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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取证规范化问题分析

2016-12-01鲁楠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信息中心山东邹城273500

中国科技纵横 2016年11期
关键词:电子证据问题

鲁楠(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信息中心,山东邹城 273500)



电子证据取证规范化问题分析

鲁楠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信息中心,山东邹城 273500)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电子证据相对较多,其取证规范与否直接决定着司法公正和影响司法工作效率。目前,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不规范化问题,对司法部门有着不良影响。所以,有关人员有必要对取证规范化问题进行探究,确保规范取证,为司法部门提供有力参考。本文主要从取证程序、人员技术三方面论述电子证据取证的规范问题。

【关键词】电子证据 取证 问题

在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化指导,确保取证的有效性,进而为司法部门提供有力依据。在电子信息技术环境背景下,电子证据相对较多,对司法部门相关案件处理产生重要影响。只有规范取证的流程、人员和技术,才能确保电子证据取证的有效性。现阶段,相关人员在取证中的操作相对不够规范,影响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进一步规范电子证据取证具有必要性。

1 取证程序的规范化问题

1.1 坚持原则

为规范电子证据取证,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首先,坚持合法原则,要求合法人员遵循合法程序和采取合法手段进行电子证据取证;其次,及时原则。电子证据保存过程中,可能存在着删除、篡改等风险隐患,进而失去法律效力,因而要求取证的及时性;再次,关联原则,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应与其它证据具有关联性,有助于形成证据链,为司法人员提供依据;最后,监督原则,监督部门人员对取证者的取证环节进行有效监督。

1.2 完善取证措施

完善取证措施具有必要性,可以为取证工作顺利开展奠定良好基础。首先,强制要求网络服务商对相关信息进行严格记录和妥善保存,能够为取证人员取证创造良好条件;其次,完善搜查措施、扣押措施。目前,搜查范围局限于物理空间,应注重向网络虚拟空间的延伸;扣押应由调查取证人员获批准后直接执行,不应局限于相关单位。最后,关于公正条件、范围进行相关调整,以具体案件取证为根据[1]。

1.3 规范取证程序

首先,识别规范,包括人员配置、现场保护与检查、记录、工具、操作方法等方面。其次,保存规范。由于电子证据易被销毁,因而相关部门明确规范取证保存具有必要性。再次,对点证据取证收集、检查、分析等阶段进行规范,确保系列活动开展的可靠性、有效性。最后,应规范电子证据取证的呈堂环节,确保证据移交的完整性,为司法部门人员提供重要依据。

2 取证人员的规范化问题

2.1 完善取证资格认证制度

取证人员在电子证据取证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直接影响取证质量。为此,有必要完善主体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取证人员具有国家认同的取证资格。首先,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以加强对取证人员资格认证事项的管理,确保取证人员能够持证上岗;其次,制定规范标准,要求取证人员精通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系列操作,并对相关人员的英语等外语水平加以了解和检验;最后,对取证人员进行定期复核审查,确保确证人员能力素质水平不断提升,满足社会发展需要[2]。

2.2 制定长期的人才储备战略

在电子信息技术背景下,电子证据越来越多,但取证人员相对较少,使我国取证人才队伍建设水平相对较低。所以,加强人才储备战略制定尤为重要。首先,建立学科规范体系,对高校取证专业教育教学活动给予指导和规范,为社会输送合格的高素质取证人才;其次,组建一支高素质取证专家队伍,并适时对司法部门取证工作给予协助,相关部门定期对该队伍人员能力素质水平进行考核;最后,对现有的取证人员加强培训,以强化其基础知识和提升技能水平,为取证规范化奠定有利条件。

3 取证技术的规范化问题

3.1 进一步完善取证技术标准体系

取证技术手段对证据质量有重要影响,只有施以有效技术手段,才能确保证据收集质量。为此,进一步完善取证技术标准体系具有必要性。一是规定计算机信息技术标准;二是规定计算机操作日志技术标准;三是对储存介质、数据恢复、加密等方面进行技术标准规范;四是关于破坏性电子证据的取证标准规范等。通过对取证技术标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能够确保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确立评价标准

首先,对取证技术设备进行评价过程中,注重设备类型、功能、技术参数等方面的了解,为提升取证有效性奠定评价基础。其次,对取证设备质量进行系列评价,包括设备使用寿命、持续时间、电压、防静电程度等方面内容,使取证人员在不同环境下开展取证工作时,可以采取合理的取证技术设备。再次,规定取证设备生产、储存、检验、包装等方面的评价标准。第四,为取证设备的采购、使用、维修等方面建立评价标准。最后,对取证设备取证结果分析等环节进行相关标准规范,进而确保电子证据取证的规范化[3]。

3.3 其它规范化问题

目前,我国电子证据取证环节中,还存在其它问题。首先,取证工具归属、研发等部门不明确。其次,取证技术设备的认证机构缺乏统一标准。最后,取证设备研发机构及研发人员的法律责任相对不够明确。对此,相关部门应对上述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为确保电子证据取证人员更好开展取证工作奠定良好的取证技术条件。总之,采取有效措施以解决取证技术规范化问题具有必要性。

4 结语

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水平不断提升,电子取证行为越来越多,为司法部门工作人员提供参考依据,只有确保取证的规范性,才能使司法人员从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以提升工作效率。然而,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国电子取证仍然存在诸多不规范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法律效力。通过对电子证据取证相关规范性问题的研究,可以为取证提供规范化依据,对提高取证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何月,韩索华,刘树金,等.电子证据鉴定技术和规范研究[J].电信科学,2010(S2):109-114.

[2]黄水生,叶勇.一起非法行医案件办理过程中电子证据取证的心得与体会[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1(03):271-274.

[3]刘建杰,王琳.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取证相关问题探析[J].学术界,2013(S1):141-145.

作者简介:鲁楠(1984—),男,山东邹城人,本科,毕业于山东科技大学,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电子证据、系统建设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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