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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地区县级供电企业如何开展电费预收工作

2016-11-28经艳丽国网河南睢县供电公司河南睢县476900

人间 2016年10期
关键词:中部地区县级供电企业电费回收

经艳丽(国网河南睢县供电公司,河南 睢县 476900)



中部地区县级供电企业如何开展电费预收工作

经艳丽
(国网河南睢县供电公司,河南 睢县 476900)

摘要:电费回收是供电企业特别是县级供电企业经营发展的重中之重,电费收入的颗粒归仓更是确保供电企业平稳前进的不竭动力。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电费回收风险日益增大,预收电费是规避电费回收风险的有力举措。如何开展电费预收工作是今后县级供电企业重要的研究课题。

关键词:中部地区;县级供电企业;预收电费;电费回收

电费回收是供电企业自身维持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电费收入不仅仅是电力企业的主要经济来源,同时也是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近年来,电费收缴难这一现象,特别是在县级供电企业十分突出,再加上传统的电费走收模式逐渐被坐收模式所代替,预收电费工作已被许多基层供电企业提上日程。

一、县级供电企业预收电费的原因分析

(一)预收电费的合理性。虽然中国早已进入市场经济社会,国家一直在宣传“电是商品”,电力企业也是竞争实体,但由于电的公益性,也给老百姓带来了误解,“先用电,后付款”合情合理,而预收电费是供电企业变相占用老百姓的钱。其实,按照国际惯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公认的交易原则,不少领域还实行“先付款,再交货”,比如通讯信息产业,燃气燃煤行业。电费预收工作的开展就是打破“先交货,再付钱”的传统用电模式,向一般商品的交易原则靠拢。

(二)预收电费的合法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目前,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电费交付方式,供用电双方对电费交付方式的约定,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视为合法。换言之,电费预收只要是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完全符合《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关于“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的规定。另外,《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方法,交付电费”。这从电力行业法规的角度,确立了把电费预收方式作为用电人交付电费方式的合法化。“先交货,后付款”的交易模式长期实施以来,增加了供电企业的工作难度,侵占了供电企业员工的工作时间,降低了他们的工作效率,浪费了供电企业的资源,以及其他。如果实施预收电费则不一样,可以迫使用户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减轻供电企业的负担。

(三)预收电费的必要性。在国家优化经济发展方式的大背景下,由于政策不再倾斜,高耗能企业、高风险行业和大工业用户经营出现困难,往往这些企业是用电大户,每月产生的电费大得惊人,万一经营状况出现恶化,加上“先用电,后缴费”的模式,导致供电企业电费回收风险大大增加,对这些用户收取预交电费是必要的。

二、中部地区县级供电企业电费预收工作应注意问题及采取措施

(一)电费预收工作应采取的措施。

一是密切注意政策调整给电费预收带来的影响。供电企业应时刻注意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及金融政策的变动,以减弱其对电费预收这方面的影响。供电企业还应该密切了解其供电范围内的经济形势尤其是金融活动低落期。供电区企业的流动性,政府的政策(节能减排等),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对一些行业的部分企业会有影响,电费预收是供电企业降低风险的积极措施,可以有效防范供电企业面对电费预收困难这一状况。

二是大力推广电费预收系统、这一系统以电费预收工作为目的。以电力营销技术的支持系统为支撑,结合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上营业厅及超市等多种渠道,为广大用户提供24小时自助电费预收平台。

三是可用担保方式最大限度的降低供电企业的电费回笼风险。电费预收的形式并不只是单一的一种,担保方式也是电费预收的其中之一。对于一些高能耗企业、矿山企业、临时用电的企业等,供电企业应找出这些企业中可以为电费担保的物品,作为抵押,并将这一情况写入电费收缴合同之中。

(二)在实施电费预收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开展电费预收工作要因地制宜,不可一刀切。虽然电费预收工作已经开始实行,但是要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实施,对用户预收电费可以先从点开始,然后扩大到面,也可以从易开始,慢慢向难进入,总之要稳打稳扎向前推进,供电企业可以先对新增用户、拖欠用户、用电大户等等开始实行电费预收工作,然后逐步的向所有的用户扩散。

二是使供用电合同合理化、规范化。电费预收工作的开展本身就需要供电企业和用户双方的约定,如若双方没有约定,或者没有协商一致,供电企业是没有办法要求用户“先付款,再用电”的,并且还不能通过断电、强制等手段威胁用户预付电费。一旦有上述不合理交易,供电企业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条款,其与用户签订的合同也符合《合同法》中的可撤销合同。所以,与用户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供电企业要针对当地的情况,明确供电企业与用户的权利与义务,切实保障用户的利益。

三是向社会各界解释、宣传预收电费的必要性。虽然供电企业早就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解释“电是一种商品”——这一个观念,人们也明白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即关于电力单纯的交易关系,但是因为现阶段电力收缴出现问题,迫使供电企业变“先用电,后付费”为“先付费,后用电”。电力交易模式的改变,使得绝大多数用户都难以接受,包括一般居民、事业单位、私企等,个别还认为是供电企业利用其特殊的垄断性地位给用户施加的负担。所以,加强宣传实行电费预收工作,让广大用户明白预收电费的必要性。

四是加强与部门合作,方便用户预缴电费。对于用户的电费预收工作,供电企业已经与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机构联合起来,将电费与储蓄卡、信用卡、支付宝等挂钩,方便用户预缴电费。供电企业还可以与其他更多部门合作,使用户可以在将自己的钱存入这些账户中的某一个,电费就由这些机构代扣,这样一来用户的钱既不被占用,电费可以及时收缴,为用户和供电企业都提供了方便。

总之,电费预收工作的管理是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符合法律法规及市场经济规律的交易行为,而它作为一项有法可依的管理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电费拖欠的问题,及时回笼电费资金,减轻供电企业的经营风险,促使供电企业更快、更好、更持续的发展,更健康的为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应有贡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原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供电营业规则,1996年10月颁布实施.

[3]舒文泉.关于电费预收管理的应用思考[J].价值工程,2010(4).

[4]王改现.对“预收电费”应具体分析[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4-008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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