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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2016-12-05吴炳魁

就业与保障 2016年10期
关键词:保险费保险制度女职工

吴炳魁

关于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吴炳魁

生育保险是指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由国家或单位为其提供生育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制度。生育保险制度的宗旨是: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并使婴儿得到必要的照顾和哺育,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同时,通过将妇女生育负担由用人单位责任转化为全社会责任,平衡企业之间的负担,减轻用人单位招用妇女的成本,促进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

一、生育保险的现状

龙岩市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企业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5%,按月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含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龙岩市长汀县2015年企业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为13048人,占应参保人数19435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的67.14%,生育保险费收入为210万元,生育保险费支出为114.39万元(其中:生育津贴支出69.52万元,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支出为44.84万元),占生育保险费收入的54.47%,当年结余95.61万元,结余率为45.53%。享受待遇人数165人,占参保人数的1.26%,占应参保人数的0.85%。

二、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导致职工参保率过低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表面上看,因职工个人不缴费,应该能够达到全员参保,且国有企业也确实能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达到全员参保。但是,现在的企业大多是私营企业,节约成本支出、追求最大利润是他们的经营目标。业主们在支付社会保障成本时,大都是只考虑内部职工的需要,尽可能地节约成本开支,而不会将社会责任包括在内。他们认为,并非人人都有机会生育小孩,尤其是在生育保险制度实施之前已经生育过的人群,在生育时没有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将来也没有机会再生育,对这部分人来讲,是在缴纳根本不受益的保险费,这与《社会保险法》“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立法原则是矛盾的。所以,部分企业因职工多为男性职工或已过生育期女职工,企业认为参加生育保险对其企业本身没有实际意义,不愿为职工参保;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因职工人数多,生育保险费成本大,只愿选择性地为处于生育期或有生育需要的女性职工参保。长汀县2015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参保率仅为67.14%,尚有6387人由于企业原因未能参保生育保险。

(二)生育保险费率过高,影响企业的参保积极性

生育保险的筹资原则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但是长汀县2015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当年结余率达到了45.53%,明显超过了收支平衡的范围,这还是在很多私营企业未将男性职工和没有生育需求的女性职工纳入参保范围情况下的基金结余率。如果私营企业也和国有企业一样达到全员参保,基金结余率将超过60%。如此高的费率,无凝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影响了企业的参保积极性。

(三)制度设计与经济形式发展不相适应,导致职工生育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这些法律条款,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来说,都比较容易执行到位。但对于私营企业,特别是其一线工人,却很难执行到位。因为企业的经营目标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提高机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业主们不会因为女职工在怀孕期而为她们调整工作岗位,也没有备用工人为她们顶岗。最终,怀孕女职工不得不选择自己辞职。辞职后生育保险缴费中断,导致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这从享受待遇人数偏少方面就可以体现出来。长汀县2015年出生人数为10035人,人口出生率为1.85%,出生人数占就业人口(21至60 岁)的比例为2.88%;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享受待遇人数仅为165人,占参保人数的1.26%,占应参保人数的0.85%。差距之大显而易见。

(四)制度覆盖范围不全,存在政策的死角

职工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也就是说,只有单位职工才可以参加生育保险,灵活就业和失业人员不能参加生育保险。而灵活就业和失业人员如果参加了职工医保,又不能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这部分人群既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又无法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而职工医保待遇又不包含生育医疗费项目,只能由他们自己负担。按规定,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是,目前大学生在学校谈恋爱很普遍,部分大学生一毕业就结婚,到生育时双方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2个月,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医保也不能报销生育费用,因参加了职工医保又无法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在城乡居民医保也不能报销,只能由自己承担生育费用。这部分人群成了制度覆盖的死角,没有体现《社会保险法》“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

三、关于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一)取消生育保险制度,将生育医疗费用并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进行报销

随着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实现了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生育医疗费用都已经列入了城乡居民医保的支出内容,职工也没有必要单独设置生育保险,可以将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也并入职工医保的支付范围。

(二)取消生育保险制度,以失业保险金替代生育津贴

女职工享受符合规定的产假期间,保持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单位继续缴纳(个人部分由职工个人缴纳),单位不支付工资。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以支付失业保险金的方式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作者单位:长汀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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