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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失范:武术概念争议的困局

2016-11-28张江华宿继光刘定一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拳种语词外延

张江华,宿继光,刘定一



对象失范:武术概念争议的困局

张江华,宿继光,刘定一

武术概念争议的实质是武术概念如何获得共识的问题,而概念对象的明晰性与一致性是概念公共性的前提条件。文章分析了对象对于概念的重要性,并从概念的外延、内涵、语词与对象的关系、对象的历时性、对象的共时性、对象的集体规范六方面对概念对象的明晰性提出质疑,进一步运用逻辑分析法论证了对象模糊的根源,认为:拳种与拳种运动形式关系的混淆、拳种与拳种运动形式形成的运动关系的混淆、拳种与拳种运动形式形成的运动的价值关系的混淆、拳种之前的武术与拳种及拳种之后的武术的同质性割裂,是武术概念对象失范的逻辑根源。武术概念争议因对象失范而陷入无法解决的困局。

对象;失范;武术概念;争议;困局

武术概念、本质存在着“多样性”是学术界不争的事实,且这种多样性与学科基础概念的公共唯一性之间的矛盾张力形成了武术概念、本质争议的客观语境。当前,概念争议看似有被受批评的“钦定”[1]方式消弭的倾向,实则因解决争议方法的缺席而只能采用“鸵鸟政策”处理。过程决定结果。概念作为一种结果获得集体认可或公共性,是概念形成过程方法科学保障的结果,不是专家集体会议身份权威的附带规定。武术概念定义方法的科学性进化正是学术界基于学科需求对概念公共性诉求的具体表现。

武术概念定义方法不等于武术概念研究方法。正如三段论推理形式的有效性并不能保证大前提的正确性一样,概念定义方法的科学性并不必然保证概念对象选择的公共性。武术概念争议引发的最大困惑不是同一对象的不同内涵之争,而是学术界是否在对同一规范对象进行认知的问题。内涵不同所形成的争议通过交流只会增加对象的认识深度与全面性,并不使争议持续存在,而不同对象的认识之争,正如盲人摸象一般,导致争议无法解决。因此,从对象入手分析不仅是破解武术概念争议困局的关键环节,更是武术概念研究不能脱离的必要环节。

1 对象之于概念的重要性

1.1 对象是概念研究的逻辑起始点

在逻辑学中,“概念是反映对象及其属性的思维形式”[2],它具有两个逻辑特征:内涵与外延。概念的内涵是主体对对象思维的结果,是观念形态的东西,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概念的外延是主体思维对象的集合。从概念发生的动态过程看,对象在概念形成之“始”,是作为主体的思维对象而存在;在概念形成之后,这种思维对象依据概念的逻辑被规定为概念外延。对象对于概念这个思维结果而言的逻辑“在先性”是客观的,它是概念内涵的物质保障,是概念外延实现的根源,是概念思维形式展开的物质起点。

1.2 对象决定着概念的同一与不同

概念是大脑思维的产物,必须通过某种物质的手段才能存在和表达,而语词正是这种物质手段。一个概念可以用不同的语词表达;同理,一个语词可以表达多个概念。不同语词的同一概念是指,思维对象完全相同并且内涵与外延也完全相同,但选择表达工具的语词有差异。这与语言学上的“一意多词”对应。同一语词的不同概念稍微有点复杂。同一个语词符号,一方面表达着因对象不同而形成不同的概念,正如语词“白头翁”可以表示一种鸟,也可以表示一种植物,有时还可以用来表示头发花白的老先生;另一方面也表达着对象相同,因认知方式不同而形成内涵不同的概念,正如水在物理与化学中有着不同的内涵。这与语言学上的“一词多义”的关系对应。

1.3 对象对表达概念的语词的制约

语词作为符号,从逻辑学的角度看,它是表达概念的物质工具,通过概念,语词指向思维对象。从语言学角度看,对象一定具有名称,而名称的物质形态也是语词。因此,语词符号也可以通过名称的方式指向对象。在某种对象的概念形成后,完全存在着这种可能,其表达所需的物质手段第一选择是作为对象名称的语词。表达概念的工具即具有主观任意性,又具有选择范围必然受限的客观性。任意性体现在对象名称多样性时的选择上,客观性体现在选择范围的限定性以及交流方便的统一性。

“武术”语词是“长期实践中人们已经达成共识”[3]的约定俗成。早期武术语词作为名称符号所指称的对象,与当下武术语词作为表达概念的工具所蕴含的思维对象是否一致?

1.4 对象是概念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

武术概念多样性的存在,既起因于概念发展变化的必然性,又是概念发展变化结果的体现。从概念历时性的演变过程来看,概念的发展变化,一方面,是因为作为认识对象的“客观事物本身在不停地发展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事物总是在不断地自我否定,自我更新”[4];另一方面,是因为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深入,人们对事物的认识得到不断的深化。

同一对象因不同的研究者具有不同的认知图式(内在知识结构不同),以及认知对象之时处在不同外在环境中必然形成不同的认知结果,这种概念差异引发的争议,有利于促进不同研究者通过交流认识的工具从而提高对事物的全面认识,不会引发交流的困惑。问题的关键是,当对象已经发展变化,研究者因同一语词的惯性使用,没有对这种变化后的对象进行规范,而不同的研究者之间因前期的交流惯性,想当然的认为是在对同一个不变的对象进行交流,在这种交流过程中,因对象差异性导致内涵认识的大相径庭,必然进一步加剧了概念争议的激烈性。

2 对象失范的具体表现

2.1 概念外延对象模糊

从概念的结果看,一个概念清晰无误,必须是同一思维过程的定义与外延同在。概念外延对象是概念对象的概念逻辑结果。通过概念外延对象判断武术概念对象,在方法上的直接性与有效性毋庸置疑。

众所周知,划分是明确概念外延的方法,且划分后子类中的任何一个对象都必然属于概念的对象。当前武术概念外延划分主要表现为:“文化社会学”“文化学”或“文化”标准下的传统武术与现代武术;“历史”或“历史学”标准下的古代武术、近代武术、现代武术;由功能目的衍生的是“竞技武术、健身武术和技击(实用)武术”[5];从价值功能的角度,有“武术健身、武术竞技、武术教育”[6];按价值功能的主导因素划分,有“攻防技击类、艺术表现类、健身养生类”[7];按照运动形式划分,有套路运动、搏斗运动。还有模糊的竞技武术、学校武术、社会武术以及精英武术、大众武术等的划分结果。

武术概念外延不仅“分类标准不清晰”[3],而且不同划分标准有着不同的外延对象总体,同一划分标准下具体外延对象有着逻辑矛盾。忽略同一划分结果中不同划分标准的学术分歧,已有的不同划分结果相互之间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

第一,除传统武术的对象因天津武术会议统一为拳种外,其它任何划分下的具体对象是什么不仅不具有规范性,而且对象范畴不明。已有划分标准下的武术因对划分后具体外延对象事例性描述的缺失,与武术概念对象一样处于第二层次概念对象不清的恶性循环中。而且,概念外延“划分或分解”[8]的相互混合,是武术概念外延具体对象不具有同质性的根源。

第二,不同划分标准下的对象无法相互对应。如果武术外延对象清晰无误,作为外延的对象无论何种标准划分,都是同一集合中对象的不同排列组合,即任何划分标准下对象的总体不变。因此,不同划分标准下的对象必须能一一对应。而当前不同划分标准下的对象无法相互对应,如功能目的衍生的竞技武术、健身武术和技击(实用)武术,与“文化社会学”“文化学”或“文化”标准下的传统武术与现代武术中对象如何对应,或者与“历史”或“历史学”标准下的古代武术、近代武术、现代武术中的对象如何对应。毋庸讳言,当前不同的划分标准有着不同的对象,而这个对象是什么并不清楚。有趣的是,划分结果中对象的模糊性为不同划分标准下对象之间的一一对应提供了想象的可能性。

第三,无论是不同划分标准还是同一划分标准下的外延对象,因为同为武术必然有着相同的本质。然而,不同划分标准下传统武术的拳种与竞技武术两者本质如何相同;同一划分标准下,竞技武术、健身武术、技击(实用)武术三者作为武术,它们本质如何相同;同理,传统武术与现代武术的本质如何相同。如果认为它们都是武术,所以本质相同,则陷入循环论证。就此而言,不难设想武术本质争议的激烈性以及本质“层次论”[9]存在的“必要性”——把不同本质的事物通过语词关联而规定为武术,而不同事物因本质不同,无法满足武术本质的同一性(同一类事物存在的必要条件),因此,武术本质需要多样性。

现有的武术概念外延划分结果不仅对象不清楚,而且不同标准下的类不具有同质性。作为前概念阶段的对象,或者形成概念之始思维的意向对象,在学术界中不具有明晰性与一致性,是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

2.2 武术概念定义引发歧义的概念对象

概念对象在研究之始被研究者遗忘的语境下,在概念外延划分结果中找不到具体外延对象来确证概念对象的情况下,只有诉诸定义结果来判断概念对象。

因定义是对象与认识的混合物,脱离开定义的建构者,以及外延对象的明晰性,来判断武术定义中的概念对象是什么,只能是因人而异的间接推测。这种猜测的结果是否符合建构者定义中的对象,除了定义的建构者亲自表述以外,答案永远是个谜。以2009年专家集体定义为例,武术是“以中华文化为理论基础,以技击方法为基本内容,以套路、格斗、功法为主要运动形式的传统体育”[10]。根据这个定义,究竟套路、格斗、功法是武术,还是它们的综合体“运动形式”是武术?或者究竟是支撑这些运动形式存在的“拳种”是武术?还是运动形式形成的套路运动、功法运动、格斗运动是武术?以此类比,在概念外延模糊的情况下,任何武术定义的认知之源——对象,只能是不同人的不同猜测。

2.3 作为名称的武术语词与对象关联模糊

在武术概念结果中无法获得明晰对象的条件下,通过表达概念的语词作为名称指称的对象来明晰概念对象,有着逻辑上的合理性。在前概念阶段,如果武术语词作为名称具有自然、不变的指称对象,正如水这种客观自然物,不会因时间的改变而变化,而且针对这种对象形成的概念,其所用的表达工具正是对象的自然名称,那么就不存在武术概念对象是明晰、一致的问题。然而,武术语词与对象关系的复杂性否定了这种可能性。

民国之前的武术语词不具有表达当下概念物质工具的语用含义。从概念形成的历史角度而言,民国时期所存在的对象有着不受语词限制的客观性,是当前武术概念意义生发的认识之源。如果没有这一时期对象的存在,那么武术语词的对象与含义只能依据该语词的具体历史语境进行推测。从作为日常用语的武术语词到作为概念表达物质工具的学科用语转换,不仅是对近代出场可见对象的日常用语到学科用语的渐进规范,更是从概念的角度完成了对象的甄选与规定。概念所规定的对象与武术语词作为日常用语所可能指称的历史对象既有关联又有区别。关联是对象所形成的概念被用武术语词作为表达的工具;区别是概念对象的历史与作为概念的武术语词的历史对象或武术的“语词历史”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同一性。简言之,武术作为概念工具的语词所指称的概念对象,是武术日常语词历史对象多样性中的一种。正如杜鹃语词的对象包括鸟和花,而杜鹃概念的对象只能是鸟或花中的一种。因此,武术概念对象的历史不能是武术语词历史对象的线性罗列。

在民国时期之前的历史中,武术语词并不指称当下对象的“历史形态”,其作为名称可能指称的历史对象,除因资料限制而可追溯到的“军事”相关意义外,目前并不能考证到统一的对象,而军事作为当前概念对象的历史形态已经被学界否定[11]。武术语词作为名称与当下概念对象形成的直接历史关联,最明显的事例是马良“新武术”术语的出现。但马良所使用的“新武术”中的武术,其指称对象因历史语境的消失而模糊,而且,这个术语是否在当时被广泛的使用同样无法判断。甚至民国时期国术是否是对武术语词的替代还存在着争议[12]。直至解放后,武术对国术语词替换后,才基本确定了当下概念对象语词使用的共识。武术语词作为当前概念对象名称所蕴含的时代性,决定了通过武术语词的历史含义或字词拆解分析来判断当前概念对象的历史形态,在方法上有“刻舟求剑”之嫌。

2.4 对象的历时性模糊

在无法通过武术语词的历史含义来判断概念对象的历史形态时,依靠武术语词的历史沿革来确定对象历史形态是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但如何确定武术历史沿革的相关语词,有着一定的理论困难。命名是某一历史阶段对该历史阶段所呈现的对象与语词关联的活动。不同历史阶段因一定的时代背景或实践需要可以给对象进行新的命名。由于对象自身发展的演变性,使不同历史阶段语词沿革的名称所指向的对象,确定为同一对象的不同历史阶段显现,因历史语境的消失而变得困难重重。同理,因不同历史阶段对象变化中“质”的连贯性认知的缺失,使不同历史阶段的相关术语,确定为同一对象的不同历史阶段名称,同样有着不言而喻的困难。

即使假设手博、角抵、技击、击剑、武艺等语词作为当下武术语词指称对象的不同历史阶段名称理论上成立,但这些语词自身因语境不同而有着不同的指称。手博、角抵、技击、击剑,它们既可以指搏斗的活动,又可以指搏斗的技术。其中技击这个语词,还可以指称某种“兵”[13]。而武艺指“技能”[14],并没有活动的用法。活动(武术运动)、技术(运动形式)、能力属于不同的逻辑范畴,它们不能同时为同一概念的对象。作为历史性语词其指称的多样性无可厚非,但作为当前已经被概念化了的对象而言,它们中只能有一种存在样式可以作为当前概念对象的历史形态。换言之,当前概念对象的历史形态在古代并没有学术意义上的专业术语。因对象的历时性发展演变,以及不同历史阶段对象确定性名称的缺失,或者不同历史阶段名称转换的历史链条断裂,导致谈论古代不同历史阶段当前概念的对象已经成为学术难题。

2.5 对象的共时性模糊

时代背景的转变,对象的名称也被赋予了新的语词。在明清以前以及明清时期,对象的名称在逻辑上可以随历史而发生变化,而且同一历史时段的不同地域空间下,也可以有着不同的名称。宽泛地说,民国之前该对象的名称无论历时性还是共时性,都没有当下学术意义上的集体约定或规范。进入民国后,国术逐渐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解放后,武术语词替换了国术语词,成为直到今天的规范用语。在语词使用获得逐渐规范的同时,而语词所命名对象的规范或清晰性呈现并没有得到同等的重视。

民国时期“土洋体育之争”的历史背景,使国术成为民族传统体育的代言者,只是其中主要以“拳种形成的活动”为内容,兼及少数传统体育项目,如射箭、摔跤等[12]。解放后不仅武术语词替换了国术,而且武术变为民族传统体育内容的一部分。

解放后的武术学术研究,已基本厘清了民国前期,与“中华新武术”的“新”对应的是“旧”有武术,而这种旧有武术指的是传统武术,即民国前期的武术指称的是后期挖掘整理意义上的“拳种”[15]。至此本应清晰的“时代”指称对象,因武术竞技的发展所形成的竞技武术或现代竞技武术与拳种同为武术,而使对象的存在再次陷入这样的逻辑困惑:竞技武术是拳种运动形式作为竞赛内容而形成的运动,拳种与拳种运动形式竞技如何同为武术?随着拳种的现代化,其功能与价值得到不断的开发,形成了一系列由拳种“运动形式”的功能引发出多样的“新武术”:健身武术、娱乐武术、艺术武术、影视武术、技击武术、精英武术、群众武术等。最后,武术语词时代性命名对象的确定性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再次模糊。

2.6 对象集体规范的缺席

武术语词作为名称其对象的历时性与时代性模糊是语言自然发展的必然。如果学术界对此进行了集体规范,则武术概念对象也不会有一致性疑问。然而,来自于日常交流的对象在学科渐进的过程中被潜移默化为不言自明、人所共知的存在物,形成了没有经过论证的不同人之间对象一致性的日常预设。至此,对象的明晰性被集体悬置。

不容否认,学术界有过多次武术概念定义的规范,但就纯粹对象的厘定而言,并没有清晰的资料显示对象成为专家集体热议的焦点。唯一的一次针对对象的明晰性规范,是从传统武术开始着手。2000年9月17—20日,在天津召开的全国传统武术工作座谈会上,把传统武术统一为竞技武术以外的具有“流传有序,体用兼备,理、法、势齐全”的武术拳种。这次会议暗示了在进入民国时期的即刻,武术所指称的对象是拳种。这种依据现在对过去语词对象的规范,预示着对象在会议之前的交流中存在着模糊性。由于竞技武术的出现,拳种作为某一时期武术唯一的对象,被冠以传统武术术语。以此会议为准,传统武术术语出现的目的,是为区别由自身“生产”的竞技武术,而非传统的时间意义表述,即竞技武术随时间推移无论如何都不会成为此意义上的传统武术,或者传统武术也不应该指称拳种产生之前的武术。传统强调的是对象变革即刻自身身份认同与变革之后产物的区别。

从对象的规范角度而言,这是学术界唯一的一次,但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武术概念对象的规范。由于传统武术规定拳种为对象,从概念的角度而言,如果武术概念与传统武术概念“外延完全相同”,那么无论在何种意义上竞技武术等都不是武术,且传统武术不是武术概念划分的结果。正因为拳种被传统武术作为概念对象,导致武术概念对象是什么成为一个难题(拳种与竞技武术不能同时作为武术概念的外延将在后文中得到逻辑剖析)。因此,对象的学术界集体规范一直处于缺席状态。

3 对象失范的逻辑根源

一个对象存在,从逻辑的角度看,它一定有着三种逻辑层次:内部结构、外在关系、历史演变。内部结构表现为整体(拳种)与部分(拳种运动形式);外在关系表现为物(拳种)与事(拳种运动形式所形成的运动以及这种运动的功能价值);历史演变表现为历时性与现实性。当前武术概念对象在学术界不具有明晰性,主要表现为对象的不同逻辑层次之间的混淆与割裂。

3.1 整体与部分的混淆

就一个对象而言,它的整体绝不是任何部分。在一个学科语境而非日常交流语言中,整体与部分应各自对应不同的术语,且整体与部分不能类同。拳种与套路、功法、格斗同为武术,是当前武术概念对象整体与部分混淆的主要表现。

拳种与拳种的运动形式关系不清,是整体与部分混淆的思维根源。拳种是什么?细而言之,太极拳是什么?还处于日常语言交流的模糊层面,并没有经过科学认知工具的规范。如果任何拳种都是一种运动形式的存在物,那么拳种是武术,就是表达一种独特的运动形式是武术。然而,这种假设不符合传统武术是“理、法、势齐全”的武术拳种的观点。因为,作为“势”的运动形式只是拳种构成内容的一部分。就此而言,拳种与运动形式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拳种不是运动形式。不容否认,因拳种运动形式的可见性,对拳种的运动形式与拳种做出区分有着一定的思维困难。拳种的运动形式使人联想到拳种,但脱离开拳理等内容的运动形式只是意向拳种的视觉符号,而不是完整的拳种。

拳种与拳种的运动形式关系不清,直接导致套路、功法、格斗等运动形式成为武术概念的外延。拳种与拳种运动形式的整体与部分关系的确定,间接推翻了武术以运动形式为标准进行外延划分的合理性。符合逻辑的观点是,作为拳种整体中一部分的运动形式,按照某种标准,可以把这个运动形式的整体分割为套路、功法、格斗三部分,而不是武术概念的外延按照运动形式的标准可以划分为套路、功法、格斗。如此处理,避免太极拳是武术,太极拳套路或套路(总称)也是武术的逻辑困扰。

传统武术的拳种与“体育化”[16]视角下的拳种两者之间的差异,是拳种与套路、功法、格斗等运动形式混淆的根源。拳种中的拳理及其它内容,因与拳的运动形式的内在结构张力的无形性所造成的间隙,以及运动形式对形成体育认识的重要地位,被体育视角淡化和漠视。这种淡化与漠视有着认识论的根源,用维特根斯坦的“鸭兔头”图为例来类比解释:就已形成的“鸭兔头”图而言,不同的人既可以解读为兔子头,又可以解读为鸭子头。但如果此图的作者目的是为了画一只兔子头,那么同一图像引发不同的认知结果“兔头”与“鸭头”,可以归因为图像生产者的生产目的与图像解读者认知背景的差异。传统武术的拳种正如作者创作意图下的“兔头”图,而“体育化”视角作为西方文化的他者身份对拳种的认知,正如脱离作者自主意识(传统文化)后被观众(体育)解读的“鸭头”图。

传统武术的拳种是以不同拳的整体存在为类的存在,而“体育化”视角下的拳种通过运动形式的抽象综合,看不到拳的个体性,看到的是运动形式分解后不同拳的不同运动形式整体。这种不同的认识结果,与其说拳种与拳种的套路、功法、格斗有着类的关系,毋宁说体育视角的武术是拳种整体被“碎片化”(内在结构的断裂)后有形部分重新组合的结果。

总之,因某种目的所形成之物,在形成之后,脱离产生目的而被另一种目的的现实性需要解读为“接近”确不能类同的物,两者都被称为武术,是武术概念对象模糊的逻辑起源。

3.2 物与事的混淆

“物主要表现为对象性的存在,事则首先与人的实践活动相联系”[17]。如篮球是物,人拍篮球的活动是事。为了防止引起歧义,本文“物”指的是拳种,“事”指的是人对“拳种之用”(尤其是拳种运动形式的体育之用)所形成的活动以及这种活动所具有的功能价值。拳种是武术,与拳种运动形式所构成的运动(如套路运动、功法运动、格斗运动)是武术以及这种运动的功能价值所形成的按价值功能分类的武术,是当前武术概念对象物与事混淆的主要表现。

(1)拳种与拳种运动形式形成的运动的混淆。运动与运动形式属于不同的范畴。运动形式不是运动,运动不是运动形式。运动形式是构成运动的因素,有运动一定有运动形式,但运动形式的存在不一定都是运动地存在。运动形式可以通过绘图或语言描述等方式的记录而单独存在。人与某种运动形式(物)结合,使运动形式通过身体在空间中经历一定的过程得到展现,从而形成由人参与某种形式的运动(事),如套路运动、功法运动、格斗运动。因体育视角下的拳种与运动形式等同,拳种是武术,所以拳种的运动形式也是武术。又因运动形式(物)与运动(事)被无意识等同,最终导致拳种、运动形式(套路、功法、格斗)、运动(套路运动、功法运动、格斗运动)都被认为是武术。

拳种、拳种的运动形式、拳种运动形式形成的运动三者作为武术,致使武术与武术运动在学科中无法做出区分。不难设想,武术的属概念在技击术、民族形式体育、民族形式体育运动、中国传统体育项目、传统体育活动之间进行变动所引发的困惑与茫然;也不难设想,“武术运动是体育概念, 不能涵盖武术的概念”[18]观点的发人深思性,以及为了区分这种不同而提出“广义武术概念与狭义武术概念”[19]观点的合理性;更能理解,“武术属于体育但高于体育”[20]观点表达的无奈。究其根本原因,是拳种(物)与拳种运动形式形成的运动(事)这两种不同范畴的事物,被沿袭体育与体育运动而形成的武术与武术运动混用的语用环境遮蔽。

(2)拳种与拳种运动形式形成的运动的功能价值混淆。学术界中存在着武术按价值功能进行划分的事实,但武术能否按价值功能划分值得商榷。如果武术具有健身、养生、竞技、表演、娱乐等功能,那么认为任何一个拳种都有这样的功能具有推理的合理性。以太极拳为例,按照上述逻辑,因太极拳运动具有健身、养生、竞技、表演、娱乐等功能,所以太极拳按功能可以划分为健身太极拳、养生太极拳、竞技太极拳、表演太极拳等。同一个太极拳,不同的人因不同的目的对太极拳进行不同的功能使用,使用的结果是制造了具有某种独特功能的太极拳,但是这种人为制造出来的只具有“一种功能”的太极拳是什么并不是很清楚。因武术本质的巨大争议,脱离开武术本质功能后的某种功能武术是否还是武术值得反思。武术的功能价值与功能价值的武术之间的范畴区别被学术界忽视。

更重要的是,武术所具有的健身功能、竞技功能、表演功能、娱乐功能、技击功能等,是拳种运动形式所构成的运动的功能价值,属于武术运动的功能价值。因拳种运动形式与运动不分,所以运动的功能价值被等同为拳种运动形式的功能价值,而拳种与拳种运动形式的等同,导致运动的功能价值被等同为拳种的功能价值。

3.3 历时性与现实性割裂

武术概念对象既具有现实性又具有历时性。现实性是历时性的任何即刻,历时性是现实性的历史踪迹。历时性与现实性的辩证统一,是以对象的同质性为前提条件。历时性与现实性的割裂,意味着对象失去自身存在的规定性,其具体表现为拳种之前的武术、拳种、拳种之后的武术三者之间的同质性割裂。

(1)拳种与拳种之前的武术割裂。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历史是当下现实的历史,现实是历史发展的结果。武术史,一定是武术现实形态具体对象的反向逆推,没有现实对象的武术史,只能笼统地称为历史。拳种“是武术经过历时性发展在民国时期的现实性体现,是武术发展这个过程中的阶段性产物,是连接武术历史与武术未来在当下的关节点”[21]。如果没有拳种这种现实性对象作为武术概念对象,那么武术的历史只能是“语词”的历史,而不是武术语词指称对象的历史。当前学术界并没有把武术的历史与拳种的历史作为同一过程来看待,导致拳种与拳种之前武术的同质性被语词的规定而先验的建构,但拳种之前的武术是什么,并没有在学术界受到理论重视。

看不到武术历史与拳种历史两者的同一性,是对拳种形成过程中内在的历史规定认识的学术遗忘,忽视了“武术是什么”是对武术语词时代指称对象“拳种”的历史内在规定认识的解答结果。当前武术是什么的概念回答,是撇开历时性向度的内在规定,对拳种共时性结构内容要素的描述及其现实性如何使用的集体意向,如“内容形式说”的质疑以及因体育之用形成的民族传统体育属概念。拳种成为一个没有边界而被任意解读的零散物。

(2)拳种与拳种之后武术的割裂。拳种是传统武术,而拳种之用形成了不同于拳种的武术运动及其功能价值的武术,属于现代武术。拳种与拳种之用都被指称为武术,是拳种与拳种之后的武术同质性割裂的现实表现。

在拳种形成之后,武术的发展有着两种路径:其一,是同一拳种因新的实践而逐渐随不同实践者经验的加入而形成了新的分支,如太极拳的不同流派,或同一实践者因对不同拳种的吸收而形成新的拳种,如意拳;其二,是发端于土洋体育之争而形成的拳种运动形式的体育之用,如竞技武术等。前者是拳种历时性发展的同质性推进;后者是现代体育视角下对拳种价值在体育领域的开发,形成了不同于拳种的新武术,如竞技武术、健身武术、技击武术、大众武术、精英武术等。不容置疑,传统武术的拳种与体育视角下拳种运动形式形成的武术运动或武术运动的功能价值,就同一概念对象而言,两者之间因范畴不同不具有同质性。

4 结语

从拳种之前的武术(拳种之前的武术是什么,在学术界还没有成为一个有意识的问题)到拳种(理、法、势);从体育视角下拳种的运动形式(套路、功法、格斗)到拳种运动形式形成的运动(套路运动、功法运动、格斗运动),再到拳种运动形式形成的运动的功能价值的武术(竞技武术、健身武术、技击武术、表演武术、影视武术等),是当前武术概念对象失范的具体表现。对象失范所展现的逻辑困惑,表明武术概念对象在学术界还处于集体失语状态。武术概念对象是什么,成为一个无法言说的难题。不难想象,基于对象模糊的概念、本质争议的激烈性以及解决的困难性。

对象失范的根本原因是武术概念研究被等同为武术定义方法的科学性进化,而如此等同是以概念内涵的认知来源——对象的明晰性与一致性为概念研究的预设,这种预设作为概念研究的“前理解”[22]反过来遮蔽了武术概念争议的分歧点,即不同对象的不同概念之争与同一对象的不同内涵之争混为一体,失去了从对象的角度反思概念争议的根源。最终,武术概念对象的明晰性与一致性被学术界集体悬置,武术概念争议因对象的失范而陷入无法解决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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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马杰华)

Misconception of Object: Dilemma of Controversy on the Concept of Wushu

ZHANG Jianghua,SU Jiguang,LIU Dingyi

The nature of disputes over the concept of Wushu is how to reach a consensus and the object that the concept refers to is clear and consistent is the precondition for the concept to be accepted universally. This paper analyzes why the object is important to the definition of Wushu, and questions whether the object that the concept refers to is clear with reference to the connotation and denotation of concept, relationship between words and objects, diachronicity, synchronicity, and collective criteria of object. The paper further analyzes the reasons why the object that the concept of Wushu refers to is fuzzy and attributes the fuzziness to the confusion of boxing types and their forms, of boxing types and the relationship of their forms, of boxing types and the values of their forms as well as the dehomogenization of Wushu activities before and after the boxing types occurred. The misconception of the object in the concept of Wushu is the logical outcome of all these confusions, and this puts the disputes over the concept of Wushu in an everlasting dilemma.

Object;Misconception;ConceptofWushu;Controversy;Dilemma

G852 Document code:A Article ID:1001-9154(2016)02-0062-07

山西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2239)。

张江华,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武术理论与文化,E-mail:zhangjianghua@nuc.edu.cn。

中北大学体育学院,山西 太原 030051 North University of China Sport University, Taiyuan Shanxi 030051

2015-08-22

G852

A

1001-9154(2016)02-006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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