生之事。国家立法、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医疗司法等措施,对于引导医患和谐关系的建立,对于医患矛盾的处理,都是十分必要的。卫生主管部门也要把医院人文素质提升到与专业技术水平同等重要,甚至更加重要的地位来要求、考核和管理。同时普及大众医学常识,使群众能够认识到医疗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生物过程,局限于医学科学发展水平、患者个体的差异等,出现非预期的医疗结果难以避免,一旦发生,也应该以科学的态度理解医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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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医思想文化元素及其发展对今天新型医患关系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影响。在医患关系制度的构建上,要总结传承中医文化中和谐仁爱、非逐利、彼此信任、心理关爱等理念精髓。在新时期,从社会治理的角度,要求要明确新时期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密切联系医疗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医患关系的法制化建设。为此,新型医患关系的构建要遵循:一是深化医疗体制改革,理清医院与政府责任;二是规范医方的诊疗行为,明晰医患双方权益;三是建立和完善解决医患关系的专业工作平台;四是强化医方职业素养和患方人文素养的持续提升,培育良好和谐医患关系文化。

/南京邮电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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