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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下的文化遗产标志

2016-09-16张相鹏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西安710119

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真性标志文化遗产

张相鹏(陕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西安 710119)

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下的文化遗产标志

张相鹏
(陕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西安 710119)

文化遗产保护是近年来一直强调的一个话题,而对于“文化遗产标志”的讨论却非常少。随着文化遗产经济价值的体现,文化遗产标志也逐步被商业投资者所关注。而文化遗产标志的使用权问题却存在很大的争议,根本问题在于对文化遗产标志属性的判断。通过对文化遗产标志的特点和文化遗产标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的讨论,将文化遗产标志纳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以充分体现其文化价值。并通过对事例分析,寻求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法。

文化遗产标志;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济效益;知识产权

1 文化遗产标志的定义

“文化遗产标志”是指对某一文化遗产(包括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以及单个的文化遗迹、遗物或者是遗迹遗物上的符号、图画、文字等)所含信息的一种提取(图1)。如仰韶文化半坡类型彩陶上的人面鱼纹,秦兵马俑的陶俑形象以及迷人的黄山自然景观和秀丽的桂林山水等。文化遗产标志是在特定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下形成的,是对某一族群团体社会生活和群体面貌的反映。从根源上来说,文化遗产标志是某一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创造出来的,是社会生产的产物。

图1 人面鱼纹彩陶盆图案① “人面鱼纹彩陶盆”于1955年出土于西安半坡遗址,成为半坡遗址标志性的图案。有学者将这一图案解释为“媾”,寓意为男女交合。

文化遗产标志作为文化遗产的一种表现符号或者是标志,其本身具有的特点充分证明可以将其纳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之内。第一,原真性②原真性(authenticity)是文化遗产领域非常重要的概念和术语,在英文词典中的解释是“原初的”(original)、“真实的”(real)和“可信的”(trustworthy)。,文化遗产标志的最大特征就是文化遗产原真性的体现。原真性的概念最早出现在《威尼斯宪章》③1964年5月31日,从事历史文物建筑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员国际会议第二次会议在威尼斯通过《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又称《威尼斯宪章宪章》),肯定了历史文物建筑的重要价值和作用,将其视为人类的共同遗产和历史的见证。其导言中提出:“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古迹,饱含着过去岁月的信息留存至今,成为人们古老的历史活的见证……传递其原真性的全部信息是我们的责任”。。1994年,世界遗产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在日本奈良召开“关于原真性的奈良会议”,会议中通过了《关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④《奈良文件》:“原真性不应被理解为文化遗产本身,而是我们对文化遗产价值的理解取决于有关信息来源是否确凿有效,原真性的原则就在于此……文化遗产原真性的观念及其应用扎根于各自文化的文脉关系之中,因此应给予充分的尊重……将文化遗产价值与原真性评价基础置于固定的评价标准之中,也是不可能的”。,《奈良文件》中充分肯定了“原真性”是界定、评估和监控文化遗产的一项基本因素。第二,文化遗产标志是“完整性⑤完整性(Integrity),来源于拉丁词根,原词根有两层意思:其一为安全的;其二为完整的、完全的,标志尚未被人扰动过的原初状态(intact and origin condition)。本文认为,第二层含义较为确切。”保护理念下文化遗产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威尼斯宪章》最早对完整性保护文化遗产进行了阐述:“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1976年的《内罗毕建议》更进一步指出:“每一历史地区及其周围环境应从整体上视为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体,其协调及特征取决于它的各组成部分的联合,这些组成部分包括人类活动、建筑物、空间结构及周围环境。因此一切有效的组成部分,包括人类活动,无论多么微不足道,都对整体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⑥参见《文化遗产研究网》。。”《内罗毕建议》强调历史地区与周围环境的联系,并从完整性的角度将人类活动纳入整体考虑的范畴。第三,传承性。一种文化遗产标志必然是经过了产生和不断演变的一个过程,并且这种演变还在随着时间、环境和人群的变化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如仰韶文化时期多饰于盆内壁的鱼纹,从早期的较为写实的鱼的形象到晚期的抽象化的几何纹饰。第四,历史性。每一种文化遗产标志都是历史的产物,是文化遗产在特定时间段的反映,具有很强的历史性。如《清明上河图》所代表的是北宋时期京都卞梁的繁荣景象,是北宋时期京都汴梁的一种文化标志。第五,不可再生性。作为载体的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文化遗产标志的不可再生性。文化遗产标志又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脱离了一定的历史背景,也就失去了它的原真性。如贾湖遗址出土的距今约8 000年的骨笛,正是因为有了其时代背景才显得弥足珍贵。第六,现实性。尽管文化遗产标志是历史的产物,但是每一种文化遗产标志都是一种文化的反映,文化遗产标志的传承性特征决定了它拥有现实性。表现在现实社会中便是不同文化因素背后所反映的人们对世界、对社会生活的认识。

2 文化遗产标志面临的问题

这些有代表性的文化遗产的标志往往会被一些商家所挪用,作为某一种商品的注册商标。而这些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侵犯了文化遗产标志所属单位的权益或者是地方政府的权益,这些问题在从事文化遗产行业的工作者眼中往往是被视而不见的,更不会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考虑“文化遗产标志”的使用权问题。而且,这一问题也长时间被经济学界所忽略。反过来说,如果我们借用经济学的方法,将这些文化遗产标志应用到地方文化事业的发展或者是用于商业投资,就需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来规范这一种行为,以保证其有条不紊的进行。

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考古工作者在发掘河南舞阳县贾湖村遗址时,在距今约9 000年的陶器碎片上发现了一些沉淀物。由于当时国内技术水平的限制,中方于1999年年底将部分样本提供给美方进行化验,希望能够弄清沉淀物的性质。2004年12月,《美国国家科学院学报》发表了由张居中和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考古化学家帕特里克·麦克戈文合作研究的结果。帕特里克·麦克戈文是酒精饮料起源和历史方面的专家,他对陶器进行了化学分析后指出,在温和的气候下,果汁和液体蜂蜜很容易发酵,从而产生酒精。麦克戈文还认为贾湖遗址的布局表明,陶器当中可能放有葬礼或宗教仪式上喝的酒精饮料。并且认为这是由中国人首创的世界最古老的酒饮料[1]。主持贾湖遗址发掘的中国科技大学考古系教授张居中向舞阳县建议,注意对贾湖古酒的保护,可申请专利等,但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2007年7月19日,《美国国家地理》刊载文章称,美国特拉华州一家酿酒厂复制出考古界于近年来在中国贾湖遗址发现的、距今大约9 000年就曾酿造出的一种酒类饮料。这家名为“角鲨头”的酿酒厂的总裁萨姆加·拉吉奥尼对媒体称,经过数月的研制,他们已经生产出第一批复制成功的中国古酒,深受欢迎,现已命名为“贾湖城”品牌(图2),并将于当年秋季全面推向市场[2]。

图2 角鲨头啤酒厂贾湖牌啤酒

从2001年6月开始,贾湖遗址被确定为全国文物保护单位,经过10多年的宣传,贾湖已经成为了舞阳的一个品牌,被视为舞阳县的国宝,当地有关部门也曾经计划对其进行综合保护开发。“贾湖”二字更被视为与当地不可分离的一种文化。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也在1974年创立的酒厂基础之上创立了“贾湖”牌白酒。贾湖酒作为一项科研成果,是没有专利权的,因此任何人皆可利用。并且,研究成果论文已对公众公开发表,在没有申请专利权的前提下,是无法阻止其他的酒业制造者利用这一信息来复原制造商业用途的古代饮料。对于已经公开发表出来的论文作者享有著作权和版权,如果没有协议约定,任何人可以利用这一信息进行商业活动。严格说来,美方对中方合作者的告知没有法律义务只有道德义务,美国酒厂的举动也不构成侵权。知识产权是多方面的,既包括著作权本身的保护,还包括著作权延伸出来的商业秘密、专利权的保护。即使只有1%的商业价值也应该对于著作权延伸出来的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有一个协议约定,确保合作方和第三方不损害自身的权益。从情理上来讲,中方希望能够收回商标权。但是就法律而言,一种文化标志或者符号在没有被申请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其他单位和个人是可以对其进行商标注册或者专利申请,就如同传统节日清明节一样。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经过不断地修改和校正,但是在这方面还是一片空白。因此,如果将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相关的经济法规相结合,然后制定出关于文化遗产标志使用的相关条例或者是法案,才能够使文化遗产标志的使用规范化。同时,要想保护好这些文化遗产,需要不断地提高保护意识,严格根据制定的法律法规程序运行,以达到保护的目的。

文化遗产标志作为与资本相对的“符号资本”和“文化资本”,同样被赋予了较强的经济属性。依据市场经济规律,某种物品(有形或者无形)被赋予经济属性之后,便会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比如2004年美国好莱坞拍摄的动画电影《花木兰》以及2008年上映至今的《功夫熊猫》三部曲,都是以中国为背景,在布景、服装和道具方面都充满了中国元素。特别是《功夫熊猫》的美术总监用8年的时间钻研中国文化、艺术和建筑。以上两部电影将中国的传统文化因素融入到其中,不仅展现了中国传统文化元素的魅力,更重要的是为电影获取了不可估量的经济价值。

3 世界范围内保护文化遗产标志的探索

20世纪50年代初期开始,非洲、南美洲等地区的一些国家或者组织呼吁建立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制度,以阻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当利用,特别是针对国外商业组织利用当地传统文化、艺术进行商业开发利用而获取经济利益。英美等国家也通过著作权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并主张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反对建立特殊的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保护。日本、韩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专门立法,实现国内法的保护。20世纪70年代开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定义、界定其范围。经过多次的论证,在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界定: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的条件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

2014年10月17日,在西安举行的 “博物馆与法律”学术研讨会[3]中学者对博物馆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探讨。对于博物馆知识产权这个特殊领域,建议完善细化保护制度,提升行业协会在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而如何使文化遗产标志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实现融合也是存在的重要问题。从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的起草,到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实施,前后历经6年多时间,最终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使其首次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问题却依然存在。越来越多的学者呼吁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权利,特别是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来实现其民事权益最大化。无形性或非物质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根本的特征。同样,传统知识产权区别于传统财产权的根本特征在于客体的无形性,严格来说,知识产权的其他特征如时间性、地域性、专有性等并非知识产权的共性。知识产权是人类对其智力成果和经营性标记以及经营性资信而享有的权利,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4]。

针对非物质文遗产的特点,可以对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标注册,使其受商标法的保护。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旦被注册为商标后,其专有权属于申请者,而不一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定群体或者所属单位或者个人。对于特定的群体、单位或者个人来讲,该商标使用被认为是侵权。这就是以商标法作为保护手段而存在的矛盾。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了重庆市铜梁县将“铜梁火龙”注册为商品商标的申请。通过这一商标的注册,使得“铜梁火龙”有了明确的专有人,而导致其他铜梁县民众无法使用,违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主体的不特定性。山东省蓬莱市的“八仙过海”商标注册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据统计,国内现今有100多家企业、54个“少林”商标(图3)在使用,行业涉及汽车、家具、五金、食品、药品等。在美国、日本、荷兰等国也出现大规模的抢注现象。对少林寺的恶意注册行为导致国际社会对少林功夫的理解产生混乱和曲解,同时也淡化了少林功夫的纯正的文化内涵和价值[5]。

图3 少林牌客车商标⑦该商标由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使用。该公司成立于1983年,其少林牌轻型客车的产销量在国内一直处于领先地位。

4 保护文化遗产标志的中国模式

文化遗产标志是文化遗产原真性和完整性的集中反映,在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对文化遗产标志的保护也需要同时进行。如果在强调文化遗产的同时,抛弃了其标志的意义,就如同是将文化遗产所拥有的文化价值进行了人为的分离,而只是保留了遗产本身。再者,文化遗产标志所具有的传承性、历史性、不可再生性和现实性的特点说明文化遗产标志本身具有了文化遗产的特征,作为一种标志和符号,可以将其纳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之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节日作为一种文化的符号,进行大力的宣传之后就可以带动地方旅游业的发展,从而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的增长。文化遗产标志作为一种文化因素的体现也可以有相似的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性和经济性以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双重关系,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路径选择的复杂性和多样性[6]。李秀娜博士对我国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制度相结合保护的模式进行了总结和概括,并提出了存在的问题。第一,现行的保护模式无法全面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第二,没有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来制定相关的保护模式;第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者的确立存在矛盾。同时,针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提出了可行的方法。第一,遵循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两种途径的并行为前提,如成都金沙遗址的太阳神鸟金饰图案以行政的手段确立为中国文化遗产标志。是对这一文化遗产标志的一种无形的保护和利用。第二,当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确定权利主体时,由国家作为权利所有人,如郑州市文物考古研究院将出土器物上的图案定为其标志,一方面确立了这一图案的所有权者是郑州市文物考古研究院,另一方面又以此标志作为其进行相关考古活动的标志,成为郑州市文物考古研究院的一张名片(图4)。第三,在已标志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地和不损害其所属群体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相关的传播、交流、学习等公共活动时属于正当的行为,受法律保护[7]。

图4 规范化使用的文化遗产标志⑧2005年8月16日,国家文物局正式宣布将2001年出土于成都市金沙遗址的太阳神鸟金饰图案作为中国文化遗产标志。郑州市文物考古研究院将2000年出土于郑州市花地嘴遗址的陶瓮上面的朱砂图案作为郑州市文物考古研究院的标志。

5 结束语

笔者认为,文化遗产标志作为文化遗产的集中体现,是文化遗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于其表现方式的非物质性,因此将其纳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之内。根据不同文化遗产标志的特性,有针对性的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在此基础之上,笔者认为李秀娜博士提出的构建权利主体、确定相关客体、权利内容的赋予来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对于解决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有较好的借鉴作用[7]。

[1]PATRICKE Mcgovern, ZHANG Juzhong, TANG Jigen,et al. Fermented beverages of pre- and proto-historic China[J].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2004,101 (51):17593- 8.

[2]陶世安.由“贾湖城”啤酒想到的[N].人民日报·海外版,2007- 02-16(15).

[3]刘修兵.“博物馆与法律”学术研讨会[N].中国文化报,2014-10- 21(8).

[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 22.

[5]杨敬石.试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知识产权之路[C]//2007知识产权论坛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国际研讨会.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2007:130-137.

[6]李墨丝.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路径的选择[J].河北法学,2011(2):107- 112.

[7]李秀娜.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J].河北法学,2012(1):124- 132.

Logo of Cultural Heritage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ZHANG Xiangpeng
(History and Culture Department,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 Xi’an 710119,China)

The topic of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is stressed in recent years, but the attention on “logo of cultural heritage” is rare. With the demonstr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s economic value, logo of cultural heritage has gradually attracted commercial investors’ attention. Nevertheless, right of using the “logo of the cultural heritage” aroused abroad controversy,which was caused by the evaluation on property of cultural heritage. Took cultural heritage into the scope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hrough the discussion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ultural heritage and the problems in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so as to fully reflect its culture value.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specific examples and try to find more reasonable solutions to tackle the problem.

logo of the cultural heritage;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economic benefits;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K825.4

A

张相鹏(1991-),男,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西北地区考古、文化遗产研究。E- mail:29544099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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